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中醫藥條例

《黑龍江省中醫藥條例》經2020年10月22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中醫藥條例 
  • 頒布時間:2020年10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文,發布公告,修改情況匯報,審議意見,審議結果報告,

全文

(2020年10月22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高質量發展,保護人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中醫藥事業發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醫藥,包括漢族和少數民族醫藥。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中西醫並重、中西醫結合的方針,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服務體系、產業體系和保障體系,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協調、指導、督促相關部門做好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工作;
(二)中醫藥行業準入、監督、執法、信息統計等管理工作;
(三)促進中醫藥產業化發展,組織開展中藥資源普查、保護、開發與合理利用;
(四)組織開展中醫藥科學研究、人才培養;
(五)組織開展中醫藥文化建設;
(六)開展中醫藥其他方面的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相關的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弘揚中醫藥文化,加強中醫藥知識的宣傳、普及,營造關心、支持中醫藥發展的社會氛圍。
每年十月二十二日為全省中醫藥宣傳日。
第六條中醫藥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性管理,開展行業誠信建設,規範行業發展秩序,依法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對中醫藥行業協會、商會開展政策和業務指導。
第二章 中醫藥服務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覆蓋城鄉、分工合理、功能清晰的中醫藥服務體系:
(一)縣級以上行政區域應當設定政府舉辦的中醫醫院,規模和等級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應當設定中醫藥科室,其中二級以上綜合醫院中醫床位數不低於醫院核定床位數的百分之五;
(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應當建立中醫藥綜合服務區,配備中醫類別醫師人數不低於本單位執業醫師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四)社區衛生服務站和具備條件的村衛生室應當提供中醫藥服務,合理配備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院基礎設施建設和信息化建設,支持中醫重點專科、特色專科建設,改善醫療服務條件,提升優勢醫療資源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與同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建立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共享機制;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應當吸納中醫藥人員參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配契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開展下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一)統籌中醫藥專業醫務人員力量,建立應急救治隊伍,定期開展全員性、規範化應急處置培訓和演練;
(二)指導醫療機構運用中醫藥技術、方法開展衛生應急工作;
(三)監督中醫醫療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四)引導中醫醫療機構對流行病、傳染病等進行藥學、病理學等相關方面研究;
(五)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醫藥儲備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省實際,將中藥材及中藥飲片、中成藥等中藥品種納入年度省級醫藥儲備計畫目錄。
第十條中醫醫療機構從事診療活動和健康管理服務應當堅持中醫藥特色,結合現代技術,發揮中醫藥在疾病治療、康復和治未病等方面的優勢,為社會提供多元化服務。
中醫醫院應當最佳化服務流程,嚴格執行藥事管理規定,保證醫療質量和安全,與綜合醫院共同承擔社會醫療、急診急救、疾病預防、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預防醫療糾紛發生,建立健全醫患溝通機制和投訴接待制度,公布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程式和聯繫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訴或者諮詢。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可以按照規定開具中成藥、中藥飲片處方:
(一)取得中、高等中醫專業學歷或者取得中醫專業學位;
(二)取得中醫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所在執業機構考核合格;
(三)參加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認可的西醫學習中醫培訓並取得相應證書;
(四)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取得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頒發的《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本條例施行前,經執業註冊且在院校教育或者畢業後教育中學習中醫學課程的,可以開具中成藥處方。
非中醫類別全科醫生和鄉村醫生可以開具常見病、多發病的常用中成藥處方;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培訓考核後,可以開展中醫適宜技術服務。
第十二條社會力量可以舉辦只提供中醫藥服務的中醫診所、門診部、中醫館。
社會力量舉辦的營利性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合理、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制定服務價格,其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館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
(二)按照診療科目設立診室,設有與服務功能相適應的中藥房、煎藥室等相應設施;
