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三峽醫藥高等專科學校章程

重慶三峽醫藥高等專科學校章程

《重慶三峽醫藥高等專科學校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章程,經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市教委2017年第五次辦公會審議通過,2017年9月19日予以核准。

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部分。正文部分包括總則、舉辦者與學校、辦學職能、內部治理結構及運行機制等十章,總計八十條。章程全文12000餘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三峽醫藥高等專科學校章程
  • 核准時間:2017年9月19日
  • 核准單位: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 評議機構: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9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7年
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核准公告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9號
重慶三峽醫藥高等專科學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報我委核准的《重慶三峽醫藥高等專科學校章程》,經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市教委2017年第五次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核准之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請你校及時發布、廣泛宣傳學校章程,並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2017年9月19日

章程內容

重慶三峽醫藥高等專科學校章程
序 言
重慶三峽醫藥高等專科學校是由原重慶市萬州衛生學校和原重慶市萬縣中醫藥學校合併組建,重慶市萬州衛生學校成立於1951年,重慶市萬縣中醫藥學校建校於1968年。2003年兩校合併,2005年學校整體遷入五橋新校區,2006年經教育部批准升格為重慶三峽醫藥高等專科學校,2009年劃歸重慶市教育委員會管理,2011年成為重慶市市級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
學校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堅持“質量立校、特色強校、改革創新、開放辦學”的理念和“立足三峽、輻射西部、統籌城鄉、服務基層”的辦學定位,弘揚“學惟真、行惟實、醫惟仁”的校風,倡導“引導向學之心,升華向善之志”的教風和“勤學、力行、誠信、擔當”的學風,建設特色鮮明的高等醫藥院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組織工作條 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是學校治校治學的基本制度,指導並規範學校的辦學理念和行為。本章程的基本規定適用於學校整體範圍,包括校本部和直屬附屬醫院。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重慶三峽醫藥高等專科學校,英文名稱為Chongqing Three Gorges Medical College,簡稱為“重慶三峽醫專”。
學校住所為重慶市萬州區百安壩天星路366號。
第三條 學校是重慶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公立普通高等專科學校,屬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為學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遵循高等職業教育規律和技術技能型人才成才規律,以培養適應區域衛生事業、醫藥產業、健康產業需要的醫藥衛生人才為目標,突出辦學特色,堅持質量立校、人才強校,不斷提高辦學水平和辦學效益,全面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職能,致力於培養具有社會責任、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為三峽庫區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城鄉基層衛生事業發展服務。
第二章 舉辦者和學校
第五條 學校的行政主管部門是重慶市教育委員會。衛生行業的領導部門是重慶市衛生與計畫生育委員會。
第六條 學校舉辦者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指導學校的改革發展,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任免學校負責人;考核、評估學校教育教學質量和科學研究水平;調整配置給學校的教育資源;對學校不當行使辦學自主權的行為予以糾正等。
第七條 學校舉辦者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保障學校行使辦學自主權;保障學校開展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等各項活動;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增長;提供必備的辦學保障條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等。
第八條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照學校章程依法自主辦學;
(二)依法實施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採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等教育形式;
(三)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同時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四)學校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自身辦學條件,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專業,合理確定辦學規模;
(五)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自主確定招生結構、方式和方案,建立科學的人才選拔體系,招收學生。學校設立招生領導小組,負責審議學校的招生政策、制度和程式,建立監督和協調機制,維護招生的公平公正;
(六)學校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自主制定和組織實施人才培養方案及培養環節,健全教學管理和質量保障體系,保障人才培養質量;
(七)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八)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九)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績效及獎勵標準,聘用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十一)開展以城鄉基層醫藥衛生人才培養和中醫中藥為主的科學研究,推動學術進步、科技創新、成果轉化;
(十二)在政府和社會的支持下,建立各種專業實驗、實習、實訓、創新創業基地。面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藥企業和健康產業,積極開展職業培訓、技能鑑定和技術推廣服務;
(十三)依法自主與境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開展合作與交流活動,積極促進教育國際化;
(十四)根據學校實際需要,以精簡、高效為原則,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十五)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進行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六)依法接受捐贈,對受捐贈財產進行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七)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
(十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依據學校章程履行各項職能;
(三)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四)保護受教育者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確保學校發展規劃和目標的實現;
