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醫藥條例(草案)

《山西省中醫藥條例(草案)》是2022年山西省司法廳發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中醫藥條例(草案)
  • 類型:條例
發展歷程,內容,

發展歷程

2022年1月,山西省司法廳對《山西省中醫藥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內容

徵求意見稿
山西省中醫藥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高質量發展,保護人民健康,推進中醫藥強省和健康山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總體原則】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傳承精華,守正創新,堅持中西醫並重和優勢互補,發揮中醫藥在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以及衛生健康領域中的獨特作用,建設中醫藥強省。
第四條【政府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完善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體系、服務體系和保障體系,在資源配置、體制機制、資金投入等方面予以政策傾斜,解決中醫藥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推動中醫藥事業高質量發展。
第五條【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行業自律】中醫藥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和交流,依法開展服務,參與相關法規、規章、政策、規劃以及標準的制定,維護行業信譽和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七條【誠信體系建設】推進中醫藥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制度。
第八條【文化傳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中醫藥文化宣傳,推進中醫藥文化傳播。
每年八月的第二周為本省中醫藥宣傳周。
第九條【對外交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開展中醫藥學術、人才、技術的對外交流合作,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第十條【表彰獎勵】對在中醫藥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中醫藥服務
第十一條【中醫藥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預防保健、疾病治療和康復相結合的中醫藥服務體系,堅持公益性原則,扶持中醫醫療機構建設和發展,發揮中醫藥在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中的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服務數位化建設,推動中醫遠程醫療、移動醫療、智慧醫療等新型醫療服務和線上線下一體化服務。
第十二條【中醫醫療機構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醫療機構建設納入區域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和醫療機構設定規劃,按照國家規定標準設定中醫醫療機構。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定至少一所公立中醫醫療機構。
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不得擅自合併、撤銷,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確需合併、撤銷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的,應當徵求上一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意見,並按照規劃要求重新設定。
第十三條【非中醫醫療機構】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傳染病醫院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應當設定中醫藥科室,並建立中西醫結合醫療模式和中西醫多學科診療體系,提升中西醫結合診療水平。
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中醫床位占標準床位的比例應當不低於百分之五。
第十四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應當提供中醫藥服務。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規範設定中醫藥科室。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服務標準和規範,積極開展老年人中醫體質辨識、兒童中醫調養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省人民政府在補充確定本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時,可以將針對重點地區、重點疾病和特定人群的中醫藥服務內容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
鼓勵、支持中醫藥人員參與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第十五條【中醫診所】舉辦中醫診所的,依法實行備案制。中醫診所不得超出備案範圍開展醫療活動。
鼓勵有資質的中醫專業技術人員開辦中醫門診部、診所。
鼓勵有條件的中醫診所組建團隊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按規定收取簽約服務費。鼓勵街道社區為提供家庭醫生服務的中醫診所無償提供診療場所。
對社會資本舉辦只提供傳統中醫藥服務的中醫門診部、診所,醫療機構設定規劃和區域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不作布局限制。
第十六條【社會促進】鼓勵組織和個人通過投資、捐助、技術合作等方式舉辦或者參與舉辦中醫藥機構。
支持建設以優勢中醫醫療機構和團隊為依託的名醫堂執業平台。
第十七條【中醫醫聯體和區域醫療中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扶持措施,支持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牽頭組建醫療聯合體,促進中醫優質資源擴容和均衡配置。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參與醫療聯合體建設。
支持有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創建國家級、省級中醫類區域性醫療中心。
第十八條【執業範圍】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參加培訓並考核合格後,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運用與其專業相關的現代科學技術方法開展診療活動。中醫、中西醫結合醫師可以在醫療機構中的中醫科、中西醫結合科或者其他臨床科室按照註冊的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
非中醫類別醫師,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參加培訓並考核合格後,開具中藥處方、運用中醫藥適宜技術開展診療活動。
第十九條【師承或者確有專長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試】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委託的中醫藥專業組織或者醫療衛生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中醫醫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條【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取得醫師資格及執業註冊管理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尋訪制度,開展調查和登記,鼓勵其通過考試或者考核的方式依法取得醫師資格。
第二十一條【全科醫生和鄉村醫生】全科醫生和鄉村醫生應當具備中醫藥基本知識以及運用中醫藥診療技術處理常見病和多發病的基本技能。
