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縣城市規劃區內危舊房屋收購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城市規劃管理,節約城鄉建設用地,改善城市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通城縣人民政府關於在縣城規劃區內全面停止私房建設的通告(2015年4月7日發布)》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城縣城市規劃區內危舊房屋收購辦法
  • 發布單位:通城縣人民政府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城市規劃區內(含通城經濟開發區)經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鑑定為D級危房的危舊房屋(以棟為單位)收購。
第二條  危舊房屋收購堅持政府主導、規劃優先、自願申請、認定合法、補償公平、程式規範、結果公開和管控到位的原則。
第三條  危舊房屋收購工作,由縣住建局負責實施,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財政局(縣國資局)、縣城管執法局等單位按各自職能密切配合。
縣住建局負責危舊房屋收購申請的受理、估價,組織專家評審會對價格進行確定,並負責收購協定簽訂;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房屋土地權屬認定、產權手續註銷;
縣財政局負責收購資金籌集及撥付;
縣國資局負責對收購房屋資產進行備案。
第四條  危舊房屋收購按以下程式實施:
1.危舊房屋產權人向縣住建局提出收購申請;
2.縣住建局組織相關職能單位對擬收購房屋權屬、面積、用途、評估測算、方案審定等進行認定;
3.縣住建局與房屋產權人簽訂收購協定;
4.縣財政局按協定價格將資金撥付到縣住建局進行安置工作;
5.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房屋產權手續變更辦結,房屋所有權人實際移交房屋後,縣住建局直接將收購資金按協定支付到產權人賬戶。
第五條  被收購的危舊房屋以土地和房屋所有權證為依據,必須手續齊全,權屬明確。
第六條  對因歷史原因導致手續不齊的,比照《通城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認定及處理辦法》,由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能對被收購房屋的權屬、面積、用途等進行認定,並提出書面認定意見,作為估價及收購的依據。
第七條  被收購的危舊房屋一律採取貨幣化收購,按照房地產評估價進行收購。
第八條  被收購的危舊房屋為唯一住房、本人自願在縣城規劃區內具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樓盤選購商品房的,按照購買價格的20%給予獎勵。對特殊困難戶,經調查核實後,報縣政府按“一事一議”處理。
第九條  縣住建局與被收購人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收購協定》,在房屋權屬轉移辦結並移交後,由縣住建局組織對危舊房屋進行拆除。
第十條  收購的危舊房屋依法拆除後,由縣城管執法局建立管理檔案,設立明顯標誌,進行動態管理。不符合近期建設規劃的,用於綠地、停車場、休閒場所等公共公益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擬出讓宗地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公示、建設規劃的審批和出讓方案的制定及集體土地報批工作。
第十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競得者,必須按要求報批,按規劃審批要求建設。
第十三條  列入我縣棚戶區改造項目計畫、國有或集體土地徵收計畫和屬於國有資產的房屋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住建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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