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6號
《上海市中醫藥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21年3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3月24日
條例全文
上海市中醫藥條例
(2021年3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本市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推進健康上海建設,保護公眾健康,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中醫藥服務、中藥發展與管理以及中醫藥人才培養、傳承與創新、文化傳播與開放發展、相關保障與監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市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堅持傳承精華與守正創新相結合,發展中醫藥事業,推進中醫藥現代化、產業化,充分發揮中醫藥防病治病的獨特優勢和作用。
本市堅持中西醫並重,推動中醫西醫相互學習、相互補充、協調發展,促進中西醫結合。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中醫藥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範圍,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和發展中醫藥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高質量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為轄區內中醫藥的推廣、套用提供支持,發揮中醫藥在社區健康服務中的作用。
第五條市、區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衛生健康、財政、經濟信息化、醫保、市場監管、藥品監管、農業農村、教育、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文化旅遊、體育、智慧財產權、檔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中醫藥管理工作。
第六條本市加強中醫藥服務體系建設,完善相關規劃,合理配置中醫藥服務資源,健全中醫藥服務網路,建立以市級中醫醫療機構為龍頭,區級中醫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中醫科室為骨幹,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基礎,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為組成部分,融預防保健、疾病治療和康復為一體的中醫藥服務體系,提供覆蓋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醫藥服務。
第七條本市根據中醫藥事業發展需要,建立中醫藥院校教育、畢業後教育、繼續教育有機銜接,師承教育貫穿始終,規模適宜、專業和結構合理的中醫藥人才培養體系。
第八條本市鼓勵和支持中醫藥科學研究與創新發展,完善中醫藥科研評價體系,推廣套用中醫藥科研成果,保護中醫藥智慧財產權,提高中醫藥科學技術水平。
第九條本市推動建立長三角中醫藥協同發展機制,加強區域中醫藥合作,搭建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平台,推進中醫藥服務、教育、科研、產業等共建發展。
本市推動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積極開展中醫藥文化宣傳,發展中醫藥服務貿易,促進中醫藥國際傳播和套用。
第十條鼓勵中醫藥學術團體組織開展學術交流、中醫藥諮詢服務,宣傳中醫藥知識,開展中醫藥人員繼續教育。
鼓勵中醫藥行業協會參與制定中醫藥行業標準、規範,組織開展行業諮詢、評價與技術培訓,推動行業交流,反映行業訴求,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
第十一條本市支持社會力量投資中醫藥事業,鼓勵組織和個人捐贈、資助中醫藥事業。
第十二條本市對在中醫藥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中醫藥服務
第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醫療機構建設納入醫療機構設定等衛生健康相關規劃,根據區域功能、人口分布、健康服務需求等因素,舉辦數量相當、規模適宜的中醫醫療機構。各區行政區域內政府舉辦的獨立的中醫類醫院不少於一所。
合併、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應當徵求上一級人民政府中醫藥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以及傳染病等專科醫院,應當將中醫藥學科建設和人才發展納入醫療機構整體規劃,設定中醫藥科室,建立中西醫協同機制,開展跨醫院、跨專業的醫療服務和研究。
第十五條市、區人民政府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採取措施,在中醫藥設施設備配置、人員配備和服務提供等方面提供相應保障,提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村衛生室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中醫藥服務能力,推進中醫藥融入家庭醫生制度建設,實現中醫藥在家庭醫生團隊服務中的全覆蓋。
市中醫藥管理等部門應當通過組織中醫藥專家團隊赴社區服務、設立專科專病聯盟、在基層建立名中醫工作室等方式,加大中醫藥優質資源服務基層的力度。
第十六條本市支持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鼓勵連鎖化、品牌化發展。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基本醫療保險、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同等的權利。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的其他醫療機構綜合運用中醫診療技術和方法,提供中醫藥服務。
第十七條舉辦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並遵守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
舉辦中醫診所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診所的名稱、地址、診療範圍、人員配備等情況報所在區中醫藥管理部門備案後即可開展執業活動。中醫診所應當將診療範圍、中醫醫師的姓名及其執業範圍在診所的明顯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備案範圍開展醫療活動。