在村醫療機構執業的中醫醫師、具備中藥材知識和識別能力的鄉村醫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自種、自采地產中藥材並在其執業活動中使用。
第二十二條【中醫治未病】中醫醫療機構應當開展中醫健康諮詢評估、干預調理、隨訪管理等治未病服務,提高治未病能力,逐步建立中醫治未病健康服務體系。
政府舉辦的二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應當設立中醫治未病科(中心)。
第二十三條【康復服務】鼓勵醫療機構開展中醫康復服務,加強中醫康復專業技術人員的配備。
第二十四條【養生保健】舉辦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企業,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為“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非醫療)”。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向中醫藥主管部門推送登記信息。
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企業可以提供中醫健康狀態辨識與評估、諮詢指導、健康干預、健康管理等服務,對服務人群進行健康干預時可以使用按摩、刮痧、拔罐、艾灸、熏洗等中醫技術及以中醫理論為指導的其他養生保健方法及產品等。中醫健康狀態辨識與評估類服務應由中醫類別執業(助理)醫師開展。
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技術服務目錄、服務規範和操作規程指南開展服務,不得從事醫療活動,不得宣傳治療作用,不得非法從事藥品和醫療器械銷售等活動。
第二十五條【中醫藥納入公共衛生服務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服務納入公共衛生服務體系。
提供疾病預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院前急救等公共衛生服務的機構應當合理配置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六條【中醫藥納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中醫藥在衛生應急工作中的作用,保障中醫藥應急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將中醫藥防治舉措全面融入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建立中醫藥應對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和疫病防治骨幹人才庫,建設中醫疫病防治和緊急醫學救援隊伍。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可以根據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發布的指導處方,預先調配或者集中代煎預防性中藥。
第三章 中醫藥產業發展
第二十七條【中藥資源普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中藥資源普查,建立中藥資源資料庫,加強野生中藥材資源保護。
第二十八條【道地中藥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道地中藥材進行品種選育和產地保護,推進道地中藥材規模化、規範化、產業化種植養殖。加強中藥材標準化基地建設,創建中藥材標準園。
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省道地中藥材目錄,培育以道地中藥材為主要原料的中藥品牌。
鼓勵本省道地中藥材品種申報商標和地理標誌,培育和保護區域中藥材知名品牌。鼓勵對規模大、市場占有率高、療效好的晉產道地中藥材進行全產業鏈開發,扶持“十大晉藥”、“山西名藥”、“山西藥茶”等品牌建設。
第二十九條【中藥材追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中藥材質量監督管理,建立健全中藥材追溯體系,規範中藥材種植養殖種源及過程管理。
支持中藥材專業市場建設,完善與發展中藥材現代商貿相關的倉儲物流、電子商務、期貨交易等配套建設。
第三十條【中藥飲片炮製】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制定中藥飲片炮製規範,收載有本省炮製特色或中醫用藥特點的飲片品規及其炮製技術,滿足臨床需求。
支持運用傳統工藝炮製中藥飲片。
第三十一條【中藥現代研究】鼓勵醫療機構、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中藥生產企業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和傳統中藥研究方法依法開展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等的研究開發和臨床套用。
支持中藥生產企業開展中藥配方顆粒品種生產工作。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中藥製劑】醫療機構可以根據臨床用藥需要配製、使用中藥製劑。配製中藥製劑的醫療機構,應當保證中藥製劑質量安全。
醫療機構中藥製劑依法可以調劑使用。允許臨床療效優、質量控制好、臨床所需而市場沒有供應的醫療機構中藥製劑,按照有關規定在醫聯體內及其他指定醫療機構間調劑使用。
醫療機構可以取得調劑使用中藥製劑的合理收益。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第三十三條【中醫藥大健康產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研發中藥保健食品、中藥功能食品、中藥洗護產品、中藥保健酒、中藥化妝品和以中醫診療技術為基礎的醫療、保健和康復器械,延伸中醫藥產業鏈條。
第四章 傳承與創新
第三十四條【人才培養體系】省人民政府應當遵循中醫藥人才成長規律,建立健全中醫藥人才培養機制,推動醫教協同,形成院校教育、畢業後教育、繼續教育有機銜接,師承教育貫穿始終的中醫藥人才培養體系。
支持建設中醫藥臨床教學基地和繼續教育基地。
第三十五條【院校教育】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發展中醫藥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支持中醫藥重點院校和重點學科建設。
中醫藥院校應當將中醫理論培養和中醫臨床技能培訓作為學生學業評價主要內容,提高中醫類專業經典課程比重,將師承教育貫穿臨床實踐教學全過程。
支持有條件的醫學高等院校增設中醫藥方向相關專業。中醫課程應當列為本科臨床醫學類專業必修課和畢業實習內容。
高職臨床醫學專業中應當開設中醫基礎和適宜技術必修課。支持中藥材種植栽培、加工炮製、質量檢測、品種鑑定、資源普查、產業經營等特色人才和中醫藥對外交流、健康旅遊、服務貿易等複合人才培養。
中醫藥知識應當納入中國小教育。
第三十六條【畢業後教育】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發展中醫藥畢業後教育,完善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模式。
支持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建設。臨床醫學類專業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應當建設中醫藥科室,增加中醫藥知識技能培訓內容。
具有中醫專業學位授權點的高校應當按照規定接受符合條件的師承教育繼承人和畢業後教育途徑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人員以同等學力申請中醫專業學位,確保學位授予質量。
第三十七條【師承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發展中醫藥師承教育。支持有豐富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的中醫醫師、中藥專業技術人員在執業、業務活動中帶徒授業,傳授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培養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並作為職稱評審、評優評先的依據。中醫醫師承擔帶徒任務的,分配績效工資時應當適當傾斜。師承關係確立,實行備案管理。
支持中醫師承教育基地建設。
第三十八條【繼續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中醫藥繼續教育制度,加強中醫藥從業人員培訓和中醫藥學科帶頭人、中青年專業技術人才培養。
非中醫類別醫師應當接受必要的中醫藥繼續教育。
中醫藥教學內容應當納入全科醫生、鄉村醫生的繼續教育。
第三十九條【中西醫結合教育】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中西醫結合人才培養政策措施,鼓勵中醫西醫相互學習,培養中西醫結合人才。
