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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畢業後醫學教育,完善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制度,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衛科教發〔2014〕49號)、《廣東省衛生健康委等7部門關於印發廣東省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衛規〔2022〕9號)等有關檔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深圳市範圍內的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工作。
第三條 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是指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在完成醫學院校教育之後,以住院醫師身份在認定的培訓基地接受以提高臨床能力為主的系統性、規範化培訓。其目的是培養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紮實的醫學理論知識和臨床技能,能獨立、規範地承擔本專業常見多發疾病診療工作的臨床醫師。
第四條 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對象,包括以下人員:
(一)擬從事臨床醫療工作的高等院校醫學類專業(包括臨床醫學類、口腔醫學類、中醫學類和中西醫結合類,下同)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
(二)已從事臨床醫療工作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需要培訓的人員;
(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訓的人員。
第五條 深圳市全面實施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所有新進臨床醫療崗位的本科及以上學歷臨床醫師應當接受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實行全行業管理、分級負責,並充分發揮相關專業機構、行業組織的優勢和作用。
第七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全市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的組織實施與管理,制定相關制度、組織實施培訓;將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納入醫療衛生機構考核指標體系,建立工作獎懲機制;組建專家委員會,對全市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進行專業指導。
第八條 市相關行政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協同做好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
市委編辦負責在制訂醫療衛生機構人員規模時,將有關機構承擔的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任務作為核定人員規模時統籌考慮的因素。
市財政部門負責統籌中央、省、市級專項資金,做好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經費保障工作;配合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財力、物價變動水平、培養成本等情況,合理確定並適時調整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補助標準。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落實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人員在招聘、職稱晉升、崗位聘用、薪酬待遇、勞動契約等相關工作,協調落實國家有關政策。
市教育部門負責指導本市高等醫學院校明確其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工作職能部門,加強醫學類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參加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和有關醫學院校附屬醫院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管理,完善和推動醫學類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教育與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有機銜接。
第九條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區屬醫療衛生機構的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落實培訓招生計畫,及時協調解決培訓工作有關問題。
區相關行政部門參照市相關行政部門職責分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協同做好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
第十條 各有關醫學院校負責明確其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工作職能部門,執行相關管理制度,加強附屬醫院建設,加大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經費投入;做好醫學類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教育與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有機銜接,支持取得《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達到學位授予標準的臨床醫師,以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申請並授予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含中西醫結合,下同)碩士專業學位;協調解決醫學類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有關問題。
第十一條 市衛生健康能力建設和繼續教育中心(以下簡稱市衛健能教中心)具體承擔全市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事務管理,包括組織實施招生與考核、公共理論課程培訓、制定培訓管理相關指南指引、市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信息管理平台建設、帶教師資和管理人員培訓、培訓過程管理與質量評估、改革創新研究、相關競賽活動以及其他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相關事務性工作。
第十二條 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託第三方機構或者行業組織對培訓基地管理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第三章 培訓基地
第十三條 培訓基地是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省中醫藥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要求組織遴選和認定的,承擔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醫療衛生機構。
培訓基地接受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負責做好培訓人員的招收、培訓、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條 培訓基地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並達到國家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標準要求:
(一)三級甲等綜合醫院或者符合條件的三級甲等專科醫院;
(二)有3年及以上的臨床教學組織實施經驗;
