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中醫藥條例

《重慶市中醫藥條例》將具有中醫療效和成本優勢的中醫醫療服務項目納入醫保的規定,對國家發布的中醫優勢病種,明確提出實現中西醫同病同效同價。

2022年3月1日,《重慶市中醫藥條例》正式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中醫藥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 地區:重慶市
  • 目的:實現中西醫同病同效同價
公告通知,內容全文,修訂信息,內容解讀,

公告通知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五屆〕第155號
《重慶市中醫藥條例》已於2021年11月25日經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1月25日

內容全文

重慶市中醫藥條例
(2021年11月25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中醫藥服務與規範
第三章 中藥保護與發展
第四章 中醫藥傳承與創新
第五章 中醫藥支持與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本市中醫藥事業發展,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中醫藥醫療、預防、保健、康復、教育、科研、產業、文化、對外交流以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遵循中醫藥自身規律,傳承精華、守正創新,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促進中醫藥理論和實踐的發展。堅持中西醫並重,支持中西醫相互補充、協調發展。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體系、服務體系和保障體系,將中醫藥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和產業高質量發展。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中醫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制定和指導落實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中醫藥發展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為轄區內中醫藥的推廣、套用提供支持,發揮中醫藥在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中的作用。
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中醫藥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中醫藥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推動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發揮在技術諮詢、學術交流等方面的作用,引導和督促成員依法開展活動。
第七條 本市弘揚中醫藥文化,普及中醫藥知識,營造關心、支持中醫藥事業發展的社會氛圍。
每年10月22日“世界傳統醫藥日”為本市中醫藥文化宣傳日。
第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在中醫藥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市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中醫藥服務與規範
第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服務體系建設,在醫療機構設定規劃、土地開發利用、醫療設備配置中最佳化、完善中醫醫院布局,扶持有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的醫療機構發展,為公民獲得中醫藥服務提供保障。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不得擅自合併、撤銷,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確需合併、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的,應當徵求上一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舉辦規模適宜的現代化綜合性中醫醫院。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舉辦的中醫醫院應當逐步達到二級甲等以上水平,市、區人民政府舉辦的中醫醫院應當逐步達到三級醫院水平。
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應當健全中西醫協同工作機制,設定中醫藥科室和一定比例的中醫病床,配備中醫醫師、中藥師。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應當設定中醫綜合服務區,合理配備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中醫藥設備設施配置,對其從業人員定期開展技術培訓,增強中醫藥服務能力。
第十一條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依法舉辦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捐贈、投資等方式參與中醫藥事業發展,滿足人民民眾多層次、多元化的醫療服務需求。
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醫療保障定點、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審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同等待遇。
第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整合中西醫資源,推廣套用中醫藥適宜技術,支持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建立中西醫聯合會診制度,促進中西醫融合發展。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以中醫藥服務為主,充分利用中醫藥技術方法和現代科學技術,提高急危重症、疑難複雜疾病和中醫優勢病種的診療服務能力,與綜合醫院共同承擔社會醫療、急診急救、疾病預防、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為社會提供多元化服務。
第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中醫醫院牽頭組建分區域、分層次的醫療聯合體,推行分級診療制度。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舉辦的中醫醫院應當加強對本區域基層醫療機構中醫藥服務的指導,提升基層醫療機構綜合醫療水平和中醫藥服務能力。
