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運輸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深圳市交通運輸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深圳市交通運輸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交通運輸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21-05-08
全文,政策解讀,出台背景,主要內容,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深圳市交通運輸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深圳市交通運輸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深圳市交通運輸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了支持深圳市交通運輸業發展,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由深圳市交通運輸部門(以下簡稱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管理執行,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目標的資金。
  第三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在編制年初預算前提出專項資金目錄清單,報市財政部門匯總發布。專項資金目錄清單包括專項資金名稱、主管部門、設立年限、資金規模、績效目標、主要用途等內容。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堅持依法依規、目標明確、科學標準、績效優先、公正透明、自願申報、統籌安排的原則。
第二章 相關部門的職責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是專項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執行專項資金項目及資金,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制定配套的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申報指南,及時修訂經批准續期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完善內部管理制度,規範審批程式,加強內部監管等。
  (二)負責圍繞國家、省、市的產業政策和社會發展需求,設定本部門專項資金的年度重點支持領域和使用範圍。
  (三)負責編制專項資金目錄清單、中期財政規劃和預算,提出專項資金調整意見,執行已批覆的專項資金預算。
  (四)負責通過信息化平台發布專項資金管理相關信息,實行專項資金項目從申報指南發布到項目申報、審核、項目儲備、資金撥付、項目退出和資金收回等全周期管理。
  (五)負責組織專項資金項目驗收,跟蹤、檢查專項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監督和績效評價工作,配合市財政部門開展專項資金項目重點績效評價和再評價。
  (六)負責開展專項資金的評價和清理,開展續期評價及辦理相關續期手續,存續期屆滿或被撤銷後專項資金的清算、資金回收及其他相關後續管理工作。
  (七)加強對專業機構、有關中介組織以及專家的管理,依法制定相應懲戒措施,確保項目評審規範、資金安全。
  (八)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開展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
  (九)職能範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六條 市財政部門是專項資金的統籌協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合市交通運輸部門制定或修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審核專項資金的設立、續期、壓縮和撤銷,發布專項資金目錄清單。
  (三)組織開展專項資金中期財政規劃編制,統籌平衡專項資金預算規模,做好專項資金整體調度。
  (四)根據需要對專項資金實施重點績效評價和再評價。
  (五)職責範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七條 資金申報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一)編制項目申報材料,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
  (二)落實項目實施條件和配套資金,設立績效目標。
  (三)承擔專項資金使用責任,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確保資金安全,對專項資金進行規範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按要求提供項目執行情況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報告以及有關財務報表和年度決算報表,接受有關部門對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五)配合開展項目績效評價,提供市交通運輸部門和市財政部門進行績效評價所需的項目材料和其他相關材料。
  (六)其他使用資金的義務。
  第八條 市監察、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審計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及管理活動依法依規進行監督、監察或審計。
  第九條 受市交通運輸部門委託的專業機構、中介組織等,作為服務單位參與項目審核、管理等輔助性、事務性工作,應當按約履職,並按規定做好相關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使用範圍
  第十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根據市政府以及上級部門出台的相關規劃、政策和措施,結合部門職責分工,按程式確定專項資金重點使用範圍,主要為市政府或上級部門部署的重點工作任務,以及批准設立的新增專項資金重點支持領域等。包括:
  (一)現代物流業領域。
  培育壯大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現代物流企業,重點支持市重點物流企業綜合實力提升、物流服務國際化拓展、綠色物流推廣套用、物流網路體系布局、物流智慧型化標準化設備研發套用、交通運輸與物流領域專業展會等項目,鼓勵行業推進運輸結構調整,推動物流產業實現高質量發展。
  (二)民航業領域。
  鼓勵航空公司拓展我市客貨運航線網路,支持客貨運航空和通用航空的發展,鼓勵航空公司提升設施設備,提供個性化、多樣化的服務,進一步推廣“深圳飛”旅客出行服務,促進民航業與區域經濟深度融合發展,提升深圳機場國際樞紐競爭力,推動深圳民航業高質量發展。
  (三)港航業領域。
  推動深圳港口可持續發展,最佳化集疏運體系,鞏固國際樞紐港地位,打造國際中轉港,增強深圳港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緩解港城發展矛盾。
  (四)綠色交通建設領域。
  1.落實國家船舶排放控制區政策,鼓勵企業使用清潔能源和採用技術改造、安裝環保設備等節能減排措施,推動深圳綠色港口建設和船舶大氣污染防治。
  2.在深圳道路貨物運輸行業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鼓勵企業購置和使用液化天然氣的新型泥頭車,推進深圳泥頭車(含攪拌車)更新改造和節能減排工作,提高環保排放標準,減少機動車尾氣污染,提升城市大氣環境質量。