(六)實行校務公開,民主管理,依法接受舉辦者、行政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師生員工、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七)未經舉辦者同意,不改變學校資產用途。保護學校的財產不被侵害、破壞和損失;
(八)履行行政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賦予的行業培訓、考試職責;
(九)按照重慶市教育發展規劃,承擔科研任務,開展科技推廣和科技服務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辦學職能
第十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面向衛生事業、醫藥產業和健康產業一線,培養高素質醫藥衛生技術技能人才,加強學生就業創業和繼續學習的能力培養,發展和提升學生的道德、人文、身體、心理及創新創業素質,推動學生主動發展和個性發展。
第十一條 學校依據三峽庫區經濟社會發展、城鄉基層衛生事業對醫藥衛生人才的需求及學校綜合辦學條件等,在醫學、中醫、護理、藥學、衛生管理、醫技六大專業範疇內設定相關相近專業或開設新專業,自主調整專業和專業方向。專業變更由教學系部調研論證,提出書面申請,由學校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討論審核,校長辦公會審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學校依據醫院、企業、學生等服務對象的發展需求和學校的辦學能力,調整、編制招生計畫。各專業的招生人數、錄取條件,由教學系部提出初步意見,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並根據學校軟硬體條件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學校發揮黨校、黨建網站等教育陣地的作用,開展黨建活動,規範大學生黨員發展工作。不斷加強思想政治、文化、體育、心理健康、軍事理論、就業指導等課程建設。
第十四條 學校建立人才培養質量評估制度,力求過程評估與績效評估結合,內部評估、用人單位評估、社會第三方評估結合,評價、反饋、改進結合。
第十五條 學校建立“學校主導、系(部)主體、行業指導、用人單位參與”的人才培養體制機制。圍繞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共同深化校企合作、工學結合培養人才模式改革,共同開發專業課程,制定專業課程標準。開發和建設教材及數位化教學資源,建立學生自主學習平台。套用教師主導、學生主體、理論實踐緊密結合、有助於學生素質和能力發展的教學方法。有針對性的發展教師的師德、專業知識、專業技能、教育教學技術、科學與技術研究水平,最佳化團隊的“雙師”結構、“雙師”素質、學歷結構、職稱結構。建設符合人才培養要求的校內實訓中心、校外實習基地及其管理制度,保障實訓、實習教學任務完成。
第十六條 學校建立科學與技術研究工作管理制度,鼓勵師生員工自主開展科學與技術研究,鼓勵和支持教師跨部門、跨學校、跨行業協同開展項目研究。開放實驗、實訓場地和設備,為研究項目提供物質支撐。學校建立科學與技術研究服務平台,幫助研究人員掌握前沿動態、解決研究中的困難,積極推進研究成果的轉化。
第十七條 學校依託人才、知識、技術、設施、設備等方面的優勢,與行業和企事業單位廣泛合作,開展社會服務工作,在區域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中發揮作用。
第十八條 學校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對醫藥衛生人才的需求,依託優質專業資源和師資力量,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合作開展課程開發、成果推廣、產品研發等;遵章與有關高校合作開展繼續教育,延伸成人教育層次。
第十九條 學校面向區域政府組織、企事業單位和社區民眾開放資源,實行圖書資料、文體活動場所、科普基地的共享共用。學校鼓勵、支持教師團隊和學生團隊以志願者服務、社團活動等形式,開展科技服務、文化服務、公益事業服務活動。
第二十條 學校堅持人文教育與專業教學結合,挖掘專業等各類課程中的倫理、哲學、歷史、藝術、生命教育元素,在課堂教學中豐富學生的人文知識,提高學生的人文素養。
第二十一條 學校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指導,制定和貫徹幹部、教師、學生、行政和後勤服務人員的行為規範,培育師生員工文明習慣。
第二十二條 學校營造平等、寬容、互助、和諧的人際環境,打造整潔、人文、綠色、安全的物理環境,推進校園文化與醫藥文化對接,發揮環境的育人功能。
第二十三條 學校引導和鼓勵師生員工為人師表,有教無類,把優秀的民族文化、醫藥文化傳播到醫院、醫藥企業、社區,為提高國民素質、豐富民眾生活、促進社會和諧作出貢獻。
第四章 內部治理結構及運行機制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黨的組織機構,實行中國共產黨重慶三峽醫藥高等專科學校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黨委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校長由符合《教育法》規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校長和副校長按國家有關規定任免。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社會服務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五條 學校以“黨委領導、校長負責、專家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為基本準則,以“精簡機構、提高效能”為基本原則,逐步建立和完善內部治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行使對學校工作的領導權。主要職權和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領導制定學校發展戰略,討論決定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討論決定學校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監督黨委重大決議和集體決定事項的執行。討論審定向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和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特別是學校領導班子建設。加強學校各級黨組織的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發揮基層組織在學校建設發展中的戰鬥堡壘作用;
(六)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書育人全過程,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八)領導學校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民眾組織。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九)加強學校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學風、教風和校風;
(十)討論決定其它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七條 學校黨委委員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黨委會在學校黨代會閉會期間是學校的最高決策機構。校黨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開展工作,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學校黨委會主持黨委日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與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黨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前應提前告知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委員的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黨委辦公室和行政辦公室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二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重慶三峽醫藥高等專科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主要職權和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它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三)協助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
