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醫療機構法治建設規範(試行)

《山東省醫療機構法治建設規範(試行)》是為了加強醫療機構法治建設,促進醫療機構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執業,進一步提高醫療質量、改善醫療服務、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和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的規範。  

2023年11月22日,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印發《山東省醫療機構法治建設規範》,自2023年12月25日起施行。2021年2月1日起實施的《山東省醫療機構法治建設規範(試行)》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醫療機構法治建設規範(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17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 文號:魯衛政法字〔2021〕5號
發展背景,內容全文,檔案廢止,

發展背景

2021年12月17日,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法治建設,提升醫療機構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執業能力,根據《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山東省醫療機構法治建設規範(試行)》。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療機構法治建設,促進醫療機構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執業,進一步提高醫療質量、改善醫療服務、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和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本省各類醫療機構。  
第三條 本規範所稱的醫療機構法治建設,是指在一定醫療機構範圍內,充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規範開展決策運行、執業管理、糾紛調處、普法教育、風險防控等涉法事務工作,確保各項工作在法治框架內運行。  
第四條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全省醫療機構法治建設工作的監督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法治建設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 工作力量  
第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強化法治工作力量。三級公立醫院應當明確具體承擔法治工作的機構,並根據單位規模和工作量,至少配備1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和能力的專職工作人員;其他醫療機構應當根據實際設定或指定法治工作崗位,並至少配備1名工作人員。  
第六條 承擔法治工作的機構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與本單位重大事項決策;  
(二)對本單位涉法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核;  
(三)落實本單位年度法治建設工作計畫,定期向法治建設領導小組匯報;  
(四)辦理本單位訴訟和仲裁案件,為處理涉法糾紛和談判提供法律意見;  
(五)制定本單位普法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六)定期開展案件評析,梳理法律風險點;  
(七)聯繫法律顧問,並加強協調和管理;  
(八)根據工作安排,為本單位各部門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  
(九)配合完成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法治工作任務。  
第七條 從事法治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過硬;  
(二)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高度的責任心; 
(三)具備一定的醫學、管理學、法學、心理學、倫理學、社會工作等學科知識,熟悉衛生健康相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機構規章制度;  
(四)具備良好的溝通、協調及應變能力;  
(五)嚴格遵紀守法,無違法犯罪記錄。  
第八條 承擔法治工作的機構應當構建事前預防、事中處置、事後總結完善的工作模式,充分發揮輔助依法治理、防範運營風險、規範制度流程、對抗侵權行為、樹立良好形象等作用。  承擔法治工作的機構負責人應當列席本單位研究重大事項決策、重大契約、重要檔案制度等的會議,並發表意見建議。  
第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注重從內部選拔和培養法務人才,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提高法治工作專業化、規範化水平。鼓勵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設立公職律師;鼓勵醫療機構吸納熟悉醫學、法律專業知識的社會工作者、志願者或第三方組織參與本單位法治建設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並嚴格遵守落實。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完善依法決策制度,規範決策程式。在對機構發展、醫療服務、教學科研、運營管理等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時,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核,並諮詢法律顧問意見;涉及專業性和技術性強的事項,應向專家諮詢和開展可行性論證。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合法性審核制度,在作出重大事項決策、簽訂重大契約、制定重要檔案制度之前,均須就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等方面進行合法性審核,從源頭上防範和控制法律風險。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全面落實法律顧問制度,結合實際工作需要,選擇適宜的法律顧問的組織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醫療機構依法處理各類事務、防範法律風險的能力。
醫療機構可以由負責法治工作的機構承擔法律顧問職責,也可以聘請執業律師或律師事務所作為法律顧問。醫療體、醫共體及規模較小的醫療機構,可聯合聘請法律顧問。
法律顧問應當熟悉衛生健康法律法規,理論基礎紮實、實踐經驗豐富、自覺遵紀守法,能夠按照契約約定的職責及範圍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醫療機構要暢通法律顧問履職渠道,為法律顧問發揮作用提供便利、創造條件。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依法管理、依法執業情況自查制度,定期、依法對本單位管理運行各領域、各環節進行檢查,梳理法律風險點,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典型案件評析制度,定期對投訴、糾紛、訴訟案件和行政處罰案件開展評析,及時發現並反饋問題,督促整改落實。
第四章 依法執業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落實依法執業主體責任,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範,把依法執業要求融入機構管理運行的全過程。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核准登記的執業地點、類別和診療科目開展相應的診療活動,使用規範的診療服務項目名稱。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或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其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  