(三)近3年來未發生省級及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通報批評的重大醫療事件;
(四)科室設定齊全,臨床科室及臨床技能培訓中心滿足培訓與教學需要,圖書館館藏資源豐富;
(五)綜合醫院性質的培訓基地,應當承擔全科醫生培訓任務,獨立設定全科醫學科及增設全科醫療診療科目。
第十五條 培訓基地可以根據培訓需要,將符合專業培訓條件的二級甲等及以上綜合醫院、婦幼保健院或者其他專科醫院等作為協同單位,將符合條件的社區健康服務機構作為全科專業的社區實踐基地,聯合開展培訓教學工作。
培訓基地與協同單位協同開展培訓的專業基地不超過3個,協同單位總數量原則上不超過3家,且培訓基地與協同單位應當屬於同一地市或同一院校或同一醫聯體(醫院集團)或同一醫共體。
培訓基地與協同單位簽訂協同培訓協定,約定協同單位開展有限專業、有限內容和有限時間的培訓活動。
第十六條 培訓基地由符合條件的專業基地組成。專業基地具備滿足本專業和相關專業培訓要求的師資隊伍、總床位數、年收治病人數、年門(急)診量、病種病例、專業診療設備和教學設施等培訓條件,設定有基地主任、教學主任和教學秘書等教學管理崗位。
專業基地由本專業科室牽頭,會同相關科室制訂和落實本專業培訓人員的具體培訓計畫,實施輪轉培訓,並對培訓全過程進行質量管理。
第十七條 培訓基地應當加強臨床技能培訓中心建設。臨床技能培訓中心依託醫院現有空間和資源設定,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要求,並遴選臨床技能帶教經驗豐富的副高職稱以上臨床醫師擔任中心主任,負責指導、統籌分層遞進臨床技能相關培訓活動的設計和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培訓基地實行主要領導人負責制,應當建立健全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協調機制,明確教育培訓管理職能部門,承擔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組織管理和協調工作;建立健全培訓管理制度,對各專業基地和協同單位實行一體化管理,組織開展內部檢查指導;建立以過程考核為主的動態評價機制,和對專業基地、協同單位、帶教師資、培訓人員全方位多維度的反饋機制;建立和完善對全科醫學科、兒科、精神科等緊缺專業基地的保障與激勵機制。
第十九條 對於達不到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有關要求的培訓基地,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提請省級及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撤銷其培訓基地或者其專業基地、協同單位的資格。
第二十條 培訓基地實行帶教師資全員持證上崗制度。帶教師資從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3年及以上的醫(技)師中遴選,並須取得院級及以上的師資培訓證書。
培訓基地健全師資遴選、培訓、聘任、評價、激勵和退出機制,將師資的帶教工作量參比計算臨床工作量,納入職稱晉升、績效分配體系,並對帶教師資給予適當補貼。
第四章 培訓招收
第二十一條 培訓基地應當於每年9月底前擬定下一年度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招錄計畫,招錄計畫應當包括面向社會招錄的培訓人員、醫學類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委託培訓人員。
市衛健能教中心負責收集匯總全市各培訓基地的招錄計畫,經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後報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者省中醫藥管理部門。
加強醫教協同,本市有招收醫學類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高校,應當於每年9月底前結合培訓基地專業設定和容量,合理擬定下一年度醫學類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計畫(包括專業、人數、培訓基地),並將招生計畫報送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由其統籌協調納入各培訓基地的招錄計畫。
第二十二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制定的年度招收計畫,向培訓基地下達招收任務,招收名額向全科、兒科、精神科等緊缺專業傾斜。
各培訓基地應當嚴格按照招生任務進行招生。
第二十三條 面向社會招錄的培訓人員根據“公開招錄、雙向選擇、自願調劑、擇優錄取”的原則,按照以下程式實行全市統一招錄:
(一)市衛健能教中心統一發布年度招錄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培訓基地簡介、招錄專業和人數、培訓待遇、報名條件、招錄程式、培訓內容等。各培訓基地可以按照以上內容自行發布本培訓基地招錄公告。
(二)全市統一通過深圳市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信息管理平台進行報名。報考人員可以根據自己意願報考多個培訓基地或者專業。
(三)全市統一組織招錄考試,招錄考試分為理論考試和綜合面試,分別以百分制計分。理論考試合格分數線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一划定,理論考試合格的按照招錄人數比例(原則上按1︰3)進入綜合面試,由市衛健能教中心組織專家開展綜合面試。根據考生的理論考試和綜合面試成績確定其總成績。考生可以通過市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信息管理平台查詢考試成績。
(四)培訓基地根據考生總成績由高到低進行錄取。考生未被報考培訓基地或者專業錄取,且其他培訓基地或者專業也未錄滿時,考生和培訓基地可以參加全市統一的調劑招錄。調劑招錄分為同培訓基地跨專業調劑、跨培訓基地同專業調劑、跨培訓基地跨專業調劑,具體調劑程式在每年的招錄工作方案或者招錄公告公布。
(五)各培訓基地完成錄取工作後將招錄人員名單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四條 培訓基地招收高校醫學類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參加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參加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醫學類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應當為高校招錄並在讀的研究生。
(二)培訓基地可以招收本市高校和市外省內高校的在讀醫學類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招收市外省內高校醫學類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廣東省教育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的同意。
(三)參加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醫學類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導師原則上應當為培訓基地或者本培訓基地協同單位、社區實踐基地的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委託培訓人員參加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託培訓人員已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
(二)委託單位與培訓基地協商,培訓基地同意接收。
第五章 培訓實施
第二十六條 培訓基地應當於9月1日前安排培訓人員參加培訓,按照國家規定的培訓內容與標準對培訓人員開展以提高職業素養以及臨床規範診療能力為主的系統性、規範化培訓。
第二十七條 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年限一般為3年。
已具有醫學類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的人員或者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後從事臨床醫療工作滿1年以上的醫師參加培訓的,由培訓基地根據個人申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其個人臨床經歷和診療能力減免培訓時間和內容。培訓基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減免人員名單、時間、內容等報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
