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公園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公園條例》是為了加強深圳市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髮展、服務管理,建設美麗宜居的公園城市,實現城市與自然的融合,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1月9日,《深圳經濟特區公園條例(草案)》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公園條例
  • 發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制定進程,內容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1月9日,《深圳經濟特區公園條例(草案)》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髮展、服務管理,建設美麗宜居的公園城市,實現城市與自然的融合,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公園,是指具有生態保護、遊憩健身、科普教育等功能,具備良好的綠化景觀和配套服務設施,向公眾開放的公益性場所,包括自然郊野公園、城市公園、社區公園等。
公園實行名錄和分類分級管理。公園名錄、類別和等級的確定、調整由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範和標準擬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的公園規劃和建設、保護和發展、服務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公園事業發展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科學規劃、規範服務、公眾參與的工作原則。
第五條 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公園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園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以及市屬公園的管理工作。
區公園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公園主管部門)在市公園主管部門指導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區屬公園的管理工作。
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建設、水務、應急管理、文化廣電旅遊體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園服務和管理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公園管理機構,負責公園的日常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技術創新、公益捐贈和志願服務等多種形式參與、支持公園事業健康發展。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公園事業發展,將公園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公園管理體制機制,建立部門協作、資金投入和其他保障機制。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市公園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等,編制公園建設發展專項規劃,對全市公園發展目標、規模、布局等作出整體性安排,按照相關程式報批後組織實施。
第九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根據已批准的國土空間規劃、公園建設發展專項規劃等,按照規定劃定自然郊野公園、城市公園的公園管理範圍線。市、區公園主管部門按照公園管理範圍線劃定的範圍編制公園詳細規劃。
因規劃調整、工程永久占用導致公園管理範圍線發生變化的,經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通知市、區公園主管部門。
第十條 公園詳細規劃應當符合公園建設發展專項規劃、法定圖則,對公園規劃建設作出實施性安排,包括公園整體布局、功能分區、配套設施等內容。
編制公園詳細規劃應當公開徵求意見,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批准實施。
第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根據劃定的公園管理範圍線和公園詳細規劃,開展公園土地整治工作,整治完成後移交市、區公園主管部門組織建設。
第十二條 公園新建、改建、擴建應當符合公園詳細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要求等有關規定。市、區公園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公園設計方案提出審查意見後,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公園設計應當充分利用現有自然、人文條件,以植物造景為主,遵循以人為本、尊重科學、順應自然、低碳環保的設計理念,充分考慮兒童、老年人、殘障人士等不同人群的遊憩需求,因地制宜建設相應活動場地和無障礙設施。
公園設計應當主題明確,體現地域、歷史、人文特色,注重文化特色的傳承、延續和提升。
鼓勵公園與城市公共空間及公共文化設施多層次、多維度連通融合,與綠道、碧道等慢行系統及公車站等公共運輸設施相銜接,增強公園與周邊系統的連通性和可達性,促進城園融合。
推廣套用綠色照明、清潔能源、雨水收集、中水利用、園林垃圾資源化利用等環保新技術和產品。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短期利用未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畫的國有儲備土地建設公園。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標識牌,公示用地用途、公園面積、使用期限等內容。
前款公園的建設和管理形式、管理範圍、用地期限等相關規定由市、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園命名規則,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好公園命名、更名的批准及相關管理工作。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將批准通過的公園名稱報市公園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保護和發展
第十六條 公園發展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綠色發展,嚴守生態空間底線,保護修復公園自然生態本底,保護活化歷史文化底蘊,豐富公園場景體驗,創新構建全民共享共惠的全域公園空間體系。
第十七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保障公園用地需求,會同市公園主管部門,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將公園管理範圍線內的綠地納入城市綠線。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園用地,不得將公園用地改作他用,占用公園用地應當徵求市、區公園主管部門的意見。
因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公園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充分論證,最佳化施工方案,最大限度減少綠地占用、樹木遷移砍伐,並按照規定程式報請批准。
第十九條 公園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嚴格控制,確需開發利用公園地下空間的,應當符合地下空間相關規劃並徵求市、區公園主管部門意見,按照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辦理相關用地手續。