(三)診療場所應當體現中醫藥文化特點。
前款所稱中醫館,是指由社會力量舉辦,以傳統中醫藥為主要服務內容,兼有中醫藥文化展示等功能,具有法人資格,按中醫門診部管理的中醫醫療機構。
中醫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中醫藥養生保健、中醫特色康復和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促進中醫藥、中華傳統體育與現代康復技術融合。
二級以上中醫醫院應當設立治未病科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應當開展中醫諮詢評估、干預調理、隨訪管理等治未病服務。
鼓勵康復、護理、養老等機構依法開展中醫醫療、養生保健、康復等中醫藥服務。
第十五條中醫養生保健機構登記的經營範圍應當使用“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非醫療)”規範表述,不得開展中醫診療活動,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治療效果。
非醫療機構不得在其機構名稱、經營項目以及相關宣傳活動中使用“中醫醫療”“中醫治療”等帶有中醫醫療性質的字樣。
中醫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者對醫療效果和藥品性能、功能等方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可以根據本醫療機構臨床用藥需要配製和使用中藥製劑。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符合各級中醫醫院需求的中藥製劑室建設標準和管理辦法。
經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醫療機構配製的中藥製劑可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供調劑使用的中藥製劑品種,由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遴選,制定目錄,並對目錄進行動態調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醫療機構配製中藥製劑的調劑使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配製中藥製劑的醫療機構,應當保證中藥製劑質量安全。調入中藥製劑的醫療機構,應當對中藥製劑品種臨床使用不良反應進行監測,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報告。
醫療機構可以取得調劑使用中藥製劑的合理收益;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醫療保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七條下列情形不作為醫療機構中藥製劑管理:
(一)中藥加工成細粉,臨用時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藥傳統基質調配、外用,在醫療機構內由醫務人員調配使用;
(二)鮮藥榨汁;
(三)受患者委託,按醫師處方(一人一方)套用中藥傳統工藝加工而成的製品;
(四)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應急事件,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根據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發布的固定處方,預先調配或者集中代煎的預防性中藥製劑;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中藥保護與產業發展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中藥材保護和中藥產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中醫藥全產業鏈發展。
第十九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藥用野生動植物資源普查,建立重點保護野生藥材物種名錄,完善野生藥材資源分級保護制度。
設區的市(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野生藥材動態監測,建立野生藥材資源瀕危預警機制。
第二十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建立野生藥材資源保護區:
(一)瀕臨滅絕狀態的稀有珍貴野生藥材物種分布的地域;
(二)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藥材物種遭到破壞,經保護能夠恢復自然生態的地域;
(三)資源嚴重減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藥材物種分布集中的地域;
(四)對人體防病、治病具有特殊作用的野生藥材分布的地域。
野生藥材資源保護區不得與自然保護地重疊,其建立和管理適用《黑龍江省野生藥材資源保護條例》。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中藥材種質資源保護布局和規模,建立中藥材種質資源保護地。
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社會力量可以獨立或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共同建立中藥材種質資源庫,開展中藥材新品種選育,促進科學研究與生產經營相銜接。
第二十二條設區的市(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林蛙、人參等珍稀瀕危藥用野生動植物加強保護,制定保護措施,並按照屬地原則明確管理單位。
鼓勵依法開展珍稀瀕危藥用野生動植物的人工種植、養殖以及替代品的研究與開發。
第二十三條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部門制定黑龍江省道地中藥材目錄,完善質量評價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道地、特色中藥材種植養殖環境保護。
鼓勵本省道地、特色中藥材品種申報地理標誌產品和國家食藥物質目錄。
第二十四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全省中藥材種植信息監測和分析,為各地確定中藥材種植品種和種植規模提供參考。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引導道地中藥材規模化種植,保護並支持中藥材種植者依法採取土地經營權流轉方式擴大種植面積,推動中藥材種植集約化、規模化發展。
鼓勵建立中藥材種植養殖專業合作社、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等聯合體,擴大中藥材種植養殖規模。
鼓勵中藥材種植養殖者開展訂單種植養殖,以銷定產,與製藥企業、醫療機構開展農企聯結、股份合作,建立定製藥園。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野生藥材的發現、馴化和人工繁殖;扶持中藥材種子、種苗的培育和生產。
