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辦法

《中醫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辦法》是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國務院關於建立全科醫生制度的指導意見》《關於建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醫學教育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檔案精神,深入推動中醫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和《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辦法(試行)》,制定的辦法。

2023年9月28日,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衛生健康委、教育部印發《中醫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醫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28日
  • 發布單位: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衛生健康委、教育部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國家中醫藥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 教育部關於印發中醫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辦法等檔案的通知
國中醫藥人教發〔202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委、教育廳(教委)、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教育局,中國中醫科學院,教育部直屬有關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國務院關於建立全科醫生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醫學教育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檔案精神,改革完善中醫醫師規範化培訓模式,突出中醫醫師規範化培訓特色,促進中醫專碩研究生培養與中醫醫師規範化培訓銜接,進一步提高中醫醫師規範化培訓質量,我們組織對《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辦法(試行)》《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標準(試行)》《中醫類別全科醫生規範化培養標準(試行)》進行了修訂,形成《中醫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辦法》《中醫醫師規範化培訓標準(2023版)》《中醫類別全科醫生規範化培訓標準(2023版)》,現印發給你們。請你們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修訂完善本地中醫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方案(辦法)等,按照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的原則,抓好修訂後的實施辦法和培訓標準的貫徹落實。
國家中醫藥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
教育部
2023年9月2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國務院關於建立全科醫生制度的指導意見》《關於建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醫學教育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檔案精神,深入推動中醫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以下簡稱“中醫規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和《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醫規培是中醫藥畢業後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醫臨床醫師隊伍建設的基礎環節。目標是為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培養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掌握紮實的中醫藥基礎理論、專業知識、臨床技能和必要的現代醫學知識與技術,能獨立、規範承擔常見病、多發病及某些疑難危重病證診療工作的合格中醫醫師,特別是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培養能夠勝任崗位要求的中醫全科醫生。
第三條 中醫規培對象為:
(一)擬從事中醫臨床醫療工作的中醫學類(含中西醫結合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
(二)已從事中醫臨床醫療工作並獲得執業醫師資格,需要接受培訓的人員;
