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辦中國小購買教育服務實施辦法

《深圳市公辦中國小購買教育服務實施辦法》是深圳市教育局為進一步深化深圳教育綜合改革、加快推進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升公辦中國小教育服務水平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公辦中國小購買教育服務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公辦中國小購買教育服務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深化深圳教育綜合改革,加快推進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升公辦中國小(含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以下簡稱中國小)教育服務水平,根據國家、廣東省、深圳市關於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的總體要求和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推進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目標,以激發中國小辦學活力為核心任務,拓寬中國小教育教學及管理服務供給方式,構建多渠道、多形式的教育服務體系,提升中國小辦學水平。
(二)目標任務。自2016年開始,全面實施中國小購買教育服務工作。到2018年,在全市建立完善的中國小購買教育服務工作機制,促進教育服務水平和質量不斷提高。
(三)基本原則。
1.深化教育改革,注重辦學實效。堅持與事業單位改革相銜接,建立中國小購買教育服務工作機制,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促進提高中國小辦學水平。
2.堅持以事定費,公開擇優競爭。堅持以事定費、以費養事,根據購買教育服務相關規定,通過競爭性方式,公平、公正、公開地選擇承接教育服務的主體。
3.嚴格契約管理,完善工作機制。中國小與教育服務承接主體之間簽訂契約,明確權利義務關係。制定工作流程,嚴格工作程式,加強監督檢查,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制,加快形成社會教育服務提供新機制。
二、工作機制
(一)購買主體。購買教育服務的主體是本市公辦中國小。
(二)承接主體。
1.承接中國小購買教育服務的主體包括: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2.市、區(含新區,下同)教育主管部門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確定中國小購買教育服務的預選供應商,建立預選供應商庫,中國小可從中選擇承接主體。
承接主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獨立法人,能夠承擔民事責任;
(2)內部治理結構健全,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完備;
(3)具備提供教育服務所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4)依法繳納稅費和社會保險;
(5)成為承接主體前3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通過年檢或按要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6)符合國家有關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政企分開的要求;
(7)購買主體根據購買教育服務的內容和質量等要求,確定的其他條件。
3.承接主體所提供教育服務人員應當具備的條件:
(1)臨時性教學崗位人員的基本條件:
①遵守我國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
②具備本科及以上學歷;
③具備相應或以上學段教師資格證;
④具有從事相應學段學科教學工作經歷;
⑤具備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心條件;
⑥品行端正,無違法違紀記錄;
⑦符合崗位要求的其他條件。
(2)教輔及工勤崗位人員的基本條件:
①遵守我國法律、法規;
②具備相應的工作崗位資格;
③具備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④品行端正,無違法違紀記錄;
⑤符合崗位要求的其他條件。
(三)購買內容。本辦法實施後,中國小因在編教師產假、病假、脫產進修、支教及學科調整產生的臨時性空缺教學崗位的頂崗教學工作,須向社會購買服務;教育教學輔助工作和後勤服務工作,原則上向社會購買服務。
由中國小在編人員承擔的常規性教育教學及管理工作,以及不屬於中國小職責範圍的服務項目,不得向社會購買。
(四)購買方式。中國小可根據購買教育服務的內容,採取採購、委託、承包等方式,並簽訂契約,將有關教育服務事項交給符合條件的承接主體完成;根據承接主體所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支付服務費用。
承接主體不得轉包。
(五)購買程式。
1.制訂購買計畫。中國小結合教育教學需要,確定購買教育服務內容,制訂年度購買計畫,報同級教育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
2.實施購買服務。中國小在市、區教育主管部門確定的預選供應商庫,按照購買教育服務的規定選擇承接主體,按規定實施購買教育服務。
3.簽訂服務契約。中國小與承接主體簽訂契約,明確購買教育服務的數量、質量、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和違約責任等,並按照契約規定履行,加強對服務提供全過程的跟蹤監管和對服務成果的檢查驗收。
承接主體應嚴格履行契約,派出具有資質的教師、專業人員,按時完成服務任務。
(六)經費管理。本辦法實施後,財政部門將中國小空編經費和員額經費以2015年為基數,按30%、30%、40%的比例,分3年逐年遞減,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取消。同時,為滿足學校臨時性頂崗教學工作需要,財政部門按照一定的生均撥款標準,向各中國小校撥付購買教育服務的費用,按30%、30%、40%的比例,分3年逐年遞增撥付給學校,3年後足額撥付。
自2019年1月,取消中國小空編經費及員額經費,編制部門不再核定中國小雇員及專項員額。財政部門將購買教育服務專項經費按照生均撥款標準足額撥付至學校,具體數額由財政部門會同教育主管部門根據當年實際情況確定(學校現有物業及學生食堂管理經費仍按原渠道撥付)。新擴建學校購買教育服務的經費,核編後第1年,由教育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足額保障;核編後第2年,按生均撥款撥付。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提前12—18個月下達新擴建學校招生計畫,編制部門應當相應提前、足額核定事業編制。中國小需要補充的教育服務在購買教育服務專項經費總額內向社會購買。
(七)加強監管。承接主體要嚴格履行契約義務,按時完成服務任務;對提供教育服務人員加強監管,定期開展考評;嚴禁服務轉包;嚴禁選派違反師德管理規定及其他違法違紀人員到學校工作。
中國小要對承接主體提供教育服務的全過程進行跟蹤監督,對承接主體派出的臨時性教學崗位人員和教輔及工勤崗位人員所從事的工作進行質量評估。發現不符合學校教育教學要求的,立即整改;對承接主體不能履行契約、不能按時按質保障教育服務質量,或不能限期整改的,按契約約定條款,追究違約責任。
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對承接主體弄虛作假、選派不符合教學崗位要求的教學人員的,列入購買教育服務預選供應商庫黑名單,3年內不得成為預選供應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對所屬中國小購買教育服務工作負總責,市、區財政部門密切配合,注重協調溝通,及時發現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統籌推進中國小購買教育服務工作。
(二)嚴格監督管理。市、區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中國小購買教育服務工作的指導、管理和質量監控。市、區財政、審計部門負責對中國小購買教育服務進行監督和審計,確保政府購買服務資金規範管理和合理使用,嚴禁弄虛作假及截留、挪用、擠占購買教育服務專項經費等行為。中國小嚴格遵守採購及財務相關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契約管理,跟蹤監管服務過程,檢查驗收服務效果。
(三)做好宣傳引導。市、區教育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中國小購買教育服務工作的意義,認真做好政策宣傳工作。中國小要按照規定,做好購買教育服務工作的信息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輿論氛圍。
四、其他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公辦中國小臨聘教師管理暫行辦法》(深府辦〔2009〕8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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