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辦中國小集團化辦學實施方案》,由深圳市教育局、中共深圳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深圳市財政局、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22年4月29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公辦中國小集團化辦學實施方案
- 印發機構:深圳市教育局、中共深圳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深圳市財政局、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印發日期:2022年4月29日
方案正文,方案解讀,
方案正文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公辦中國小集團化辦學,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對“學有優教”的關切,切實增強市民民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教育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以及廣東省教育廳等四部門聯合印發《關於推進中國小幼稚園集團化辦學的指導方案》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工作思路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辦人民滿意的教育為目標,深入推進公辦中國小集團化辦學,充分發揮優質學校的輻射帶動作用,深化基礎教育管理體制和辦學模式改革,最佳化教育資源均衡配置,整體提升全市基礎教育發展的平衡性和協調性,推動我市基礎教育高質量發展,讓每個孩子享有更加公平更高質量的教育,努力打造民生幸福標桿。
(二)工作目標
堅持“統籌布局,分步實施,規範管理,確保質量”的原則,推動我市公辦中國小集團化辦學,依託現有的優質教育資源,打造一批優質教育集團,努力實現“家門口的學校就是好學校”,加快實現“學有優教”的目標。
——到2022年,全市立項不少於30個公辦中國小教育集團,集團化辦學覆蓋至全市所有區;
——到2023年,全市新增立項不少於25個公辦中國小教育集團,集團化辦學覆蓋至全市所有街道;
——到2024年,全市新增立項不少於15個公辦中國小教育集團,集團化辦學覆蓋全市所有薄弱學校;
——到2025年,全市新增立項不少於10個公辦中國小教育集團,集團化辦學覆蓋全市所有新建義務教育學校。
2022-2025年,以廣東省優質基礎教育集團創建評估指標為標準,對成熟的立項集團分批進行驗收,評選80個優質公辦中國小教育集團。每兩年對優質集團進行覆核。
二、主要任務
(一)最佳化集團化辦學布局
1.統籌推進集團化辦學。按照“市級統籌、以區為主、分步實施”的原則,到2025年,市直屬學校(含高校附屬學校)培育孵化公辦中國小優質教育集團7-9個,福田、羅湖、南山、寶安、龍崗各培育孵化公辦中國小優質教育集團9-11個,光明、坪山、龍華各培育孵化公辦中國小優質教育集團4-7個,鹽田、大鵬各培育孵化公辦中國小優質教育集團1-2個。各區新增集團數量均不包含市直屬學校和高校附屬學校(見附屬檔案)。
2.最佳化教育集團規劃布局。堅持“試點先行、穩步擴大”的原則,不斷最佳化集團化辦學規劃布局,組建各種跨區域教育集團。探索與大學區管理相結契約步推進的集團化辦學模式。市直屬學校(含高校附屬)和有條件的區屬優質學校可跨區組建教育集團,原則上應優先考慮在原特區外教育薄弱、學位建設任務重以及市屬學校優質辦學資源少的區域開展集團化辦學。鼓勵高校和市、區教育科學研究院舉辦附屬中國小,組建教育集團。原則上新建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全部納入集團化管理,各區建立薄弱學校清單,逐步將薄弱學校納入集團化管理。積極發揮粵港澳大灣區核心城市作用,支持對口幫扶地區開展集團化辦學,促進大灣區基礎教育協同發展。
3.探索多種集團化辦學模式。鼓勵以“直管學校+委託管理學校”模式為主開展緊密型集團化辦學,同時積極探索聯盟型、雲端型、合作型及多校協同、區域組團、單法人多校區、多法人組合等多種集團化辦學模式。整合優質辦學資源,充分發揮區域內優質學校的帶動引領作用,因地制宜採用適合本區集團化發展的辦學模式。
(二)健全集團化辦學機制
4.構建集團現代治理體系。各集團應制定集團總章程,作為指導和規範成員學校辦學行為的綱領性檔案,從人事、教育教學、後勤、學生管理等方面對集團與各成員學校的責、權、利進行規範,明確集團的辦學理念、發展目標、管理體制。各集團實施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集團總校可以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內設機構總量內,根據工作需要,調整機構設定。
5.推動集團內部教師交流制度化。各集團要出台集團教師管理辦法,加強集團內教師統一管理、輪崗交流和考核評價,形成與集團發展相適應的教師招聘、職稱評聘、績效考核、薪酬待遇、評先評優、培養培訓、選拔任用等制度體系。探索通過統籌編制、統一職稱評審、盤活存量等方式最佳化教師資源,鼓勵集團成員校之間符合條件的教師以交流或調入的方式輪崗交流任職,新納入集團管理學校教師數量的15%以上應由集團從集團原成員校中選派,實現各成員校教師年齡、職稱、骨幹教師比例等結構相對均衡。