第二十七條在依法保護森林資源的前提下,鼓勵、支持在林下種植中藥材。種植規劃與具體措施由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設區的市(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按照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標準種植中藥材,大力推廣中藥材生態種植、野生撫育和仿生栽培,保證中藥材品質。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道地藥材分布,按照中藥材標準化種植要求開展種植、採收、管理等工作,建立道地藥材標準化種植示範區,推廣綠色高質高效技術模式,為全省中藥材種植提供示範。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推廣使用中藥材優質種源和有機肥替代化肥、測土配方施肥、水肥一體化等施肥以及綠色防控技術並提供服務,指導中藥材種植者開展標準化、規範化種植,並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對中藥材種植過程中農藥、化肥、植物生長調節劑等的使用加強監管。
禁止在中藥材種植過程中超過標準使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
第三十條對符合綠色食品標準的藥食兼用中藥材,種植者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綠色食品工作機構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誌。對符合要求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受理。
第三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中藥材質量監管體系,對中藥材種植養殖、生產流通實現全品種、全過程可追溯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多部門聯動監管機制,運用大數據和物聯網等信息技術,統籌推進信息數據共享交換和套用協同,建立種植、加工、流通檔案和溯源平台,加強中藥材質量監督管理,保障中藥材質量安全。
藥品生產企業、中藥材經營企業應當建立質量管理制度,如實記錄和留存進貨查驗、產品檢驗等可供追溯的相關信息和憑證。
第三十二條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制定藥用動物養殖品種目錄並進行動態調整,指導藥用動物養殖者依法開展養殖活動。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藥品生產企業研發中藥新品種,開展中成藥和中藥飲片的高端化、差異化生產經營,扶持獨家生產、擁有智慧財產權或者列入中藥保護目錄的中藥品種,培育中藥企業集團或者中醫藥產業集群。
鼓勵藥品生產企業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開展合作,對中藥飲片進行安全性、有效性研究,開展中成藥二次開發,培育具有競爭力的中藥品牌。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中藥材、中藥飲片批發及中藥材專業市場建設,發展中藥材現代商貿服務,完善採收、加工、包裝、倉儲和運輸一體化的中藥材流通體系建設,建設網上交易等電子商務平台和中藥材配送中心。
鼓勵具備條件的中藥材經營企業、藥品生產企業、第三方物流企業等市場主體,根據國家相關標準,建設中藥材倉儲物流體系。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引導藥品生產企業、中藥材加工企業以及其他以中藥材為主要原料的生產企業向中藥材產地延伸產業鏈。利用本地中醫藥資源優勢,推進中醫藥與養老、文化旅遊、網際網路、體育休閒、食品等產業融合發展。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依託本地自然資源優勢,組織“中醫藥+旅遊”活動,開闢中醫藥健康旅遊路線,培育中醫藥健康旅遊基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中藥材資源豐富,或者在中藥材種植、加工、流通等方面具有優勢的鄉鎮、村屯,依託資源和產業優勢,建設特色鄉鎮、村屯,發展文旅產業。
第四章 中醫藥傳承與創新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促進中醫藥傳承的措施,推動並引導中醫藥活態傳承,打造“龍江醫派”等龍江中醫藥文化品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相關部門整理髮掘中醫藥古籍,組織開展中醫藥名家學術思想研究,總結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和本省名中醫、基層名老中醫等臨床診療經驗。
鼓勵醫療機構、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社會力量依法對珍稀、珍貴中醫藥古籍文獻進行搶救性保護。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整理和發掘本地中醫藥民間驗方、秘方和傳統療法。
鼓勵對本省傳統製藥、鑑定、炮製技術及老藥學專家、老藥工經驗進行挖掘整理,開展中藥炮製規範研究,傳承推廣傳統製藥經驗。
第三十八條省、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醫療機構開展中醫藥基礎理論和套用技術理論研究。
第三十九條省、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中醫藥科技創新體系、評價體系和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中醫藥科研機構、臨床研究基地、技術創新中心、重點研究室和重點實驗室、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等創新平台建設的支持力度,支持與中醫藥相關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中醫藥智慧財產權保護,為申請中醫藥專利、地理標誌產品、中藥新品種、註冊商標等智慧財產權保護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並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中醫醫療機構、製藥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與國(境)外相關機構開展中醫藥合作交流,發展中醫藥服務貿易,拓展中醫藥文化合作領域,推動中醫藥文化傳播和開放發展。
第五章 中醫藥人才培養
第四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規模適宜、專業及層次結構合理的中、高等中醫藥院校教育體系,完善院校教育、畢業後教育、繼續教育有機銜接,師承教育貫穿始終的中醫藥人才培養體系。
第四十四條中醫藥教育和人才培養應當體現中醫藥文化特色和學科特點,以中醫藥內容為主,注重中醫藥經典理論和臨床實踐、現代教育方式和傳統教育方式相結合,突出中醫藥思維能力培養。
高等學校開展臨床醫學教育的,應當將中醫藥基礎理論列為專業必修課;中醫類專業應當將中醫經典課程列為必修課。