第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發展中醫治未病、中醫特色康復和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
政府舉辦的二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應當設定治未病科、老年病科、康復科,開展相應的中醫藥服務。
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居民提供中醫健康監測、中醫藥諮詢評估、中醫養生調理、隨訪管理等治未病服務。
支持中醫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合作開展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
第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服務納入本市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將適宜的中醫藥服務項目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鼓勵家庭醫生提供中醫治未病簽約服務。
醫療機構提供疾病預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院前急救等公共衛生服務,應當合理配置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採用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
第十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發揮中醫藥在傳染病防治和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中的作用,加強中醫藥應急物資、設施設備、技術和人才資源儲備。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研究制定防治方案,選派中醫藥人員參與醫學救援;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按照市中醫藥主管部門發布的固定處方,可以預先調劑或者集中代煎預防性中藥。
第十七條 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快中醫藥數據體系建設,建立跨醫療機構中西醫協作的數據共享交換機制。支持發展網際網路中醫醫院。
支持中醫醫療機構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形成中醫智慧醫療服務網路,促進中醫藥優質資源普及和共享,提升中醫醫療服務質量和效率。
中醫醫院應當將中醫藥信息化建設列入醫院建設規劃,建立以電子病歷、電子處方為核心的基礎資料庫,開展遠程醫療、移動醫療、智慧醫療等線上線下一體化服務。
第十八條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醫療機構管理有關規定分類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根據審批或者備案範圍開展診療活動,加強對依法執業、醫療質量、醫療安全的管理。
第十九條 中醫診所申請備案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有效,實際設定情況應當與《中醫診所備案證》記載事項相一致,其名稱、地址、診療範圍、人員配備情況等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關報送變化情況。
區縣(自治縣)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自中醫診所備案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現場核查,核實其提交備案的情況與實際情況是否一致,並定期開展現場監督檢查,建立不良執業行為記錄製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第二十條 中醫診所應當遵守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範,保障醫療安全。
中醫診所應當將《中醫診所備案證》、診療範圍、醫療衛生人員信息及其資質情況等公示於明顯位置,並按照備案的名稱懸掛牌匾、標識。
中醫診所醫務人員上崗工作時,應當佩帶載有本診所名稱、本人姓名、職務、職稱等真實執業信息的標牌。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通過購買、租借等非法手段獲取《中醫診所備案證》開展中醫診療活動。
中醫診所不得出賣、轉讓、出租、出借《中醫診所備案證》。
第二十二條 具有規定學歷,經認定或者考試取得執業資格的中醫醫師,可以在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婦幼保健機構等醫療機構的中醫科、中西醫結合科或者其他臨床科室按照註冊的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和進修;經培訓並考核合格後,在執業活動中可以採用與其專業相關的西醫藥技術方法開展診療活動,需要套用特殊準入的現代醫學診療技術和方法的,應當符合醫療技術管理規範的資質要求。
鼓勵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和婦幼保健機構在非中醫類別臨床科室配備中醫醫師。
第二十三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市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後,可以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
市、區縣(自治縣)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對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考核報名資料真實性、醫學淵源、中醫藥技術方法獨特性、安全性和醫學倫理等進行審核。
第二十四條 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西醫醫師中醫藥知識培訓考核制度,西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培訓並考核合格後,在執業活動中可以採用與其專業相關的中醫藥技術方法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或者民政部門申請登記。
中醫養生保健機構不得使用“中醫醫療”“中醫治療”等含有醫療性質可能誤導消費者的名稱;登記部門核定服務範圍時應當登記為“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非醫療)”。