(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訓的人員。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對全國中醫規培工作進行統籌管理,建立健全政策、制度與規範,制訂工作規劃與計畫,指導監督各地工作。
第五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中醫規培的組織實施和管理監督。會同相關部門,依據本地醫療衛生工作對中醫臨床醫師的培養需求和基地培訓能力,制訂年度培訓計畫,下達培訓任務,並在培訓名額分配上向中醫全科專業傾斜。
第六條 中醫規培基地是承擔中醫醫師規範化培訓的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中醫規培具體組織實施,落實培訓任務。中醫類別全科醫生規培基地可根據培訓需求選擇1-3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作為基層培養基地,共同完成中醫類別全科醫生培訓任務。
第七條 相關高等院校應將承擔中醫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訓任務的中醫規培基地建設納入學校發展整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落實學生管理主體責任,在教學條件建設、理論學習、師資培訓、經費投入等方面加大對基地的支持力度。中醫規培基地應配合相關高等院校做好中醫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訓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培訓基地
第八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根據培訓需求及各地的培訓能力,會同相關部門統籌規劃培訓基地布局。培訓基地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為三級甲等中醫醫院(含中西醫結合、少數民族醫醫院,下同);
(二)達到中醫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認定標準要求;
(三)經所在地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組建的專家委員會或其指定的行業組織、單位認定合格;
(四)醫院整體經營情況良好,有意願承擔中醫規培任務,能夠保障培訓對象在培期間相關待遇;
(五)設定中醫規培專職管理部門,按比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逐步建立中醫規培專門管理體系。
第九條 根據當地中醫醫療資源實際情況和培訓基地條件,培訓基地可將符合條件的其他三級中醫醫院、綜合醫院作為協同單位。協同單位數量原則上不超過1家,參與培訓的科室數量不超過4個,培訓時間不超過1年。
第十條 培訓基地應加強對協同單位的管理,將日常管理、理論學習、臨床培訓、師資培養、督導考核等工作納入基地工作計畫,整體推進實施。
第十一條 培訓基地實行動態管理。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委託中國醫師協會負責中醫規培日常管理和技術規範建設,對全國培訓基地進行評估。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培訓基地及其協同單位的管理、評估和督導。對評估不合格的培訓基地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者,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批准,取消培訓基地資格。
第十二條 培訓基地應加強師資隊伍建設與管理,建立健全師資隊伍遴選、考核、激勵機制,營造尊師重教的良好氛圍。
(一)培訓基地應遴選職業道德高尚、中醫理論紮實、中醫思維牢固、臨床經驗豐富、具有帶教能力和意願的臨床醫師作為帶教師資。其數量和質量應當滿足培訓要求。
(二)培訓基地應制定師資隊伍培訓與考核方案,加強師資培訓,定期對帶教醫師的帶教能力、教學任務完成情況等進行考核與評價。考核與評價結果作為醫師績效考核、評優評先、職稱晉升、職務和崗位聘任的重要指標。
(三)培訓基地對承擔帶教任務的各類師資給予專項補貼,統籌安排醫療科研任務,確保帶教師資有時間和精力從事培訓帶教活動。
第十三條 培訓基地應將培訓對象作為基地住院醫師隊伍的一部分,在確保醫療安全的前提下,為培訓對象創造更多的臨床實踐機會,不斷提升臨床診療能力。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建立黨(團)組織。應關心關愛培訓對象,落實必要的學習、生活和培訓條件。
第十四條 培訓基地應落實“兩個同等對待”(即面向社會招收的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培訓對象培訓合格當年在醫療衛生機構就業的,在招聘、派遣、落戶等方面,按當年應屆畢業生同等對待;對經住培合格的本科學歷臨床醫師,在人員招聘、職稱晉升、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方面,與臨床醫學、中醫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同等對待)。在中醫規培招收簡章、人事招聘簡章中體現“兩個同等對待”,並將落實情況作為醫院等級評審、公立醫院績效考核指標。
第十五條 培訓基地依法與面向社會招收的培訓對象簽訂勞動契約,明確培訓期間雙方權利義務。勞動契約到期後依法自動終止,培訓對象自主擇業。
第十六條 培訓對象應服從培訓基地管理,嚴格遵守相關法律和規章制度,完成培訓標準規定的培訓內容。培訓對象出現嚴重違反職業道德、醫療事故、不服從管理等問題,培訓基地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後,可責令其退出培訓。對涉嫌違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章 培訓實施