鼓勵和支持中醫藥高等學校和其他學校聯合培養高層次複合型中醫藥人才。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中醫藥畢業後教育和繼續教育,鼓勵西醫藥從業人員學習中醫藥,加強對城鄉基層醫務人員中醫藥基礎知識和能力培訓,推廣套用中醫藥適宜技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和醫療機構應當組織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學習,學習期間的工資、福利享受在崗時的待遇。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中醫藥師承教育制度,在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中設定師承教育專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中醫藥傳承,開展名老中醫藥專家傳承工作室建設,吸引、鼓勵名老中醫藥專家、專業技術人員和長期服務基層的中醫藥專家通過師承模式培養中醫藥骨幹人才。
第四十七條 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醫藥等主管部門應當完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引進措施,建立綠色通道,優先引進中醫藥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
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中醫藥專業人才評價機制,組織開展省級名中醫評選活動。
參加省級以上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工作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經考核合格,符合職稱晉升有關規定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評審高一級職稱。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取得中醫藥執業資格的中、高等中醫藥院校畢業生及農村訂單定向免費中醫藥學專業學生,到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從事中醫藥工作,並在職稱晉升、進修培養等方面給予優先。
第六章保障與監督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醫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中醫藥發展的重大問題,將發展中醫藥工作納入政府部門績效考核,為中醫藥發展提供必要條件和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政策時,涉及發展中醫藥的,應當徵求同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及中醫藥相關從業單位和人員的意見。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持續穩定的中醫藥發展多元投入機制,將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中醫藥發展資金,落實對政府舉辦的中醫醫院的投入傾斜政策。
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中醫藥發展基金,用於野生中藥材保護及中藥材種植、加工、流通、科研等方面。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視財力情況設立一定額度的中醫藥發展基金。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藥飲片、中成藥和醫療機構中藥製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並逐步提高報銷比例。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發展中藥材精深加工產業,對龍頭企業在資金、信貸和保險等方面給予支持。對在中藥材加工、流通、科研事業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組織和個人,可以進行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以及財政部門應當扶持中藥材種植、養殖產業發展,在農機購置補貼、特色作物種植專項補貼等方面向中藥材種植加大投入,推行中藥材種植、養殖業保險
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對符合擔保條件、項目風險可控、市場前景良好且急需流動資金的中醫藥產業項目提供融資擔保。
第五十三條省、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醫藥科技創新激勵制度。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醫療機構開展中醫藥科技成果轉化的,其研發、轉化團隊或者個人獲得的轉化收益適用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鼓勵政策性金融機構在其業務範圍內,為中醫藥科學技術套用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優先提供金融服務。
第五十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下列中藥材、中藥飲片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範:
(一)種植養殖過程標準;
(二)採收標準;
(三)炮製規範;
(四)包裝及倉儲規範;
(五)其他中藥材質量標準或者技術規範。
鼓勵醫療機構、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參與中藥國際標準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五十五條組織開展下列評審、評選、鑑定活動,應當以中醫藥專家為主:
(一)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和診療項目目錄的中藥藥品、中醫診療技術評選;
(二)中醫藥科研項目評審;
(三)中醫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四)中醫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五)中醫藥醫療、教學、科研機構等級、能力評審;
(六)其他與中醫藥有關的評審、評選、鑑定活動。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中醫藥監督管理能力建設,合理配備人員力量,加強對醫療執業活動的評估和監管。
第五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中醫醫療機構信用評價體系。對違規操作、不合理收費、虛假宣傳等進行記錄,並作為對中醫醫療機構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中醫養生保健機構開展中醫診療活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非醫療機構在其機構名稱、經營項目以及相關宣傳活動中使用“中醫醫療”“中醫治療”等帶有中醫醫療性質字樣的,由監督檢查部門依法處理。