  (五)經市政府批准由專項資金支持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的資助和獎勵對象、具體標準由本辦法第十條所述各領域專項資金的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年度申報指南等檔案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根據專項資金重點使用範圍和具體方向,制定發布配套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明確項目申請、項目審查、項目評審、資金撥付、監督管理等內容。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應當根據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動態調整。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按照年度預算編制要求和程式,結合上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和下一年度任務目標,提出本部門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在編制年初預算前報送市財政部門。如因新增扶持計畫(或事項)調整資金規模等原因需要調整,按照規定程式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及相關規定開展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工作。
  市交通運輸部門在將專項資金預算隨同其部門預算一併報送市財政部門前,組織完成專項資金項目審核,進行收集儲備、分類篩選、擇優排序後編制項目分年度資金計畫和中期財政規劃。
  市交通運輸部門根據市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編報控制數,在隨同其部門預算草案再次報送市財政部門前,按照規定格式和要求細化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
  第十五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根據專項資金目錄清單和中期財政規劃,以執行為導向,統籌規劃,突出重點,跨年度安排編報年度專項資金預算,並落實到具體項目,與本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同步編報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按照市財政部門批覆的預算,制定本部門當年預算支出進度計畫,跟蹤預算支出情況,預算執行率列入本部門工作考核內容。
  第十七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按照市財政部門規定要求,編制年度專項資金決算,納入年度部門決算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年度預算需要調整的,按預算調整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規定信息網站發布申報指南,明確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用途範圍、申報時間、申報條件、申報程式等內容。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均可按照相關規定和申報指南的要求提交申請。
  第二十條 申報單位申請專項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申報指南的要求和條件。
  (二)項目計畫或實施方案切實可行,項目預算效益或績效目標明確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不得以同一事項重複或多頭申報市級專項資金。同一事項確因政策允許需申報多項專項資金的,應當在申報材料中予以標註並說明原因。
  (四)申報單位應當在項目申報時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專項資金。
  第二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一)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受理。
  (二)按照有關規定對申報單位和項目進行核查,對申報單位存在影響資金安全的失信行為的,不予通過;對不符合條件的項目,不予通過。
  (三)審核過程中發現申報單位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請情形時,可暫停資助程式,展開調查;對申報單位拒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有權停止資助程式;屬於違法違規申請專項資金的,不予資助,已經資助的,予以追回。
  (四)提出項目初步審核意見和資金分配方案,根據需要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五)市交通運輸部門集體研究決策確定資助或獎勵計畫,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內容外,按規定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對於需要“一事一議”的特殊項目,經集體研究決策後報市政府批准。
  (六)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按規定確定資助或獎勵名單,並結合我市財力情況,對項目進行收集儲備、分類篩選、擇優排序,分年度編入部門預算。公示期間如有異議,核實後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七)根據市財政部門預算批覆,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需要驗收、審計後才能撥付的項目,按規定程式驗收、審計後辦理撥付。
  (八)市委市政府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專業機構、中介組織作為服務單位參與項目審核、管理等工作中的輔助性、事務性工作。
  委託第三方實施項目審核或管理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制定相關監督考核制度並加強監督管理和考核評估。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的相關信息,除涉密事項內容外,在規定信息平台向社會公開以下信息:
  (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可包括資助或獎勵範圍及標準,項目申請、審查、評審、撥付和監督等內容。
  (二)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可包括申報條件、申報方式途徑和申報材料要求,時間地點、經辦部門、人員、查詢電話等內容。
  (三)專項資金分配結果,可包括項目編號、項目名稱、申報單位、資助和獎勵金額、項目簡介、績效目標等。對未立項的項目應當告知申報單位不通過的原因。
  (四)投訴受理及處理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原因、投訴處理情況等內容。
  (五)專項資金預決算情況。
  (六)其他按規定應當公開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認為專項資金確需續期的,應當在專項資金存續期限屆滿1年之前進行績效評價和專項審計,並將評價和審計結果報市財政部門;在專項資金存續期限屆滿6個月之前按照專項資金設立程式向市財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績效評價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對存續期間內的專項資金進行不定期評估和清理,專項資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市政府提出壓縮或撤銷的調整建議:
