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湖北省中醫藥條例
(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集中修改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集中修改涉及公共衛生體系建設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中醫藥服務
第三章 中藥保護與發展
第四章 中醫藥傳承與創新
第五章 中醫藥產業促進
第六章 保障與監管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傳承和發展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振興中醫藥產業,弘揚中醫藥文化,保護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醫療、預防、保健、科研、教育、文化、產業及其監督管理。
法律、法規對中醫藥領域執業醫師、藥品和醫療機構管理等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堅持傳承和創新相結合,實行中醫中藥並重,保持和發揮中醫藥在醫藥衛生事業中的特色和優勢。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中醫西醫並重的方針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服務體系和保障體系,推進中醫藥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中醫藥管理工作需要,建立中醫藥發展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中醫藥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中醫藥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體育、醫療保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中醫藥、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和推廣中醫藥服務、技術、產品、管理等領域的標準和技術規範,完善本省中醫藥標準體系。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弘揚中醫藥文化,普及中醫藥知識,擴大中醫藥影響。
第九條 將每年5月26日李時珍誕辰紀念日設立為湖北省中醫藥日,開展中醫藥相關宣傳活動。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社會力量投資、捐贈、資助中醫藥事業,支持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發展中醫藥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中醫藥服務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醫療服務需求、醫療服務能力等制定提供中醫藥服務的醫療機構的設定規劃和配置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舉辦符合國家和省規劃、標準的中醫醫療機構。
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應當設定中醫藥科室,配備中藥房和中醫、中西醫結合床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應當設定中醫藥科室;有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應當提供中醫藥服務。
第十三條 合併、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的,應當徵求上一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意見,並報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支持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支持有資質的中醫專業技術人員開辦中醫門診部、中醫診所。舉辦中醫診所和只提供傳統中醫藥服務的中醫門診部,不受醫療機構設定規劃和區域衛生髮展規劃布局限制。
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基本醫療保險定點及支付、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同等的權利。
第十五條 舉辦中醫醫療機構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並進行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後,方可執業。其中舉辦中醫診所的,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後即可開展執業活動。
中醫醫療機構不得超出核准登記或者備案的範圍開展醫療活動。
非醫療機構,不得在其機構名稱、經營項目及相關宣傳活動中使用“中醫醫療”“中醫治療”等字樣。
第十六條 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人員應當通過中醫醫師資格考試取得中醫醫師資格,並進行執業註冊。
中醫執業醫師可以在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執業,按照所註冊執業範圍開展醫療活動。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後,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註冊後,可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從事中醫醫療活動。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由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的分類考核辦法組織進行。
第十七條 中醫醫療機構配備醫藥人員應當以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主要提供中醫藥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配備。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應當配備中醫執業醫師;有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應當配備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八條 開展中醫藥服務應當以中醫藥理論為指導,運用中醫藥技術方法,並符合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的中醫藥服務基本要求;採用現代科學技術方法的,應當有利於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健康服務能力建設,支持醫療機構對重點人群開展中醫健康諮詢評估、干預調理、隨訪服務,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其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擴大中醫藥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中的服務範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中醫藥康復服務機構發展;支持醫療機構提供中醫藥康復服務,推廣針灸、推拿、敷貼等中醫藥適宜技術;提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的中醫藥康復服務能力。