第二十八條 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以培養崗位勝任能力為核心,依據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內容與標準分專業實施。培訓內容包括醫德醫風、政策法規、臨床實踐能力、專業理論知識、人際溝通交流等,重點提高臨床規範診療能力,適當兼顧臨床教學和科研素養。
第二十九條 培訓實行信息登記管理制度。培訓基地應當建立完善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信息管理系統,對培訓招收、培訓實施、培訓考核等工作實行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將培訓相關情況及時、準確錄入管理系統。培訓信息登記情況作為培訓考核和財政經費投入的重要依據。
培訓基地的信息管理系統應當與市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信息管理平台對接,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通過信息管理平台查看、審核培訓管理情況。
第六章 培訓考核
第三十條 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考核包括過程考核和結業考核,以過程考核為重點。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考核還包括師承考核。
第三十一條 過程考核是對培訓人員培訓過程的動態評價,由培訓基地組織實施,包括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和年度考核。
日常考核和出科考核主要包括醫德醫風、出勤情況、臨床實踐、業務學習情況等內容。年度考核主要包括年度培訓安排和學習任務完成情況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師承考核是對中醫培訓人員跟師學習過程的綜合評價,包括臨床跟師考勤、跟師筆記、典型醫案總結和指導老師臨床經驗總結論文等。
師承考核由培訓基地負責組織實施,考核結果報省中醫藥管理部門覆核。
第三十三條 培訓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向培訓基地申請參加結業考核,經培訓基地初審合格後報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者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
(一)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
(二)完成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內容與標準規定的培訓任務;
(三)培訓過程考核合格;
(四)中醫培訓人員師承考核合格。
第三十四條 結業考核包括理論考核和臨床實踐能力考核,由市衛健能教中心按照國家、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的要求統一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通過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結業考核的培訓人員,取得國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一制式的《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合格證書遺失的,可以以國家級或者省級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官方網站上查詢的結果作為依據,不再補發。
第三十六條 培訓人員參加結業考核,未通過理論考核或者臨床實踐能力考核的,培訓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下一次結業考核相應項目的補考。具體補考報名條件要求按照國家、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培訓人員因執業醫師考試未通過、過程考核不合格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延長培訓期限的,由本人向培訓基地申請取得同意。延長培訓期限不超過3年。
第三十八條 培訓人員被錄取後不報到或者報到後擅自退出培訓的,3年內不得再報名參加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培訓基地應當及時將退培情況報省、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第三十九條 市衛健能教中心應當加強市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信息管理平台建設,實現培訓招錄、培訓實施、培訓考核等全過程信息化管理。
第七章 培訓管理
第四十條 培訓人員是培訓基地住院醫師隊伍的一部分,依照規定享受相關待遇,遵守培訓基地有關管理規定。
第四十一條 培訓基地應當與培訓人員簽訂培訓協定或者培訓暨勞動契約,並負責做好培訓期間的培訓檔案資料管理工作。
面向社會招收的培訓人員,由培訓基地依法和培訓人員簽訂培訓暨勞動契約,明確培訓期間雙方權利義務,培訓暨勞動契約到期後依法終止,培訓人員自主擇業。
在讀醫學類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由高校、培訓基地和醫學類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簽訂三方培訓協定,明確培訓期間各方權利義務。
委託培訓人員由委派單位、培訓基地和培訓人員三方簽訂委託培訓協定,培訓期間原人事(勞動)、工資關係不變。
第四十二條 培訓基地應當參照培訓基地同等條件住院醫師工資水平對面向社會招錄的培訓人員發放生活補助;需延長培訓的,雙方可以另行簽訂延長培訓協定或者其他補充協定。
在讀醫學類專業學位研究生,按國家研究生教育有關規定補助,對於已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並參加臨床工作的,培訓基地應當根據臨床工作量發放績效補助。
委託培訓人員,其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等費用由委派的單位自行承擔。
第四十三條 培訓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執業註冊。取得《醫師資格證書》的培訓人員,應當將培訓基地變更或者註冊為執業地點,可以不限執業範圍,但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填寫相應規範化培訓信息。培訓結束後,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執業範圍和地點,依法辦理相應執業註冊變更手續,首次執業註冊變更時執業範圍應當與《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中的培訓專業相對應。
尚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的培訓人員,應當在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帶教師資的監督、指導下參與臨床診療活動。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條 健全政府投入、基地自籌、社會支持的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投入機制,多方面全方位保障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工作。各級財政對培訓基地基礎設施建設、教學用具購置、教學勞務等教學實踐活動以及培訓人員生活給予必要補助。
第四十五條 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經費由國家、廣東省財政專項補助經費,市、區兩級財政預算經費,培訓基地自籌資金組成。
市、區財政部門根據管理職責,對面向社會招錄的培訓人員在培訓暨勞動契約約定的培訓期限內的,按照每人每年9萬元的標準給予培訓基地補助,統籌用於教學實踐、培訓人員生活補助、師資培訓以及其他培訓有關工作支出。
培訓時間超出培訓暨勞動契約約定培訓期限的,市、區財政不給予補助。培訓人員已參加過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或者因結業考核不通過需要重新參加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市、區財政不給予補助。
