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統計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中醫藥統計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是為加強和規範中醫藥統計管理,保障中醫藥統計制度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2年11月4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中醫藥統計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醫藥統計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局機關各部門、直屬(管)各單位:
  為加強和規範中醫藥統計管理,保障中醫藥統計制度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中醫藥統計工作管理辦法(試行)》,並經2022年第13次局長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22年11月4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有效開展中醫藥統計工作,保障中醫藥統計制度順利實施,確保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充分發揮中醫藥統計工作在行業巨觀管理和科學決策中的支撐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依法組織開展的各項中醫藥統計活動。
  第三條 中醫藥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我國中醫藥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數據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信息諮詢,實行統計監督,推動中醫藥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中醫藥統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在國家衛生健康統計總體框架下,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規劃和統一管理全國中醫藥統計工作。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地區中醫藥統計工作。中醫類醫療衛生機構、開展中醫藥服務的其他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行業和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機構的中醫藥統計工作。
  第五條 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中醫藥統計業務支撐機構和中醫類醫療衛生機構、開展中醫藥服務的其他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中醫藥統計基礎能力建設,明確承擔中醫藥統計任務的部門或崗位,為依法開展中醫藥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員、經費、場地、設備等保障。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把統計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醫藥統計業務支撐機構指中醫藥主管部門委託開展中醫藥統計工作的相關機構;中醫類醫療衛生機構指中醫類醫院、中醫類門診部、中醫類診所和中醫類研究機構;其他醫療衛生機構指開展中醫藥服務的綜合醫院、專科醫院、護理院、婦幼保健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等。
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
  第七條 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國中醫藥統計工作政策、規劃和規範,依法制(修)訂國家中醫藥統計調查制度,推進統計數據資源共享和安全管理;
  (二)發布中醫藥統計公報、提要、摘編及重點專項調查報告等;
  (三)加強全國中醫藥統計人才隊伍建設;
  (四)監督檢查各地中醫藥統計工作開展情況;
  (五)其他法定職責和工作事項。
  第八條 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直屬專業統計機構在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的領導下,開展中醫藥統計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開展中醫藥統計調查項目研究,協助制(修)訂國家中醫藥統計調查制度;
  (二)承擔國家中醫藥統計調查項目的組織實施,提供中醫藥統計調查技術指導和諮詢服務;
  (三)強化中醫藥統計數據質量管理,提高中醫藥統計質量;
  (四)加強支撐中醫藥統計工作的信息化建設,強化網路和數據安全管理;
  (五)管理全國中醫藥統計資料,協助推進數據共享;
  (六)開展中醫藥統計人員培訓,推進統計學術交流。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完成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部署的各項統計調查任務;
  (二)制定本地區中醫藥統計工作制度、計畫、規劃和實施細則,組織開展本地區中醫藥統計調查工作;
  (三)管理本地區中醫藥統計資料,依法公布本地區中醫藥統計信息;
  (四)加強本地區中醫藥統計工作信息系統建設和統計人才隊伍建設,推動中醫藥統計業務支撐機構建設;
  (五)其他法定職責和工作事項。
  第十條 縣級以上中醫藥統計業務支撐機構在本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的領導下,承擔本地區中醫藥統計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本地區中醫藥統計調查制度的組織實施,提供中醫藥統計調查技術指導和諮詢服務;
  (二)強化中醫藥統計數據質量管理,做好審核及上報工作,提高中醫藥統計數據質量;
  (三)加強支撐本地區中醫藥統計工作的信息化建設,管理本地區中醫藥統計資料,協助做好統計數據共享;
  (四)建立穩定的專職統計隊伍,協助開展支撐本地區中醫藥統計的信息化建設工作、中醫藥統計人員培訓和統計學術交流;
  (五)協助做好中醫藥統計數據分析、套用等工作,加強網路和數據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中醫類醫療衛生機構、開展中醫藥服務的其他醫療衛生機構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統計工作制度,執行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的中醫藥統計調查規章制度,依託中醫藥統計業務信息系統上報統計資料,管理本單位中醫藥統計數據及相關資料,提高源頭數據真實性,加強統計數據分析利用。
  第十二條 中醫藥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中醫藥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中醫藥統計人員應當具備統計專業知識和信息化素養。各級中醫藥統計業務支撐機構、中醫類醫療衛生機構和開展中醫藥服務的其他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按照國家規定評定、聘任統計技術職稱,經常性組織開展業務培訓,保持統計人員隊伍相對穩定。
第三章 統計調查項目管理
  第十三條 中醫藥統計調查項目分為常規統計調查和專項統計調查。常規中醫藥統計調查包括綜合性或有關業務工作年報和實時報告等。專項中醫藥統計調查包括定期調查和一次性調查。
  第十四條 制定中醫藥統計調查項目應當符合本部門履職需要並突出中醫藥特色,體現精簡效能原則,避免數據重複收集,減輕基層統計人員負擔。可以通過已經批准實施的統計調查整理獲得統計資料的,不得重複開展統計調查。抽樣調查、重點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開展全面統計調查。
  第十五條 制定中醫藥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同時制定統計調查制度。統計調查制度內容包括總說明、報表目錄、調查表式、分類目錄、指標解釋、指標間邏輯關係等,採用抽樣調查方法的還應當包括抽樣方案。統計調查制度總說明應當對調查目的、調查對象、統計範圍、調查內容、調查頻率、調查時間、調查方法、組織實施方式、質量控制、報送要求、信息共享、資料公布等作出規定。面向單位的統計調查,其統計調查對象應當取自國家基本單位名錄庫或者部門基本單位名錄庫。