中醫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者對醫療效果和藥品性能、功能等方面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擅自調劑使用醫療機構配製的中藥製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調劑的中藥製劑和違法所得,並處調劑中藥製劑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調劑中藥製劑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按五萬元計算,其主要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中醫藥相關活動。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中藥材種植過程中超過標準使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對中醫藥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發布公告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6號
《黑龍江省中醫藥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20年10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0月22日

修改情況匯報

關於《黑龍江省中醫藥條例 (草案修改稿)》修改情況的匯報
2020年10月22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張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0月21日上午,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中醫藥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很好地吸納了組成人員和各方面的意見,職責明晰,措施具體,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較強,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提交本次會議表決。同時組成人員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委、法工委會同教科文衛委和省司法廳、省中醫藥管理局、省林草局等有關部門,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採納了絕大多數意見。10月21日下午,經法制委員會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根據組成人員和省委編辦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一款關於機構的內容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承擔下列職責”。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中關於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的部分存在重複規定。據此,刪去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第二項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的表述。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表述有歧義。據此,將該項表述修改為“取得中、高等中醫專業學歷或者取得中醫專業學位”。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規範中醫宣傳活動,避免過度宣傳、誇大宣傳。據此,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五條第三款:“中醫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者對醫療效果和藥品性能、功能等方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五、根據醫療保障部門的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第四款的表述修改為“醫療機構可以取得調劑使用中藥製劑的合理收益;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醫療保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六、關於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鼓勵、支持在林下種植人參等中藥材”的規定,有的組成人員和省林草部門提出,應當將“鼓勵、支持”的表述修改為“可以”,刪去“人參等”的表述,或者刪除該條。也有的組成人員認為該條很有必要,不必修改,保留種植“人參等”的表述。法制委經過認真研究和充分聽取意見,同時借鑑外省作法,認為在依法保護森林資源的前提下,適度開展林下中藥材種植,發揮我省獨特的自然資源優勢,有助於發展我省中醫藥事業。據此,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在依法保護森林資源的前提下,鼓勵、支持在林下種植中藥材。種植規劃與具體措施由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七、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黑龍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的表述修改為“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法律法規”。
八、建議將條例的生效日期確定為2021年1月1日。
需要說明的是,關於設立中醫藥發展基金的規定,財政部門提出了不同意見。法制委經認真研究後認為,省野生藥材資源保護條例規定了設立野生藥材資源保護專項資金的內容,在中醫藥條例中設立中醫藥發展基金,用於野生中藥材保護及中藥材種植、加工、流通、科研等方面,使二者相銜接,為我省中醫藥事業發展提供有力資金支持,既有利於落實野生藥材資源保護條例的規定,也有利於中藥材產業的發展。因此,維持了原有表述。
此外,還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對部分條款順序和文字表述進行了調整。
以上匯報及草案表決稿,請審議。

審議意見

關於《黑龍江省發展中醫藥條例(草案)》的審議意見
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
2020年8月7日,省十三屆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召開第十次會議,對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的《黑龍江省發展中醫藥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