第四十六條 培訓基地綜合考慮經濟發展、物價變動、所在地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等因素,結合實際制定培訓人員薪酬待遇發放標準,提供工作、學習和生活等基本條件;對全科、兒科、精神科等緊缺專業培訓人員的薪酬待遇予以傾斜,緊缺專業的確定以年度招生檔案為準。
第四十七條 培訓人員取得《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後被本市醫療機構聘用的,培訓年限可以計入其工作年限,但超出培訓協定或者培訓暨勞動契約約定期限的部分不納入計算。
第四十八條 面向社會招收的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培訓合格當年在醫療衛生機構就業的,在招聘、派遣等方面,按當年應屆畢業生同等對待。對經培訓合格的本科學歷臨床醫師,在人員招聘、職稱晉升、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方面,與醫學類碩士研究生同等對待。
第四十九條 培訓人員取得《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後到社區健康服務機構工作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前參加全國衛生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
培訓人員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後,在社區健康服務機構的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時間,計入本人晉升中、高級技術職稱前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累計服務年限。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中醫類別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有關培訓基地、培訓招收、培訓實施、培訓考核等按照國家、省中醫藥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一、出台背景
實施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是建立符合行業特點的人才培養制度的重要舉措,也是提升醫師隊伍同質化水平的重要途徑。我國於2013年起建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在全國範圍開展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
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是指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在完成醫學院校教育之後,以住院醫師身份在培訓基地接受以提高臨床能力為主的系統化、規範化培訓。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主要模式是“5+3”,即5年醫學類專業本科教育後進行3年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
二、制定依據
為有序開展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國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先後制定了《關於建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衛科教發〔2013〕56號)、《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衛科教發〔2014〕49號)、《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印發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招收實施辦法(試行)和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考核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衛辦科教發〔2015〕49號)、《關於貫徹落實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兩個同等對待”政策的通知》(國衛辦科教發〔2021〕18號)等檔案。為貫徹落實國家有關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廣東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廣東省衛生健康委等7部門關於印發廣東省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衛規〔2022〕9號),為全面實施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提供了政策保障。
深圳市目前已創建了一批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涵蓋了30個專業,每年招收培訓人員超過1400人。為切實加強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市衛生健康委會同市委編辦、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深圳市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辦法》,對培訓對象、基地認定、招收工作、培訓考核、培訓保障等管理工作進行規範。
三、主要內容
《深圳市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辦法》(以下簡稱《住培實施辦法》)正文分為九章,共五十二條。
(一)明確提出臨床醫師應當接受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要求。《住培實施辦法》第一章提出了制定依據、適用範圍,以及培訓對象類別,並提出了所有新進臨床醫療崗位的本科及以上學歷臨床醫師應當接受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管理要求。
(二)明確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對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管理職責分工。《住培實施辦法》第二章提出了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等相關行政部門、醫學院校在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分工。為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作用,可委託第三方機構或者行業組織承擔的事項。通過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形成齊抓共管的管理機制,確保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全面穩妥實施。
(三)明確培訓基地的建設與管理要求。《住培實施辦法》第三章提出了申報創建培訓基地的基本條件和程式,以及協同單位、專業基地、技能培訓中心、師資隊伍等要求。重點提出具備三級甲等綜合醫院或者符合條件的三級甲等專科醫院才能申報國家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以確保培訓基地具備相應的教學條件和能力,保障培訓的質量。
(四)明確培訓對象的招收程式。《住培實施辦法》第四章提出了各類培訓對象的招收程式要求,為確保招收工作公平公正,對面向社會招收培訓對象的,全市實行統一招考和調劑,既確保了招收過程公平公正,也提高了招考效率。
(五)明確培訓考核與相關特殊情形的管理要求。《住培實施辦法》第六章提出了考核的分類,對過程考核、結業考核和中醫師承考核的組織實施提出具體要求。通過加強培訓考核管理,強化培訓質量管控,同時明確結業補考、延長培訓、中途退培等特殊情形提出相關管理要求。
(六)明確培訓人員管理。《住培實施辦法》第七章明確了面向社會招收的培訓人員,要與培訓基地簽訂培訓暨勞動契約,在讀醫學類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單位委託培訓人員要與培訓基地簽訂三方培訓協定,對培訓期間的待遇、執業註冊提出管理要求。
(七)明確培訓保障機制。《住培實施辦法》第八章明確了培訓經費來源、保障機制以及財政投入標準,並明確落實國家有關部門對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提出的“兩個同等對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