第十八條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中醫醫師資格,並進行執業註冊。
對在本市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市中醫藥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中醫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
第十九條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配備以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的醫務人員,主要提供中醫藥服務。其他提供中醫藥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合理配備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
開展中醫藥服務,應當以中醫藥理論為指導,運用中醫藥技術方法,並符合國家和本市制定的中醫藥服務基本要求。
鼓勵各類醫療機構開展中醫藥合作,支持發展中醫遠程醫療、移動醫療、智慧醫療等新型中醫醫療服務。
第二十條本市建立健全中醫醫療質量管理體系,制定完善中醫醫療質量管理制度和標準,加強全行業質量管理和控制工作。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中醫醫療質量管理制度和標準的要求,加強中醫醫療質量和安全管理,持續提升中醫醫療服務質量。
第二十一條本市鼓勵市級中醫醫院發揮品牌、醫療管理和學科技術人才優勢,組建區域性中醫醫療聯合體或者醫療集團,加強人才一體化和技術、管理標準化建設。
第二十二條本市鼓勵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綜合運用中醫藥技術方法和現代醫學技術,推進中西醫資源整合,支持建立慢性病、傳染病以及疑難疾病防治的中西醫臨床協作機制,形成中西醫結合診療方案,促進中西醫融合發展。
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後,可以在執業活動中採用與其專業相關的現代科學技術方法。
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通過中醫學歷教育,或者參加經市中醫藥管理部門舉辦或者認可的中醫藥系統培訓並考核合格後,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中醫藥服務,並可以參加中西醫結合職稱評聘。
第二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納入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加強中醫藥救治能力建設,開展中醫藥應急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建立中西醫聯合會診制度,完善中西醫協同救治機制,注重發揮中醫藥在傳染病防治以及其他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中的作用。
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市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制定中醫藥防控方案,梳理中醫經典名方,篩選有效技術和方法,制定中醫藥救治方案,指導醫療衛生機構在預防、救治和康復中全程運用中醫藥技術方法。
第二十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展中醫藥預防、保健服務,並按照有關規定將其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統籌實施。
本市加強醫療機構治未病服務能力建設,促進臨床與治未病服務融合,為公眾提供中醫健康諮詢評估、干預調理、隨訪管理等治未病服務。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疾病預防與控制、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中積極運用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推廣有效方劑和特色技術。
第二十五條本市發展中醫藥康復服務,加強中醫醫療機構康復服務能力建設,鼓勵和支持康復醫院、康復科室提供中醫藥康復服務。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具有中醫藥特色的康復醫院、護理院等醫療機構。
本市支持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開展合作,推進中醫特色的醫養結合服務。
第二十六條本市發展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支持社會力量舉辦符合規範的中醫養生保健機構,並依法註冊為非醫療類中醫養生保健機構。鼓勵中醫醫療機構發揮技術、人才等資源優勢,為中醫養生保健機構的規範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中醫養生保健機構開展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應當以中醫藥理論為指導,並符合國家相關規範與標準,不得提供中醫醫療服務、不得宣傳治療作用、不得非法從事藥品和醫療器械銷售等活動。
第三章 中藥發展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中藥材的種植、養殖、採集、貯存、運輸和初加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管理規定,保證質量安全。
市中醫藥管理、藥品監管等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制定和完善中藥材相關技術規範、標準。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制定高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中藥材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二十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本地特色中藥材品種選育和產地保護,扶持產業示範基地建設。
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中醫藥管理、藥品監管等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扶持中藥生產企業在道地中藥材產地建設常用大宗中藥材規模化、規範化、產業化種植養殖基地,推廣使用優良品種,提高中藥材品質。
第二十九條中藥飲片、中藥配方顆粒應當按照國家藥品標準炮製和生產;國家藥品標準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市藥品監管部門制定的規範炮製和生產。
