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力保障項目有序復工復產。按照“穩定產業鏈、打通供應鏈、暢通物流鏈、保障資金鍊”總體要求,加強統籌協調和服務指導,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制定疫情防控應急預案,加快推進項目復工復產。適當放開砂石料廠審批,增加砂石料產能,及時懲處壟斷、哄抬價格等行為,確保鋼筋、砂石料等原材料的市場供應。引導支持房地產企業建立網際網路線上銷售平台,實行線上線下銷售結合,加快商品房契約網簽備案。(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住建局、州發改委、州衛健委、州公安局、州應急管理局、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州生態環境局、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州林業局)
二、保持土地市場交易平穩有序。各縣市儘快編制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畫,加大土地供應儲備力度,合理確定住房和用地供應規模、結構、時序,最佳化配置住房用地比例及空間布局。土地受讓人在土地出讓契約簽訂後一個月內繳納不低於50%的土地出讓價款,餘款可在一年內繳清,但首次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須全部繳清。企業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期簽訂《成交確認書》《土地出讓契約》或繳納出讓金的,經申請可延期至疫情結束後3個月內簽約、繳納,不收取滯納金,不記入企業誠信檔案。2020年10月1日前新出讓的土地,適度降低土地出讓競買保證金比例,但不得低於土地出讓底價的20%。(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三、緩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用。對受疫情影響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企業申請可予以緩繳,緩繳時間自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長不超過6個月,並應在竣工驗收前結清。(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四、順延項目開竣工及交房期限。因疫情影響未能按期交地、開工、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間不計入違約期、不收取違約金。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時完成竣工綜合驗收備案和交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依法適用不可抗力有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順延交房日期。各縣市要加強房地產市場矛盾糾紛排查和研判,及時妥善處置,維護市場和社會穩定。(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法院、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州住建局)
五、減輕房地產企業稅費負擔。受疫情影響,辦理納稅申報困難的房地產開發、住房租賃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法申請辦理延期申報;確有特殊困難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企業,可依法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延期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因疫情影響損失重大,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核准,依法減征或者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疫情期間為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的大型商務樓宇、商場、市場和產業園區等出租方,當年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困難減免。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可享受增值稅留抵退稅優惠政策。(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稅務局、州財政局)
六、落實金融扶持政策。加大信貸支持力度,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對信用記錄良好的房地產企業給予合理的延期還貸、展期續貸、降低利率和減免利息支持,不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各商業銀行要對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的貸款落實無還本續貸政策,銀企協商一致後,銀行依調整的還款計畫報送信用記錄,免收罰息。對無不良信用記錄的開發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住房公積金新增按揭貸款保證金由5%下降到2.5%。對有實力有信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兼併重組有關企業或項目,提供融資支持。對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租賃住房開發貸款。拓寬住房租賃企業直接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租賃住房專項債券等公司信用類債券,募集資金用於住房租賃業務。
完善差異化個人住房貸款服務。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公積金中心加大個人購房按揭貸款規模與放貸力度,已經完成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審批且滿足放款條件的,應儘快發放到位。允許暫定開發資質企業開發的項目準入公積金按揭樓盤,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將四級和暫定資質開發企業納入按揭樓盤,給予資金支持。鼓勵居民置業,加快推進執行商業貸款加公積金貸款組合貸政策,減輕居民購房壓力。對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參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員,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公積金中心要靈活調整住房按揭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鼓勵金融機構與借款人協商,適當為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員減免個人住房貸款利息,減輕其還款資金壓力。各金融機構要做好存量個人住房貸款定價基準轉換工作,降低居民在市場利率下行期的利息支出。(責任單位: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恩施銀保監分局、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州公積金中心、各金融機構)
七、適當調整預售條件。調整全州房地產企業申請商品房項目預售時的形象進度要求,設計為7層以下達到主體封頂、設計為7層以上達到三分之一且不少於7層的,可頒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許可的最低規模不得小於棟,不得分層、分單元辦理預售許可。(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住建局)
八、適度調整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留存比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信用記錄良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部門可依企業申請,適度放寬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留存比例,除按契約支付工程款、材料款、稅款外,建成層數達到規劃總層數一半時,監管資金留存比例不低於50%;主體結構封頂時,監管資金留存比例不低於25%;單體竣工驗收合格時,監管資金留存比例為5%。開發企業預售監管資金總額低於批准預售樓棟或項目審定銷售額2%時,監管機構不予審批監管資金,監管銀行不得以任何形式撥付預售資金。(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住建局)
九、提高審批效率。建設單位憑《成交確認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等土地權屬證明檔案資料和不低於50%的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可容缺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深入推進政務服務事項“一網通辦”,最佳化房地產開發項目工程規劃、圖紙審查、施工許可、預售許可等事項的審批流程,開設綠色通道,提高審批效率。通過“告知承諾制”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等方式,加快房地產項目審批手續辦理速度。完善抵押貸款、開盤銷售、網簽備案等線上服務,對急需資金開工復工的企業,不動產登記部門要通過“預約辦”“郵寄辦”“專員辦”等方式,加快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手續。與疫情防控相關的登記業務申請,一律實行特事特辦,即時受理,快速辦結髮證。對房地產企業的合理融資需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簡化業務流程,加快貸款審批和發放,經批准使用的監管資金,金融機構要在8小時內完成資金撥付。(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州住建局、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金融機構)
十、加速推進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調整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價款或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標準,以劃撥方式供應的,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劃撥價款按照其地上劃撥土地使用權評估價的5%—20%確定;以協定方式出讓的,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價款按照地上相套用途(主導功能)的基準地價的5%—20%確定,上述兩種價款具體標準由各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的,起始(拍)價參照協定方式出讓標準確定,其中連建地下空間建設項目,其起始(拍)價與地表部分一併計入起始(拍)總價。儘快確定人防車位租賃指導價,建立公平合理的車位租售議價機制,加速推進地下車位依法入市交易;準許地下車位預售銷售許可,與商品房享受同等政策。(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發改委、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州住建局、州市場監督管理局)
十一、保障竣工驗收工作順利開展。相關部門組建工作專班,及時受理企業關於竣工項目所涉消防、規劃、電梯、人防、環保、節能、檔案、供電、自來水、燃氣等驗收項目的申請,限時辦結。(責任單位:州住建局、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州生態環境局)
十二、加強物業服務企業政策扶持。對積極參與防疫救災的物業服務企業,給予財稅、社保政策優惠,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對參與疫情防控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住宅小區在管戶數每月每戶15元的標準給予3個月(2—4月)的財政補助。支持物業服務費清收工作,對涉及物業服務費的訴訟案件開闢綠色通道,依法快立快審快結。(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住建局、州人社局、州稅務局、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