  (一)專項資金設立時的目標任務已完成,或因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發生變化、目標不符合現實需要或已不存在的,應當撤銷專項資金或壓縮資金規模。
  (二)設立依據已被調整或廢止的,應當撤銷專項資金或壓縮資金規模。
  (三)在監督檢查、專項審計或績效評價中發現違法違紀問題,或績效評價結果與原設立的目標任務差距較大的,應當撤銷專項資金或壓縮資金規模。
第六章 績效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專項資金績效目標應當與部門預算一併報送市財政部門,是專項資金預算執行、項目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的依據。績效目標原則上不調整,確有調整需要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報送市財政部門,並說明績效目標調整依據。
  第二十七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資助項目進行績效自評,並將績效自評結果書面送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專項資金支出重點績效評價和再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獲得資助資金的單位負責按照要求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自評。
  第二十九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對專項資金項目實施跟蹤監控和中後期管理,發現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應當及時採取相關措施,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專項資金使用安全。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對申報單位、專業機構、中介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核和使用過程中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或協助騙取專項資金等情形的,按照市政府失信聯合懲戒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因申報單位虛假申報騙取專項資金的,以及因申報單位不履行或不規範履行職責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督促申報單位,全額退回財政專項資金,並與市財政國庫系統對賬。
  第三十二條 參與評審、評估的專業機構、中介組織、專家利用評審、評估的便利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申報、審核、分配、使用管理、項目驗收,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未執行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職責的,按照《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6號)等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申報單位、專業機構、中介組織及其相關人員在專項資金申報、評審、使用過程中存在以下情況但未達到行政處罰標準的,列入專項資金失信風險提示名單,並在規定信息網站進行通報:
  (一)拒不執行信息報告制度的。
  (二)違反規定多頭申報專項資金的。
  (三)其他違反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列入市交通運輸部門年度部門預算。
  第三十六條 在業務上歸口市交通運輸部門的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納入市交通運輸部門年度預算統一管理,上級部門有具體管理規定的從其規定,無明確規定的事項參照《深圳市上級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深財預〔2020〕120號)及本辦法實施管理。
  第三十七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修訂現代物流業、港航業、民航業、綠色交通建設等領域的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涉及新設、調整政策的事項,由市交通運輸部門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交通運輸部門和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現代物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交規〔2018〕3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政策解讀

出台背景

按照市政府關於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改革“一個部門不超過一個專項”工作要求,為進一步提高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市交通運輸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依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深府規〔2018〕12號)、《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改革的指導意見》(深府辦〔2018〕16號)、《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於做好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深財科〔2018〕134號)檔案精神,我局聯合市財政局對原有4個市級財政專項資金進行了清理整合,並以此為基礎起草形成《深圳市交通運輸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經市政府同意,我局與市財政局聯合發文出台了《深圳市交通運輸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為深圳市交通運輸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依據。

主要內容

本《辦法》所稱深圳市交通運輸專項資金,是指為了支持深圳市交通運輸業發展,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由深圳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管理執行,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目標的資金。《辦法》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點:
1、對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及分工進行了明確。
2、確定了資金使用範圍。包括:現代物流業、民航業、港航業和綠色交通建設等四個領域。具體資金資助政策(如政策依據、扶持對象、支持方式、資助標準、政策有效期等)將在相關領域實施細則中另行制訂。
3、對專項資金實行預算管理。
4、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規範專項資金的使用、項目管理、績效管理及監督檢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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