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母嬰保健法》等法律法規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

《關於開展《母嬰保健法》等法律法規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是國家衛生計生委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母嬰保健法》等法律法規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
  • 印發單位:國家衛生計生委
國衛辦監督函〔2014〕7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人口計生委)、中醫藥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人口計生委,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監督中心: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衛生計生重要法律法規監督檢查工作規劃(2014-2017年)〉的通知》(國衛監督發〔2014〕20號)的要求,國家衛生計生委與國家中醫藥局決定於2014年8月-11月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母嬰保健法》和《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中醫藥條例》落實情況監督檢查。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要內容
(一)《母嬰保健法》、《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
1. 落實上述法律法規規章的基本情況、主要做法及效果。
(1)地方立法和建章立制情況,組織實施機構、人員以及經費保障情況;有關保障措施的落實情況;將母嬰保健、計畫生育、出生缺陷防治、生殖健康服務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情況。
(2)管理服務情況。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履行職責及建立長效機制的情況。婦幼保健機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母嬰保健、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其他醫療機構,依法開展母嬰保健、計畫生育、出生缺陷防治、生殖健康服務工作的情況,以及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等母嬰法律證件管理和使用的情況。
(3)督查考核及監督執法情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衛生計生監督機構開展相關監督執法的情況。
2.在落實法律法規過程中及開展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3.對進一步落實上述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提高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水平的意見和建議。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落實預防接種工作職責情況。
2.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制定疫苗使用計畫、分發疫苗及開展與預防接種相關的宣傳、培訓和技術指導等工作情況。
3.接種單位實施國家免疫規劃情況。
4.衛生計生監督機構開展預防接種監督執法工作情況。
5.在執行《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過程中及開展預防接種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6.對進一步落實《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以及提高預防接種工作水平的意見和建議。
(三)《中醫藥條例》。
1.《中醫藥條例》中有關中醫藥扶持保障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
2.《中醫藥條例》中規定的中醫藥管理及執法監督有關情況。
3.《中醫藥條例》中規定的中醫藥教育與科研有關情況。
4.在執行《中醫藥條例》過程中及開展中醫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5.對進一步落實《中醫藥條例》以及提高中醫藥工作水平的意見和建議。
二、對象及範圍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涵蓋省、地市、縣三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衛生計生監督機構。
(二)在《母嬰保健法》、《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中,將各級婦幼保健機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母嬰保健、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出生缺陷防治、生殖健康服務的其他醫療機構納入檢查範圍。
(三)在《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中,將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10%的接種單位納入檢查範圍,抽取的接種單位應當納入2014年國家傳染病防治重點監督檢查計畫確定的範圍。
(四)在《中醫藥條例》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中,納入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
三、工作部署及要求
(一)部署階段(8月)。各地要制訂本轄區開展相關法律法規監督檢查的具體實施方案,由綜合監督部門牽頭,各相關部門配合,明確分工,落實責任。
(二)自查階段(9-10月)。各地要按照監督檢查內容進行自查,逐級上報自查報告和監督檢查情況匯總表。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組織對轄區工作開展抽查。各地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提出整改意見,採取針對性措施,促進問題解決。對發現的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各地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本次監督檢查結果,並通報相關部門。
(三)總結上報階段(11月)。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於2014年11月20日前將法律法規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工作總結和匯總表(見附屬檔案1-4)分別報送至國家衛生計生委監督局和國家中醫藥局法監司。總結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工作總體情況、取得的成效和經驗、存在的問題和困難、進一步加強相關工作和完善法律法規的意見建議。國家衛生計生委與國家中醫藥局將組成檢查組,適時對部分省份開展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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