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居民住宅項目配建教育設施移交管理辦法

石家莊市居民住宅項目配建教育設施移交管理辦法是石家莊市居民住宅項目配建教育設施移交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居民住宅項目配建教育設施移交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6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8年6月25日
  • 發布單位: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 石政規〔2018〕10號
  • 有效期:5年
發布日期,全文內容,

發布日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檔案 石政規〔2018〕10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石家莊市居民住宅項目配建教育設施移交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循環化工園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居民住宅項目配建教育設施移交管理辦法》,已經石家莊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全文內容

石家莊市居民住宅項目配建教育設施移交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居民住宅項目配建教育設施移交管理,規範移交行為,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石家莊市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經規劃主管部門批准的居民住宅項目(含城中村改造項目回遷區、各類保障房項目)配建的教育設施移交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配建教育設施,是指居民住宅項目配建的幼稚園、國小和初級中學的場地、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配套設施。
第四條 居民住宅項目開發建設單位為配建教育設施的移交主體;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轄區人民政府)為配建教育設施的接收主體。
第五條 配建教育設施屬國有公共教育資源,由開發建設單位配建,經驗收合格後,無償將產權移交轄區人民政府,並交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使用。
第六條 轄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居民住宅項目配建教育設施移交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和協調轄區居民住宅項目配建教育設施的移交管理工作。
第七條 居民住宅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15日內,到項目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移交登記確認,填寫移交登記確認表(附屬檔案1)。
登記確認內容應包含配建教育設施的建設規模及位置、交付標準、交付期限和移交承諾等內容。
第八條 市行政審批局在組織對有配建教育設施的居民住宅項目竣工聯合驗收時,應當邀請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石家莊市新建普通中國小、幼稚園交付驗收標準》進行驗收。對驗收不合格的,應當提出書面整改意見,並限期整改到位。
縣(市)政府按照市級做法,也要建立部門牽頭協同機制,按照《石家莊市新建普通中國小、幼稚園交付驗收標準》進行驗收。
第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配建教育設施竣工備案手續完結9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轄區人民政府提交書面移交申請(附屬檔案2)和移交材料,並協助辦理配建教育設施權屬登記手續。移交材料應包括項目審批(核准)和立項、用地審批和規劃、建築審查有關檔案、相關建設圖紙資料、建築施工資料、各相關專項設施的圖紙資料、房產成果測繪書以及項目驗收等有關檔案。
第十條 轄區人民政府接到開發建設單位書面移交申請後30日內,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居民住宅項目配建教育設施移交協定書》(附屬檔案3),並實體接收配建教育設施。
第十一條 轄區人民政府應自接收配建教育設施之日起30日內,將接收的配建教育設施交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使用和管理;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及時配備教職員工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做好經費保障,確保教育設施移交後一年內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轄區人民政府接收的配建教育設施,用於舉辦公辦中國小、幼稚園或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稚園。
第十三條 轄區人民政府接收配建教育設施後,應當按照不動產登記部門的規定準備相關材料,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十四條 居民住宅項目配建的教育設施移交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承擔質量保修期內的保修責任和維修費用。
第十五條 《石家莊市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後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居民住宅項目配建的教育設施移交,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建設、移交配建教育設施的,依據《石家莊市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由房管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移交;對逾期不移交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移交,並予以頂格處罰。同時,將開發建設單位違法違規行為向社會公開,錄入全市信用信息系統,構建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第十七條 《石家莊市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前,未移交的配建教育設施,轄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組織移交。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附屬檔案:1、石家莊市居民住宅項目配建教育設施移交登記確認表
2、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關於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無償移交申請
3、居民住宅項目配建教育設施移交協定書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