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應急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的儲備,支持醫療衛生機構在疾病預防與控制中運用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發揮中醫藥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一條 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和中醫執業醫師運用網際網路等現代信息技術開展中醫遠程醫療、移動醫療、智慧醫療等新型醫療服務。
第三章 中藥保護與發展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本省中藥資源進行定期普查和動態監測,建立中藥資料庫和特有中藥材種質資源庫、基因庫。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中藥材資源保護,完善中藥材資源和野生中藥材物種分級保護制度,建立瀕危野生藥用動植物保護區、珍稀藥用動植物保護名錄。鼓勵和支持依法開展藥用野生、珍稀瀕危動植物資源的保護、繁育、人工種植養殖的研究與開發。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荊楚道地中藥材目錄,建立保護和評價體系,構建種植養殖、生產、流通、使用過程追溯、質量檢驗檢測和品牌體系,加強對荊楚道地中藥材的原產地、種原、種質和品牌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護荊楚道地中藥材生產基地的生態環境,鼓勵採取申請地理標誌產品等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保護荊楚道地中藥材,推動荊楚中藥品牌建設。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中醫藥、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商務等主管部門制定包含下列內容的本省中藥材質量標準、技術規範:
(一)種子、種苗質量標準;
(二)種植養殖田間管理、投入品使用等規範;
(三)採收、產地加工規範;
(四)炮製規範;
(五)農藥或者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等有害物質控制標準;
(六)等級標準;
(七)包裝及倉儲規範;
(八)其他中藥材質量標準或者技術規範。
鼓勵中藥生產企業制定嚴於國家和省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中藥材種植養殖發展規劃,支持市場主體建設中藥材良種繁育基地、種植養殖基地和加工基地,鼓勵中藥生產企業向中藥材產地延伸產業鏈,採用綠色、有機農產品標準種植養殖中藥材,推進中藥材種植養殖規範化、標準化。
中藥材種植養殖過程中禁止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含除草劑、生長調節劑)或者超過標準使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
第二十六條 中藥生產企業、醫療機構炮製中藥材應當執行中藥飲片炮製標準和技術規範,保證中藥飲片的質量。
加工和生產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中藥製劑,不得使用摻雜使假、染色增重、霉爛變質的中藥材,不得違反規定採取硫熏等加工方式。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藥材流通體系建設,建立中藥材流通追溯體系,規範中藥材包裝、運輸、倉儲、出入庫等活動。
藥品生產企業和中藥材經營者應當建立中藥材質量驗收和來源去向追溯制度,中藥材經營者應當如實標明中藥材產地。
第二十八條 中藥藥品的研製、生產、銷售和醫療機構配製中藥製劑應當經依法審批或者備案。
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醫療機構中藥製劑調劑使用辦法;符合條件的中藥製劑可以在規定的行政區域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調劑使用。
醫療機構應當規範進貨渠道,建立中藥飲片質量驗收制度和來源去向追溯制度。
第四章 中醫藥傳承與創新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繼承保護傳統中醫藥文化,推動中醫藥傳承與創新,完善中醫藥人才培養體系,建立符合中醫藥規律的科學研究和協同創新機制。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中醫藥文化研究,收集、整理傳統中醫藥典籍、古蹟、醫學名人事跡等中醫藥文化資源,加強中醫藥文物、古蹟保護。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收集、整理、利用中醫藥經典名方、民間秘方驗方、傳統診療方法和傳統製藥、鑑定、炮製技術及工藝,屬於瀕臨消失的,應當採取有償收購、獎勵等措施進行搶救和保護。
加強對中醫藥老字號、馳名商標等中醫藥傳統名稱、標記、符號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資料庫,鼓勵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和世界記憶等名錄。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規模適宜、專業層次結構合理的中醫藥學歷教育和職業培訓體系,支持中醫藥重點院校和重點學科建設。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醫教協同,按照國家規定加強中醫藥院校臨床教學基地建設。中醫藥院校應當建設配套中醫藥臨床教學基地;其他醫學院校應當設定中醫藥基礎理論和基本技能課程;鼓勵將中醫藥知識納入綜合性院校通識教育體系。
發展中西醫結合教育,培養高層次的中西醫結合人才;鼓勵西醫藥人員學習中醫藥,推廣套用中醫藥技術和方法。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發展中醫藥師承教育,將師承教育全面納入中醫藥院校教育、畢業後教育和繼續教育體系。
有條件的中醫藥院校應當將師承教育全面覆蓋中醫藥專業學生;鼓勵開展中醫藥師承人才自主招生。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將師承教育作為畢業後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將跟師學習作為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主要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組織開展並支持師承教育模式的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獎勵和補貼政策,支持中醫執業醫師和中醫藥專業畢業生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事中醫藥服務,並在薪酬待遇、職級晉升、進修培養等方面給予優先或者傾斜。