第十七條 中醫規培分為中醫專業和中醫全科專業,按照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的培訓標準分別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培訓時間為3年(不少於33個月),分為兩個階段實施。第一階段主要在中醫內科、中醫外科、中醫婦科、中醫兒科、針灸推拿、中醫骨傷、中醫眼科、中醫耳鼻咽喉科等學科科室輪轉培訓。第二階段根據培訓對象預期從事的專業選擇在相應的學科及相關科室培訓。培訓學科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規定。
第十九條 中醫規培以中醫思維培養和臨床技能培訓為重點,採取理論學習、病房培訓、門診培訓和跟師學習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一)理論學習。培訓基地應制定統一的理論學習計畫,採取集中學習、培訓對象自學、遠程培訓等多種方式進行,重點學習中醫藥經典與臨床套用、緊密結合臨床的中醫藥基礎理論、中醫臨床進展以及相關公共科目等內容。集中理論學習每月不少於1次,每次不少於2學時。
(二)病房培訓。培訓基地制定病房培訓計畫,由承擔培訓任務的輪轉科室具體組織實施。鼓勵培訓對象較多的基地建立由帶教老師、第一階段培訓對象、第二階段培訓對象、實習生等共同組成的培訓小組開展培訓工作。
(三)門診培訓。培訓基地制定門診培訓計畫,重點加強培訓對象中醫思維、門診接診和臨證能力培養。第一階段培訓對象以病房培訓為主時,跟隨帶教老師每周參加不少於1次門診培訓。第二階段培訓對象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並經培訓基地認證合格後,可獨立接診患者,培訓時間不少於2個月。培訓基地應開設一定數量的教學門診,規範組織培訓。
(四)跟師學習。培訓對象進入培訓基地後,即確定1名從事臨床工作8年以上、副主任醫師及以上職稱、具有一定學術水平和較好師德師風的醫師作為師承指導老師(以下簡稱師承老師)進行跟師學習。師承老師數量不能滿足條件的基地可選擇少數中醫思維突出、具有一定學術水平和較好師德師風的主治醫師,經基地考核遴選認定後作為師承老師。跟師學習每周不少於半天,應及時撰寫跟師心得、臨床醫案。培訓對象培訓期間師承指導老師不得超過3名。
第二十條 培訓基地應加強臨床實訓中心建設與管理,健全規章制度,建強帶教師資隊伍,完善實訓課程體系,完成模擬技能培訓、模組化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培訓基地應建立健全配套機制,細化培訓組織實施的相關制度,健全組織領導架構,壓實相關職能部門、培訓科室及帶教老師責任。
第五章 培訓考核
第二十二條 培訓考核包括過程考核、師承考核和結業考核。過程考核、師承考核合格並獲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方能參加結業考核。
第二十三條 過程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出科考核、模組考核。
(一)日常考核包括醫德醫風、出勤情況、臨床實踐能力、培訓指標完成情況和參加理論學習情況,由培訓輪轉科室負責。應在出科考核前完成。
(二)出科考核依據培訓標準,考核本專業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由培訓科室、培訓基地共同組織實施。應在出科前3天內完成。
(三)模組考核包括中醫經典理論、中藥方劑知識、接診能力、中醫特色技能、西醫基本技能(含急救)等,由培訓基地組織實施。所有模組考核應在培訓對象進入第二階段培訓前完成。
第二十四條 師承考核是對培訓對象跟師學習過程的綜合評價,包括臨床跟師考勤、跟師心得、典型醫案總結和指導老師臨床經驗總結。師承考核由培訓基地負責組織實施,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對考核結果進行覆核。應在結業考核前完成。
第二十五條 結業考核包括理論考核和臨床實踐能力考核,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有關行業組織、單位,按照《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考核實施辦法(試行)》組織實施。應在每年的6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六條 通過結業考核的培訓對象,頒發統一制式的《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證書樣式及編號規則按照《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執行,專業代碼附後)。《合格證書》全國範圍內有效。
未通過結業理論考核、臨床實踐能力考核或其中任一項者,可申請參加次年結業考核。3年內未通過結業考核者,如再次申請結業考核,需重新參加培訓,培訓相關費用由個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實行培訓信息登記管理制度。信息登記與管理納入國家中醫醫師規範化培訓信息管理系統,逐步實現培訓招收、培訓組織與實施、監測評估、培訓考核等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培訓基地和培訓對象應及時、準確地將招錄信息、培訓過程、培訓內容等錄入信息管理系統,作為參加培訓結業考核和合格證書發放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培訓保障
第二十八條 實行政府投入、基地自籌、社會支持的多元化投入機制。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加大省級財政投入,改善培訓基地條件,保障培訓對象生活待遇。鼓勵有條件的地市級政府設立專項資金支持中醫規培工作。
