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信息
(1997年1月8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5年2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7年7月26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修訂的辦法
(1997年1月8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5年2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7年7月26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保障母親和嬰兒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母嬰保健工作應當以預防為主,面向群體、面向基層,實行以保健為中心、保健與臨床相結合、醫療保健服務與自我保健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母嬰保健工作的領導,將母嬰保健事業納入本行政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設立母嬰保健專用資金項目,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建立有利於母嬰保健工作的各項制度。
第四條 市和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的母嬰保健工作。市和區其他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婦聯、工會等組織協助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第五條 母嬰保健服務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關母嬰保健的科普宣傳、教育和諮詢;
(二)婚前醫學檢查、婚前衛生諮詢和指導;
(三)產前篩查與診斷、遺傳病診斷;
(四)助產技術;
(五)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
(六)母嬰主要疾病預防與干預;
(七)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八)人類輔助生殖技術、人類精子庫技術;
(九)有關優生優育、不孕不育的其他生殖健康服務;
(十)其他孕產期保健和嬰幼兒保健。
第六條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醫務工作者,應當遵守醫德規範,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第七條 保障母親和嬰兒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各項義務。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八條 經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的區以上婦女兒童保健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以下統稱婚檢機構)負責指定範圍內的婚前醫學檢查工作,並對接受檢查人員提供婚前衛生指導和諮詢。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所批准和指定的婚檢機構名單予以公告。
第九條 本市提倡婚前醫學檢查。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婚前醫學檢查的宣傳和引導。
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進行婚前醫學檢查的,應當到婚檢機構進行檢查。
第十條 婚檢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必須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不得隨意增加或者減少檢查項目。
區婚檢機構對婚前醫學檢查中不能確診的病例,應當轉到市婚檢機構確診。
第十一條 婚檢機構對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人員,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發現患有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在婚前醫學檢查證明中註明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對診斷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並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經男女雙方同意,按照醫學意見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婚檢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市有關部門核定的婚前醫學檢查收費標準,對梅毒、B肝等檢查項目應當免費。
第三章孕產期保健
第十三條 孕產期保健包括為育齡婦女和孕產婦提供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產褥期保健,以及影響婦女孕產期健康的主要疾病預防與干預等服務。
第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提供下列孕產期保健服務:
(一)為準備懷孕的夫妻提供孕前健康指導諮詢、孕前醫學檢查和健康狀況評估;
(二)為孕婦建立孕產期保健手冊,定期進行產前檢查、產前篩查與診斷,對高危孕婦進行重點監護、隨訪和醫療保健服務,對妊娠合併症和併發症提供診治服務;
(三)為孕產婦及胎兒進行全產程監護、安全助產,對新生兒健康狀況進行評估和相應處理;
(四)對產婦進行定期訪視,提供衛生、營養、心理指導,進行科學育兒知識教育。
第十五條 取得執業資格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人類精子庫技術的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執業範圍和國家規定的標準、規範,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
第十六條 對接觸可能導致胎兒發生先天缺陷的有害因素的懷孕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安排進行定期健康檢查。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根據健康檢查結果提出醫學指導意見。女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學指導意見,安排女職工從事適宜的勞動。
第十七條 生育過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或者有嚴重缺陷患兒的婦女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應當到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接受醫學檢查。
醫療保健機構對已接受醫學檢查的,應當出具診斷證明。
第十八條 醫師在診治活動中,發現或者懷疑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育齡夫妻,應當建議其到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遺傳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