(四)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它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條 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育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其職權和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通過學校黨委向上級黨組織推薦副校長人選。根據學校黨委會研究決定,按規定程式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用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落實黨委會討論決定的大額度資金使用、重大基建項目以及重大投資項目的安排等事項,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研究處理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的重要事項;
(五)制定實施教學、科研計畫,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檢查評估教學質量和科研成果及其轉化,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學生心理健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組織實施招生、畢業生就業和學生教育管理服務;
(七)研究落實學校安全穩定、後勤保障工作和附屬單位管理等方面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貫徹落實學校黨委關於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項的決議和決定,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每年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關係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校長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學校實行校務公開,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提出,校長確定;重要議題應在會前聽取黨委書記意見;對涉及學校重大事項或特別複雜的問題,應由分管校領導提前向會議組成人員通報,經過充分溝通醞釀、且無重大分歧後,再提交會議討論。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學校黨、政辦公室和監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校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一條 學校實行校、系(部)兩級管理體制。系、部在學校有關規章制度範圍內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系、部相應的管理權力,指導和監督系、部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系、部實行黨政共同負責的集體領導工作機制。系、部黨總支書記和主任是系、部的主要負責人,書記主持部門黨的全面工作,主任主持部門行政全面工作。黨政聯席會議是系、部黨政共同負責制的決策形式,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系、部通過黨政聯席會討論和決定重要事項;黨政聯席會議的議題由書記和主任共同協商確定。
第三十二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權力機構,依法統籌、行使對學校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學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二)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審議:
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三)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根據學校發展和專業建設需要設定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指導學校的專業及課程建設;各系部按專業或專業群設定專業建設委員會,負責系部專業和課程建設。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和專業建設委員會由學校領導、系部負責人、學科帶頭人及醫藥衛生行業專家組成。
第三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用、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任務。
第三十六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委領導、學校團委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按其章程開展工作。學生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其常設機構學生委員會(簡稱“學生會”)依法依規履行。
第三十七條 學校依法設定共青團、婦委會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
校內各民主黨派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三十八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三十九條 學校依法依規與外界締結協定,聯合設立組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四十條 學校組建的重慶三峽醫藥衛生職業教育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是在政府主導下,由學校、行業協會、醫院、企業按照平等原則組成的具有聯合性、互利性、非營利性行業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在重慶市教委、重慶市衛生局、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重慶市中醫藥學會、重慶市醫學會、重慶市護理學會、重慶市藥事協會的指導和監督下開展工作。以推進重慶三峽庫區高等醫學職業教育快速發展為目標,以校院(企)合作教學、培訓、科研、實習實訓基地建設、技術服務為主要形式,著力推進學校與區域醫藥衛生行業學會、醫院(醫藥企業)進行深層次校院(企)合作。
第五章 直屬附屬醫院
第四十一條 直屬附屬醫院是學校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直屬附屬醫院與臨床醫學系“院系合一”管理體制,承擔培養醫學人才的重要職能,直接隸屬於學校領導與管理。
第四十二條 直屬附屬醫院屬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四十三條 直屬附屬醫院承擔學校理論教學、實踐教學和學生管理等任務,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應堅持公益性辦院方向,強化內涵管理,不斷提高醫療質量、醫療技術和醫療服務水平;積極開展科學研究活動,努力提高科研水平,切實為教學和醫療服務。
第四十四條 學校對直屬附屬醫院實施年度績效目標管理,對醫院黨政領導班子實施定期考核,對醫院重大醫教研活動提供指導。
第四十五條 直屬附屬醫院內部管理組織機構應根據國家、行業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進行設定,報學校黨委會批准。
第四十六條 各直屬附屬醫院應加強交流,相互支持,優勢互補。
第六章 教職工
第四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由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八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相應的任職制度: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各類人員聘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條 學校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貢獻使用學校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學習培訓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與切身利益相關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按照法律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享受薪酬、醫療、休假、保險等待遇;
(九)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十)法律法規、學校規定或者聘用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誠實守信;
(三)履行崗位職責,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 服務育人;
