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學前教育發展的意見
渝府發〔2011〕46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發展學前教育,事關兒童的健康成長,事關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事關國家和民族的未來。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1〕41號)和《重慶市中長期城鄉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有關要求,促進我市學前教育事業加快發展,全面提高學前教育普及程度和保教質量,現就加快我市學前教育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目標任務
把發展學前教育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堅持學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則,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多元化辦園體制,著力構建“廣覆蓋、保基本、多形式、有質量”的學前教育服務體系,推進我市學前教育又好又快發展。
實施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充分利用閒置教育資源,改擴建一批城鄉幼稚園,依託國小附設一批幼稚園(班),適當新建一批城鄉幼稚園。到2013年,確保每個鄉鎮至少有1所鄉鎮中心幼稚園或中心校附設幼稚園,城鎮普惠性社區幼稚園達到城鎮幼稚園總數的60%,民辦幼稚園數量占學前教育機構總數的70%;全面普及學前兩年教育,學前三年教育毛入園率達到78%,基本解決幼兒“入園難”問題。到2015年,基本普及學前三年教育,毛入園率達到80%;0―3歲嬰幼兒教育指導服務體系基本建立,師資隊伍整體素質顯著提升,保教質量明顯提高。
工作措施
(一)科學規劃城鄉學前教育布局。
按照因地制宜、就近入園的原則,充分考慮城鄉人口分布和流動趨勢,科學規劃幼稚園布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入托。
在舊城改造、新區開發和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嚴格按照《重慶市城鄉規劃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導則》要求的服務範圍、服務人口、選址條件、教育設施配置標準設定幼稚園(點)。
適應城鎮化率不斷提高和戶籍制度改革需要,建立學前幼兒生源預測機制,在舊城改造、公租房建設以及二環內主城拓展區,合理設定幼稚園,滿足新增城鎮人口、轉戶居民子女、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和其他流動人口子女的入園需求。
(二)以區縣(自治縣)政府投入為主擴大農村學前教育資源。
農村鄉鎮要充分利用閒置校舍和富餘公共資源優先改擴建一批鄉鎮中心幼稚園,依託中心國小附設一批幼稚園,在交通便利、人口密集的地區新建一批幼稚園,確保每個鄉鎮有一所中心幼稚園或中心國小附設幼稚園。
利用閒置校舍和富餘公共資源舉辦幼稚園(班),依託村校附設幼稚園(班)。在交通不便的邊遠山區,可由鄉鎮中心幼稚園(中心校附設幼稚園)採取辦分園、設幼兒班(點),相鄰村聯辦幼稚園(班)等形式,提供靈活多樣的學前教育服務,保障農村兒童入園。
積極改善農村幼稚園保教條件,配備基本的保教設施、玩教具、幼兒讀物等。建立健全學前教育以城帶鄉的幫扶機制,開展幼兒教師支教活動,加強城鄉幼稚園園長、教師雙向交流,促進農村學前教育水平不斷提高。
(三)以民辦為主發展城鎮社區幼稚園。
城鎮社區以民辦為主,多渠道、多形式、多元並舉發展社區幼稚園。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舉辦幼稚園,引進和培植優質民辦幼稚園。支持優質幼稚園通過兼併、聯辦、辦分園、委託管理等形式實行集團化管理,滿足人民民眾對多樣化學前教育需求。
在舊城改造和新區開發過程中,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套建設幼稚園。小區配套幼稚園與小區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對未按規定配套幼稚園的小區,規劃部門不予審批,建設部門不予驗收。
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作為公共教育資源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由公辦幼稚園舉辦分園或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對閒置和挪作他用的小區配套幼稚園要進行清理整頓,恢復辦園。
(四)落實民辦學前教育發展扶持政策。
落實民辦幼稚園在土地、建設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民辦幼稚園新建、改擴建用地可採用劃撥方式取得。民辦幼稚園在校舍建設涉及的城市建設配套費等行政性、服務性收費及供電、供水、供氣等方面,均與公辦幼稚園享有同等待遇。
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民辦幼稚園,按物價部門批准的項目和標準收取的教育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
制定將民辦幼稚園納入微型企業扶持的辦法。民辦幼稚園可用非教學資產作抵押和保教費收費權作質押向銀行申請貸款。鼓勵金融機構向民辦幼稚園提供靈活多樣的信用貸款支持。
出台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扶持政策。鼓勵區縣(自治縣)通過減免租金、以獎代補等方式,引導和支持民辦幼稚園提供普惠性服務,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的覆蓋面。
民辦幼稚園在審批登記、分類定級、評估指導、資格認定、表彰獎勵等方面與公辦幼稚園同等對待,並給予適當傾斜。
積極推行民辦幼兒教師人事代理制度,民辦幼兒教師在職稱評定、評優晉級等方面享受公辦幼兒教師同等待遇。
(五)建立普惠性幼稚園獎補機制。
農村鄉鎮中心幼稚園、中心校附設幼稚園和村幼稚園建設以區縣(自治縣)投入為主,市財政將安排專項補助資金,對改擴建農村鄉鎮中心幼稚園、中心校附設幼稚園、新建中心幼稚園和較大規模的村幼稚園的給予獎補,重點向渝東北、渝東南地區和扶貧開發重點區縣(自治縣)傾斜。