醫師對被診斷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育齡夫妻,應當提出醫學意見。育齡夫妻應當根據醫師的醫學意見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九條 經產前檢查,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應當建議孕婦到具有產前篩查與診斷資格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產前篩查與診斷。
經產前篩查與診斷,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並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一)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
(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三)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
第二十條 本市實行住院分娩。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創造和改善接納孕產婦住院分娩的條件;遇有高危孕產婦,應當將其轉到有監護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分娩。
醫療保健機構對所接生的新生兒,出具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出生醫學證明。因情況特殊未在醫院分娩的,醫療保健機構應按相關規定核實情況,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建立孕產期保健檔案,執行國家規定的監測、報告、評審制度。
第二十一條 嚴禁採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鑑定。醫學上確需鑑定的,必須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進行鑑定。
第四章嬰兒保健
第二十二條 本市將嬰兒保健服務普及到六周歲以下幼兒。
嬰幼兒保健包括新生兒保健、六周歲以下幼兒健康管理、缺陷疾病篩查和管理、託兒所和幼稚園衛生保健,以及影響嬰幼兒身心健康的常見病、多發病防治。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婦女兒童保健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及街、鄉、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衛生院)根據職責分工,提供下列嬰幼兒保健服務:
(一)建立兒童保健手冊,對新生兒進行定期訪視;
(二)對嬰幼兒進行定期健康檢查和預防接種;
(三)提供有關母乳餵養、合理膳食、生長發育、心理健康等指導和諮詢;
(四)開展嬰幼兒疾病篩查,並採取干預措施;
(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嬰幼兒保健服務。
第二十四條 推行母乳餵養。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住院產婦創造母乳餵養的條件,指導母乳餵養。
哺乳期女職工所在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女職工哺乳創造必要條件,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乳母禁忌的有害作業。
第二十五條 本市建立新生兒疾病篩查制度。新生兒接生單位負責新生兒疾病篩查的取樣和送檢工作;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負責新生兒疾病的篩查工作,對新生兒接生單位的取樣和送檢進行質量監控和業務指導。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婦女兒童保健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開展嬰幼兒常見病、多發病的防治工作,並按照職責分工對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託兒所、幼稚園應當具備保護嬰幼兒健康的衛生條件,並建立衛生保健制度。入託兒童以及保教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定期健康檢查。
第五章技術鑑定
第二十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分別設立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定委員會)。鑑定委員會實行二級終結鑑定制,市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婚前醫學檢查結果、遺傳病診斷、產前篩查與診斷持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查結果或者診斷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醫療保健機構所在區鑑定委員會申請醫學技術鑑定。
申請醫學技術鑑定的,應當向鑑定委員會提交有關材料,填寫《母嬰保健技術鑑定申請表》,並按照規定交納鑑定費用。
第三十條 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接到鑑定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醫學技術鑑定意見,並及時通知當事人。
申請人對區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鑑定證明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市鑑定委員會依前款程式,進行鑑定並出具證明。
第三十一條 鑑定委員會進行醫學技術鑑定時,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人員應當迴避。
第六章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產前篩查與診斷、遺傳病診斷、人類輔助生殖技術、人類精子庫技術、助產技術、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等母嬰保健服務項目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技術服務執業許可。
第三十三條 在醫療保健機構內從事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醫學學歷和技術職務,接受專門培訓並經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考核,取得技術考核合格證後,方可從事相關的技術服務工作。
第三十四條 市和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設母嬰保健監督員,負責母嬰保健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婦女兒童保健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對母嬰保健工作進行質量監測和技術指導。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篩查與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鑑定的;
(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
(三)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醫學技術鑑定證明、出生醫學證明、遺傳病診斷證明、產前篩查與診斷證明的。
前款第(三)項出具的有關醫學證明無效。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機構超出執業範圍提供技術服務的、人類精子庫技術服務機構未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技術服務的,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從事母嬰保健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鑑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取消執業資格。
