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廳(省高等學校工作委員會)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25號),設立吉林省教育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中共吉林省高等學校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省高校工委)與省教育廳合署辦公,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教育廳(省高等學校工作委員會)
  • 地區:吉林省
  • 時間:2008
  • 類別:政府機關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中等職業學校設定、撤併、更名等審批事項交給地方教育行政部門。
(三)增加省內舉辦國際教育展覽的審批職責。
(四)加強基礎教育工作,以農村教育為重點,統籌規劃,搞好組織協調,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公共教育資源進一步向農村和民族地區傾斜,促進教育公平。深入推進基礎教育教學改革,切實減輕中小學生的課業負擔,加強中國小德育,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五)大力發展職業教育,堅持以就業為導向,深化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努力提高職業院校的辦學水平和質量,積極推進體制機制創新,進一步增強職業教育發展活力。
(六)深化省屬高校管理體制改革,落實和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貫徹實施教育部高等教育質量評估指標體系,改進並創新評估方式,切實提高高等教育質量。在堅持“中央與省級人民政府兩級管理,以省級人民政府管理為主”的基礎上,加大對教育部直屬高校的省級統籌力度。
(七)加強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完善民辦教育巨觀管理的政策措施,規範辦學秩序,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省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政策和規劃,起草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
(二)負責各級各類教育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各級各類學校設定標準的實施辦法,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上報和發布。
(三)負責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負責義務教育的指導與協調,指導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礎教育教學基本要求和教學基本檔案,組織審定基礎教育省級課程教材,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四)指導全省的教育督導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對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檢查和評估驗收工作,指導基礎教育發展水平、質量的監測工作。
(五)指導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教育的發展與改革,制定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指導檔案,指導中等職業教育教材建設和職業指導工作。
(六)指導高等教育發展與改革,承擔深化省屬高校管理體制改革的責任。制定高等教育教學指導檔案,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省屬高等學校設定、更名、撤銷與調整的意見,負責“211工程”和“985工程”的協調和實施。統籌指導各類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指導改進高等教育評估工作。
(七)負責本部門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參與擬訂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教育基礎投資的政策,負責統計全省教育經費投入情況,統籌管理各項教育貸款及其他教育援助。
(八)統籌和指導少數民族教育工作,協調對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九)指導高校黨的建設工作。協助省委組織部管理省屬本科院校副職和專科(高職)院校領導;代省委協助國家有關部委管理其在吉林省的直屬高等學校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指導高校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管理教育工作。統一管理省、部屬高校黨組織關係及與省教育廳有業務指導關係的民辦高校、獨立學院的黨組織關係。
(十)負責檢查、監督高等學校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遵守黨的紀律情況。指導協調高校的統戰、群團工作。
(十一)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及國防教育工作。協調並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安全文明校園建設工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和穩定工作。
(十二)主管全省的教師工作,負責實施教師資格制度,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根據國家頒布的各級各類學校編制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實施意見。
(十三)負責各類高等、中等學歷教育招生考試和學籍學歷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等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招生政策和招生計畫。參與擬訂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開展學生就業創業工作。
(十四)規劃、指導高等學校的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協調、指導高等學校參與國家、省創新體系建設和承擔國家、省科技重大專項等各類科技計畫的實施工作,指導高等學校科技創新平台的發展建設,指導教育信息化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
(十五)組織指導教育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出國留學、來華留學、中外合作辦學和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工作的政策,規劃、協調、指導漢語國際推廣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教育合作與交流。負責省內舉辦國際教育展覽的審批工作。
(十六)貫徹執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貫徹執行國家漢語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協調監督檢查,指導推廣國語工作和國語師資培訓工作。
(十七)負責實施國家學位制度。承辦省學位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十八)負責協調我省有關部門開展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教育、科技、文化等領域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九)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教育廳(省高校工委)設2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資產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新聞發布等工作。
(二)法規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研究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並就重大問題進行政策調研;起草教育事業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承辦全省教育系統法制建設和依法行政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根據國家關於教育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全省教育行政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和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教育行政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三)發展規劃處。
擬訂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承擔省屬高等學校管理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等教育招生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各級各類學校設定標準的實施辦法;會同有關方面研究提出高等學校設定、撤銷、更名、調整等意見;承擔教育基本信息統計、分析、上報工作;負責教育系統基本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各級各類學校建設標準實施辦法;承擔省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的基建管理工作;承擔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高等學校的安全監督和後勤社會化改革管理工作。