委員會組成人員認為,中醫藥涉及全民健康,是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早在2008年,省十一屆人大七次會議就審議通過了《黑龍江省發展中醫藥條例》,為我省中醫藥事業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隨著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的頒布和我省中醫藥事業的不斷發展,原條例已不符合上位法和我省實際,並於2018年4月廢止。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中醫藥工作,特別是在公共衛生體系建設中發揮中醫藥優勢和作用的重要思想,為做好新時代中醫藥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2019年,我省相繼召開了推動中醫藥發展的書記專題辦公會議和全省中醫藥發展大會,為我省中醫藥事業發展提出了明確目標、制定了具體措施。為貫徹中央和省委的決策部署,維護法制統一,促進健康龍江建設,重新制定我省中醫藥條例十分必要。2018年以來,教科文衛委員會始終與省政府相關部門保持密切聯繫,提前介入條例起草論證工作。新冠疫情發生後,委員會針對中醫藥在我省疫情防控中發揮的重要作用,經過反覆細緻研究、深入實地調研、徵求13個市(地)人大意見,在條例名稱、框架結構、具體內容等方面又提出了20條修改意見。
條例(草案)經過大量調研論證,多次徵求各方面意見和研究借鑑外省立法經驗,聚焦中醫藥服務體系、中藥保護、產業發展、傳承創新、組織領導等重要問題,條理較清晰,內容較完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較強,符合上位法和我省實際。委員會組成人員同意將條例(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建議將條例名稱修改為“黑龍江省中醫藥條例”。一是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發展”只是新時代中醫藥工作的一部分,不能涵蓋全部內容;二是上位法的名稱沒有“發展”字樣;三是多省新制定出台的條例名稱也都將原來的“發展中醫藥條例”修改為“中醫藥條例”。
二、建議在條例中增加“各市(地)縣根據區域特點制定中醫藥產業發展規劃,突出中醫藥產業規模化,加強中醫藥產業園區建設,支持中藥材生產、加工、流通等領域發展”的內容。
三、建議在條例中增加“加強人才培養和專業隊伍建設”的章節。
四、建議在條例中增加“擴大金融手段和工具的範圍,加大對中醫藥產業金融支持力度”的內容。

審議結果報告

關於《黑龍江省發展中醫藥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0年10月20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張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8月19日下午,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發展中醫藥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組成人員認為,中醫藥在保護人民健康,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制定該條例是落實黨中央和省委關於中醫藥事業戰略部署的重要舉措,對利用我省特殊資源優勢推動中藥產業化,為公眾提供更優質中醫藥服務,十分必要。同時,組成人員對草案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委、法工委會同教科文衛委和省司法廳、省中醫藥局等有關部門,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修改,並赴七台河市和大興安嶺地區開展調研工作,到中醫藥企業和種植基地實地考察,召開了由政府部門、醫療機構、科研院所、企業和種植戶參加的座談會,徵求了省直相關部門、市(地)人大、省人大代表的意見,組織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在省人大公眾信息網上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9月29日,經法制委員會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條例名稱的修改
組成人員和教科文衛委提出,條例名稱應與國家法律保持一致。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新時代中醫藥工作內涵豐富,涵蓋了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服務、開放等多個領域,發展僅是其中一個方面。據此,草案修改稿將條例名稱修改為“黑龍江省中醫藥條例”。
關於中藥材保護的修改
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在珍稀瀕危野生藥材保護方面有所突破,以造福子孫後代。經研究,參考省野生藥材資源保護條例,結合國家關於自然保護地體系的相關政策,草案修改稿補充規定了應當建立野生藥材資源保護區的四類地域,包括瀕臨滅絕的稀有野生藥材物種分布的地域,雖遭到破壞但經保護能夠恢復自然生態的地域,資源嚴重減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藥材物種分布的地域,以及具有特殊作用的野生藥材分布的地域,並且規定野生藥材資源保護區不得與自然保護地重疊。(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
三、關於中醫藥產業化的修改
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完善中藥產業發展的內容,拓展產業融合部分,充分利用野生動植物資源,發展我省特色產品,進一步發揮中藥產業在龍江經濟振興上的重要作用。據此,草案修改稿作出以下三個方面的修改:
(一)在中藥材種植方面,進行了重點補充和修改。一是強化種子、種苗的地位,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野生藥材的發現、馴化與人工繁殖,扶持中藥材種子、種苗的培育和生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二是引導規模化種植具有我省比較優勢、市場競爭力強的道地中藥材,規定在依法保護森林資源的前提下,鼓勵在林下種植人參等中藥材,在商品林地種植木本中藥材。(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 三是改良種植技術,規定縣級以上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推廣使用有機肥替代化肥、測土配方施肥、水肥一體化等施肥以及綠色防控技術並提供服務。(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四是鼓勵藥食兼用中藥材種植者申請綠色食品標誌,提高品牌知名度。(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五是建立可追溯體系,加強中藥材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建立多部門聯動監管機制,運用大數據和物聯網等信息技術,統籌推進信息數據共享交換和套用協同,建立種植、加工、流通檔案和溯源平台。(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
(二)在中藥材加工方面,草案修改稿一是引導中藥材加工企業以及其他以中藥材為主要原料的生產企業向中藥材產地延伸產業鏈,利用產地中醫藥資源優勢,推進中醫藥與文旅、食品等產業融合發展。(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二是扶持中藥材精深加工的龍頭企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發展中藥材精深加工產業,對龍頭企業在資金、信貸和保險等方面給予支持。(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二條)
