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通知
山東省衛生計生委 山東省中醫藥管理關於印發《山東省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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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衛中發展字〔2018〕12號
各市衛生計生委、中醫藥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醫教協同進一步推進醫學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63號)、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教育部《關於印發〈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辦法(試行)〉等檔案的通知》(國中醫藥人教發〔2014〕25號)、山東省衛生廳等部門《關於印發〈
山東省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辦法〉的通知》(魯衛科教國合發〔2013〕6號)等檔案要求,我們對《山東省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細則(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山東省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6年11月印發的《山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山東省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魯衛中綜合發〔2016〕11號)同時廢止。
山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
2018年9月26日
細則全文
山東省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制度,提高中醫類別住院醫師的培訓質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醫教協同進一步推進醫學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63號)、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教育部《關於印發〈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辦法(試行)〉等檔案的通知》(國中醫藥人教發〔2014〕25號)、山東省衛生廳等部門《關於印發〈山東省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辦法〉的通知》(魯衛科教國合發〔2013〕6號)等要求,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是中醫藥畢業後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醫臨床醫師隊伍建設的基礎環節,其目的是為各級各類中醫醫療機構培養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掌握紮實的中醫基礎理論、專業知識、臨床技能和必要的西醫知識與技術,能獨立承擔常見病、多發病及某些疑難危重病證診療工作的合格中醫住院醫師,特別是為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培養能夠勝任崗位要求的中醫類別全科醫生。
第三條 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對象為:
(一)擬從事中醫臨床醫療工作的中醫學類、中西醫結合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
(二)已從事中醫臨床醫療工作並獲得執業醫師資格,需要接受培訓的人員;
(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訓的人員。
第四條 本科學歷的中醫(含中西醫結合)住院醫師培訓時間為3年;已取得中醫學碩士、博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可根據是否具有臨床經歷確定培訓時間。碩士培訓一般不少於2年,博士培訓一般不少於1年。培訓時間減免,應由所在基地對擬培訓學員進行考核後確定。2015年以前入學的在讀臨床醫學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訓時間按照《教育部辦公廳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關於加強醫教協同做好臨床醫學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與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銜接工作的通知》(教研廳〔2016〕1號)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實行全行業屬地化管理。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履行對本區域內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行業管理職能,組織和鼓勵有關行業協會、學會、高等院校等單位參與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
第六條 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全省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領導、規劃、經費管理及監管工作,由其或其組建的專家委員會負責全省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年度招錄計畫制定和管理,規範化培訓基地評審、認定和管理,培訓結業考核、培訓合格證的頒發等工作;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內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指導、協調和監管工作。
第七條 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按照國家中醫藥管理部門制定的培訓標準實施。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八條 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是中醫住院醫師接受以提高臨床能力為主的系統、規範培訓的場所,是經省級及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認定、公布並承擔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任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省中醫藥管理局根據培訓需求及各地的培訓能力,統籌規劃培訓基地數量。培訓基地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三級甲等中醫類醫院(含中西醫結合醫院);
(二)達到國家和省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認定標準要求;
(三)經省中醫藥管理局組建的專家委員會評估合格。
根據當地中醫醫療資源實際情況和培訓內容需要,可將符合條件的其他三級中醫醫院、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和二級甲等中醫醫院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專業公共衛生機構作為協同單位,發揮其優勢特色科室作用,形成培訓基地網路,在協同單位培訓總時長不超過總培訓時長的1/3。
第九條 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應當具備培訓所需的學科數量及規模。多單位聯合組建培訓基地的,牽頭單位應至少具備培訓基地認定標準要求的2/3的學科數量,除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外,其他協同單位不得多於2個。
培訓基地應當落實培訓學員必要的學習、生活條件和有關人事薪酬待遇,做好對培訓學員的管理工作;其相關學科應當具有符合培訓要求的師資隊伍、診療規模、病種病例、病床規模、模擬教學設施等培訓條件。
第十條 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應當選拔職業道德高尚、臨床經驗豐富、具有帶教能力和經驗的臨床醫師作為帶教師資,其數量應當滿足培訓要求。帶教師資應當嚴格按照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標準的要求實施培訓工作,認真負責地指導和教育培訓學員。培訓基地要將帶教情況作為醫師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對帶教醫師給予補貼。
第十一條 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實行動態管理。培訓基地應當在每年12月底前向省中醫藥管理局報告培訓工作情況,接受檢查指導。省中醫藥管理局對培訓基地進行不定期檢查督導;每3年對規範化培訓基地進行考核評估,未達到規定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無效的報請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取消其培訓基地資格。