開發利用公園地下空間應當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確保公園植物正常生長,維持公園景觀原貌,保障公園功能正常發揮。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園內建(構)築物和其他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禁止在公園內建設與公園功能無關的設施,禁止與公園功能無關的單位和個人駐園。
第二十一條 對公園內典型性的森林生態系統、珍稀動物繁殖棲息地、珍稀植物生長繁衍地等區域,公園管理機構可以實行訪客限額管理和預約等措施,限制開展除科研、教學、科普等以外的其他活動,確保保護對象和生態環境不受損害。
第二十二條 公園內名勝古蹟的風貌和格局應當受到嚴格保護,禁止損毀、改建、拆除原有名勝古蹟建(構)築物和其附屬物,禁止建設影響原有風貌和格局的建(構)築物。
第二十三條 市、區公園主管部門可以建立獎勵機制,對在公園規劃建設、保護髮展、科學研究等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四章 服務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日常服務和管理職責:
(一)依據規劃和有關規範進行管理,配備相應的服務和管理人員;
(二)建立健全公園管理制度,根據需要制定公園遊園須知;
(三)保持公園綠化景觀和設施良好,制止破壞公園景觀和財物的行為;
(四)加強安全管理,維護公園的正常遊園秩序;
(五)根據需要劃定活動功能區,加強活動區域管理;
(六)建立公園檔案並依法予以妥善保存;
(七)其他日常服務和管理職責。
第二十五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在自然郊野公園和城市公園主要出入口和其他顯著位置設定遊園示意圖、公園簡介、遊園須知。園內的主要路口應當設定指示標牌。公園內的各類標牌應當規範清晰、整潔完備。
第二十六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並結合公園實際情況,以優質服務遊人為基本宗旨制定遊園須知,報市、區公園主管部門備案。
遊園須知包括遊園時間、遊園秩序、活動功能區分布、文明引導等內容。
遊人應當遵守遊園須知,文明遊園,愛護公園動植物和設施設備,不得影響和妨礙他人遊覽、休憩。
第二十七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公園詳細規劃、空間和設施條件,結合公園主要功能和遊人需求劃定活動功能區,明確功能區活動類型、活動時間、噪聲限值、遊人承載量、場地使用要求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公園管理機構可以在有條件的公園適度設定獨立、圍合的寵物活動區域。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明確場地使用要求及進入寵物活動區域的寵物類型,配備適宜的寵物玩樂和服務設施。攜帶寵物人員應當遵守場地使用要求,承擔寵物戶外活動的安全防護管理責任,不得影響和妨礙他人。
第二十九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技術規範,加強植物栽植和養護管理,植物補植和更新應當優先選用鄉土植物和適生植物。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公園內封閉式景觀水體清潔,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生態環境、水務等部門應當指導公園管理機構開展水體管養工作。
第三十條 公園應當設定園林綠化設施、配套服務設施、無障礙設施、安全設施和標識系統。
公園設定各類設施應當遵守安全管理規範要求,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定期檢修。因設備更新、維修停用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條 在公園內進行工程施工應當遵守公園管理制度,不得影響遊人安全,不得破壞公園景觀及各類設施。施工現場應當進行圍擋,施工結束後,應當恢復原貌。
對可能影響遊人遊覽安全的,應當設定安全警示標誌,並在工程險要處採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條 公園每日開放時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具體開放時間由公園管理機構確定並公示。
因突發事件、施工作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閉園的,公園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條 遊人數量超過公園設計規定的公園容量時,公園管理機構可以採取網上預約、智慧引導等措施分流遊人或者限制入園。
第三十四條 公園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但經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實行收費的除外。
公園停車場、遊樂設施、服務設施和其他活動可以收取費用,收費標準按照價格管理部門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公園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公園規劃,以遊人需求為導向,遵循公平、安全、優質的服務原則,在不改變公園內建(構)築物等公共資源屬性的基礎上提供餐飲、零售、遊覽、遊藝等公園配套服務。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相關程式要求制定實施公園配套服務方案,並報市、區公園主管部門備案。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依法進入公園配套服務領域。
第三十六條 公園所在轄區的公安機關、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和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治安管控聯動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公園的聯防共治工作。
第三十七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應急避難場所日常管理維護。
發生突發事件需要進入公園避險安置的,公園管理機構應當配合市應急管理部門和轄區政府做好應急避難場所啟用、關閉和恢復等工作。
第三十八條 除以下車輛外,其他車輛未經公園管理機構準許,不得進入公園停車場以外的其他區域:
(一)殘障人士專用機動車;
(二)公園內施工、養護、服務作業等車輛;
(三)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救護、搶險等車輛。
準許進入公園的車輛,應當按照公園管理機構規定的時間、速度和路線行駛,並在指定區域停放。
第三十九條 在公園舉辦科普教育、文娛健身等活動的組織者應當承擔活動的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遵守場地使用要求,不得影響正常遊園秩序,活動結束後應當負責恢復活動場地原貌。
第四十條 市、區公園主管部門和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向社會公眾公布投訴舉報受理渠道,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四十一條 鼓勵公園管理機構根據公園實際情況購買公眾責任險。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公園主管部門、公園管理機構、其他履行公園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建設與公園功能無關的設施,由市、區公園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占用面積處每平方米三百元罰款,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計算;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占用面積處每平方米一千元罰款,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計算。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園管理機構予以勸阻;拒不接受的,由公園管理機構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在公園舉辦活動的,由公園管理機構予以勸阻;拒不接受的,公園管理機構有權採取拒絕為其提供服務、封閉相關區域等措施。