第三十九條 拒絕、阻礙母嬰保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7年7月26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決定,對《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母嬰保健服務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關母嬰保健的科普宣傳、教育和諮詢;
(二)婚前醫學檢查、婚前衛生諮詢和指導;
(三)產前篩查與診斷、遺傳病診斷;
(四)助產技術;
(五)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
(六)母嬰主要疾病預防與干預;
(七)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八)人類輔助生殖技術、人類精子庫技術;
(九)有關優生優育、不孕不育的其他生殖健康服務;
(十)其他孕產期保健和嬰幼兒保健。”
二、第七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本市提倡婚前醫學檢查。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婚前醫學檢查的宣傳和引導。
“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進行婚前醫學檢查的,應當到婚檢機構進行檢查。”
三、第十二條修改為:“婚檢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市有關部門核定的婚前醫學檢查收費標準,對梅毒、B肝等檢查項目應當免費。”
四、第十三條修改為:“孕產期保健包括為育齡婦女和孕產婦提供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產褥期保健,以及影響婦女孕產期健康的主要疾病預防與干預等服務。”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醫療保健機構提供下列孕產期保健服務:
(一)為準備懷孕的夫妻提供孕前健康指導諮詢、孕前醫學檢查和健康狀況評估;
(二)為孕婦建立孕產期保健手冊,定期進行產前檢查、產前篩查與診斷,對高危孕婦進行重點監護、隨訪和醫療保健服務,對妊娠合併症和併發症提供診治服務;
(三)為孕產婦及胎兒進行全產程監護、安全助產,對新生兒健康狀況進行評估和相應處理;
(四)對產婦進行定期訪視,提供衛生、營養、心理指導,進行科學育兒知識教育。”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取得執業資格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人類精子庫技術的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執業範圍和國家規定的標準、規範,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
七、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本市實行住院分娩。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創造和改善接納孕產婦住院分娩的條件;遇有高危孕產婦,應當將其轉到有監護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分娩。”
第二款修改為:“醫療保健機構對所接生的新生兒,出具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出生醫學證明。因情況特殊未在醫院分娩的,醫療保健機構應按相關規定核實情況,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本市將嬰兒保健服務普及到六周歲以下幼兒。
“嬰幼兒保健包括新生兒保健、六周歲以下幼兒健康管理、缺陷疾病篩查和管理、託兒所和幼稚園衛生保健,以及影響嬰幼兒身心健康的常見病、多發病防治。”
九、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市和區婦女兒童保健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及街、鄉、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衛生院)根據職責分工,提供下列嬰幼兒保健服務:
(一)建立兒童保健手冊,對新生兒進行定期訪視;
(二)對嬰幼兒進行定期健康檢查和預防接種;
(三)提供有關母乳餵養、合理膳食、生長發育、心理健康等指導和諮詢;
(四)開展嬰幼兒疾病篩查,並採取干預措施;
(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嬰幼兒保健服務。”
十、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產前篩查與診斷、遺傳病診斷、人類輔助生殖技術、人類精子庫技術、助產技術、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等母嬰保健服務項目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技術服務執業許可。”
十一、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在醫療保健機構內從事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醫學學歷和技術職務,接受專門培訓並經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考核,取得技術考核合格證後,方可從事相關的技術服務工作。”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機構超出執業範圍提供技術服務的、人類精子庫技術服務機構未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技術服務的,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許可證。”
十三、將本辦法中的“區、縣”修改為“區”;“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婦幼保健機構”修改為“婦女兒童保健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保育院”修改為“幼稚園”;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的“嬰兒”修改為“嬰幼兒”。
十四、刪除第十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此外,對條款順序作相應的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修正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委託,現就提請審議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請予審議。
一、法規修改的必要性
母嬰健康事關國家發展和民族未來。做好母嬰保健工作,對於保障母嬰身體健康、提高出生人口質量、完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具有重要意義。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4年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下簡稱母嬰保健法),市人大常委會於1997年頒布了《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以下簡稱我市實施辦法)。母嬰保健法和我市實施辦法的施行,對於保障我市母嬰健康、促進母嬰保健技術發展、提升母嬰保健服務質量和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醫學科學的進步,以及人口生育政策的調整,母嬰保健服務需求不斷增加,母嬰保健工作面臨的形勢和任務發生了較大變化。特別是近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分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婚姻登記條例》作出了修改,我市實施辦法的一些規定與上位法新的規定不相一致,亟需修改。同時,我市先後實施了天津市婦女兒童健康行動計畫(2008-2012年)、天津市婦女兒童健康促進計畫(2013-2020年),積累了許多成功經驗和做法,也需要通過修改法規上升為法律制度,為進一步提高婦幼保健工作水平提供法制保障。