積極探索建立普惠性社會辦園獎補機制。對達到辦園基本標準,面向大眾,收費不高於同類公辦幼稚園收費標準或接受當地政府指導價的普惠性社會辦園,區縣(自治縣)財政要給予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專項補助,市財政給予適當獎勵。
(六)建立入園貧困幼兒資助政策。
對城鄉低保家庭幼兒、孤兒和殘疾幼兒等學前兒童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給予生活補助,經費由市和區縣(自治縣)財政按比例共同分擔。
支持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逐步減免在園貧困幼兒保教費,提高生活費補助標準,確保貧困家庭幼兒不因貧困而失學。鼓勵社會各界、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對學前教育捐資助學。
(七)加強學前教育師資隊伍建設。
制定幼稚園編制標準,核定編制,逐步配齊配足幼稚園教師和保育人員。嚴格幼兒教師資格準入制度。建立保教人員持證上崗制度。鼓勵高校優秀學前教育專業畢業生到農村幼稚園任教。中國小富餘教師經培訓合格後可轉入學前教育任教。
擴大本科、專科(高職)、中專(職高)學前教育專業招生規模,重點辦好在渝師範類高校學前教育專業,開展中專(職高)學前教育專業辦學質量評估,提高學前教育師資培養質量。
3年內對幼稚園園長和教師進行一輪全員專業培訓,確保每位幼稚園園長和教師完成不少於216學時的培訓。實施骨幹教師(園長)培養工程。
將民辦幼稚園教師培訓與公辦幼稚園教師一起納入師資培訓和繼續教育管理體系,由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
進一步完善幼稚園教職工工資保障辦法、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評聘機制和社會保障政策。對長期在農村基層和艱苦偏遠地區工作的公辦幼兒教師,在績效工資核定與發放中要實行傾斜政策。對優秀幼稚園園長、教師進行表彰。
(八)加強幼稚園規範化管理。
建立健全幼稚園資格準入制度和退出機制。進一步修訂完善幼稚園辦園標準,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各類幼稚園,重點對辦園條件、辦園資質、經費保障和管理、辦園方向等進行審核。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辦園許可證和未辦理登記註冊手續,不得舉辦幼稚園。對無證辦園的,要全面排查,加強指導,督促整改。整改後仍未達到保障幼兒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取締,並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兒。
健全幼稚園動態監測機制,建立幼稚園信息管理系統,完善學前教育等級管理制度和年檢制度。
推行學前教育校園新型警務體制和勤務機制,完善校園及周邊綜合治理工作聯動機制,建立覆蓋城鄉的安全防護體系,預防和制止侵害幼兒權益的惡性案件發生。
加強幼稚園收費管理,公辦幼稚園實行政府定價,民辦幼稚園實行“成本核算、收費備案”。嚴格執行幼稚園收費公示制度,堅決查處亂收費。
(九)提高學前教育保教質量。
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面向全體幼兒,關注個體差異,堅持以遊戲為基本活動,保教結合,寓教於樂,防止和糾正學前教育國小化傾向,提高幼兒保教質量,促進幼兒快樂健康成長。
開展幼兒膳食營養、體格鍛鍊、健康檢查、衛生消毒、疾病預防等基本衛生保健服務,幼兒安全衛生和健康得到有效保障。健全學前教育教研指導網路,加強對幼稚園保教工作指導。促進幼稚園教育和親職教育的緊密結合,全面提高保教質量。建立學前教育資源庫,加強優質學前教育資源開發和套用,促進城鄉學前教育資源共享。建立幼稚園保教質量評估監管體系,完善行業自律、教育部門監管、家長和社會監督的幼稚園質量監控體系。
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
按照“市級統籌、區縣(自治縣)負責、分級管理”的學前教育管理體制,市政府負責統籌規劃全市學前教育工作,制定學前教育政策和發展規劃,加強巨觀調控和監督指導。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學前教育工作的領導,把解決“入園難”作為當前改善民生和推動教育改革發展的重要任務,把學前教育工作列入工作計畫,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學前教育聯席會議制度,加強統籌協調,及時研究學前教育發展的相關政策,協調解決熱點、難點問題。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加大學前教育工作力度。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出台相關配套政策,建立多部門協同推進學前教育工作的機制,形成工作合力。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儘快完善學前教育相關政策,制定標準,充實管理、教研力量,加強對學前教育的監督管理和科學指導;發展改革部門要把學前教育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支持幼稚園建設發展;財政部門要加大學前教育經費投入,加強對學前教育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城鄉建設、國土和規劃等部門負責幼稚園的規劃、用地與建設;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制定編制標準,核定幼稚園教職工編制;人力社保部門制定幼稚園教職工人事(勞動)、工資待遇、社會保障和技術職稱(職務)評聘政策;綜治、公安部門要加強對幼稚園安全保衛工作的監督指導,整治、淨化周邊環境;衛生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幼稚園衛生保健工作。
(二)強化經費保障。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將學前教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新增教育經費向學前教育傾斜。制定公辦幼稚園生均公用經費標準和生均公用經費撥款標準。完善學前教育成本政府投入、社會投入和家庭合理分擔的機制。
(三)嚴格監督考核。
要將學前教育事業規劃建設、財政投入、隊伍建設等作為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職責的重要內容,列入政府任期目標責任和考核範圍。開展普及學前三年教育合格區縣(自治縣)評估驗收工作。
重慶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