鼓勵實施農村定向免費中醫藥人才培養計畫,重點培養農村和社區中醫藥人才,加強中醫藥知識與技能系統化培訓。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名中醫藥專家的培養工作,建立名中醫評審制度,組織遴選中醫藥學術傳承項目和傳承人,建立名中醫藥專家傳承工作室,傳承學術思想、臨床經驗和診療技術。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科學研究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制定中醫藥科技創新專項計畫,加大中醫藥科學研究投入,加強中醫藥科研機構、重點實驗室、臨床研究基地建設,支持開展中醫藥理論、臨床研究和技術創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中醫藥協同創新機制,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醫療機構和生產企業等建立科技創新平台,共享科研和臨床信息,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和傳統中醫藥方法開展中醫藥科學研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支持與中醫藥相關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保護中醫藥科研成果、獨特診療技術和工藝等智慧財產權。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中醫藥科技創新激勵制度。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醫療機構的中醫藥科技成果轉化後,其研發、轉化團隊或者個人依照約定或者有關規定獲得一定比例的轉化收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中醫藥事業發展需要制定中醫藥科研和技能型人才的引進、培養、服務、激勵等政策措施,為中醫藥人才創新創業、執業、住房、子女入學、就醫、戶籍辦理等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符合中醫藥規律和特點的科研評價體系,完善中醫藥科研評價機制,對中醫藥科學研究項目立項、評審、獎勵實行單列。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文化宣傳基地建設,推動中醫藥文化宣傳進校園、社區、鄉村、機關、企業、家庭。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通俗易懂的中醫藥知識納入中國小健康教育。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和學校開發中醫藥特色課程和校本教材。
支持社會力量依法設立具有荊楚中醫藥特色的博物館或者展覽館。
第五章 中醫藥產業促進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中醫藥產業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發揮荊楚道地中藥材資源優勢,構建中醫藥產業發展集聚區,促進中醫藥產業發展。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中藥生產企業運用傳統工藝炮製中藥飲片,鼓勵運用現代科學技術開展中藥飲片炮製技術研究,培育具有競爭力的中藥飲片品種和品牌。
支持中藥生產企業自主研發或者基於古代經典名方、民間驗方、秘方等研發中藥新藥,以及與醫療機構合作研發以中藥製劑為基礎的中藥新藥。
第四十二條 鼓勵企業運用現代技術工藝開展中藥材精深加工,研發中醫特色診療設備、中醫健身器械,發展中藥保健食品等中藥材料新產品。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本地中醫藥資源發展中醫藥健康服務產業,鼓勵開展中醫健康監測、諮詢評估、養生調理等個性化、便捷化的中醫藥養生保健服務。
第四十四條 鼓勵市場主體探索中醫健康養生養老新模式,推動中醫藥與養老、旅遊、文化、體育等健康產業融合發展,開發中醫藥健康服務項目,推廣特色中醫藥養生健身活動。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揮傳統產業改造升級等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對中醫藥產業的支持,鼓勵社會資金投向中醫藥產業;支持中醫藥企業技術改造、上市融資和兼併重組,提高市場競爭力。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促進中醫藥國際貿易便利化,鼓勵和支持發展中醫藥服務與貿易,支持參與國際中醫藥合作與競爭。
鼓勵中醫醫療機構、企業開辦海外中醫醫院、診所和中醫藥養生保健機構。
支持中醫藥高等院校開辦海外學院,開展多層次的中醫藥國際教育交流合作,吸引海外留學生和中醫藥從業人員在省內接受中醫藥教育培訓和臨床實習。
第六章 保障與監管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中醫藥管理機構,配備專門的中醫藥管理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承擔以下職責:
(一)擬定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等;
(二)對中醫醫療機構、人員、服務及臨床用藥等實施監督管理;
(三)組織開展中醫藥資源保護、開發和利用;
(四)組織開展中醫藥人才培訓;
(五)組織開展中醫藥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指導中醫藥科研能力建設;
(六)發掘整理、繼承推廣傳統中醫藥理論、技術等;
(七)其他中醫藥管理職責。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發展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投入穩步增長的長效機制,並設立中醫藥發展專項資金,對中醫藥醫療、教育、科研、產業的重點項目給予扶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利於促進中醫藥服務的補償辦法,加大對公立中醫醫療機構的資金補償力度。
承擔公共衛生服務任務的非公立中醫醫療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獲得財政補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其專科建設、人員培訓等給予專項扶持。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依法合理確定中醫醫療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並根據中醫醫療服務成本實行動態調整。
制定和調整中醫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經中醫藥專家評審論證並充分聽取中醫藥主管部門和公眾的意見。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臨床需求量大、安全有效、價格合理的常用中藥、中藥新藥和中醫診療項目優先推薦列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備選名單或者優先列入省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逐步提高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藥飲片、中成藥和中藥製劑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報銷比例,降低報銷起付線。