第三十條 培訓基地應加大經費投入力度,統籌使用中央和地方補助經費,按照有關規定保障培訓對象待遇。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少數民族醫類專業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細則及培訓標準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軍隊系統中醫醫師規範化培訓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照《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辦法(試行)》執行。2014年12月1日印發的《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附:中醫醫師規範化培訓專業代碼
中醫醫師規範化培訓專業代碼
類 別
對應專業
專業代碼
中醫
中醫學類專業(含中醫學、針灸推拿學、中醫養生學、中醫康復學、中醫兒科學、中醫骨傷科學)
3501
中西醫結合(中西醫臨床醫學)
3502
藏醫學
3503
蒙醫學
3504
維醫學
3505
壯醫學
3506
傣醫學
3507
哈醫學
3508
其他少數民族醫學
3509
中醫全科
中醫學類專業(含中醫學、針灸推拿學、中醫養生學、中醫康復學、中醫兒科學、中醫骨傷科學)
3601
中西醫結合(中西醫臨床醫學)
3602
藏醫學
3603
蒙醫學
3604
維醫學
3605
壯醫學
3606
傣醫學
3607
哈醫學
3608
其他少數民族醫學
3609

內容解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和全國中醫藥大會精神,改革完善中醫醫師規範化培訓模式,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開展了中醫醫師規範化培訓(以下簡稱“中醫規培”)實施辦法及培訓標準修訂工作,並聯合教育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印發了新修訂的中醫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辦法和培訓標準,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及過程
2014年,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會同教育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印發了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辦法(試行)、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標準(試行)、中醫類別全科醫生規範化培養標準(試行)等政策檔案。經過近年來的實踐,中醫規培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隨著招收規模的逐步擴大,出現了中醫思維培養、中醫臨床實踐技能培訓不足,中醫特色不突出等問題,影響培訓質量。
為解決中醫規培中存在的問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開展了中醫規培系統評估,系統研究分析中醫規培存在問題及原因,提出相關改革措施。在前期研究和系統評估基礎上,開展問卷調查、現場調研,聽取培訓基地管理人員、帶教師資和培訓對象的意見建議,並廣泛徵求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教育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相關部門意見建議,多次召開專家會進行研究論證、修改完善。
二、修訂原則
一是堅持問題導向、需求導向。遵循中醫藥人才成長規律,突出中醫特色,完善培訓模式,著力提升培訓對象中醫思維和中醫臨床能力。
二是堅持系統性、連續性。在原辦法和標準基礎上,牢牢把握規培基本定位,以部分內容調整修改為主,著力解決實踐中存在的相關問題。
三是堅持統籌兼顧。統籌考慮並軌中醫專碩研究生、中醫規培學員培養培訓的現實需求,兼顧研究生科研課題、畢業論文、導師教學等,調整最佳化培訓輪轉科室和時間。
三、實施辦法和培訓標準主要修訂內容
針對培訓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組織專家在實施辦法和培訓標準修訂方面提出了相關解決措施,主要修訂內容有:
(一)針對中醫特色不突出、中醫思維培訓弱化的問題。一是對各培訓科室均增加了中醫理論學習培訓要求,要求培訓對象掌握科室常見病理論體系、病因病機、常用方劑使用等基本知識。二是強化門診培訓,在部分科室培訓中增加單獨的門診培訓時間,強化跟診、試診、主診訓練,突出中醫思維培養和鍛鍊,並要求培訓基地開設一定數量的教學門診。三是強化跟師學習,要求培訓對象每周參加跟師學習,收集整理跟師的臨床醫案,撰寫跟師心得或學習中醫典籍體會等,細化跟師學習相關要求。四是增設了中醫經典理論、中藥方劑知識、接診能力等模組考核,要求進入第二階段培訓前必須完成相應模組考核,夯實經典理論和實踐基礎。
(二)針對中醫臨床技能培訓不夠的問題。主要從強化臨床實訓中心實踐技能培訓、嚴格輪轉科室實踐技能培訓和操作次數、增加中醫特色臨床技能模組考核等方面,加強培訓對象中醫臨床技能培訓。一是在實施辦法中明確規定,中醫規培基地臨床實訓中心負責培訓對象臨床技能模擬培訓,基地要加強臨床實訓中心建設,完善實訓課程體系,提升實訓能力。二是在培訓標準中,進一步明確各科室培訓對象需要掌握的實踐技能,並對實踐技能操作次數等提出明確要求。
(三)針對輪轉科室過多的問題。一是減少第一階段培訓時間,對輪轉科室數量和輪轉時間進行了最佳化調整。二是增加第二階段培訓時間,減少與擬從事專業聯繫不緊密的科室培訓,便於培訓對象、並軌中醫專碩研究生進行相關科室培訓,提升診療能力。
