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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國家和廣東省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建設要求,進一步加強本市醫學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推動臨床醫學和轉化醫學研究,規範本市臨床醫學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市級臨床中心”)的建設和運行管理,根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快生物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決定》《深圳市關於加強基礎科學研究的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臨床中心的建設管理。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和廣東省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的管理,按照國家和廣東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臨床中心,是指在本市臨床診療水平領先的醫療衛生機構內設立的重點面向疾病防治和公眾健康領域開展臨床研究,集協同創新、學術交流、人才培養、成果轉化、推廣套用於一體的高水平、開放式醫學科技創新及成果轉化平台。
鼓勵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聯合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共同參與組建疾病診療研究協同網路,加強市級臨床中心建設,提高本市疾病診療水平,推動臨床套用和產業化發展。
第四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市疾病防治戰略需求,合理規劃布局市級臨床中心的數量和規模,每個疾病領域設立1個市級臨床中心。
每個醫療衛生機構設立市級臨床中心數量不超過2個。
第五條 市級臨床中心遵循實行分類管理,多渠道支持、定期評估和動態調整的工作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是市級臨床中心的綜合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市級臨床中心的建設布局規劃;
(二)批准市級臨床中心的建設、調整和撤銷;
(三)組織開展對市級臨床中心的績效評估和檢查工作;
(四)組建市級臨床中心專家諮詢委員會;
(五)制定支持市級臨床中心建設和運行的相關政策措施;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市級臨床中心建設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級臨床中心專家諮詢委員會由市科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會同市內外臨床醫學、藥學、基礎醫學、公共衛生、醫學科技管理、生物醫藥等領域的戰略專家組成,成員不少於7人,主要負責下列工作:
(一)為市級臨床中心的建設布局規劃、運行管理和評審評估等工作提供決策諮詢;
(二)對各市級臨床中心提出的臨床研究重點方向、任務及戰略規劃等提供諮詢;
(三)承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市級臨床中心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緊密圍繞本領域疾病防治的重大需求和臨床研究中存在的共性技術問題,研究提出本領域研究的戰略規劃和發展重點;
(二)與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和相關單位搭建協同創新網路,負責網路成員單位的績效考核,培育臨床研究人才;
(三)組織開展大規模、多中心的循證評價研究;開展防疫、診斷、治療等新技術、新方法的研究和套用評價;開展診療規範和療效評價研究;開展基礎與臨床緊密結合的轉化醫學研究等;
(四)搭建健康醫療大數據、樣本資源庫等臨床研究公共服務平台;
(五)研究提出診療技術規範建議和相關政策建議,參與診療指南及行業標準的制定,為行業主管部門提供參考;
(六)組織開展研究成果推廣套用,提升全市本領域疾病診療技術水平和服務能力;
(七)與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開展緊密合作,加快推進新技術、新方法、新產品的臨床試驗和套用,推動生物醫藥產業發展。
第九條 市級臨床中心建設依託的法人單位(以下簡稱“依託單位”)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承擔市級臨床中心建設、運行和日常管理的主體責任;
(二)牽頭研究制定市級臨床中心建設方案(以下簡稱“建設方案”),負責市級臨床中心的建設實施,建立臨床研究管理部門,配備穩定的專職科研和管理人員,提供專用科研辦公場所和設備,為市級臨床中心建設提供人員、資金、物資等相應的條件保障;
(三)建立健全市級臨床中心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確定市級臨床中心主任人選,建立健全市級臨床中心組織機構;
(四)協調開展市級臨床中心的考核評估工作,監督檢查市級臨床中心建設運行和規章制度落實情況;
(五)督促市級臨床中心總結建設成果,並開展宣傳推廣工作;
(六)協調解決市級臨床中心組建及運行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條 協同研究網路成員單位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協助市級臨床中心制定本領域戰略規劃,提出領域技術需求和研究建議;
(二)按照市級臨床中心要求,落實資源整合、協同研究、人才培養、技術推廣套用與服務等工作。
第三章 立項程式
第十一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醫學科技發展整體布局,綜合考慮本市臨床研究和轉化醫學發展需求,針對市級臨床中心布局規劃領域提出建議。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建議,制定並發布市級臨床中心申請指南。
第十二條 申報建設市級臨床中心的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三級醫療衛生機構;
(二)在申報領域的臨床診療技術水平處於市內領先、省內先進地位;
(三)在申報領域臨床醫學研究能力突出,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優勢明顯;近五年內,在申報領域主持或者參與過國家科技計畫(行業專項)臨床研究項目、課題;或者主持過省級臨床研究相關的科技計畫項目;
(四)在申報領域取得藥物或者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備案資質;
