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精神科醫師轉崗培訓管理工作辦法(試行)》是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中共重慶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專項小組關於加強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的通知》等相關檔案精神,規範重慶市精神科醫師轉崗培訓臨床實習基地,強化精神科醫師轉崗培訓工作,保證培訓質量,結合重慶實際制訂的辦法。
2023年2月9日,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重慶市精神科醫師轉崗培訓管理工作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精神科醫師轉崗培訓管理工作辦法
- 發布單位: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委,兩江新區社發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公共服務局,萬盛經開區衛生健康局,重醫附一院、重醫附屬大學城醫院、市精神衛生中心: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中共重慶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專項小組關於加強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的通知》等相關檔案精神,規範我市精神科醫師轉崗培訓臨床實習基地,強化精神科醫師轉崗培訓工作,保證培訓質量,結合我市實際,現將《重慶市精神科醫師轉崗培訓管理工作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3年2月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中共重慶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專項小組關於加強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的通知》等相關檔案精神,規範重慶市精神科醫師轉崗培訓臨床實習基地,強化精神科醫師轉崗培訓工作,保證培訓質量,結合重慶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轉崗培訓精神科醫師是精神衛生醫療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目的是以崗位勝任力為導向,為醫療機構培養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紮實的精神科理論知識與基本技能,具備獨立勝任精神科工作能力的精神科臨床醫師。
第三條 各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將精神科醫師轉崗培訓作為加強精神衛生工作的重要抓手,認真組織動員,做好人員遴選。到2025年,要求各區縣(自治縣)每十萬常住人口精神科執業(助理)醫師數量達到6名的標準。對人員配備不達標的,將其納入年度對區縣的目標考核、對醫療機構重點專科(學科)立項的重要參考指標。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全市精神科醫師轉崗培訓工作由市衛生健康委統籌管理。各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人員報名、審核、執業範圍加注等工作,組織轄區臨床實習基地和社區實習基地學員考勤、追蹤人員執業情況,梳理問題並提出建議。市級精防機構(市精衛中心)負責轉崗培訓工作的具體實施,在市衛生健康委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專家制定培訓大綱、培訓課件、實習具體內容等,負責理論授課、實習、督導、專家評審等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各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各有關單位要加強精神科醫師轉崗培訓組織領導,安排至少1名專人負責日常事務。
第三章 培訓對象
第五條 熱愛精神衛生和心理健康服務事業,(擬)在醫療機構精神科或心理科從業但執業範圍為非精神衛生專業的臨床醫師。在開展各區縣(自治縣)培訓需求調查的基礎上,由各級醫療機構推薦,參培學員名單由所屬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推薦上報,市衛生健康委篩選確定,優先安排目前正在醫療機構從事精神衛生專業工作而無精神科執業資質的執業(助理)醫師參加培訓。培訓人員符合以下條件:
(一)高等院校臨床醫學類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並註冊(含中醫類);
(三)年齡45歲及以下。
第四章 師資管理
第六條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建立轉崗培訓師資隊伍的日常考核機制,實施動態考核和管理,每2年對專家庫更新一次。師資隊伍(專家庫)秘書處設在市級精防機構(市精衛中心),負責日常事務的協調組織。臨床實習基地帶教師資由臨床實習基地指定,要求必須是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精神專科醫師擔任;社區實習基地帶教師資由3年以上社區精神衛生工作經驗的精防醫師擔任;市級精防機構(市精衛中心)負責臨床實習基地的師資動態考核,實習基地負責社區實習基地師資動態考核,每年考核一次,2年內兩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再從事帶教工作。
