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學習中醫管理辦法

《重慶市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學習中醫管理辦法(試行)》是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印發重慶市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學習中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渝衛發〔2023〕16號
各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委,兩江新區社發局,高新區公共服務局,萬盛經開區衛生健康局,各委屬(代管)單位,陸軍軍醫大學各附屬醫院,陸軍第九五八醫院,武警重慶市總隊醫院,大型企事業單位職工醫院: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第一批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化藥及生物製品)》(國衛辦558號文)等檔案精神,提高西醫臨床醫師中醫藥理論素養和業務技能,規範中醫藥服務標準和質量,更好地為民眾健康服務,市衛生健康委研究制定了《重慶市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學習中醫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試行)》),現將《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3年5月31日

檔案全文

重慶市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學習中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重慶市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學習中醫(以下簡稱西學中)的管理,規範培訓及執業相關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重慶市中醫藥條例》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含臨床、口腔類別執業醫師,不含公衛類別執業醫師及獲得短期行醫許可證的港澳台醫師、外國醫師),參加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衛生健康委”)組織的中醫藥知識培訓並考核合格後,通過相關程式登記授權,經執業註冊在執業活動中開具中藥飲片處方,適用於本辦法。
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取得中成藥處方權按照國家及重慶市有關規定執行,不在本辦法適用範圍。
第三條    堅持“寬進嚴出”的原則,鼓勵非中醫類別醫師系統學習中醫藥知識,提升我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中醫藥服務整體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確定培訓基地,評估培訓質量,統一組織考核。
設定西學中管理事務辦公室在重慶市衛生服務中心,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培訓基地接受市衛生健康委監督指導,具體做好學員招收、培訓實施和培訓人員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建立本地區西學中登記制度,登記信息包含醫師的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等,並加強相關人員的管理。
第七條    各醫療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中醫藥知識培訓,加強對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開具中藥飲片處方等的管理,審慎評估並授權醫師開具中藥飲片處方。
第三章    培訓基地 
第八條    全市建立西學中培訓基地,承擔西學中培養的主體責任,市衛生健康委根據培訓需求及各地培訓能力,統籌規劃培訓基地數量,每個培訓基地應包括1個主培訓基地和至少1個聯合培訓基地,申報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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