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0號))

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令第710號)於2019年3月24日發布。

決定發布,發布通知,決定全文,

決定發布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9-00034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2019年03月24日
標 題:
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發文字號:
國令第710號
發布日期:
2019年04月10日
主 題 詞:

發布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10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9年3月24日

決定全文

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和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國務院對與政務服務“一網通辦”不相適應的有關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提交城市規劃部門批准簽發的檔案和有關設計檔案,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方可按照規定挖掘。”
二、將《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八條修改為:“企業在辦理登記註冊時,同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前款規定以外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三、將《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單位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四條修改為:“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併、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修改為:“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四、將《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申請人完成籌建後,應當向同級公安機關申請信息網路安全審核。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並審核合格的,發給批准檔案。申請人還應當依照有關消防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款修改為:“申請人取得信息網路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檔案後,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最終審核。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並審核合格的,發給《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四款修改為:“對申請人的申請,有關部門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應當分別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五、將《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六、將《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八條修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提交下列紙質或者電子材料,向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一)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四)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契約。”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