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區公園建設與管理辦法

《深圳市社區公園建設與管理辦法》是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發布的於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社區公園建設與管理辦法
  • 類型:管理辦法
  • 對象深圳
  • 發布方: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 實施時間: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 檔案:深城管〔2005〕 239號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規劃,第三章 建設,第四章 管理,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社區公園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 促進社區公園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美化城市,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區公園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礎設施,是為一定居住範圍內的居民服務,具有一定活動內容和設施的供居民遊覽觀賞、休憩娛樂、文化健身和防災避險等活動的場所,包括“居住區公園”和“小區遊園”。
第三條 全市社區公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於本辦法。
第四條 對在社區公園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市、區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社區公園的義務,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勸阻、

第二章 規劃

第六條 社區公園的詳細規劃與設計,其各項用地比例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社區公園內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和市政設施等設計除執行公園設計規範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
第七條 規劃確定的社區公園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社區公園的功能,不得侵占社區公園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社區公園用地性質。因特殊需要確需調整時,應當制定調整方案,調整方案需經有關部門批准。已經占用社區公園用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遷出。
第八條 社區公園的規劃設計應由具有相應園林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並上報有關部門批准。經批准的社區公園規劃設計方案不得任意改變。變更規劃方案須經原批准部門批准。

第三章 建設

第九條社區公園的建設採取政府投資或法人、自然人捐贈、認養等方式,法人捐贈建設的社區公園可以法人名稱或產品名稱命名,自然人捐贈的社區公園可由自然人命名。其規劃建設必須符合本市及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十條 社區公園建設施工必須嚴格按照批准後的設計方案進行,建設施工要由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單位承擔。
竣工後要由市、區園林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社區公園內不得建設賓館、酒樓、住宅、招待所、寫字樓、商品市場、經營性遊樂項目以及其它與社區公園功能無關的項目和設施,但為遊人提供服務和公園管理所必須的項目和設施除外。
第十二條 社區公園綠化種植工程完成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植物生長特點負責養護三個月至六個月,部分植物可適當延長至一年。在養護期內,種植的植物未成活的,施工單位要負責補種。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條 社區公園一般不設專門的管理機構,但要明確管養單位,落實管理責任制和具體管養人員。
第十四條 社區公園管理職責
(一)保證國內設備設施完好,植物生長正常;
(二)保持公園環境整潔、園內水體符合觀賞要求;
(三)確保廢氣、廢水、噪聲不超過環境部門規定的標準;
(四)在公園的醒目處設定導遊圖牌和服務指示牌;
(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維護公園秩序,確保公園各類活動的有序開展和遊樂設施的正常運行和遊客安全管理制度。
(六)在公園的各入口處,設定與環境協調的、規範行為文明的提示標識。
第十五條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確需臨時占用公園綠地或修剪、移植、砍伐樹木的按照《深圳經濟特區園林條例》及《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綠化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因城市規劃確需改變或調整公園綠地性質和範圍的,必須經園林、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後,報市、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就近補償不少於占用面積的土地和補償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 公園管養責任單位對植物養護管理應當做外
(一)遵守園林植物栽培和養護的技術規程,提高園林技術水平;
(二)依法對古樹名木、文物古蹟、寺觀教堂和優秀近代建築予以保護;
第十八條 公園內的文化遊樂及配套的服務設施應當與公園功能、規模、景觀相協調,按規定設定,並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文化健身設施項目須經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使用,並定期維修保養和檢測。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在社區公園內舉辦活動,應徵得社區公園管養單位和城市管理部門的同意,並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 各社區公園要堅持走企業承包、專業化管理的道路。社區公園的綠地管養、國容衛生和安全保衛的管理工作應當推向社會,通過招標選聘,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承擔,經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管養隊伍。
第二十一條 社區公園的主管部門要制定綠地管養和國容衛生管理的檢查驗收制度、標準和獎懲辦法。
第二十二條 在社區公園內禁止焚燒樹枝樹葉、垃圾和其它雜物;禁止搭建棚舍;禁止擅自擺攤設點,禁止隨意堆放物料;禁止拉繩掛物。
第二十三條 社區公園內應當合理設定消防水源、消防設施,保證消防通道暢通。
第二十四條 遊人應當文明遊園,愛護社區公園綠化,保護社區公園設施,維護社區公園秩序,遵守遊園守則。
遊人遊園禁止以下行為:
(一)損毀社區公園花草樹木及設施、設備;
(二)攜帶槍枝彈藥、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品;
(三)傷害社區公園動物;
(四)設定經營或者擅自營火、燒烤、宿營;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在社區公園內禁止追逐遊客強行兜售物品,影響遊覽秩序。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檔案
深城管〔2005〕 239號
關於印發《深圳市社區公園建設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城管辦、局直屬園林各單位:
為了加強我市社區公園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促進社區公園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美化城市,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經研究制定了《深圳市社區公園建設與管理辦法》(試行),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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