第十二條 省中醫藥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依據我省醫療衛生工作對中醫臨床醫師的培養需求和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能力,制定年度培訓計畫,向培訓基地下達培訓任務,並在培訓名額分配方面向中醫全科等緊缺專業以及縣級及以下基層醫療機構傾斜。
第十三條 各培訓基地應當成立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領導小組,統籌管理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明確職能部門和具體工作人員負責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
第十四條 各培訓基地應當建立健全培訓管理制度,嚴格按照培養標準實施培訓工作,強化培訓全過程管理,加強中醫臨床學科建設和師資培養,確保培訓質量。
第四章 培訓管理
第十五條 培訓學科按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國家中醫藥管理部門規定的二級學科開展。
第十六條 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對象招錄按照“雙向選擇、統籌調配”的原則進行。省中醫藥管理局統一發布全省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招錄計畫。以研究生身份參加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招錄計畫由學位授予單位報省中醫藥管理局。各培訓基地應當於8月底前完成學員報名和招錄工作。
第十七條 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分為兩個階段實施。第一階段主要在中醫內科、中醫外科、中醫婦科、中醫兒科、針灸推拿(含中醫康復)、中醫骨傷、中醫五官等學科輪訓。第二階段根據學員預期從事的專業選擇在相應的學科以及相關科室輪訓。
第十八條 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採取理論學習、臨床輪訓和跟師學習相結合的方式。按照國家培訓大綱和培訓標準細則的要求,接受中醫專業理論知識、公共科目、臨床實踐技能等培訓。臨床實踐技能以臨床帶教培訓為主,公共科目以自學為主,中醫專業理論知識以跟師學習與自學相結合模式為主。學員進入培訓基地後,即確定一名中醫(中西醫結合)臨床工作6年以上、主治及以上醫師作為其跟師學習的指導老師。每位指導老師同時帶教學員不超過3名。培訓學員臨床跟師每周不少於半天,並應當及時整理跟師心得和臨床醫案。
第十九條 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信息登記與管理納入國家和省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信息管理系統,逐步實現中醫住院醫師培訓招收、培訓實施、監測評估、培訓考核等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培訓基地和培訓學員應當及時、準確、詳實地將培訓過程和培訓內容記錄在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登記和考核手冊中並妥善保存,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錄入信息管理系統,作為培訓考核的重要依據。培訓學員一經註冊登記,不得隨意變更註冊信息。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條 培訓考核分過程考核、師承考核、結業考核三部分,以過程考核和師承考核為重點。過程考核、師承考核合格和通過醫師資格考試是參加結業考核的必備條件。
第二十一條 過程考核是對培訓對象在培訓期間臨床能力水平與素質的動態評價,由培訓基地組織實施,主要包括出科考核、階段考核。出科考核是按照國家《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標準(試行)》要求,經過規定時間的培訓後參加的科室考核。階段考核是培訓對象在完成了第一階段通科培訓,且出科考核合格後參加的階段性考核。培訓基地應當按照《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標準(試行)》,嚴格過程考核。
第二十二條 師承考核是培訓對象跟師學習期滿,由培訓基地和師承老師對培訓對象跟師學習過程的綜合評價。考核以提高中醫療效為重點,著力考核培訓對象在師承學習階段掌握的中醫思維、經典解讀、經方運用和經驗傳承能力。主要考查培訓對象臨床跟師考勤、跟師筆記、跟師心得、典型醫案總結和師承老師臨床經驗總結論文等。
第二十三條 結業考核是對完成培訓的學員的全面考核,包括專業理論考核和臨床實踐能力考核兩部分。專業理論考核由國家統一組織考核,採用人機對話模式進行。臨床實踐能力考核主要涵蓋患者接診、臨床結果判讀、中醫臨床思維與決策、臨床技能操作、中藥辨識等內容。採用客觀結構化臨床考核的組織形式,可套用標準化病人、醫學模擬人(器械)或就診患者操作,以及對臨床資料進行綜合分析等,實行多站點考核。考核由省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實施。考核基地負責結業考核工作的具體落實。
第二十四條 對報名材料弄虛作假或考核作弊的學員,2年內取消報名或考核資格,並通報批評。
第二十五條 對達到報名條件,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培訓學員,培訓基地應組織其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培訓期間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是培訓考核合格的必備條件之一。
第二十六條 對通過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結業考核的培訓學員,頒發統一制式的《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證書樣式及編號規則按照《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辦法》要求執行)。
全省各級各類中醫醫療機構要將獲得《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作為中醫臨床類專業崗位的醫師聘用中級專業技術崗位的必備條件。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條 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各地衛生計生、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將其納入衛生計生事業發展規劃,在人事、待遇、經費和教學資源上予以充分保障,大力推進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建設。
第二十八條 規範化培訓所需經費按照多元化投入的原則,由政府、培訓基地、用人單位及培訓對象等共同承擔。在校醫學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規範化培訓相關經費,由政府、學校、培訓基地等共同承擔。
因個人原因延長培訓或重複培訓所增加的培訓經費,由培訓對象自行承擔。
第二十九條 培訓期間,單位選送的培訓學員人事工資關係、社會保險關係不變,其工資仍按行政隸屬關係、經費保障渠道發放,其年度考核由派出單位負責,主要根據培訓情況確定考核等次,相關情況由培訓基地提供;面向社會招收的培訓對象,由培訓基地按培訓協定(契約)約定發放生活補貼;以在校研究生身份參加培訓的學員,執行國家現行研究生教育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培訓經費主要用於培訓費用、培訓對象的工資福利待遇或生活補貼等,要按專款專用的方式進行專項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 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經全科專業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併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的,可直接參加中級職稱考試,考試通過的直接聘任中級職稱。
第三十二條 培訓基地與選送單位、培訓學員簽訂相應的培訓協定或培訓契約。單位選派學員、面向社會招收學員在培訓期間的教育和管理由培訓基地負責,在讀研究生由所屬院校與培訓基地共同教育和管理。培訓結束後協定或契約自然終止。
第三十三條 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採取3年連續培訓方式,培訓基地、選送單位在培訓期間不得無故終止、中斷培訓學員的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在規定時間內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訓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訓時間可順延,順延時間一般不超過3年。順延期間費用由個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培訓學員在培訓期間,必須遵守培訓基地的各項規章制度,樹立良好的醫德醫風,積極參加並認真完成各項培訓考核任務。對違反者,可視其嚴重程度,給予批評教育、順延培訓甚至終止培訓等相應處理。終止培訓的,應當報省中醫藥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2018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