二、起草過程
2012年至2015年,市人大常委會將修改我市實施辦法列為立法調研項目,2016年列為預備項目。其間,市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辦會同市衛生計生委等部門開展了大量立法調研工作,並赴江蘇省和福建省進行學習考察,市衛生計生委就有關問題專門赴國家衛計委進行請示匯報。2017年,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將其列為審議項目後,經教科文衛委員會與法制委員會研究,考慮今年(2017年)的立法工作安排,建議通過修正的方式對部分條款進行修改,以確保年內能夠完成審議。為做好常委會審議準備工作,3月10日、14日和4月1日,教科文衛辦會同法工委、市衛生計生委對修改的主要內容進行論證,數次修改法規草稿,並書面徵求了市人大教科文衛委組成人員、分專題參與立法工作的市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市有關部門和人民團體,各區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以及本市部分婦產科醫院、兒童醫院(含民辦)、三甲綜合性醫院、婦幼保健機構的意見。按照張俊芳副主任指示,4月18日和5月4日,先後組織召開座談會,再次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在充分研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教科文衛辦對法規草稿進行了修改完善,徵求了市政府有關領導同志的意見。5月5日,張俊芳副主任帶領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代表,深入市婦女兒童保健中心、中心婦產科醫院、基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人類輔助生殖機構進行調研,對我市母嬰保健工作有了更加直觀的了解和認識,為做好法規修改工作奠定了堅實基礎。5月16日,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提請審議《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本次修正,共涉及13處。其中,新增5條,修訂6條,統一刪除了部分條款,統一修改了一些名稱。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母嬰保健服務主要包括下列事項:(一)有關母嬰保健的科普宣傳、教育和諮詢;(二)婚前醫學檢查、婚前衛生諮詢和指導;(三)產前篩查、產前診斷和遺傳病診斷;(四)助產技術;(五)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六)孕產期保健;(七)嬰幼兒保健;(八)母嬰主要疾病預防與干預;(九)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十)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技術;(十一)有關優生優育、不孕不育的其他生殖健康服務。”作出上述規定,主要是基於我市婦女兒童健康行動計畫和健康促進計畫的深入實施,使我市婦女兒童健康水平達到全國前列,有效保障了婦女兒童健康,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和良好的社會影響。特別是實施婦女兒童健康免費惠民項目,建立全市婦幼保健信息管理系統,強化出生缺陷三級預防措施,建立婦科疾病免費檢查制度,完善危重孕產婦搶救體系和危重新生兒搶救體系建設,等等。這些措施相互銜接,流程合理,成效顯著,廣大婦女兒童有切身需求,有必要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加以確定,使我市婦女兒童持續受益。
二、將第七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本市提倡婚前醫學檢查。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婚前醫學檢查必要性的宣傳。需要婚前醫學檢查的男女雙方,應當到婚檢機構進行檢查。”修改的主要原因是:婚姻法施行以來,在國家層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一直沒有明確婚姻法規定的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種類。因此,婚姻登記條例沒有將婚前醫學檢查作為婚姻登記的必要條件,造成我市原實施辦法中的婚前醫學檢查制度與婚姻登記條例相牴觸。我市衛生計生部門通過開展孕前健康指導諮詢、孕前醫學檢查和健康狀況評估等項服務,減少遺傳病的發生,阻斷傳染病的母嬰垂直傳播,發揮了減少出生缺陷的防線作用。為此,修正案(草案)對婚前醫學檢查制度作出調整,並將婚姻登記查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的相關規定(第十條)予以刪除,與現行的婚姻登記條例相一致。同時,刪除第十二條,我市婚前醫學檢查中各項目的收費已經統一按照醫療服務收費標準執行,婚前醫學檢查收費不再單獨作為專項經費列支。
三、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孕產期保健包括為育齡婦女和孕產婦提供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產褥期保健,以及影響婦女孕產期健康的主要疾病預防與干預等服務。”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醫療保健機構提供下列具體保健服務:(一)為計畫懷孕的夫婦提供孕前健康指導諮詢、孕前醫學檢查和健康狀況評估;(二)為孕婦建立孕產期保健手冊,定期進行產前檢查、產前篩查,對高危孕婦進行重點監護、隨訪和醫療保健服務,對妊娠合併症和併發症提供診治服務;(三)為孕產婦和胎兒進行全產程監護、安全助產,對新生兒進行評估和處理;(四)對產婦進行定期訪視。提供衛生、營養、心理指導,進行科學育兒知識教育。”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取得執業資格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精子庫技術的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執業範圍提供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精子庫技術服務,技術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範。”作出上述規定,主要是當前育齡夫婦不孕不育情況逐年上升,輔助生殖技術套用日益廣泛,隨之帶來的監管問題需要作出明確規定。
六、刪除第十八條。我市終止妊娠或者結紮手術報銷的規定,按照《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執行,為定額支付項目。本辦法不需要作出規定。
七、將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本市實行住院分娩。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創造和改善接納孕產婦住院分娩的條件;遇有高危孕產婦,應當將其轉到有監護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分娩。醫療保健機構對所接生的新生兒,出具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出生醫學證明。因特殊情況不能住院分娩的,醫療保健機構應按相關規定核實情況,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第二十條中規定的內容,已經上移到第十九條第二款中,因此刪除第二十條。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嬰幼兒保健包括新生兒保健、零歲至六歲兒童健康管理、缺陷疾病篩查和管理、託兒所和幼稚園兒童衛生保健,以及影響嬰幼兒身心健康的常見病、多發病防治。”