(五)維護和弘揚學校良好的校風、教風和學風;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二條 學校教師應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傳播先進思想,培育優秀人才。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五十三條 學校對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進行表彰和獎勵;對不履行義務、違規違紀的教職工,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五十四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依法建立教職工權利保障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依法成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或調解委員會,健全教職工幫扶、救濟及相應的權利保護機制。
第五十五條 學校名譽教授、客座教授、海外特聘教授、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工作期間,依據法律規定、政策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五十六條 學校直屬附屬醫院的教職工,除遵守上述各項規定,還應遵守醫院相關管理制度。
第七章 學生及校友
第五十七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的機會;
(四)為發展個性獲得全面的素質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校內的學生社團;
(六)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七)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紀守法,尊敬師長,遵守相關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二)遵守學校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歷的有關規定;
(三)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四)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五)弘揚良好的校風,樹立良好學風,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與和諧;
(六)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條 學校引導學生養成敬畏生命、尊重人權、尊敬師長、誠實守信、愛護自然的良好品性。
第六十一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建立學生權利救濟制度,受理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處理有異議或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的申訴。
第六十二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學生團體經學校批准後成立,在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六十三條 學校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幫助。
第六十四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六十五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成人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契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六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立“重慶三峽醫藥高等專科學校校友聯誼總會”(簡稱“校友會”)。校友是指在重慶三峽醫藥高等專科學校、原重慶市萬州衛生學校(曾用名四川萬縣衛生學校、川東萬縣區衛生學校)、原重慶市萬縣中醫藥學校(曾用名萬縣地區中醫學校、四川省萬縣中醫學校)就讀或進修過的學習者;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工;學校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等;經學校校友理事會批准,獲得學校校友會會員資格的機構、團體和個人。
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為校友的繼續學習提供便利和條件。學校創造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
第八章 財務、資產及後勤
第六十七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多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六十八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遵循財政平衡的可持續發展理念,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著力打造節約型校園。
第六十九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年度預算、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將全部收入、支出納入年度預算,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規範學校經濟秩序,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防範財務風險,保證資金運行安全。學校依法對學校財政撥款、辦學收入、社會捐贈等財務信息予以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七十條 學校資產是學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債權和其他權利(不含學校工會資產)。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一條 學校通過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機制,合理最佳化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學校直屬附屬醫院資產在學校備案,接受學校監管。
第七十二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依法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三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保障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訓:“學則恆心、醫則仁心”。
重慶三峽醫藥高等專科學校章程
學校校徽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徽圖案由內、外圓兩層組成。外層內容為學校中英文規範名稱,核心為校徽基本形,圖案中心以三峽夔門峰巒為背景,突出區域特點;蛇杖凸顯醫學元素,蛇杖下方為象徵破土新芽形狀的雙手和三條 書形水波。基本色為綠色。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中涉及的相關內容,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檔案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本章程作為學校基本制度,具有高於本校其它一切規章制度的效力。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制定和修訂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後,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核准後生效。
第七十八條 學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修訂:
(一)章程依據的教育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發生變化;
(三)學校管理體制、學校發展目標發生變化。
由校長提出或校黨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合提議、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合提議後啟動章程修訂程式。章程修改不實行補充修改案形式,無論修改內容多少均形成新版章程。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黨委。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