(四)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承擔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規劃、指導高等學校教師和教育系統行政幹部隊伍建設工作;組織實施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各級各類學校教職工編制標準實施意見。
(五)高校幹部處(高校工委組織部、組織員辦公室)。
指導高校黨的建設。協助省委組織部管理省屬本科院校副職和專科(高職)院校正、副職;代省委協助國家有關部委管理在吉林省的直屬高校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指導全省高校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管理教育工作,統一管理省、部屬高校黨組織關係及與省教育廳有業務指導關係的民辦高校、獨立學院的黨組織關係。負責高校幹部培訓工作。
(六)財務審計處。
參與擬訂全省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學生資助的政策措施;統計並監測全省教育經費投入和使用情況;負責省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預決算、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參與義務教育保障機制經費、有關教育專項經費管理;管理各項教育援助和教育貸款;負責有關工商、稅務、財務檢查方面的協調工作。
(七)基礎教育處。
指導基礎教育工作。重點推動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規範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行為,實施素質教育,會同有關方面提出加強農村義務教育的政策措施。擬訂基礎教育教學基本檔案,推進教育教學改革。指導中國小德育教育、幼兒教育、校外教育、安全管理、殘疾少年兒童的特殊教育以及工讀教育等項工作。指導中國小教學信息化、圖書館和實驗設備配備工作。指導和管理中國小教材編寫審定工作。
(八)職業與成人教育處。
承擔職業教育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工作。擬訂中等職業教育教學基本要求和教學指導檔案;指導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和教材建設工作;負責中等職業學校學籍管理工作;指導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培養培訓工作;會同有關處室指導高等職業教育工作。承擔成人教育以及掃除青壯年文盲的巨觀指導工作。
(九)高等教育處。
承擔高等教育教學的巨觀管理工作。指導高等教育教學基本建設和改革工作;指導改進高等教育評估工作;擬訂高等學校教學指導檔案。指導各級各類高等繼續教育和遠程教育工作。
(十)民族教育處。
指導、協調少數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統籌規劃並指導少數民族的“雙語”教育工作;指導中小學生民族團結教育;負責協調對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十一)師範教育處(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規劃、指導中國小教師隊伍建設;指導師範教育教學改革和師資培訓工作;指導教師資格制度的實施;組織實施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監督檢查語言文字的套用情況;組織推行《漢語拼音方案》,指導推廣國語工作以及國語師資培訓工作;承擔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信息處理的研究與套用;承辦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二)教育督導團辦公室。
擬訂地方教育督導的相關制度和督導指標體系,指導全省教育督導工作;組織對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評估和檢查驗收;發布省政府教育督導報告;組織開展全省基礎教育發展水平和質量監測;承擔省政府教育督導團的日常工作。
(十三)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處(高校工委宣傳部)。
承擔高等學校學生與教師的思想政治工作;統籌規劃和協調高等學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育教學師資培訓及學科建設工作;指導高等學校精神文明建設和輔導員隊伍建設工作;指導全省高校的理論宣傳和形勢政策教育工作;負責高校統戰工作;負責高等學校網路文化建設與管理工作。承擔教育系統新聞電視的指導協調工作。
(十四)高校學生處。
承擔各類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籍學歷管理工作;指導省以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開展大學生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參與擬訂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組織實施國家、省急需畢業生的專項就業計畫。
(十五)學校安全處(高校工委群工部)。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配合有關部門,負責高等學校穩定工作和政治保衛工作,及時反映和處理重大安全突發事件;指導中國小校安全穩定工作;協調並指導學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和安全文明校園建設工作;指導高校群團工作;指導高等學校保衛幹部隊伍建設工作。(十六)科研產業處(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規劃、指導高等學校科學技術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工作;協調、指導高等學校參與國家、省創新體系建設,協調、指導高等學校承擔國家、省科技重大專項等各類科技計畫及重大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的實施工作;指導高等學校科技創新平台的發展建設;指導高等學校教育信息化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協調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出版物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擬訂全省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改革與發展規劃;指導與管理研究生培養和學科建設的有關工作;承擔國家、省重點學科的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211工程”、“985工程”的實施和協調工作;承辦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七)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處。
指導各級各類學校體育、衛生與健康教育、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工作;擬訂相關政策和教育教學指導性檔案;規劃、指導相關專業的教材建設以及師資培養、培訓工作;協調大中學生參加國際體育競賽和藝術交流活動。
(十八)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組織指導教育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負責出國留學、來華留學、中外合作辦學、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等管理工作;承擔教育涉外監管的有關工作;規劃、協調、指導漢語國際推廣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教育合作與交流。
(十九)省高校紀工委。
負責檢查、監督高等學校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遵守黨的紀律情況;檢查、處理高等學校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紀的重大案件;指導高等學校黨組織開展黨風和廉政建設;領導高校紀委工作;承擔高校紀檢幹部培訓工作;協助省高校工委抓好高校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向省紀委和省高校工委反映情況,報告工作。(二十)老幹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和高等學校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直屬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省教育廳(省高校工委)機關行政編制108名,其中:廳長(省高校工委書記)1名、副廳長4名,省高校工委專職副書記(兼副廳長)1名。處級領導職數44名(含督學2名、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組織員1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2名。

其他事項

(一)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教育廳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畢業生就業政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牽頭,會同省教育廳等部門擬訂。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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