6.強化集團幹部培養。集團派出不少於5名幹部至新增集團成員學校任職,派出的幹部應以調入為主。凡集團(含委託管理學校)幹部均納入集團統籌培養使用。將1-2年的交流輪崗工作經歷作為提任校級幹部的重要因素。對成員校校長及相關管理人員進行年度考核和幹部提拔時,應當充分聽取集團總校校長的意見。
7.建立集團化辦學溢出機制。成立教育集團及變更辦學規模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教育集團內成員校達到一定條件後,經過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以脫離原教育集團。鼓勵成熟的成員校溢出成為獨立法人學校,作為牽頭校組建新的教育集團,或吸納新的校區,帶動新的成員校共同發展,不斷擴大優質教育資源增量。
(三)提高集團化辦學質量
8.促進集團內場地設施共享。統籌集團內場地設施設備資源,探索資源共建機制,搭建資源共享平台,促進集團內資源多元供給、充分共享,不斷提升資源使用效率和效益。
9.整合集團課程資源。集團內要統籌課程規劃,豐富課程供給,打造特色化、多樣化、優質化集團學校課程體系,促進集團內共享優質特色課程、教學和教科研成果等資源。集團成員校每年應組織開展高質量共用共享課程建設活動。鼓勵跨學段教育集團開設幼小銜接課程、小初銜接課程、初高銜接課程。
10.加強集團共研共育。集團內要積極推動集團教師共同開展教研活動,充分發揮集團內部骨幹教師的示範引領作用,帶動新加入學校提高教育教學水平,促進集團內幹部教師整體素質提升、專業化發展。鼓勵探索實施部分特色項目的學生交流、聯合培養、學段之間的銜接,形成可持續發展的人才培養體系。鼓勵聯合開展學生活動、親職教育指導、課後服務運作,整體提升集團五育並舉及家校合作等水平。
11. 打造集團辦學特色。在尊重各成員校辦學實際和文化傳統的前提下,集團要充分發揮品牌影響力和文化輻射力,凝聚發展共識,豐富文化價值,共謀發展願景,發掘培育集團辦學特色,推動集團內各成員共同發展,彰顯集團化辦學的優勢,激發成員校主動發展的積極性、創造性,提高成員校的整體水平。
(四)加強集團化辦學考核與激勵
12.建立集團化辦學考核評價機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集團化辦學的監管,將集團內各校的發展情況、辦學質量作為對集團總校長年度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把參與集團共建及成效作為對成員校校長年度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鼓勵各區制定完善集團化辦學發展性評價制度及考核評價指標。對辦學成效好、質量高、社會滿意度高的集團給予一定的獎勵,在區內職稱評聘、評先評優、提拔任用等方面進行優先考慮。鼓勵探索開展集團化辦學第三方績效評估制度。集團內部應建立考核評價體系,將考核評價結果納入個人績效工資、職稱評聘、評優評先的依據。
13.最佳化激勵機制。支持教育集團在教學、科研、課程、招生、師生管理、文化建設等方面深化改革,並根據改革需要和成效,給予更多條件和資源保障。各類市級以上獎勵分配指標時,教育集團的成員校均按照獨立學校計算指標。建立健全校領導班子薪酬激勵機制,進一步促進校長隊伍專業化發展,其中校長獎勵性績效工資實行單列管理。探索建立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對集團總校長工資待遇分配機制,不斷提高總校長待遇。對於優質集團予以獎勵時,在高級職稱評定及人才房申請等方面優先保障。
(五)規範集團化辦學行為
14.合理控制辦學規模。開展集團化辦學的學校應綜合考慮區域教育發展需求、資源條件、輻射範圍、保障能力及實際效果等因素,合理控制教育集團規模。同一集團直管學校原則上不超過5所(含校區),委託管理等形式的集團化辦學覆蓋學校4-7所(含校區),教育集團辦學規模原則上不超過10所(含校區)。集團可根據實際發展情況適時提出變更成員(含新加入和退出)的申請,並報轄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15.規範集團選址命名。各市直屬學校集團化辦學選址,應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優先考慮保障房和街道大學區,不能與任何小區捆綁,不能與任何房地產掛鈎。禁止以房地產開發商命名學校,杜絕與商業利益掛鈎。集團化辦學成員學校命名要堅持名實相符、準確規範,體現辦學理念,突出內涵特色,避免單一貼標籤。各區義務教育集團應當使用帶區域名稱。
16.最佳化集團招生政策。集團內成員校的義務教育階段招生範圍、招生計畫、招生方式須嚴格按照市、區有關招生政策規範執行,嚴禁以任何形式進行“掐尖”招生。
三、保障措施
17.加強黨的領導。各區要制定符合本區實際的集團化辦學實施方案,把集團化辦學工作擺上黨委的議事日程,正確把握集團化辦學的政治方向,切實解決集團化辦學中遇到的各種難題。各教育集團要加強集團黨組織對集團的全面領導,負責對集團發展規劃、重要改革、財務預決算和教學科研、招生錄取、基本建設、意識形態等方面的重大事項以及涉及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進行集體討論並做出決定。