第四十六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公園生態環境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非政府投資的公園由投資主體負責公園的管理工作,根據公園實際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為了加強本市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髮展、服務管理等工作,不斷提升城市公共空間功能品質,建設美麗宜居的公園城市,市政府組織起草了《深圳經濟特區公園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生態文明建設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舉措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生態文明建設是“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重要內容。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貫徹新發展理念,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生態文明思想,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把生態文明納入制度化、法治化軌道。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制度創新,強化制度執行,讓制度成為剛性的約束和不可觸碰的高壓線。2018年10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廣東考察時強調,要深入抓好生態文明建設,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公園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有必要通過立法進一步推進和落實深圳公園城市建設,高品質打造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中國典範。
二是完善我市公園事業發展法治保障體系的客觀要求
目前,國家層面沒有統一的公園立法,我市亦未對公園進行專項立法,公園建設和管理等工作雖然可以適用《深圳經濟特區城市園林條例》(以下簡稱《園林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綠化條例》等法規的部分內容,但仍存在著法律適用方面針對性不強的問題,且公園法治保障體系建設缺乏整體性。此外,服務功能是公園的主要功能之一,《園林條例》的內容更側重於園林的建設與管理,較少涉及公園的服務功能,因此,有必要根據我市公園事業發展新形勢的需要加強立法,構建與我市公園發展相適應的公園法治保障體系。
三是推動我市公園城市建設高質量發展的實際需要
我市是典型的低山、丘陵、濱海城市,山水林田湖草海自然資源要素齊全,在大力發展經濟和大規模開展城市建設的同時,我市高度重視公園綠地事業的發展。2005年我市在全國率先劃定基本生態控制線,將全市約50%的陸域面積劃入生態空間進行嚴格管控,隨後又將24%的重要生境劃為自然保護地,有效保障了城市生態安全,保護了生物多樣性,構建了自然保護地體系和“自然郊野公園-城市公園-社區公園”三級公園體系。截至2022年底,全市共有各類型公園1260個,人均公園綠地面積12.58平方米,公園綠地500米服務半徑覆蓋率達到90.87%,是名副其實的“千園之城”。公園城市是全面體現新發展理念的城市發展高級形態,是打造全球標桿城市的重要內容。因此,有必要通過立法推動我市“千園之城”高質量發展。
二、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六章四十八條,包括總則、規劃和建設、保護和發展、服務和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章節。主要內容包括:
(一)構建公園分類分級體系
一是以“自然郊野公園-城市公園-社區公園”三分類為基礎,構建我市內外一體、層級清晰、類型多樣、管理嚴明的公園體系。對公園進行分類、分級並納入公園名錄管理,最佳化各類公園布局;二是公園名錄、類別和等級的確定、調整由市公園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範和標準擬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二)規範公園規劃建設流程
一是要求公園建設發展專項規劃應當符合我市國土空間規劃的相關要求,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已批准實施的規劃,按照程式劃定公園管理範圍線;二是明確以公園建設發展專項規劃和法定圖則為編制依據的公園詳細規劃應當公開徵求意見後,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批准實施;三是各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開展公園土地的整治工作,整治完成後移交給市、區公園主管部門組織建設;四是由公園管理機構負責編制新建、改建、擴建公園的設計方案,市、區公園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提出審查意見後,向社會公示。
(三)強化公園生態保護
一是將公園管理範圍線內的綠地納入城市綠線保護,加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保障公園用地需求的同時兼顧城市規劃發展需要;二是嚴格規範公園用地占用程式,規定不得擅自占用公園用地,占用公園用地應當徵求市、區公園主管部門意見;三是嚴格控制公園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明確開發利用公園地下空間應當符合地下空間相關規劃並徵求市、區公園主管部門意見;四是明確公園管理機構可以採取訪客限額管理和預約等措施加強對公園內典型性的森林生態系統、珍稀動物繁殖棲息地、珍稀植物生長繁衍地等區域的管理。
(四)提高公園服務管理水平
一是規定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園實際情況,以優質服務遊人為基本宗旨制定公園遊園須知,並報市、區公園主管部門備案;二是要求公園管理機構在劃定活動區域時應當根據公園有關規劃,並結合公園主要功能合理安排活動區域,進一步滿足公眾對於公園功能的多樣化需求;三是壓實公園管理機構安全管理職責,明確公園管理機構應當與轄區公安機關、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立治安聯控機制,加強應急避難場所日常管理維護,強化車輛入園、活動舉辦等安全管理;四是鼓勵公園管理機構根據公園實際情況購買公眾責任險,進一步保障遊人安全。
(五)建立公園事業發展共建共治共享機制
一是遵循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規定“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技術創新、公益捐贈和志願服務等多種形式參與、支持公園事業健康發展”,有利於拓寬公眾參與公園管理的渠道,提升公園的管理效率與服務質量,使公園更富有活力、更貼近民生;二是在規劃建設層面規定“鼓勵公園與城市公共空間及公共文化設施多層次、多維度連通融合,與綠道、碧道等慢行系統及公車站等公共運輸設施相銜接,增強公園與周邊系統的連通性和可達性,促進城園融合”,推動公園城市全面開放融合,形成均好可達、城園融合的空間格局;三是規定“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依法進入公園配套服務領域”,鼓勵社會組織和市民參與提供公園配套服務,形成多元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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