第十八條 醫務人員開展診療活動應當遵循醫學科學規律,遵守有關臨床診療技術規範和各項操作規範以及醫學倫理規範,使用適宜技術和藥物,合理診療、合理用藥、合理檢查,因病施治,嚴禁過度檢查和治療。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嚴格執行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設備、消毒藥劑、血液等的進貨查驗、保管使用等制度,禁止擅自購置大型醫用設備,禁止使用無合格證明檔案、過期等不合格的藥品、醫療器械、消毒藥劑、血液等。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醫療技術臨床套用管理規定,開展與其技術能力相適應的醫療技術服務,保障臨床套用安全,降低醫療風險;採用醫療新技術的,應當開展技術評估和倫理審查,確保全全有效、符合倫理;開展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等具有較高醫療風險的診療活動,應當提前預備應對方案,主動防範突發風險。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病曆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範。  因緊急搶救未能及時填寫病歷的,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註明。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篡改、偽造、隱匿、毀滅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二十二條 醫務人員應當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隱私權、知情權、選擇權等權利,根據患者病情、預後不同以及患者實際需求,突出重點,採取適當方式進行溝通,嚴禁出現誘導、欺詐和強迫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加強信息公開管理,堅持依法依規、便民實用、及時主動的原則,建立健全醫療服務信息公開機制,提高信息質量、規範公開流程、主動接受監督。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落實《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和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加強對本機構診療行為和醫保基金使用情況的全面監管,確保醫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持續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引導醫務人員大力弘揚新時代醫療衛生職業精神,嚴格落實廉潔從業“九項準則”,不斷增強服務意識、改進工作作風,持續提升患者看病就醫滿意度,努力構建和諧醫患關係。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落實《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加強對醫療糾紛處理工作的領導,明確職責分工、規範工作流程,堅持以合法合規、合情合理為依據,認真做好各類舉報、投訴事項的受理、調查、答覆、調處等工作,將醫療糾紛處理工作全面納入法治化軌道,切實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維護正常醫療秩序。
第五章 普法宣傳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全面落實普法責任制,堅持以人為本、突出重點,堅持分類指導、整體推進,堅持與時俱進、探索創新,努力構建法治宣傳教育長效機制,增強普法工作實效。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堅持以全員培訓為宗旨,以憲法、民法典以及衛生健康法律法規、醫療服務標準與規範等為主要內容,每年至少開展4次普法培訓活動。  醫療機構應當將法治教育納入各級幹部培訓計畫,組織開展好系統學習和培訓;領導班子全年至少開展2次集體學法活動,帶頭學習憲法法律和衛生健康法律法規。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將法治教育納入醫務人員崗前培訓、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以及在職培訓的重要內容,推動形成“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圍”。法律法規知識占各類業務培訓的比例不低於10%;從事法務工作的人員,每年學法時間不少於20學時。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積極開展大眾普法活動,通過印發宣傳冊頁、開設普法專欄、播放音視頻、開展線上普法、舉辦義診服務及“醫院開放日”等形式,大力宣傳衛生健康法律法規,引導社會公眾了解、理解、尊重、支持衛生健康行業,共同營造尊醫重衛、崇德尚法的良好環境。
第六章 組織保障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法治建設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揮單位黨組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核心作用,保障和推動法治建設的深入開展。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黨政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成立法治建設領導小組,加強對本機構法治建設的組織領導、研究部署、統籌推進、監督檢查和宣傳引導。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將法治建設納入本單位總體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與業務工作同部署、同推進、同考核;黨政會議每年至少研究2次法治建設工作。  
第三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強化法治建設工作保障,將法治建設所需經費納入單位預算,加強崗位設定及人員配備,為工作開展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和設施設備。  
第三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落實年終述法工作制度。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將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列入年終述職內容;其他領導幹部、中層骨幹要在年終述職時,對履行法治建設責任情況一併作出說明。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幹部職工學法用法情況及領導幹部述法評議情況的考核評估,將考評情況作為本單位選人用人、評優評先、績效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級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法治建設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將法治建設情況納入等級醫院評審、年度績效考核、大型公立醫院巡查等工作的指標體系,建立健全年終述法制度,將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醫療機構領導班子和中層領導幹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八條 各級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宣傳引導,密切跟蹤工作進展,總結提煉醫療機構法治建設的典型經驗,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推動醫療機構法治建設向縱深發展。  
第三十九條 各級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應當強化責任追究,對不按要求開展法治建設的醫療機構,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必要時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核而未落實、應當採納法治工作部門(或法律顧問)意見而未採納、應當由集體決策而未集體決策,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各級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檔案廢止

2023年11月22日,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印發《山東省醫療機構法治建設規範》,自2023年12月25日起施行。2021年2月1日起實施的《山東省醫療機構法治建設規範(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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