九、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市和區婦女兒童保健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及街、鄉、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衛生院)根據職責分工,提供下列嬰幼兒保健服務:(一)建立兒童保健手冊,對新生兒進行入戶訪視;(二)對嬰幼兒進行定期健康檢查和預防接種;(三)提供有關母乳餵養、合理膳食、生長發育、心理健康等指導和諮詢;(四)開展嬰幼兒疾病篩查,並採取干預措施;(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嬰幼兒保健服務。”同時,刪除第二十四條。目前,本市已建立起兒童保健手冊檔案信息化聯網服務和管理制度,新生兒出生後直接在接產機構建立兒童保健手冊。
十、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從事下列母嬰保健服務項目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取得經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一)婚前醫學檢查;(二)新生兒疾病篩查;(三)產前篩查、產前診斷和遺傳病診斷;(四)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技術;(五)助產技術。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取得經區相關行政部門審查批准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十一、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二條,內容沒有變化,只是將本條規定中的“從事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修改為“從事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條款號作出了相應的修改。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精子庫技術服務機構未在執業範圍內提供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精子庫技術服務的,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刪除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本款與《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不一致,予以刪除,相關行為按照《行政複議法》執行。
此外,修正案(草案)將原實施辦法中的“區、縣”修改為“區”,將“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將“婦幼保健機構”修改為“婦女兒童保健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將“嬰兒”修改為“嬰幼兒”,將“保育院”修改為“幼稚園”。
以上說明連同修正案(草案),請予審議。
初審意見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依照《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市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員會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天津市實施辦法(草案)》(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草案)》)進行了初審。我受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委託,現將初審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實施辦法》的必要性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下簡稱《母嬰保健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這是一部保護母親和嬰兒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法律,它的實施標誌著我國母嬰保健工作進入法制管理的新階段。
改革開放以來,我市母嬰保健事業得到了較大發展,廣大母親和嬰兒享受到醫療保健服務,健康狀況有較明顯的提高。1995年,我市嬰兒、五歲以下兒童和孕產婦的死亡率控制指標,已提前五年達到國務院頒布的《九十年代中國兒童發展規劃綱要》中規定的要求,並接近世界已開發國家的水平。目前我市母嬰保健服務網路比較健全,有一支基本能勝任母嬰保健工作的婦幼衛生隊伍,為《母嬰保健法》在我市的實施奠定了良好基礎。
母嬰保健事業不僅關係到母親和嬰兒的健康,而且關係到出生人口的質量,關係到國家的興旺與民族的未來。儘管我市母嬰保健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是與我市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要求還不適應。近幾年來,我市出生缺陷發生率一直徘徊在8—12%之間,遺傳病、殘疾兒出生和劣生現象未得到有效控制,特別是有的農村中遺傳病發病率較高。新生兒的缺陷給家庭和社會帶來了沉重負擔。目前我市母嬰保健服務和婦幼人員專業水平還有待進一步的提高,保健設施不足,設備陳舊,檢測手段落後,醫療條件簡陋,影響著正常業務的進行和科研工作的開展。尤其是在市區人口出現了負增長的新情況下,家庭和社會對出生人口的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適應和滿足民眾和社會對母嬰保健的需求,依據《母嬰保健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是完全必要的。
在《實施辦法(草案)》的起草過程中,教科文衛委員會進行了有關準備工作:書面徵求了各區、縣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到和平、津南、薊縣等區縣進行了調研,聽取了有關單位和法律專家的意見,還參與了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室對有關問題的專題研究,於1996年11月8日召開了教科文衛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對《實施辦法(草案)》進行了初審。初審認為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實施辦法(草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也符合天津的實際情況,是可行的。
二、關於《實施辦法(草案)》的修改意見
1. 《實施辦法(草案)》規定保護對象應當與《母嬰保健法》的規定相一致。關於7歲以內兒童保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已作了規定。建議將《實施辦法(草案)》中各處的“嬰幼兒”均修改為“嬰兒”。
2.醫療保健機構不是行政部門,《母嬰保健法》對醫療保健機構的行政級別也未作規定,建議將《實施辦法(草案)》中有關醫療保健機構的“級”字刪掉。