第三十條藥品生產企業購進中藥材、中藥飲片,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製度。中藥材、中藥飲片的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和購銷記錄製度,並標明中藥材產地。
鼓勵藥品生產企業、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的經營者、醫療機構、行業協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建立信息化追溯體系。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中藥藥事管理制度,加強中藥飲片採購、驗收、養護、調劑、煎煮等全過程質量管理,建立中藥飲片處方專項點評制度,保障合理、安全用藥。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委託有關單位提供中藥飲片代煎服務的,應當委託中藥飲片生產、經營等具有相應衛生條件、儀器設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單位。有關單位應當遵守相關技術規範,建立代煎全過程記錄製度和質量跟蹤、追溯、監控體系。
市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藥品監管等相關部門制定中藥飲片代煎服務規範,加強對代煎服務的質量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本市支持醫療機構根據臨床用藥需要配製和使用中藥製劑。醫療機構配製的中藥製劑品種,應當依法取得製劑批准文號;僅套用傳統工藝配製的中藥製劑品種,按照規定向市藥品監管部門備案後即可配製,不需要取得製劑批准文號。
醫療機構委託配製中藥製劑的,應當委託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的藥品生產企業或者取得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的其他醫療機構。
經市藥品監管部門批准,醫療機構配製的中藥製劑可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
第三十四條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統籌規劃中醫藥產業發展,支持特色產業園區和服務平台建設,做強傳統中藥品牌,扶持和培育現代化中藥生產企業,推動中藥生產工藝和流程的標準化,提高中藥生產的現代化和智慧型化水平。
第四章 中醫藥人才培養
第三十五條本市支持實施中醫藥教育的高等院校發展,按照國家規定加強中醫藥院校臨床和實踐教學基地建設。
中醫藥高等教育應當遵循中醫藥規律和特點,以中醫藥內容為主,將中醫經典課程列為中醫類專業必修課。臨床醫學類專業應當將中醫課程列入必修課,並適當增加比重。
本市發展中醫藥職業教育,培養中醫康復、護理、養生保健、健康管理等專業人才,以及中藥鑑別、中藥飲片炮製等中藥特色技術人才。
第三十六條市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中醫藥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醫教協同機制,推進中醫藥畢業後教育與專業學位教育相銜接,建立健全符合中醫藥特點的住院醫師、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提高中醫醫師中醫思維和臨床診療能力。
第三十七條市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中醫藥管理等部門應當完善中醫藥繼續教育制度,健全各級各類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標準,針對中醫藥專業技術崗位服務能力要求,實施專項培訓。
第三十八條中醫藥師承教育應當全面覆蓋院校教育階段的中醫藥專業,並作為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主要內容。
本市鼓勵和支持具有豐富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的中醫醫師、中藥專業技術人員帶徒授業,並作為其職稱評審、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九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名中醫評選制度,開展名中醫評選活動,發揮名中醫在學術傳承、人才培養中的引領作用。
中醫藥管理部門和醫療、教育、科研等機構應當重視培養中醫藥學科帶頭人和中青年業務骨幹,制定培養規劃並組織實施。
本市發展中西醫結合教育,培養高層次的中西醫結合人才。
第五章 中醫藥傳承與創新
第四十條本市建立健全著名中醫藥專家學術傳承制度,加強名老中醫藥專家工作室建設,推廣當代名老中醫藥專家學術思想和臨床診療經驗,挖掘、整理、傳承海派中醫流派的學術思想、臨床診療經驗和傳統技術,推進海派中醫流派傳承工程,培育海派中醫品牌。
市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遴選中醫藥學術傳承項目和傳承人,並為傳承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傳承人應當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收集整理並妥善保存相關學術資料。
本市支持對中醫藥古籍文獻和民間中醫診療技術、方藥等的蒐集、整理、研究、利用,開展中醫藥學術理論研究。
第四十一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中醫藥項目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加大保護和扶持力度,培養代表性傳承人和後繼人才。
第四十二條本市將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納入科技發展規劃,設立中醫藥科技研發專項,支持中醫藥科研平台建設。
市科技部門與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協同聯動的中醫藥科技規劃和管理機制,建立符合中醫藥規律和特點的科研評價體系,完善中醫藥科研項目立項、評審、獎勵、績效評價機制,促進中醫藥創新發展。
第四十三條本市支持企業自主研發創新中藥以及基於古代經典名方、名老中醫經驗方、醫療機構製劑的中藥新藥,運用新技術、新工藝、新劑型改進已上市中藥品種,開展中醫醫療器械和中藥製藥設備研發。
第四十四條本市支持醫療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企業合作,推動中醫藥產學研用一體化協同創新發展。
市科技、中醫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中醫藥科技成果轉化機制,與機構、人才評價機制相銜接,加強中醫藥科技成果轉化基地建設,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轉化套用。
第六章 中醫藥文化傳播與開放發展
第四十五條本市支持建設具有中醫藥特色的博物館和中醫藥文化宣傳基地,培育中醫藥文化科普隊伍,推廣中醫藥健康養生文化。
