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管理辦法》是為了保障母親和嬰兒的健康權益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保護和監督醫療保健機構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管理辦法》是為了保障母親和嬰兒的健康權益制定的辦法。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管理辦法》是為了保障母親和嬰兒的健康權益制定的辦法。全文內容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母親和嬰兒的健康權益,保護和監督醫療保健機構依法開展母嬰保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制定本辦法。...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一)依照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鑑定委員會),其成員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名,同級人民政府聘任。技術鑑定委員會成員應具有臨床經驗和主治醫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第二十五條技術鑑定委員會負責對...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定委員會),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婦幼保健機構。鑑定委員會實行自治區、設區的市、縣三級鑑定制。自治區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委員會成員由...
該《辦法》分總則、技術服務的許可和發證、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兒童保健、醫學技術鑑定、監督管理、罰則、附則9章47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 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2號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第六章 醫學技術鑑定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的醫學技術鑑定。第二十九條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委員會成員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從醫德高尚、...
省轄市的區一般不設立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委員會,提出的醫學技術鑑定申請由省轄市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委員會直接受理。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要求進行醫學技術鑑定的,應當在收到檢查診斷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出具結果單位所在地的母嬰保健...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委員會,也可以在同級醫療技術鑑定委員會內設立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專業組,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有異議的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結果和有異議的下一級鑑定結論進行再鑑定。進行母嬰...
從事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的人員,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的條件。第二十四條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異議的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的醫學技術鑑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技術...
第二十七條 新生兒出生之日起後三十日內,其監護人應當到新生兒居住地的母嬰保健服務機構進行登記,建立嬰兒保健手冊,接受嬰兒系列保健服務。第五章 技術鑑定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委員會,其成員由衛生行政...
(三)發現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當提出不宜生育的意見。第十二條 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人員對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第五章的規定,向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組織申請醫學技術鑑定,取得醫學鑑定證明。第...
第五章 嬰幼兒保健 第六章 醫學技術鑑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母親和嬰兒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
從事看護嬰幼兒的職業人員,每年應到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檢查身體,領取健康合格證。第五章 技術鑑定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委員會,其成員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人選,報同級人民政府聘任。第二十四條 母嬰...
第六章 醫學技術鑑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母親和嬰兒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下簡稱《母嬰保健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第五章技術鑑定 第二十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分別設立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定委員會)。鑑定委員會實行二級終結鑑定制,市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婚前醫學檢查結果、遺傳病診斷、...
《辦法》分總則、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嬰兒保健、醫學技術鑑定、監督管理、經費、獎勵與處罰、附則9章41條,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修訂信息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 (1995年4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
當事人對婚前醫學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醫學技術鑑定,取得醫學鑑定證明。第十二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查驗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鑑定證明。對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應當向當事人...
醫學技術鑑定組織的組成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提名,同級人民政府聘任。第二十七條 醫學技術鑑定實行迴避制度。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人員,應當迴避。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母嬰保健...
託兒所、幼稚園的衛生保健工作,按照衛生、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第五章 醫學技術鑑定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異議的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醫學技術鑑定。母嬰保健...
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當事人應當到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婚前醫學檢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第七條 男女雙方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機構出具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委員會...
(三)對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進行監督管理;核發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和相應的合格證書;(四)對貫徹《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五)依照《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進行行政處罰。第六條 市和...
自治區醫學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終極鑑定。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一)在母嬰保健的組織領導、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二)在...
第二十一條接受婚前醫學檢查或健康檢查的公民,對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查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其居住地的縣(市)、區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鑑定費用由申請人預付,根據鑑定結論,由責任人承擔...
醫學技術鑑定組織的組成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提名,同級人民政府聘任。第二十七條醫學技術鑑定實行迴避制度。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人員,應當迴避。第五章行政管理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母嬰保健工作,...
對“嬰兒保健”,該實施辦法強調母乳餵養是嬰兒的權利,全社會都要保護和支持母乳餵養,在全國範圍內嚴格執行《母乳代用品管理辦法》,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母乳餵養提供必要條件。該實施辦法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