第五十一條 下列與中醫藥有關的評審、評選、鑑定活動,應當以中醫藥專家為主組織開展:
(一)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和診療項目目錄的中藥藥品、中醫診療技術評選;
(二)中醫藥科研項目評審;
(三)中醫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四)中醫醫療事故鑑定和中醫醫療損害鑑定;
(五)中醫藥醫療、教學、科研機構等級、能力評審;
(六)其他與中醫藥有關的評審、評選、鑑定活動。
第五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發展民族醫藥,加強民族醫藥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促進和規範民族醫藥發展。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配備中醫藥執法人員,加強對中醫技術和服務內容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中醫藥養生保健服務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假借中醫名義的虛假宣傳和欺詐行為。
第五十四條 醫療機構發布中醫醫療廣告應當經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發布中藥藥品廣告應當經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發布的中醫醫療和中藥藥品廣告內容應當與審查批准的內容一致。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不得以宣傳中醫藥知識的名義變相發布中醫醫療廣告和中藥藥品廣告。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中醫醫療機構信息化建設,提升中醫醫療服務便利化程度;建立中醫藥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健全中醫藥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合併、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未按照規定徵求意見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頒發執業許可證或者執業證書的;
(三)未履行中醫醫療和中藥藥品廣告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含除草劑、生長調節劑)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超過標準使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18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發展中醫條例》同時廢止。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湖北省中醫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 審議。委員們認為,為了繼承和發展中醫事業,保障人民健康,制定該條例十分必要。同時 ,委員們也對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會同省人大教科文 衛委員會辦公室、省衛生廳,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對草案作了認真修改。2001年12月21日,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形成了《湖北省發展中醫條例(草案二審 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現將審議修改的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發展湖北的中醫事業,重要的是要有具體的保障措施,法制委員會在審 議修改時,按照委員們的意見,保留和充實了原草案中的保障措施條款,如將中醫事業經費 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年增加;設立發展中醫專項資金,對中醫藥醫 療、教育、科研、生產的重點項目進行扶持;把公立中醫機構的建設和發展納入相關規劃, 統籌安排其基本建設用地;省、市、縣、鄉設立中醫醫療機構或者配備相應的醫療人員,並 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列為
基本醫療保險定點單位等等,以保護和促進中醫事業的發展 。(草案二審稿第三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十二條)
二、有的委員提出,發展中醫藥事業,關鍵在於人才。草案應當在中醫藥人才教育、培養方 面作出明確規定。根據委員的意見,草案二審稿對此作了相應的規定。(草案二審稿第八條 、第九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草案應當加強對中藥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同時要加強對中醫藥智慧財產權 的保護。根據委員的意見,草案二審稿中規定:“保護和開發利用中藥材資源,加強對中醫 藥文獻檔案和具有獨特療效的中醫診療技術、秘方的蒐集、整理、開發和利用,培育中醫藥 科技市場,促進中醫藥產業的發展。”關於中醫藥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草案二審稿中規定:“
衛生行政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中醫藥智慧財產權的保護,防 止對中醫藥智慧財產權的侵害。”(草案二審稿第十條第一款、第十四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草案法律責任部分處罰條款太多,罰款幅度過大,建議壓縮和修改。根 據委員的意見,現將處罰條款精簡為兩條(草案二審稿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由於草案第 三十四條中“並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與《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不一致,因此,修改時刪除了該條中“5000元以上”幾個字,以同上位法保持一致。(草案 二審稿第十七條)
五、教科文衛委員會和有的委員提出,條例的名稱應當改為《
湖北省發展中醫條例》,草案 篇幅過長,應當精簡壓縮,結構上也不必分章。根據上述意見,現對草案的名稱作了相應的 修改,並取消了“章”的設定,對草案的結構也作了較大的調整,刪去了一些條款,其中包 括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條款(草案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等),以及純 屬政府具體行為和鼓勵、號召性的規定(草案第三條、第六條、第九條、第二十條等),同 時對內容相近的條款進行了精簡合併,文字篇幅壓縮了一半以上,由原來的四十一條精簡為 現在的十九條。
此外,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對草案的部分條款和文字也作了一些調整和修改,並將條例的施 行日期定為2002年3月1日。