(四)針對師資隊伍能力水平不夠的問題。一是在帶教師資條件上,進一步細化帶教師資能力水平要求,明確從事臨床工作8年以上、副主任醫師及以上職稱、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中醫醫師才可作為師承指導老師。二是在師資隊伍建設上,明確培訓基地要制定師資隊伍培訓與考核方案,定期對帶教醫師的帶教能力、教學任務等進行考核與評價,將帶教師資考核與評價結果作為帶教醫師績效考核、評優評先等重要指標,壓實帶教師資帶教責任。三是在帶教激勵方面,要求基地對承擔帶教任務的各類師資給予專項補貼,適當減少醫療科研任務,確保帶教師資有時間和精力從事教學活動。
(五)針對過程管理和考核不嚴格的問題。一是嚴格過程考核中日常考核、出科考核、模組考核標準,委託中國醫師協會組織建立出科考核題庫,明確出科考核時間、內容和形式。二是強化考核組織管理,日常考核、出科考核由培訓科室負責,模組考核、師承考核由基地負責,明確考核責任,強化基地督促檢查,避免過程考核走過場。三是健全國家中醫規培管理信息平台功能,完善信息平台過程管理模組,實行全員全程信息化管理,實時記錄培訓過程,提升過程管理實效。
(六)針對中醫專碩和中醫規培銜接的問題。在培訓時間安排上,第二階段減少輪轉科室數量,增加專科培訓時間,有利於並軌中醫專碩跟隨導師開展臨床學習和科學研究。在師承指導老師選擇上,規定培訓對象可以選擇不超過3名師承指導老師,便於研究生和碩導不在同一培訓基地時,師承指導老師協助研究生導師指導管理研究生培訓。
(七)針對基地培訓能力不足的問題。在管理層面,實行培訓基地動態管理,明確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定期對中醫規培基地進行評估督導,對達不到培訓標準要求或培訓質量難以保證的基地,減少招收計畫,直至取消基地資格。在基地培訓能力建設方面,將積極爭取相關經費支持,改善基地教學條件,提升基地培訓能力。同時,特別對有關高校提出要求,要將承擔中醫專碩研究生培訓任務的基地建設納入學校發展整體規劃,落實學生管理主體責任,在教學條件建設、理論學習、師資培訓、經費投入等方面加大對規培基地的支持力度。
四、修訂後的基本情況
(一)中醫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辦法。
修訂後的實施辦法分為總則、組織管理、培訓基地、培訓實施、培訓考核、培訓保障和附則7章、33條。
總則方面,共3條,明確實施中醫規培的總體要求、培訓目標及培訓對象範圍。
組織管理方面,共4條,明確了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培訓基地的責任,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統籌負責培訓基地管理、培訓任務下達、培訓評估督導等工作,培訓基地負責培訓的具體組織實施,落實培訓任務。
培訓基地方面,共9條,明確培訓基地基本條件,在達到中醫規培基地認定標準基礎上,要保障培訓對象相關待遇,設定中醫規培專職管理部門,按比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和協同單位管理。對達不到培訓標準要求或培訓質量難以保證的基地,取消基地資格。增加了培訓對象培訓期間需要履行的相關義務及違規處理辦法。
培訓實施方面,共5條,明確了中醫規培分兩階段進行,採取理論學習、病房培訓、門診培訓和跟師學習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強化了基地臨床實訓中心在臨床實踐訓練中的責任。
培訓考核方面,共6條,明確了培訓考核的形式、內容和要求,過程考核中增加模組考核,要求培訓基地分年度開展模組考核,培訓對象進入二階段培訓前應當完成所有模組考核。
培訓保障方面,共3條,明確了培訓投入機制,要求各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培訓基地應加大經費投入,統籌使用好培訓經費,保障培訓對象待遇。
附則方面,共3條,明確少數民族醫類專業醫師和軍隊系統中醫醫師規範化培訓有關要求。
(二)中醫醫師規範化培訓標準。
修訂後的培訓標準主要在培訓輪轉科室及時間、門診培訓、臨床實踐能力培訓等方面作了調整,增加疫病防治、中藥方劑及辨識等培訓內容,強化了門診和病房培訓期間常用方劑、病種數量、實踐操作要求。
在培訓時間方面,修訂後的培訓標準仍為33個月,第一階段21個月、第二階段12個月,縮短通科輪轉時間、減少輪轉科室數量,增加了第二階段培訓時間。
在培訓內容方面,增加了門診培訓內容,在明確每周不少於1次門診培訓基礎上,對部分科室(中醫眼科及耳鼻喉科等)明確只開展門診培訓。強化臨床技能實訓中心培訓職能,由基地臨床實訓中心負責培訓對象的臨床技能實訓培訓。
在培訓考核方面,過程考核中除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外,增加模組考核,強化中醫理論和中醫臨床技能培訓。
在培訓實施方面,進一步落實屬地化管理職責,強化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對培訓基地及其協同單位、基層實踐基地的管理、督導和評估,對基地實行動態管理。
在過程管理方面,突出信息化管理手段,健全國家中醫規培管理信息平台,完善過程管理系統,實現培訓信息實時記錄,提升過程管理實效性。
(三)中醫全科醫生規範化培訓標準。
中醫全科專業培訓在組織實施、過程管理、培訓考核等方面要求與中醫專業基本一致。在第一階段即臨床培訓階段,考慮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中醫全科醫生執業能力的需求,增加全科醫學科培訓,幫助培訓對象建立全科醫學思維;根據老齡化現狀和需求,增加老年病科培訓內容。在第二階段基層實踐基地培訓上,增加中醫適宜技術培訓,體現中醫全科培訓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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