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縣促進建築業和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在我省考察疫情防控工作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支持建築業和房地產業克服疫情影響,實現平穩健康發展,結合我縣實際,現提出如下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城縣促進建築業和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措施
  • 發布單位: 通城縣人民政府
一、加強行業用工保障。鼓勵建築業企業優先就近招用本地農民工,特別是就業困難人員和貧困人員。對新增吸納貧困勞動力、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就業並開展以工代訓的企業,經縣人社部門審核後,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標準給予培訓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6個月。全面落實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實施建築工地封閉管理,強化疫情風險管控,引導建立安全有序的建築用工市場。(責任單位:縣人社局、縣財政局、縣住建局等)
二、加大金融信貸支持。各金融機構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確保企業不因資金問題影響復工復產。對受疫情影響的建築業企業自2020年1月25日以來到期的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最長可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罰息。2020年6月30日後,銀企雙方可自主協商,合理確定後續的還本付息計畫。政府投資工程的中標建築業企業,可以憑施工契約向合作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合作金融機構應開闢金融服務綠色通道,提供差異化優惠的金融服務。鼓勵金融機構對到期還款困難的房地產企業按照市場化的方式予以展期或續貸,為企業接續資金。(責任單位:縣政府金融辦、縣銀保監組、各商業銀行)
三、推行資金替代機制。實施工程擔保制度,建築業企業可以採用銀行保函、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證保險替代工程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切實減少企業資金占用。工程招標檔案中應當明確保函保單的擔保機構和格式,任何單位不得無故拒絕接受建築業企業以保函保單替代各類保證金。已收取的保證金到期後應及時返還,未按規定或契約約定返還保證金的,保證金收取方應向企業支付逾期返還違約金。對弄虛作假不能履約的保函保單,要嚴肅追究相關單位責任,並將違約信息納入信用檔案,發揮信用體系的聯合懲戒作用。(責任單位:縣人社局、縣住建局、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商業銀行)
四、合理分擔疫情損失。採用PPP模式實施的政府投資工程因疫情導致施工、經營停滯的,停滯期間的項目損失由政府和社會資本方協商分擔。對於疫情前已簽訂施工契約的建設工程,應充分考慮疫情停工損失和建造成本上漲等因素影響,確需調整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程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及時簽訂補充協定。因疫情防控需要,工地現場的防疫設施改造、防護物資消耗、勞務人員“點對點”包車運輸、人員留觀隔離等費用列入工程造價成本,由發包方承擔。(責任單位: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住建局等,各在建項目建設單位)
五、合理確定項目工期。疫情防控導致工期延誤,屬於契約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施工契約工期應予以順延,嚴禁盲目壓縮合理工期,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順延時間除從2020年1月24日起至項目獲批覆工之日止外,原則上還應增加不少於15天的施工現場準備期。項目確因特殊原因需要趕工的,趕工天數超出剩餘工期10%的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明確相關人員、經費、機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並經專家論證後方可實施,相應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責任單位:縣住建局,各在建項目建設單位)
六、加大項目招投標支持力度。對在疫情防控中貢獻突出且受到湖北省、鹹寧市和通城縣人民政府或疫情防控指揮部表彰的優秀企業和個人,應在今年我縣政府和國有投資工程招投標活動中給予專項加分,但在百分制評審中企業最高加分不應超過2分,企業人員最高加分不應超過1分。縣政府或縣疫情防控指揮部對涉及疫情防控、公共事業和民眾生活急需的重大民生項目可列為應急搶險類項目,項目單位可採用邀請招標方式或非招標競爭方式實施。(責任單位:縣發改局、縣住建局、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
七、適當調整商品房預售許可形象進度標準。開發項目投資額達到25%以上,且高層建築形象進度達到1/4以上,多層(含六躍七層)及低層建築形象進度達到正負零,即可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責任單位:縣住建局)
八、合理調整預售監管資金比例。對信用記錄良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階段性將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使用比例提高至95%。允許企業通過銀行保函形式替換同等額度的重點監管資金,但額度要控制在2000萬以內。(責任單位:縣住建局)
九、調整土地競買保證金比例。2020年10月1日前新出讓的土地,適度降低土地出讓競買保證金比例,但不得低於土地出讓底價的20%。(責任單位: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十、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土地受讓人在土地出讓契約簽訂後一個月內繳納不低於50%的土地出讓價款,餘款可按契約約定分期繳納,繳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企業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期簽訂《成交確認書》《土地出讓契約》或繳納出讓金的,經申請可延期至疫情消除後3個月內簽約、繳納,不收取滯納金,不記入企業誠信檔案。(責任單位: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十一、緩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對受疫情影響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企業申請可予以緩繳,緩繳時間自當地政府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長不超過6個月,並應在竣工驗收前結清。(責任單位: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十二、延期申報繳納稅款。受疫情影響,辦理納稅申報困難的房地產開發、住房租賃和物業服務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申報。對確有特殊困難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責任單位:縣稅務局)
十三、保障土地供應。要儘快編制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畫,加大土地供應儲備力度,合理確定住房和用地供應規模、結構、時序,最佳化配置住房用地比例及空間布局,有針對性地增加住房用地供給。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應保盡保。對2020年計畫供應且需要整理的土地,在疫情消除後要加快拆遷平整進度,確保土地按時供應。適當調整土地公開出讓交易方式,商服、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公開出讓優先採取網上交易,疫情期間原則上不組織現場交易。(責任單位: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十四、提高審批服務效率。深入推進政務服務事項“一網通辦”,最佳化房地產開發項目工程規劃、圖紙審查、施工許可、預售許可等事項的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通過“告知承諾制”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等方式,加快房地產項目審批手續辦理速度。完善抵押貸款、開盤銷售、網簽備案等線上服務。對房地產企業的合理融資需求,金融機構要簡化業務流程,加快貸款審批和發放。(責任單位:縣住建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人民銀行)
十五、容缺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已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建設單位,可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和已繳納不低於50%的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先行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責任單位: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本政策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國家和省市有關檔案對具體政策措施有明確執行期限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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