(五)配備開展申報領域臨床研究的專職科研人員;
(六)具備較好的科研實驗環境,在申報領域擁有專有科研用房面積700平方米以上,科研儀器設備及專用軟體的現值不低於700萬元(含);
(七)在申報領域具備開展多中心臨床試驗的能力及平台;
(八)已搭建本市醫療衛生機構的協同研究網路;
(九)所有成員單位和項目參與人員未列入科研誠信異常名錄。
第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按照申請指南要求組織材料,經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後,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後,按照深圳市科技計畫重大項目評審辦法組織專家評審,對通過專家評審符合條件的項目進行現場核查。
評審要點包括申報單位建設市級臨床中心的必要性,臨床研究的能力、水平和工作基礎,協同網路建設的組織構架和運行機制,建設方案的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等。
第十五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和現場核查情況,綜合考慮臨床研究和轉化醫學發展需求、全市醫學科技發展整體布局等因素,擇優提出擬資助的市級臨床中心名單和資助金額。
第十六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將擬資助的市級臨床中心名單和資助金額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日。公示期間的異議處理按照本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對公示無異議的擬資助名單,在徵求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後,對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制發資助計畫,分年度撥付資金;對資助金額最高超過1000萬元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程式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八條 對經市政府審定的市級臨床中心,採用事前資助的方式,分類分檔定額資助,單個市級臨床中心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程式制發資助計畫,並分年度撥付資金。
第十九條 立項建設的市級臨床中心依託單位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任務書,明確資助總預算、撥付方式、建設任務、具體措施、階段性目標等內容,並提交完善的建設方案,作為支持與管理的依據。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條 依託單位和市級臨床中心按照任務書及核准的建設方案開展市級臨床中心建設工作,建設期三年。
第二十一條 市級臨床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具體負責市級臨床中心的建設、運行和日常管理工作,一般由具有高級職稱的臨床研究人員擔任。
第二十二條 市級臨床中心應當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負責對本市級臨床中心的戰略規劃、研究方向、重點任務及網路建設等提供諮詢指導。
第二十三條 市級臨床中心應當科學規範地組織開展臨床研究,嚴格遵循生物安全、人類遺傳資源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加強科研倫理及科研誠信建設。
第二十四條 市級臨床中心應當根據研究目標和重點任務,積極探索適合自身特點的組織模式和運行機制,建立有效的資源整合、協同創新、利益分享機制和高效管理模式。
第二十五條 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市級臨床中心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將《深圳市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年度工作總結報告》,經依託單位審核簽章後,報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市級臨床中心需要更名、變更主任、調整建設方案或者出現其他重大調整的,經中心學術委員會論證後,由依託單位書面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七條 鼓勵市級臨床中心以市場為導向,多渠道籌措資金。
市科技研發資金投入主要用於診療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大型疾病佇列研究,健康大數據規範化採集、整理、分析等關鍵技術研究、協同創新網路搭建、人才培養、國際合作及學術交流等,不得作為基建投資用途。
市級臨床中心的依託單位和成員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擠占。
第二十八條 市級臨床中心的資助資金應當納入依託單位和協同網路成員單位的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成員單位的分配經費總額不低於總支持經費的30%。
依託單位和成員單位應當制定規範的資金使用流程,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按要求對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結算,提供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有關財務報表,定期開展政府財政經費使用情況的績效評估。
第二十九條 市級臨床中心建設期滿後6個月內,依託單位應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第三十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級臨床中心任務書、建設方案以及有關規定對市級臨床中心進行驗收。
市級臨床中心符合以下條件時,驗收予以通過:
(一)具有完善的市級臨床中心管理制度,專職科研人員不少於20人、專職管理人員不少於5人;
(二)在建設領域的專有科研用房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科研儀器設備及專用軟體的現值不低於1000萬元;
(三)與企業、高校、科研機構合作開展的臨床試驗或套用轉化研究項目不少於2項;
(四)已搭建包含不少於5家三甲醫院及30家社區醫療衛生機構的協同研究網路,其中社區醫療衛生機構可以不限定於本市同一區(新區)內;
(五)完成任務書和建設方案中規定的其他目標任務。
第三十一條 對驗收不通過的市級臨床中心,予以通報並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過1年。對整改後仍不合格的,市級臨床中心資格予以取消。