第五章 培訓實施
第七條 培訓分集中理論培訓、臨床培訓和社區實習三個階段。集中理論培訓時間不少於160學時,由理論培訓實習基地組織實施。臨床培訓期間,原則上需培訓11個月,培訓對象進入培訓基地,鞏固專業理論知識,併到相應科室進行臨床實踐。社區實習基地由臨床培訓基地指定(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鄉鎮衛生院)。
第六章 培訓基地
第八條 培訓基地分為理論培訓基地和臨床培訓基地(含社區實習基地),理論培訓基地負責統籌協調各階段培訓工作,制定教學計畫、組建師資隊伍、落實教學任務、開展師資評價和學員考試,合理使用培訓經費,落實後勤保障措施。臨床培訓基地是承擔精神科醫師轉崗培訓的醫療機構,負責按照培訓大綱和培訓具體內容要求制定科室輪轉實習計畫、實施輪轉出科考核,每月報送學員考勤表至市精防辦。市衛生健康委根據培訓需求及各基地培訓能力,堅持以高質量建設基地的思路,嚴格控制基地數量,實行優勝劣汰制,每兩年對基地進行複評一次。
第七章 培訓考核
第九條 培訓考核包括過程考核和結業考核,過程考核由培訓基地獨立組織實施,結業考核由市級精防機構(市精衛中心)根據培訓大綱要求,制定學員考試方案,明確考試形式及內容組織理論實習基地交叉考核。對考試合格的學員,由市衛生健康委頒發精神科醫師轉崗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條 培訓考核不合格者,第二年、第三年可各申請補考一次,經費由項目經費承擔,若補考仍然不合格者,視為取消培訓資格。
第八章 執業註冊
第十一條 對通過精神科醫師轉崗培訓考核的培訓對象,市衛生健康委頒發統一制式的《精神科醫師轉崗培訓合格證書》,各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醫師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衛醫發〔2001〕169號)、《關於精神病科從業醫生執業註冊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4〕605號)要求,積極引導符合條件的學員執業範圍變更或增加執業範圍,培訓對象為中醫類別醫師的,按照《關於中醫類別醫師從事精神障礙疾病診斷與治療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中醫藥辦醫政發〔2015〕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在培訓結束後一年內完成。擬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及鄉鎮衛生院加注或變更執業範圍為精神科,但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鄉鎮衛生院未設定心理門診的,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給予支持,依照相關規定應先行增設相應診療科目。對符合增加註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範圍學員,未在規定時間完成增加註冊的,減少或者取消該區縣的精神科醫師轉崗培訓名額。
第九章 執業後日常管理
第十二條 市衛生健康委組織專家(專家庫成員)擬定日常考核內容和實施方案,每年對轉崗培訓合格並執業加注精神科執業範圍的醫師進行一次理論和實踐考核,其中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者或兩年內未實際從事精神科臨床工作的,取消精神科加注資格,且不得再參加轉崗培訓。連續兩年考核合格後納入執業(助理)醫師日常考核管理。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條 精神科醫師轉崗培訓工作經費由中央專項經費和市級專項經費列支,用於轉崗培訓實施過程中所需的經費,主要包括培訓人員、師資建設等所需經費。
第十四條 精神科醫師轉崗培訓實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五條 資金分配、使用管理原則:
(一)科學安排,合理配置。嚴格按照實際需要,科學合理規劃和安排預算。
(二)權責明確,規範管理。專項資金管理各方權責明確,各負其責,協力加強專項資金管理。
(三)專賬管理,詳細核算。培訓基地須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合理規劃預算,建立財政補助資金專帳,加快執行進度,確保專款專用、資金安全、合規、有效使用。
第十六條 培訓基地須按月向培訓對象發放生活補助。
第十七條 培訓對象在規定的培訓期限內未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其培訓順延期間不享受任何補助,兩次補考不合格的培訓對象,必須全額退回生活補助。
第十八條 若培訓對象因個人原因,中途退培,必須全額退回生活補助。對拒不退還資金者,將計入個人誠信檔案。退回經費由原渠道退返至相應經費賬目。
第十九條 培訓對象退回的經費由市衛生健康委統一清算。
第二十條 完善配套措施,保障參培人員在轉崗培訓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