  第十六條 國家中醫藥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按規定程式報國家統計局審批或備案。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的統計調查項目應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依法制定補充性中醫藥統計調查項目,其主要內容不得與國家衛生健康統計調查項目、國家中醫藥統計調查項目的內容重複、衝突或影響其實施。
  第十七條 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及中醫藥統計業務支撐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統計調查制度,採用統一規範的統計標準,充分運用信息技術開展統計調查。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統計調查程式、上報日期和有關規定執行統計調查任務,不得拒報、遲報,更不得虛報、瞞報、偽造或篡改。除試填報或試點工作外,對未經批准或備案的統計調查項目以及無標識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調查表,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
  第十八條 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及中醫藥統計業務支撐機構應當強化統計數據質量控制,制定完善質控方案,健全質控責任體系,明確質控標準要求,嚴格數據採集、傳輸、匯總、分析等環節的全流程管理,加強質量監督檢查,定期組織開展統計數據質量評估和審核工作。
第四章 統計資料管理與統計信息服務
  第十九條 統計調查中取得的統計調查對象的原始資料,應當至少保存2年,匯總性統計資料應當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匯總性統計資料應當永久保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依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及統計調查制度有關規定,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及時公開中醫藥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結果及有關資料,供政府部門及社會各界查詢使用。通過正式出版物、入口網站、政務服務平台等途徑,發布統計提要、統計摘編以及其他可以公開的統計資料,做好數據解讀說明,方便社會公眾查詢使用。中醫藥統計信息中的國家統計數據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其他統計信息以中醫藥統計提要、統計摘編內容為準,統計口徑及數據與其不一致的,須經同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發布。已公布的中醫藥統計信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修訂的,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布修訂後的信息,並就修訂依據和情況作出說明。
  第二十一條 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充分利用中醫藥工作聯席會議機制,積極協調同級相關部門共同推動跨部門間中醫藥領域數據的調查、共享、交換和套用,並指導中醫藥統計業務支撐機構建立健全統計數據信息資源目錄和統計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將各類中醫藥統計數據納入統一數據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對統計數據實行共享管理、授權使用,避免基層重複報送、多頭報送。
  第二十二條 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充分運用中醫藥統計調查獲取的統計數據,開展政策制定、規劃編制、監測評估等工作。各級中醫藥統計業務支撐機構應當根據統計資料,對本地區中醫藥事業發展進行統計分析和監測,提供諮詢意見和決策建議。
第五章 統計數據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中醫藥統計業務支撐機構和中醫類醫療衛生機構、開展中醫藥服務的其他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強化統計資料(含電子資料)管理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原始記錄和統計台帳,建立健全統計資料審核、查詢、訂正、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確保統計數據的規範管理和安全使用。對在規定保存年限內的統計資料原始記錄和統計台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複製、隱匿、更改、毀棄。
  第二十四條 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和中醫藥統計業務支撐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實施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落實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加強統計業務信息系統和數據的安全建設和運維管理,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重要數據資源實行重點保護。加強對統計業務信息系統承建者與運營者的安全保密管理,確保數據安全可控。
  第二十五條 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中醫藥統計業務支撐機構、中醫類醫療衛生機構、開展中醫藥服務的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保護統計調查對象隱私,並貫穿統計工作全過程。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用於統計以外的目的。
第六章 統計監管與獎懲
  第二十六條 上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定期對下級中醫藥主管部門、中醫藥統計業務支撐機構及中醫類醫療衛生機構、開展中醫藥服務的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統計工作開展監督檢查,並通報有關結果。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檔案貫徹落實情況;
  (二)上級部署的中醫藥統計調查任務完成情況;
  (三)本單位中醫藥統計工作制度建設及實施情況;
  (四)本單位負責統計工作的部門及崗位設定、人員配備情況;
  (五)統計經費及統計工作保障情況;
  (六)依法建立中醫藥統計數據質量監控和評估制度、責任體系情況,統計數據質量控制及統計資料管理情況;
  (七)網路和數據安全管理及調查對象隱私保護情況;
  (八)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堅持懲防並舉、注重預防,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經辦誰負責的原則,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責任體系,並依法依規進行問責管理。
  第二十八條 中醫藥統計工作中的統計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予以查處。同時,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協助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查處統計違法行為,按照規定及時移送有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 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下列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在中醫藥統計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在抵制統計弄虛作假、糾正重大統計錯誤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三十條 中醫藥統計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各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或完善本地區中醫藥統計相關規章制度或工作細則並報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劃財務司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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