被取消市級臨床中心資格的,其依託單位五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各級臨床中心。
第五章 績效評估
第三十二條 對驗收通過的市級臨床中心實施績效管理。建立與市級臨床中心功能、定位和特點相契合的績效導向機制,通過績效評估,全面了解和檢查市級臨床中心的建設和運行狀況。
第三十三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考核評估體系,並牽頭組織專家對完成建設的市級臨床中心定期評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參與績效評估。
原則上自驗收當年起每3年開展一次績效評估。
第三十四條 評估方式包括材料評估、現場考核和綜合評價等。
第三十五條 評估指標體系按照指標梯度劃分為一級指標、二級指標和三級指標,其中一級指標涉及建設水平、科研產出、公共服務等3個主要方面。評估指標體系具體權重和內容等相關情況詳見附屬檔案。
第三十六條 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類,其中優秀比例不得超過當年參與績效評估的市級臨床中心總數的30%。
第三十七條 按照評估等次給予市級財政科研資金穩定支持,評估等次優秀的市級臨床中心,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資助;評估等次良好的,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資助。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評估結果和資助金額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日。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程式制發資助計畫,分年度進行資金撥付。
資助資金用於下一評估周期市級臨床中心的運行和續建等。
第三十八條 對評估結果為合格的,不提供財政經費支持。
對評估結果不合格的市級臨床中心,予以通報並責令限期整改一次,對整改後仍不合格的市級臨床中心資格予以取消。
被取消市級臨床中心資格的,其依託單位五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各級臨床中心。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級臨床中心依託單位、主任及成員的科研誠信管理。
對於違反科研誠信規定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列入市科研誠信異常名錄;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條 申請單位使用虛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套取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撤銷立項並向社會公開,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追回全部資助資金及孳生利息。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將屬於前款情況的申請單位和責任人員列入科研誠信異常名錄,一定期限內不受理其申報市科技計畫項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國家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的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和廣東省臨床醫學研究中心,根據我市相關政策檔案給予相應的財政科研資金支持。
第四十二條 市級臨床中心統一命名為“深圳市×××臨床醫學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Shenzhen Clinical Research Center for ×××”。
網路成員單位可掛“深圳市×××臨床醫學研究中心成員單位”銘牌,英文名稱為“Shenzhen Clinical Research Center Member for ×××”。
第四十三條 辦法未盡事項,按照市科技計畫項目、資金、過程管理、驗收、誠信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讀
一、設立背景
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由科技部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軍委後勤保障部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共同開展建設,於2012年啟動,旨在加強我國醫學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打造臨床醫學和轉化研究的“高地”。省級科技、衛生主管部門是中心的地方主管部門,在經費、人員、平台建設等方面對中心的建設和運行予以支持。
2017年7月,科技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軍委後勤保障部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聯合發布《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五年(2017-2021年)發展規劃》、《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管理辦法(2017年修訂)》、《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運行績效評估方案(試行)》三個重要檔案。科技部在中央財政科技計畫體系中明確將臨床醫學研究中心作為“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類國家科技創新基地”管理,《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五年(2017-2021年)發展規劃》、《廣東省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建設實施方案(2017-2021年)》等檔案中強調地方政府對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的重視程度、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建設制度健全與否將作為國家、省布局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建設的重要依據。