3.為明確可能患有影響結婚和生育疾病的醫學檢查以及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履行的義務,根據《母嬰保健法》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建議將《實施辦法(草案)》第十條修改為:“婚檢機構對接受過婚前醫學檢查的人員,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發現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在婚前醫學檢查證明中,註明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並如實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經男女雙方同意,對按照醫學意見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應當予以註明,可以結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4.為集中說明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如何辦理婚檢手續,建議將《實施辦法(草案)》第十一條移到第七條後,作為第八條。
5.為便於實施,應對《母嬰保健法》第十八條規定終止妊娠的情況具體列出。建議將《實施辦法(草案)》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經產前診斷,發現有《母嬰保健法》第十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並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一)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三)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
6.建議將《實施辦法(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一句“嚴禁對胎兒進行性別鑑定。”修改為“嚴禁採用技術手段擅自對胎兒進行性別鑑定。”
7.兒童保健制度不是本法規所要規範的內容,建議將《實施辦法(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一句“本市實行兒童保健制度”刪去,並將最後一句修改為“按照兒童保健制度建立保健卡冊。”
8.《實施辦法(草案)》應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作出較為具體的規定,建議將《實施辦法(草案)》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有關合格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市或者區、縣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制止,並視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中違法所得超過一萬元的,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單位違反本規定的,還可以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一)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鑑定的;(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三)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醫學技術鑑定證明、醫學出生證明、遺傳病診斷證明、產前診斷證明的。
上款第(三)項出具的有關醫學證明無效。”
9.關於《實施辦法(草案)》第四十一條對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如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的規定,建議以規範的方式表述,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也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大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複議機關應當在接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甲請複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中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關於條款的順序和文字問題,作了一些調整和修改。
不另贅述。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6月1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對《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到部分婦幼保健機構、醫院進行了調研,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了常委會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7年7月10日,法制委員會第六十一次會議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衛生計生委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法制委員會認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母嬰保健工作,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對天津工作“三個著力”重要要求,是落實市第十一次黨代會部署的一項重要任務。修正案草案修改的重點是吸收我市母嬰保健工作的成熟經驗,從立法角度對母嬰保健工作提出更高要求。修正案草案的內容總體比較成熟,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修改形成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
現就修改的主要內容匯報如下:
一、有關方面提出,修正案草案第一條中第六項孕產期保健、第七項嬰幼兒保健,與本條第三、四、五項存在交叉重合,建議作出修改。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刪除第六、七兩項,增加第十項:“(十)其他孕產期保健和嬰幼兒保健。”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我市已經將B肝、梅毒等傳染性疾病作為婚前醫學檢查的免費項目,建議在法規中予以明確。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決定草案第三條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婚檢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市有關部門核定的婚前醫學檢查收費標準,對梅毒、B肝等免費檢查項目應當免費。”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我市母嬰保健工作走在全國前列,已將一歲以下嬰兒保健服務擴展到了六周歲以下幼兒保健,建議法規予以突出表述。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決定草案第八條為: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本市將嬰兒保健服務普及到六周歲以下幼兒。”“嬰幼兒保健包括新生兒保健、六周歲以下幼兒健康管理、缺陷疾病篩查和管理、託兒所和幼稚園衛生保健,以及影響嬰幼兒身心健康的常見病、多發病防治。”