教育、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指導中國小校開展通俗易懂的中醫藥知識科普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弘揚中醫藥文化,邀請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普及中醫藥知識,擴大中醫藥影響。
開展中醫藥文化宣傳和知識普及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對中醫藥作虛假、誇大宣傳,不得冒用中醫藥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四十六條市中醫藥管理、文化旅遊、體育等部門應當支持中醫藥與旅遊、文化、體育產業融合發展,開發具有中醫藥特點的旅遊景點、線路、基地,以及與旅遊、文化、體育產業融合的中醫藥健康產品和服務項目。
鼓勵研發中醫藥文化創意產品,創作中醫藥文化和科普作品。
第四十七條市中醫藥管理、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支持有關專業機構和人員參與中醫藥國際標準和國際傳統醫學相關規則制定。
中醫藥高等院校應當提升中醫藥國際教育服務能力,吸引海外留學生來華接受中醫藥教育培訓。
第四十八條市商務、中醫藥管理等部門應當培育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中醫藥服務貿易市場主體,推動中醫藥國際服務貿易平台建設,支持中醫藥企業開拓境外市場。
鼓勵有條件的中醫醫療、養生保健等機構發展境外中醫醫療、養生保健、教育、文化等服務,提高中醫藥的國際影響力。
第七章 保障與監督
第四十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逐步增加經費投入,統籌安排用於支持中醫藥醫療、教育、人才培養、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產業化等重點項目。
第五十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政策、藥物政策、價格政策等醫藥衛生政策時,應當充分聽取中醫藥管理部門意見,注重發揮中醫藥的優勢,完善符合中醫藥特點的醫保支付方式,促進中醫藥服務提供與利用。
市醫保部門應當合理確定中醫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和價格標準,體現中醫醫療服務臨床價值和技術勞務價值,並實行動態調整。
市醫保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將符合條件的中藥飲片和醫療機構中藥製劑,以及具有療效和成本優勢的中醫醫療服務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保障人民民眾獲得優質中醫藥服務。
本市依託相關行業協會,建立中藥飲片質量分級評價體系。市醫保部門應當通過完善相關採購政策,促進中藥飲片優質優價。
第五十一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中醫藥管理等部門應當完善薪酬待遇、職稱評聘、表彰獎勵等制度,建立健全符合中醫藥規律和崗位特點的中醫藥人才分類評價體系、績效考核指標體系,穩定和發展中醫藥專業技術隊伍,並向基層和郊區適當傾斜。
第五十二條開展下列相關活動時,應當成立中醫藥評審、評估、鑑定專家組,或者以中醫藥專家為主開展:
(一)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和診療項目目錄的中藥藥品、中醫診療技術評選;
(二)中醫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和價格標準的制定、調整;
(三)中醫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四)中醫藥醫療、教學、科研機構評審、評估;
(五)中醫藥科研項目評審、成果鑑定;
(六)中醫醫療事故或者醫療損害鑑定;
(七)其他與中醫藥評審、評估、鑑定有關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市、區中醫藥管理部門、政府辦醫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醫藥特點的中醫醫療機構考核評價制度,落實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中醫藥服務功能定位,引導中醫醫療機構提高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對政府舉辦的其他醫療機構開展考核評價等工作時,應當包含中醫藥內容。
第五十四條市、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中醫藥監管能力建設,合理配備人員力量,開展中醫藥服務監督檢查。
市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加強對中藥材、中藥飲片、醫療機構中藥製劑質量的監督抽查,並定期公告質量抽查檢驗結果。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監督管理。衛生健康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中醫養生保健機構的非法行醫活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市、區中醫藥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撤銷或者合併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性質的;
(二)違反規定頒發執業許可證或者執業證書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的;
(四)截留、挪用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對在中醫藥活動中因違法違規行為被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機構和個人的有關信息,按照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並由相關部門依法實施信用懲戒。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上海市發展中醫條例》同時廢止。
2021年3月24日,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上海市中醫藥條例》,條例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中醫藥條例》貫徹落實《
中醫藥法》和中央決策部署,總結固化本市中醫藥工作經驗和成效,將為健全本市中醫藥服務體系、支撐中醫藥事業傳承創新發展、推進健康上海建設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條例共九章五十八條,以保護、扶持、促進中醫藥發展為宗旨,堅持規範與扶持並重,對本市中醫藥服務、中藥發展與管理、中醫藥人才培養、中醫藥傳承與創新、文化傳播與開放發展、相關保障與監督等方面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