前款所述經註冊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從事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時,不得開展診療活動,不得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
第三章 中藥保護與發展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市中藥材資源保護利用,組織有關部門對本市中藥材資源進行定期普查和動態監測,發展現代中藥流通體系,促進中藥產業轉型升級。
第二十七條 鼓勵發展中藥材規範化、生態化種植養殖。中藥材種植養殖過程中,嚴格農藥、肥料、植物生長調節劑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管理,禁止使用劇毒、高毒農藥,支持中藥材良種繁育,提升中藥材質量。
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應當支持本行政區域道地中藥材品種選育和生產,推進渝產中藥材規範化種植養殖,支持中藥材生產基地建設,培育和保護渝產中藥材知名品牌,推動渝產中藥材品種申報國家地理標誌。
第二十八條 林業、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強藥用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支持依法開展珍貴、瀕危藥用野生動植物的保護、繁育及其相關研究,發展藥用野生動植物人工種植養殖。
將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作為藥品經營和利用的,應當遵守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九條 經濟信息、農業農村、商務、藥品監督管理、中醫藥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加強中藥質量監管,健全種植養殖、生產、流通、使用全流程可追溯監管體系,保障質量安全。
第三十條 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藥品管理的相關法律規定,建立並落實進貨查驗、購銷、倉儲、保管等相關制度,確保中藥產品全程可追溯。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中藥藥事管理制度,加強對中藥飲片、醫療機構中藥製劑質量管理,建立中藥飲片處方專項點評制度,保障安全、合理用藥。
鼓勵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行業協會建立中藥信息化追溯體系。
第三十一條 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地方中藥飲片炮製規範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情況及時修改完善,進一步提高中藥飲片質量管理水平。制定或者修改地方中藥飲片炮製規範應當徵求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意見。
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支持搶救、挖掘、整理老藥工和名老中藥專家的傳統中藥炮製技術。
支持套用傳統工藝炮製中藥飲片,鼓勵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對中藥飲片炮製技術及炮製品質量評價開展研究。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根據本機構醫師處方的需要,在本機構內炮製、使用市場上沒有供應的中藥飲片,應當具備與之相適應的條件、設施、人員和質檢制度,並向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通過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醫療機構應當遵守中藥飲片炮製的有關規定,對其炮製的中藥飲片的質量負責,保證藥品安全。
中藥飲片應當按照國家藥品標準炮製;國家藥品標準沒有規定的,應當符合地方中藥飲片炮製規範。
第三十三條 鼓勵醫療機構依據本醫療機構名中醫經驗方,結合臨床用藥需要,配製和使用中藥製劑。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配製中藥製劑安全性、有效性的再評價以及監督管理,對配製中藥製劑的質量和臨床使用負責。
醫療機構申請配製處方來源於市級及以上級別名中醫經驗方的中藥製劑品種,實行優先審評審批,僅用傳統工藝配製的中藥製劑品種實行備案管理。
市中醫藥主管部門和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推動中藥製劑使用和二次開發,支持以中藥製劑為基礎的中藥新藥研發。
第三十四條 以下情形不納入醫療機構中藥製劑管理範圍:
(一)中藥加工成細粉,臨用時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藥傳統基質調配外用,在醫療機構內由醫務人員調配使用;
(二)鮮藥榨汁;
(三)受患者委託,醫療機構按照醫師為該患者開具的處方(一人一方)套用中藥傳統工藝加工而成的中藥製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不作為醫療機構中藥製劑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經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醫療機構配製的中藥製劑可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
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調劑使用的中藥製劑可以按照品種批准,同時應當簡化批准手續並加強對醫療機構配製、使用的中藥製劑質量的監督檢查。
對臨床急需且市場短缺的中藥製劑,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會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從醫療機構臨床使用五年以上、療效確切、安全穩定、無嚴重不良反應的醫療機構中藥製劑中遴選確定可調劑的品種目錄,並確定在全市醫療機構中的使用單位。
配製中藥製劑的醫療機構應當對調劑使用中藥製劑的醫療機構開展指導和培訓,確保合理使用;運輸、儲存醫療機構配製的中藥製劑,應當符合相關規定,確保質量安全。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中藥製劑品種的不良反應監測,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提供或者委託中藥飲片生產經營企業提供中藥飲片調劑、煎煮、配送服務的,應當加強對調劑、煎煮、配送服務的全流程監管,並對質量負責。
提供中藥飲片煎煮服務的,應當具備相應條件,遵守相關技術規範,建立煎煮全過程記錄製度和質量跟蹤、追溯、監控體系。
提供中藥配送服務的,應當具備開展中藥配送的物流條件,配備專人負責配送,做好配送過程記錄。
醫療機構委託提供調劑、煎煮、配送服務的具體規範由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會同市藥品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本地中醫藥資源優勢,支持開展中醫藥保健品、藥食(膳)、藥浴等產品研究開發,推動中醫藥與養生保健、養老、旅遊、文化等產業融合發展。