為加強醫學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打造一批臨床醫學和轉化研究的“高地”,落實2016年全國衛生與健康科技創新會議部署精神,2017年9月30日,深圳市委、市政府出台《健康深圳行動計畫(2017-2020 年)》,將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建設作為打造醫療衛生“高地”的重要舉措,力爭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在深布局。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44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中心定位。《辦法》明確中心以提高我市疾病診療水平為宗旨,以臨床套用和產業化發展需求為導向,以我市臨床診療水平領先的醫療衛生機構為主體,以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共同組建的疾病診療研究協同網路為支撐,聯合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共同參與,重點面向疾病防治和公眾健康領域開展臨床研究,是集協同創新、學術交流、人才培養、成果轉化、推廣套用於一體的高水平、開放式醫學科技創新及成果轉化平台。
(二)規範中心的職責及依託單位職責。《辦法》明確中心要緊密圍繞本領域疾病防治的重大需求和臨床研究中存在的共性技術問題,研究提出本領域研究的戰略規劃和發展重點;與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和相關單位搭建協同創新網路,負責網路成員單位的績效考核,培育臨床研究人才;組織開展大規模、多中心的循證評價研究;開展防、診、治新技術、新方法的研究和套用評價;開展診療規範和療效評價研究;開展基礎與臨床緊密結合的轉化醫學研究等;搭建健康醫療大數據、樣本資源庫等臨床研究公共服務平台;研究提出診療技術規範建議和相關政策建議,參與診療指南及行業標準的制定,供行業主管部門參考;組織開展研究成果推廣套用,提升全市本領域疾病診療技術水平和服務能力;與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開展緊密合作,加快推進新技術、新方法、新產品的臨床試驗和套用,推動生物醫藥產業發展。
中心依託單位承擔市級臨床中心建設、運行和日常管理的主體責任;牽頭研究制定市級臨床中心建設方案,負責市級臨床中心的建設實施,建立臨床研究管理部門,配備穩定的專職科研和管理人員,提供專用科研辦公場所和設備,為市級臨床中心建設提供人、財、物等相應的條件保障;建立健全市級臨床中心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確定市級臨床中心主任人選,建立健全市級臨床中心組織機構;協調開展市級臨床中心的考核評估工作,監督檢查市級臨床中心建設運行和規章制度落實情況;督促市級臨床中心總結凝練建設成果,並開展宣傳推廣工作;協調解決市級臨床中心組建及運行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三)明確申報、評審、立項程式。《辦法》明確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的申報單位為本市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三級醫療衛生機構。申報單位需嚴格按照申報條件要求組織申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深圳市科技計畫重大項目評審辦法組織專家評審,對通過專家評審符合條件的項目進行現場核查,並按程式審定後立項。對中心採用事前資助的方式,分類分檔定額資助。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程式下達資助計畫,分年度撥付資金。
(四)加強建設管理。依託單位和市級臨床中心按照任務書及核准的建設方案開展市級臨床中心建設工作,建設期三年。中心主任具體負責中心的建設、運行和成員日常管理工作,學術委員會負責對本中心的戰略規劃、研究方向、重點任務及網路建設等提供諮詢指導。《辦法》明確中心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市級臨床中心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將《深圳市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年度工作總結報告》,經依託單位審核簽章後,報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
(五)強化經費管理。《辦法》明確市科技研發資金投入主要用於診療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大型疾病佇列研究,健康大數據規範化採集、整理、分析等關鍵技術研究、協同創新網路搭建、人才培養、國際合作及學術交流等,不得作為基建投資用途。市級臨床中心的依託單位和成員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擠占。
市級臨床中心的資助資金應納入依託單位和協同網路成員單位的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依託單位和成員單位應當制定規範的資金使用流程,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按要求對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結算,提供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有關財務報表,定期開展政府財政經費使用情況的績效評估。
(六)嚴肅驗收管理。強調市級臨床中心建設期滿後六個月內,依託單位應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對驗收不通過的市級臨床中心,予以通報並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過一年。對整改後仍不合格的,市級臨床中心予以取消。被取消市級臨床中心的,其依託單位五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各級臨床中心。
(七)健全績效評估。對驗收通過的市級臨床中心實施績效管理。建立與市級臨床中心功能、定位和特點相契合的績效導向機制,通過績效評估,全面了解和檢查市級臨床中心的建設和運行狀況,總結經驗和成效,發現問題,促進發展。對評估等次優秀、良好的市級臨床中心給予市級財政科研資金穩定支持。對評估結果不合格的市級臨床中心,予以通報並責令限期整改一次,對整改後仍不合格的市級臨床中心予以取消。被取消市級臨床中心的,其依託單位五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各級臨床中心。
(八)加強科研誠信建設。《辦法》對市級臨床中心依託單位、主任及成員的違法違規行為作了明確規定;對騙取套取資金的行為明確了處理措施,以保障財政資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