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中醫藥條例監督檢查工作情況的通報

關於開展中醫藥條例監督檢查工作情況的通報發布字號是國衛辦監督函〔2015〕515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開展中醫藥條例監督檢查工作情況的通報
  • 發布單位: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國家中醫藥局辦公室
國衛辦監督函〔2015〕5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中醫藥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2014年8月至12月,國家衛生計生委與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開展了《中醫藥條例》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監督檢查基本情況
2014年8月,國家衛生計生委與國家中醫藥局聯合印發《關於開展〈母嬰保健法〉等法律法規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國衛辦監督函〔2014〕708號),要求各省(區、市)衛生計生委、中醫藥管理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人口計生委對本轄區內“一法四規”落實總體情況進行自查,並報送工作總結和各專項檢查匯總表。全國共報送《中醫藥條例》貫徹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工作總結30份(缺湖北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醫藥條例〉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匯總表》31份(缺湖北省)。
2014年12月,由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國家中醫藥局共同組成5個督查組,對北京、吉林、福建、江西、廣東、海南、重慶、貴州、青海和新疆等10個省(區、市)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各級衛生計生、衛生監督、婦幼保健醫院、疾控中心和醫療機構進行了現場專項督查。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推進依法行政,中醫藥逐步納入法制軌道。《中醫藥條例》實施以來,黨和國家以及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從政策保障、統籌規劃、財政投入、協同發展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十一五”、“十二五”期間,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將中醫藥事業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區域衛生髮展規劃,逐步增加對中醫藥的投入,中醫藥行業還利用全國“五五”、“六五”普法教育的契機,開展對中醫藥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全行業法治觀念,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推行依法治業,中醫藥改革進一步深化。《中醫藥條例》的實施依法促進了中醫藥參與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不僅在50餘個醫改配套檔案中包含中醫藥內容,而且在涉及中醫藥重大項目、重點領域、關鍵問題等方面依法制定單獨政策,充分體現對中醫藥權益的保障。目前,中醫藥在醫療、保健、教育、科研、產業、文化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中醫藥積極參與衛生體制改革,已經在醫療、基本藥物、醫保等方面發揮著獨特作用。
(三)推動依法管理,中醫藥法律制度建設不斷完善。《中醫藥條例》明確賦予各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的法律主體責任和義務,各地相繼成立中醫藥管理機構。中醫藥地方性法規陸續出台和修訂,已有25個省(區、市)公布了中醫藥(民族醫藥)地方性法規,有效推動了《中醫藥條例》貫徹落實。有31個省(區、市)發布了35個扶持促進中醫藥、民族醫藥發展的意見或決定,形成推動《中醫藥條例》貫徹落實的合力,為中醫藥良法善治進行了有益探索和法律實踐。
(四)依法促進中醫藥事業取得突破性進展。目前,全國有87%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醫療保險定點機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中已有337項中醫診療項目納入收費項目,並不同程度地提高中醫藥報銷比例。各省(區、市)均開展了中醫藥人員繼續教育和城鄉基層衛生人員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的培訓,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得到明顯提高。加大中醫藥監督執法力度,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對涉及中醫藥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三、存在的問題
一是《中醫藥條例》未能充分體現中醫藥特點和發展規律。《中醫藥條例》受立法條件限制,沒有形成系統完整的中醫藥法律體系框架,不能適應中醫藥行業依法治理需要。
二是中醫藥服務體系標準規範有待完善。部分公立中醫醫院設施、規模、人員編制等未達到國家標準;中醫藥診療資源配置不均衡;中醫技術規範、標準不完善;基層中醫藥人才仍舊匱乏,服務能力仍待提高。
三是中醫藥監管體制機制有待健全。絕大多數中醫藥管理部門沒有專門從事監督工作的人員;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隊伍人員少、任務重,中醫藥監督執法力量更加不足;衛生監督經費總體上不足,更無法為中醫藥服務的監督提供專項經費;中醫藥監管內容須細化,手段須明確。
另外,此次監督檢查中湖北省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未按要求上報相關材料。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地對本次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要採取針對性措施加以解決。法律制度落實不到位的要加強督查督辦。對地方配套法規規章存在的問題,要積極向地方人大和政府匯報並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見建議。法律法規執行保障條件不到位的,要加強與地方編制、財政等相關部門溝通協調,積極爭取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完善經費保障機制,促進法律法規落實到位,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的健康權益。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國家中醫藥局辦公室
201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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