第四章 中醫藥傳承與創新
第三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名中醫評選、激勵機制,定期開展名中醫評選工作。
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整理研究及傳承國醫大師、名中醫、老藥工和本地中醫藥學術流派的經驗和技藝,支持其建立傳承工作室,在基層醫療機構設立分站,培養傳承人。
第三十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傳統醫藥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將具有巴渝特色的傳統中醫藥技藝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予以保護,並加以有效利用。
市、區縣(自治縣)文化旅遊部門應當全面了解傳統醫藥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建立傳統醫藥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資料庫。
市、區縣(自治縣)文化旅遊部門開展傳統醫藥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應當徵求本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意見。
第四十條 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挖掘整理並妥善保護瀕臨失傳的中醫藥古籍文獻、經典名方、民間驗方秘方、中醫特色診療方法和技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機構等對其進行整理研究和開發利用。
鼓勵社會各界捐獻有科學研究和臨床套用價值的中醫藥古籍文獻、經典名方、民間驗方秘方、中醫特色診療方法和技術。
第四十一條 市教育行政、市中醫藥主管等部門應當按照中醫藥事業發展的需要,完善中醫藥教育體系,重點發展中醫藥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支持中醫藥重點院校和重點學科建設。
中醫藥高等教育應當最佳化學科專業結構和人才培養方案,強化中醫藥專業主體地位,鼓勵西醫學生學習中醫藥。臨床醫學類專業應當將中醫課程列入必修課,提高臨床類別醫師中醫藥知識和技能水平。
支持發展中醫藥職業教育,培養中醫康復、護理、養生保健、健康管理等技術技能人才,以及中藥材種植、中藥炮製等中藥特色技術人才。
第四十二條 中醫藥高等院校(系)應當加強對臨床教學基地的管理,強化臨床教學職能,其附屬醫院應當設立覆蓋主要臨床科室的教學門診和教學病床。
中醫醫院根據院校雙方協定掛牌成為高等院校附屬中醫醫院,應當徵求市中醫藥主管部門和市教育行政部門意見。
第四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中醫藥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師承教育融入中醫藥院校教育、畢業後教育和繼續教育。支持有豐富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師承教育,在執業、業務活動中帶徒授業,培養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
參加中醫藥師承教育的指導老師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有師承帶教補助,在同等條件下享有職位晉升、職稱評聘、中醫藥榮譽稱號評選等方面的優先權利。
參加市級以上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工作的繼承人,經考核合格,符合職稱評聘有關規定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評審高一級職稱。
第四十四條 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繼續教育應當以中醫藥內容為主,所在機構應當為其接受繼續教育創造條件。臨床、口腔、公共衛生類別醫生應當接受必要的中醫藥繼續教育。
第四十五條 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完善中西醫結合人才培養政策措施,培養高層次中西醫結合人才和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的基層全科醫生,支持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和高等院校開展中西醫結合系統培訓。
市、區縣(自治縣)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將中醫藥知識納入西醫醫師、鄉村醫生教育培訓內容,促使其掌握必要的中醫藥理論知識和實踐技能。
第四十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醫藥學術學科帶頭人、多學科交叉人才的培養,支持高層次創新團隊建設。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到縣級以下醫療機構執業,並加強基層中醫藥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業務培訓、進修等保障。
第四十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中醫藥科學研究投入和對科研項目、科技人才、科技平台的支持,推動中醫藥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
市、區縣(自治縣)科技、藥品監督管理、中醫藥等主管部門應當完善中醫藥協同創新機制,加強中醫藥領域的科技攻關,支持中醫藥理論及臨床研究、中藥新藥、中醫藥先進裝備等研發,培育具有競爭力的本地中醫藥產業。
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醫療機構和生產企業等建立科技創新平台,共享科研和臨床信息,開展中醫藥研究和技術創新,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
第四十八條 本市依法保護中醫藥智慧財產權。
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智慧財產權、市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通過申請專利、註冊商標、地理標誌等方式,對中醫藥特色產品等進行智慧財產權保護,支持中醫藥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智慧財產權相關資金支持。
第四十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中醫藥知識納入中國小校衛生健康教育範圍,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專業指導。
