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90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7年11月17日
全文
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
行政審批項目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2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二、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國家提倡住院分娩。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技術操作規範,實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兒復甦,預防產傷及產後出血等產科併發症,降低孕產婦及圍產兒發病率、死亡率。
“沒有條件住院分娩的,應當由經過培訓、具備相應接生能力的家庭接生人員接生。
“高危孕婦應當在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家庭接生人員的培訓、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
刪去第三十五條第三款中的“以及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更大程度激發市場、社會的創造活力,根據2017年11月4日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國務院對取消行政審批項目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決定對2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2部行政法規的3個條款,取消了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審批、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核發2項由地方實施的審批項目。
按照“放管服”改革加強後續監管的要求,修改後的法規條款強化了有關部門對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後從事相關活動的監管,增加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例如,取消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核發後,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規定,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家庭接生人員的培訓、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