四、有關方面提出,關於人類輔助生殖技術、人類精子庫技術的準入問題,國務院已經作出明確規定。建議本法規作銜接性規定。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決定草案第十條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產前篩查與診斷、遺傳病診斷、人類輔助生殖技術、人類精子庫技術、助產技術、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等母嬰保健服務項目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技術服務執業許可。”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修正案草案第十一條設定的罰款處罰僅規定了上限,未明確下限,建議增加下限方面的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從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人類精子庫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增加予以吊銷執業許可證處罰的規定。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決定草案第十二條為: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機構超出執業範圍提供技術服務的、人類精子庫技術服務機構未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技術服務的,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許可證。”
此外,常委會審議中有些同志還提出了一些其他意見,有的意見屬於對母嬰保健具體工作的意見;有的意見還不太成熟,需要進行更深入調查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本次對實施辦法的修改是對當前最重要、急需的問題進行修改,不是重新修訂。因此,對大家提出的其他意見,請有關方面進一步研究,待條件成熟時再進行全面修訂。
決定草案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7月25日下午,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的決定(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分組審議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方面認真研究了分組審議的意見,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7年7月25日分組審議後,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六十二次會議對決定草案再次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衛生計生委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對決定草案進行了專題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的決定(草案)》(表決稿)。
現將修改的主要內容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在加強婚前醫學檢查宣傳的同時,還應當注重加強引導。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決定草案第二條中的“加強對婚前醫學檢查必要性的宣傳”修改為“加強對婚前醫學檢查的宣傳和引導”。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將決定草案第九條第一項中的“對新生兒進行入戶訪視”改為“對新生兒進行定期訪視”,以強調按時進行訪視。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第九條中的“對新生兒進行入戶訪視”修改為“對新生兒進行定期訪視”。
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此外,還對個別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兩次審議修改形成的表決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符合本市實際情況,是成熟、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
為了保障母親和嬰幼兒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推動母嬰保健事業健康發展,近日,天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的決定》,明確母嬰保健的服務範圍,同時,將B肝、梅毒等傳染性疾病作為婚姻登記人群的婚前醫學免費檢查項目,新《辦法》從即日起施行。
母嬰保健服務涵蓋十個方面
新《辦法》明確母嬰保健服務主要包括:有關母嬰保健的科普宣傳、教育和諮詢;婚前醫學檢查、婚前衛生諮詢和指導;產前篩查與診斷、遺傳病診斷;助產技術;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母嬰主要疾病預防與干預;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類輔助生殖技術、人類精子庫技術;有關優生優育、不孕不育的其他生殖健康服務;其他孕產期保健和嬰幼兒保健。
把好婚前健康關
新《辦法》提出,天津市提倡婚前醫學檢查。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婚前醫學檢查的宣傳和引導。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進行婚前醫學檢查的,應當到婚檢機構進行檢查。婚檢機構不得隨意增加或者減少檢查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市有關部門核定的婚前醫學檢查收費標準,對梅毒、B肝等檢查項目應當免費。
明確孕產期保健服務內容
新《辦法》對醫療保健機構應該提供的孕產期保健服務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為準備懷孕的夫妻提供孕前健康指導諮詢、孕前醫學檢查和健康狀況評估;為孕婦建立孕產期保健手冊,定期進行產前檢查、產前篩查與診斷,對高危孕婦進行重點監護、隨訪和醫療保健服務,對妊娠合併症和併發症提供診治服務;為孕產婦及胎兒進行全產程監護、安全助產,對新生兒健康狀況進行評估和相應處理;對產婦進行定期訪視,提供衛生、營養、心理指導,進行科學育兒知識教育。
嬰兒保健服務普及到六周歲以下幼兒
天津市母嬰保健工作走在全國前列,已將一歲以下嬰兒保健服務擴展到了六周歲的幼兒保健,新《辦法》將這一好的經驗做法固定下來,規定嬰兒保健服務普及到六周歲以下幼兒,同時明確市和區婦女兒童保健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及街、鄉、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衛生院)根據職責分工,提供下列嬰幼兒保健服務:建立兒童保健手冊,對新生兒進行定期訪視;對嬰幼兒進行定期健康檢查和預防接種;提供有關母乳餵養、合理膳食、生長發育、心理健康等指導和諮詢;開展嬰幼兒疾病篩查,並採取干預措施;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嬰幼兒保健服務。
醫療機構非法助孕最高給予吊銷執業許可證的處罰
新《辦法》規定,從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人類精子庫技術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技術服務執業許可。違反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機構超出執業範圍提供技術服務的、人類精子庫技術服務機構未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技術服務的,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