新聞媒體以及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健康教育機構、新聞出版單位應當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弘揚中醫藥文化、普及中醫藥知識。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立中醫藥博物館、展覽館、科技園、藥用植物園等集中醫藥科普宣傳、觀光旅遊、健康教育於一體的公共設施。
第五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支持中醫藥對外合作交流,鼓勵開展涉外中醫藥服務。
市商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中醫藥主管部門培育中醫藥涉外服務企業,建設中醫藥貿易平台,推介本市特色中醫藥產品和服務。
開展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中醫藥資源和技術秘密,防止珍貴、稀有、瀕危的中醫藥資源流失。
第五章 中醫藥支持與保障
第五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完善社會多元投入機制,承擔公立中醫醫院的辦醫主體責任,落實對公立中醫醫院基本建設、設備購置、重點學科專科發展、人才培養等的政府投入,為中醫藥事業發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條件保障。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政策、藥物政策等醫藥衛生政策,應當有中醫藥主管部門參加,並徵求中醫藥專家和中醫醫療機構的意見。
第五十二條 市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價格管理許可權,科學合理確定、定期評估和動態調整中醫醫療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體現中醫藥臨床價值和技術勞務價值。
市醫療保障部門確定和調整中醫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以中醫藥專家為主組織論證,並充分聽取市中醫藥主管部門和社會公眾意見。
醫療機構可以對本單位炮製使用的中藥飲片、中藥製劑、中藥製品實行自主定價。
第五十三條 市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藥飲片、中成藥和中藥製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支持將具有中醫療效和成本優勢的中醫醫療服務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按照國家醫保付費相關規定對中醫優勢病種,實行中西醫同病同效同價。
第五十四條 開展下列與中醫藥有關的評審、評估、鑑定活動,應當成立中醫藥評審、評估、鑑定的專門組織,或者以中醫藥專家為主實行同行評議:
(一)中醫藥科研項目評審、成果評價;
(二)中醫藥團體或者個人表彰、獎勵的評審;
(三)中醫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
(四)中醫藥醫療、教學、科研機構的評審;
(五)中醫類醫療損害鑑定;
(六)其他與中醫藥相關的評審、評估、鑑定等活動。
第五十五條 市中醫藥主管部門、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中醫藥標準化工作機制,建立健全本市中藥質量標準體系,完善符合中醫藥特點的技術標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中醫診所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由區縣(自治縣)中醫藥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和國家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有關中醫診所備案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區縣(自治縣)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開展診療活動的,由中醫藥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使用醫療用語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在中藥材種植養殖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由農業農村部門依法查處。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中醫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28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重慶市中醫條例》同時廢止。

修訂信息

2021年7月,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
2021年9月29,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重慶市中醫藥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

內容解讀

為總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在重慶的實踐經驗,把我市中醫藥事業發展提高到新的水平,有必要制定《重慶市中醫藥條例》。經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將制定《重慶市中醫藥條例》納入了2021年立法計畫。
在完善中醫藥管理機制部分,為了進一步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加強人民政府對中醫藥工作的重視、扶持和服務,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市司法局、中醫醫療機構、中醫專家的建議,在二次審議稿增加了“將中醫藥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 的規定;明確規定了對有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的中醫醫療機構的扶持。
在加強中藥材質量安全方面,二次審議稿明確了中藥材種植養殖要求,並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規定地方中藥飲片炮製規範應當定期評估,並及時修改完善,以滿足中醫藥創新發展的需要。
在中醫藥定價和醫保的相關規定方面,二次審議稿對中醫醫療服務收費項目標準、醫保支付範圍等規定作了修改;明確了市醫療保障部門應當科學合理確定、定期評估和動態調整中醫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市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藥飲片、中成藥和中藥製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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