18.加強經費保障。加大市、區財政對集團化辦學投入力度,按照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部門給與一定數額的集團化辦學專項經費。制定集團化辦學專項經費管理辦法,明確專項經費主要用於集團教學改革、課程實施、質量評估、隊伍建設、特色發展。最佳化集團化辦學經費支出結構,提高集團化辦學經費績效。對評上優質教育集團的,給予一定的經費獎補。
19.加強人員保障。教育行政部門與同級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共同研究,採取多種形式,解決集團化辦學發展中人力資源不足、結構性缺員等問題。集團內校級領導職數不足、編制緊缺、崗位職數偏低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商同級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對集團內各校進行動態調整、及時配置。強化非獨立法人校區管理力量,對辦學規模較大,辦學層次較高的,可以參照相應獨立法人學校標準配置校級領導和中層管理幹部,並在校長職級等方面給予非獨立法人學校(或校區)校級領導相當於獨立法人學校的同等待遇。
20.加強宣傳引導。充分發揮各類媒體作用,宣傳報導集團化辦學優秀典型,大力推廣好的經驗做法,引導社會各界理解支持集團化辦學,關心基礎教育改革發展,為集團化辦學營造良好環境氛圍,確保工作平穩推進。
行政區域 | 2022年立項集團數 | 2023年立項集團數 | 2024年立項集團數 | 2025年立項集團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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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屬(含高校附屬) | ≥4 | ≥3 | ≥1 | ≥1 |
≥5 | ≥3 | ≥2 | ≥1 | |
≥4 | ≥3 | ≥2 | ≥1 | |
≥5 | ≥3 | ≥2 | ≥1 | |
≥1 | ≥1 | ≥0 | ≥0 | |
≥3 | ≥3 | ≥2 | ≥2 | |
≥3 | ≥3 | ≥2 | ≥2 | |
≥1 | ≥2 | ≥1 | ≥0 | |
≥1 | ≥1 | ≥1 | ≥1 | |
≥2 | ≥2 | ≥2 | ≥1 | |
≥1 | ≥1 | ≥0 | ≥0 | |
合計 | ≥30 | ≥25 | ≥15 | ≥10 |
方案解讀
深圳市教育局、中共深圳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深圳市財政局和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合印發《深圳市公辦中國小集團化辦學實施方案》,明確至2025年,深圳市將培育80個優質公辦中國小教育集團,集團化辦學覆蓋全市所有新建義務教育學校,整體提升全市基礎教育發展的平衡性和協調性,讓每個孩子享有更加公平更高質量的教育。
最佳化集團化辦學布局 探索多種辦學模式
《實施方案》不僅提出了各區集團化辦學的總體目標,也明確市直屬學校(含高校附屬)和有條件的區屬優質學校可跨區組建教育集團,原則上應優先考慮在原特區外教育薄弱、學位建設任務重以及市屬學校優質辦學資源少的區域開展集團化辦學。鼓勵高校和市、區教育科學研究院舉辦附屬中國小,組建教育集團。原則上新建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全部納入集團化管理。此舉旨在推動核心校輸出優質教育資源和辦學理念,努力實現“家門口的學校就是好學校”。
推動集團內部教師交流
強化集團幹部培養
如何發揮集團核心校骨幹教師傳幫帶作用,讓更多的學生享受到優質師資 《實施方案》提出——
一是推動集團內部教師交流制度化。新納入集團管理學校教師數量的15%以上應由集團從集團原成員校中選派。
二是強化集團幹部培養。集團派出不少於5名幹部至新增集團成員學校任職。將1-2年的交流輪崗工作經歷作為提任校級幹部的重要因素。
健全集團資源共享機制 整體提升教育質量
如何充分發揮核心校的輻射帶動作用,加強優質資源共享,避免簡單“貼牌” 《實施意見》明確——
一是統籌集團內場地設施設備資源,探索資源共建機制,搭建資源共享平台。
二是整合集團課程資源,豐富課程供給。
三是加強集團共研共育,積極推動集團教師共同開展教研活動。
加強集團化辦學績效考核 提高管理效能
《實施方案》指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集團化辦學的監管,把參與集團共建及成效作為對成員校校長年度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對辦學成效好、質量高、社會滿意度高的集團給予一定的獎勵,在區內職稱評聘、評先評優、提拔任用等方面進行優先考慮。
加強保障措施 確保集團化辦學順利推進
《實施方案》對集團化辦學提出了強力保障措施——
一是加強經費保障。加大市、區財政對集團化辦學投入力度,按照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一定數額的集團化辦學專項經費。
二是加強人員保障。強化非獨立法人校區管理力量,根據各校區辦學規模和辦學層次,參照相應獨立法人學校標準配置校級領導和中層管理幹部,並在校長職級等方面給予非獨立法人學校(或校區)校級領導相當於獨立法人學校的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