吉林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國小招生工作的通知

吉教基字〔2008〕31號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縣(市、區)教育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為進一步規範中國小校招生工作,糾正目前中國小校招生工作中存在的違規違紀和違背教育規律的問題,促進基礎教育均衡發展,維護教育公平,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國小招生工作的通知
  • 發布文號:吉教基字〔2008〕31號
  • 發布時間: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一、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本地實際,科學合理劃分學區,保證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接受義務教育。中、省直屬學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划分學區。各地要科學規劃農村中國小校網點布局,確保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就近入學,超規定入學半徑的學校要提供交通或住宿條件,保障居住偏遠、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要重點抓好農村國中招生工作,建立和完善國小向國中整體移交學生制度,防止學生流失。
二、要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關於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以流入地區政府管理為主,以全日制公辦學校接收為主”的要求,妥善解決農民工子女入學問題,保障農民工子女與當地學生享受平等的義務教育,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準拒收學區內農民工子女入學。
三、各地要加大改制校清理整頓工作力度,按照《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階段改制學校清理規範工作的幾點意見》(教監[2008]13號)檔案要求,力爭今年基本完成義務教育階段改制學校清理規範的工作任務,義務教育階段辦學體制改革校必須在2008年底清理整頓完畢,轉為民辦學校的儘快實現“四獨立”,不準再以改制校名義招生。
四、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學校編制、經費和校園校舍等情況,科學確定學校招生規模。核定並一次性下發學校招生計畫,將各校招生計畫和招生情況向社會公布,不準調劑計畫。要嚴格按照規定班額分班,堅決糾正超級大校、超級大班現象。要加速推進校長和教師定期交流制度,縮小區域內學校辦學水平的差距,逐步解決義務教育階段擇校問題。
五、嚴格執行義務教育階段按學區就近免試入學制度,任何學校不準舉行或變相舉行選拔性考試,不準分重點班,非經市(州)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不準舉辦各種名目的實驗班。學校要均衡分班,統一配備教師,均衡配置教學資源,提供均等的教育機會。
六、加強學校招生行為監管。任何學校不準提前招生,不準跨規定區域招生,不準舉行招生考試擇優招生,不準以任何形式作違規招生宣傳,不準與各類競賽掛鈎。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不準以升學率做為學校辦學質量評估標準排名次或下達升學指標。
七、各地要統籌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國中學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課程方案,不準提前結束課程,不準讓學生提前離校,以確保九年義務教育鞏固率,提高農村國中畢業生報考率和升入高中階段學校比例。指導國中畢業生合理分流,報考中等職業學校,保證職普招生比例協調。
八、進一步完善“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普通高中多樣化招生辦法,推進推薦生、指標生、特長生等項改革,加強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建立和完善學校綜合評價制度和機制。高中招生嚴格執行“三限”政策,擇校生比例不準超過學校當年招生計畫總數的30%,嚴格按照省政府規定的標準收費。
九、民辦中國小招生按照《民辦教育條例》規定,與公辦中國小享受同等待遇,統籌納入中國小校招生管理。民族中學招生經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在本市(州)跨縣(市、區)招生,省重點民族高中(含納入重點高中管理序列的學校)可跨市(州)招收因本地區無民語授課高中、隨父母進城等原因自願報考本校的學生,但不準以任何形式到有民語授課高中地區作違規招生宣傳和違規招生。
十、切實加強招生工作的領導。要建立健全中國小校招生管理制度,各級督導、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學校招生工作的督導檢查,嚴肅招生紀律,依法查處招生工作中違紀違規行為,對違反規定招生者,一經發現要嚴厲查處,並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確保學校招生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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