第四十條【基層技術培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培訓基地,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業人員中醫藥基本知識和技能培訓。
支持以中醫藥古籍文獻、著名中醫藥專家的學術思想和診療經驗以及民間中醫藥技術方法為基礎,推廣套用中醫藥適宜技術。
第四十一條【人才引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醫藥人才引進機制,通過招募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基層引進中醫藥人才。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保障政府舉辦的中醫醫院人才引進自主權。縣級人民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本單位沒有相應空缺崗位的情況下,可以根據相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中醫藥人才申請設定特設崗位。
第四十二條【科研體系建設】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科研評價標準和體系,完善中醫藥創新的激勵政策,促進中醫藥理論創新和科研成果轉化。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在省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框架下,加大對中醫藥科技創新的支持力度,鼓勵符合條件的中醫藥科技成果申報科技進步獎。
第四十三條【科技專項】本省設立中醫藥科技專項,由省人民政府中醫藥管理部門統籌實施。
第四十四條【科研支持】支持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和傳統中醫藥研究方法,開展中醫藥科學研究,鼓勵多學科交叉融合、協同創新。
支持開展中醫優勢病種、重大疑難疾病、罕見疾病、慢性病、地方病、職業病和新發突發傳染病等中醫藥臨床研究和中西醫協同攻關。
支持基於傅山醫學、新九針等中醫學術流派研究。支持山西原創知識的中醫藥技術、工藝、裝備創新和產品研發。
第四十五條【權利保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中醫藥科研成果、獨特診療技術和工藝等中醫藥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支持有關單位和個人通過申請專利、註冊商標、地理標誌等方式,對中醫藥特色產品等進行智慧財產權保護。
中醫藥傳統知識持有人可以將其持有的中醫秘方、驗方以及中醫專門技術、中醫藥科研成果依法轉讓或者合作開發,並依法享有利益分享等權利。
第四十六條【傳統知識保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支持開展三晉歷代中醫名家學術思想研究,搶救瀕臨失傳的珍稀和珍貴古籍文獻,實現數位化、影像化記錄。應當支持蒐集整理中醫藥經典名方、民間驗方、秘方和傳統療法,做好傳統製藥、鑑定、炮製技術及老藥工經驗的挖掘整理和研究利用。
建立健全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制度,加強對傳統中藥處方組成和生產工藝的特殊保護。
第四十七條【文化遺產保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醫藥文化遺產的保護,重點保護和扶持中醫藥老字號、馳名商標、地理標誌、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中醫藥和確有療效的民間診療技術。
第四十八條【知識普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設中醫藥博物館、文化館和宣傳教育基地,鼓勵創作中醫藥文化和科普產品,推動中醫藥知識普及。
第四十九條【交流合作】鼓勵各類機構開展中醫藥對外合作、文化傳播和服務貿易,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中醫藥海外中心、國際合作基地和服務出口基地,推動中醫藥開放發展。
第五章 保障和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政策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中醫藥發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條件保障,完善中醫藥管理體系,按照規定配置中醫藥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健全中醫藥考核評估體系並依規納入政府績效考核。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在編制規定內合理設定中醫藥管理機構,配備中醫藥專職管理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制定政策時,涉及發展中醫藥的,應當徵求同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及中醫藥相關從業單位和人員的意見。
第五十一條【經費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並加大支持力度,實行財政預算單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醫藥發展多元投入機制,對中醫藥產業發展提供融資支持。
第五十二條【醫保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藥飲片、中成藥、中醫適宜技術和醫療機構中藥製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法定價格管理許可權,合理確定中醫醫療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並實行動態調整。在確定中醫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時,應當體現中醫醫療服務成本和專業技術價值。
醫療機構炮製使用的中藥飲片、中藥製劑實行自主定價,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納入醫保支付範圍。
第五十三條【醫保支付方式】省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中醫藥主管部門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醫保支付方式,發布中醫優勢病種目錄,實行中西醫同病同效同價。一般中醫藥診療項目實行按項目付費。
第五十四條【人才激勵】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中醫藥優秀人才評價和激勵機制。
在省級重大人才工程等高層次人才評選中實行中醫藥人才單列計畫、單獨評價。
第五十五條【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規範中醫藥服務行為,依法查處非法中醫藥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護中醫藥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中醫醫療機構的醫療秩序。
第五十六條【禁止性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對中醫藥作虛假、誇大宣傳,不得冒用中醫藥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援引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法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中醫藥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中醫藥養生保健企業法律責任】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開展醫療活動的,由中醫藥主管部門依法查處;虛假宣傳或者非法從事藥品和醫療器械銷售等活動的,由有關部門會同中醫藥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違法宣傳法律責任】以中醫藥名義從事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宣傳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騙取財物的,情節輕微的,由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活動;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生效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3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山西省發展中醫藥條例》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