(三)在中藥材流通方面,針對我省當前重種植和加工,輕流通,缺少重量級中藥材批發企業,致使中藥產業主導能力弱,位於價值鏈低端的情況,規定了強化中藥材流通環節的措施。(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
四、關於人才培養的修改
教科文衛委建議將“人才培養”部分單獨列為一章。加強中醫藥人才隊伍建設,符合《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的要求,經研究,草案修改稿將人才培養條款單列成章,並從以下四個方面豐富了章節內容:
(一)對中醫藥教育教學提出要求,規定中醫藥教育和人才培養應當體現中醫藥文化特色和學科特點;高等學校臨床醫學專業學生應當學習中醫課程,中醫學專業學生應當學習中醫經典課程;鼓勵和支持高校聯合培養高層次複合型中醫藥人才。(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條)
(二)鼓勵開展繼續教育,規定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學習期間的工資、福利與在崗人員享受同等待遇。(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條)
(三)加大引進中醫藥人才力度,規定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人才引進措施,建立綠色通道,優先引進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建立中醫藥專業人才評價機制,組織開展省級名中醫評選活動。(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條)
(四)提高基層醫療機構專業人才的待遇,規定到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從事中醫藥工作的中醫藥院校畢業生及農村訂單定向免費中醫藥學專業學生,在職稱晉升、進修培養等方面給予優先。(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條)
五、關於保障、監管與法律責任的修改
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對中醫藥工作加強保障和行業監管,並對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補充相應且適當的法律責任。據此,草案修改稿作出以下四個方面的修改:
(一)為了加強對中醫藥事業的組織領導,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對中醫藥主管部門及其職責作了進一步明確。一是根據組成人員和法委會的意見,明確設立中醫藥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包括行業準入、監督、執法等管理工作,以及在資源普查、科學研究、人才培養、文化建設等方面的組織、協調工作。(草案修改稿第四條)二是規定應當合理配備人員力量,加強對醫療執業活動的評估和監管。(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六條)三是規定建立中醫醫療機構信用評價體系。對違規操作等違法行為的處罰信息統一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七條)
(二)為了促使院內製劑使用更加合理和規範,滿足患者開藥需求與用藥安全,對院內製劑的調劑使用作出進一步規範。規定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訂符合各級中醫醫院需求的中藥製劑室建設標準和管理辦法,並規定配製、調入中藥製劑的醫療機構在調劑使用中可以取得合理收益。(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
(三)對產業項目基金和金融保險扶持作了進一步規定。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中醫藥發展基金,用於中藥材種植、加工、流通、科研等方面,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視財力情況設立一定額度的中醫藥發展基金;推行中藥材種植、養殖業保險;對在中藥材加工、流通、科研事業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組織和個人,可以進行獎勵。(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五十二條)
(四)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對中醫養生保健機構、非醫療機構的違法行為,以及違規使用農藥的法律責任作了補充規定。將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非法開具中成藥的法律責任修改為責令改正。(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九、六十、六十二條)
還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部分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如刪去草案第一、二條中的“產業”,在第三條中增加“中西醫結合的方針”,在第八條中增加“信息化建設”,將第十一條中的“二級以上醫院臨床”修改為“非中醫”,刪去第十三條中的“建築外觀”,在第二十九條中增加“龍江醫派”,在第三十二條中增加“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將第三十六條中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其他地區國家”修改為“國(境)外”,同時對條文順序進行了調整。
此外,在立法調研論證過程中,有人大代表提出,應當鼓勵在林地開展人參種植。經研究,採納了一部分意見,對採伐跡地、火燒跡地上種植人參未作規定。主要理由有:一是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了擅自開墾林地,對森林、林木未造成毀壞或者被開墾的林地上沒有森林、林木的,也要承擔法律責任。二是據相關部門介紹,國家高度重視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對有關省份利用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種植人參的行為進行了約談,相關省份已經對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種參進行了政策調整,《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2019年全國森林督查結果的通報》中,對我省違法開墾林地種參行為進行了通報批評,要求整改。三是黨中央對實踐中存在的生態環境為經濟發展讓路的問題已經有相關案例,《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因“在立法層面為破壞生態行為放水”,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已經被嚴肅問責。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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