草案二審稿及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2年1月16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湖北省發展中醫條例(草案二審稿)》進行了 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二審稿吸收了常委會一審時的審議意見,建議再作適當修改後,提 交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同時,委員們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規工作室會同省衛生 廳,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認真修改。1月17日,省人大法制委員 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形成了《湖北省發展中醫條例(建議表決稿)》。 現將審議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要發展我省中醫事業,條例中除了規定政府應當加大對中醫事業的投入 外,還應當鼓勵境內外組織和個人以捐資、投資、技術合作等各種形式,支持、幫助中醫事 業發展,並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根據委員的意見,現已對草案二 審稿第三條的內容作了相應的修改和補充。(建議表決稿第三條)
二、有的委員提出,要加強對中醫醫療機構的管理,更要注意保護中醫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 。根據委員的意見,現將草案二審稿第五條的內容進行了調整,並增加了一款作為該條的第 三款,即“依法設立的中醫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建議表決稿第五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對中醫中藥的祖傳秘方、技術秘密,應當注意保護。根據委員的意見, 現將草案二審稿第十四條修改為:“
衛生行政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加強對中醫中藥智慧財產權的保護,防止對中醫中藥智慧財產權的侵害和科技秘密的泄露。” (建議表決稿第十四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要增加有關查處違法中醫醫療廣告的規定。根據委員的意見和國家有關 法律的規定,現在第十五條中增加規定:“對違法發布中醫醫療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門依法查處。”(建議表決稿第十五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應當將中醫、中藥作為一個整體加以扶持和保護,條例的名稱建議改為 《湖北省發展中醫藥條例》。也有的委員認為,國家《藥品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包 括中藥在內的藥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已有明確的規定,本條例側重於規定發展中醫事業 ,建議條例的名稱不作修改為宜。
六、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中關於罰款幅度的規定不便操作,建議 修改。鑒於上述幅度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 例》的有關規定作出的,與上位法相一致。因此,建議不作修改為宜。(建議表決稿第十六 條、第十七條)
此外,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對草案二審稿的部分文字也作了一些修改。
特此說明。
內容解讀
湖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湖北省中醫藥條例》。《條例》將於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頒布實施的《湖北省發展中醫條例》同時廢止。
《湖北省中醫藥條例》是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確定的原則、方針,結合湖北的實際情況修訂而成的,旨在傳承和發展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振興中醫藥產業,弘揚中醫藥文化,保護公眾健康。
《條例》分為總則、中醫藥服務、中藥保護與發展、中醫藥傳承與創新、中醫藥產業促進、保障與監管、法律責任、附則,共8章61條,對湖北省傳承和發展中醫藥作出規定。
在加強中醫藥文化宣傳方面,《條例》將每年5月26日李時珍誕辰紀念日確立為湖北省中醫藥日,規定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通俗易懂的中醫藥知識納入
中國小健康教育。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和學校開發中醫藥特色課程和校本教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文化宣傳基地建設,推動中醫藥文化宣傳進校園、社區、鄉村、機關、企業、家庭。
在完善中醫藥服務體系方面,《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醫療服務需求、醫療服務能力等制定提供中醫藥服務的醫療機構的設定規劃和配置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舉辦符合國家和省規劃、標準的中醫醫療機構。同時,《條例》對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專科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設定中醫藥科室和中藥房提出要求。《條例》就中醫醫療機構的執業審批備案程式與上位法進行銜接,同時明確非醫療機構不得在其機構名稱、經營項目及相關宣傳活動中,使用“中醫醫療”“中醫治療”等字樣。《條例》規定“中醫執業醫師可以在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執業,按照所註冊執業範圍開展醫療活動”。
《條例》還明確了促進中醫藥產業發展的相關措施。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中醫藥產業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發揮荊楚道地中藥材資源優勢,構建中醫藥產業發展集聚區,促進中醫藥產業發展。支持中藥生產企業自主研發或者基於古代經典名方、民間驗方、秘方等研發中藥新藥,以及與醫療機構合作研發以中藥製劑為基礎的中藥新藥。鼓勵企業運用現代技術工藝開展中藥材精深加工,研發中醫特色診療設備、中醫健身器械,發展中藥保健食品等。發揮傳統產業改造升級等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對中醫藥產業的支持,鼓勵社會資金投向中醫藥產業。
下一步,湖北省衛生健康委和中醫藥工作廳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將把貫徹落實《條例》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條例》落實的責任機制、檢查督辦制度、評估考核制度,切實加強對各地的指導、督促和檢查,嚴格落實《條例》在中醫藥管理、資金補償、醫保支持等方面的保障機制,開展聯合聯動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