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條例

《黑龍江省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條例》是為了完善養老服務體系,促進養老事業和養老產業協同發展,規範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活動,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黑龍江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1月12日,《黑龍江省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12日
制定進程,內容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1月12日,《黑龍江省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養老服務體系,促進養老事業和養老產業協同發展,規範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活動,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城鄉社區為依託、社會保障制度為支撐,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企業、社會組織提供專業化服務,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志願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務,滿足老年人社會化服務需求的養老服務模式。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公民。
第三條 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家庭盡責、社會協同、市場運作的原則,堅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應當優先保障符合條件的孤寡、失能、重度殘疾、高齡老年人,以及計畫生育特殊家庭、重點優撫對象等人員的養老服務需求。
本省實施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機制,提供覆蓋城鄉、均衡合理、普惠便利的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指導養老服務發展,制定、完善具有龍江特色的居家和社區養老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推動工作改革創新,督導檢查落實。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應當將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進老年友好型社區建設。分區分類設定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推動適老化改造和信息化建設,制定和落實政府購買服務、經費補貼等保障激勵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工作,依法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監督、指導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組織、個人,做好設施管理、資源整合、政策宣傳和需求調查等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本轄區老年人需求調查、信息登記、意見收集、服務監督等工作,開展定期入戶、探訪關愛、文體娛樂、互助養老、鄰里照護、志願服務等活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體育、統計、醫療保障、中醫藥、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工商聯、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應當根據職責或者章程,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養老服務行業協會、老年人組織、慈善組織、志願服務組織、社會工作機構、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參與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
第七條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應當依法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扶養人應當依法履行對老年人的扶養義務。
家庭成員應當尊重、照料和關心老年人,倡導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鼓勵和支持其根據需求參加家庭照護技能培訓。
第八條 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愛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稚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網路等應當反映老年人的生活,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為老年人服務。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工作中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服務設施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老年人口分布和養老服務需求等情況,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應當合理確定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功能、種類、數量以及規模,構建一刻鐘助老服務圈。
第十一條 城鎮新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不足百戶的按照百戶計算)建築面積二十至三十平方米,單體不少於二百平方米的標準,集中配建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用房。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出讓住宅用地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和契約中明確配建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用房的建設要求、移交的方式和產權歸屬等內容。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用房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分期開發的單地塊住宅項目,應當在首期項目主體工程中配套建設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用房。
已經建成的城鎮住宅小區應當按照每百戶建築面積十五至二十平方米的標準,集中配建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用房;未配建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用房或者已經配置但是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應當通過改建、購買、置換、租賃等方式,三年內按本條例規定標準配置達標。多個鄰近已經建成城鎮住宅小區組成的小型社區,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可以根據實際需求,按照本條例規定標準集中配置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用房。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門應當參加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用房的驗收和交付。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可以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養老服務需求等情況,制定或者執行高於本條例規定的城鎮住宅小區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用房配建標準。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配置農村地區養老服務設施。
鼓勵和支持村民委員會依法使用集體土地為本組織成員建設公益性養老服務用房。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直屬機構、事業單位應當將其閒置並且適宜用於養老服務的培訓中心、療養院等場所,優先改造為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整合或者改造存量企業廠房、辦公和服務用房、商業設施和其他社會資源,建設或改造為符合標準的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應當開展老年人宜居社區建設。對住宅小區內不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強制性規範的坡道、樓梯扶手、電梯、公廁、廣場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設施和場所,因地制宜制定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推動符合條件的公共場所和已經建成的多層住宅加裝電梯。鼓勵支持同一單元已加裝電梯受益業主對一、二層業主給予適當經濟補償,鼓勵將多層住宅的一層以調換的方式變為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用房。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應當組織專業部門提供方案,支持、指導老年人家庭進行日常生活設施適老化、無障礙改造,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三章 服務內容與標準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實施方案、服務清單、服務標準,報省人民政府審核後發布。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狀況、服務需求變化等情況,制定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清單、實施標準,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發布。服務清單應當包含上一級服務清單事項,不得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標準。
鼓勵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結合實際,拓展服務事項和內容,提升服務標準。
第十六條 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內容主要包括:
(一)生活照料、餐飲配送、保潔助浴、輔助出行、日間托養等日常服務;
(二)老年人能力評估、健康管理、醫療管理、家庭照護、康復護理等健康支持服務;
(三)關懷探視、生活陪伴、心理諮詢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安全指導、識騙防詐、緊急救援、應急保障等服務;
(五)文化娛樂、體育健身、教育培訓等服務;
(六)國家和省確定的其他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內容。
鼓勵和支持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組織開展短期托養服務,為失能、認知障礙、術後康復等老年人提供臨時或者短期專業化托養服務。
第十七條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建設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推動專業化養老服務向城鄉社區、家庭延伸,依託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站)向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
第十八條 開展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配備與服務規模和服務對象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和從業人員,公示服務制度、服務流程以及收費標準,接受政府、服務對象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九條 從事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按照不低於強制性國家標準提供服務。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採用推薦性標準,制定或者執行優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養老服務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動社會力量依法開展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
(一)利用居住區附近的閒置設施開展服務;
(二)支持家政、物業等市場主體為老年人提供多層次、多樣化服務;
(三)倡導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直屬機構、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放所屬場所,為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娛樂、健身等服務。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轄區內老年人口規模、助餐服務需求、服務半徑等因素,規劃建設社區助老餐廳、老年食堂、老年餐桌、老年助餐點等服務設施,便利老年人就餐。
支持和鼓勵餐飲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單位食堂等社會力量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營養配餐,集中用餐或者上門送餐服務。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結合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建立健康檔案,提供健康諮詢、健康體檢、藥事指導等專業化服務;
(二)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為簽約老年人提供常見病、慢性病等跟蹤隨訪服務,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醫療服務;
(三)開展城鄉社區醫養結合服務;
(四)開展傳染病預防,為患有常見病、慢性病、多發病的老年人提供醫療、護理、康復等指導,為有醫療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優先就診和預約轉診等服務。
支持執業醫師到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組織內設定的醫療機構開展多機構執業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用藥管理、藥品供應和醫療保障政策,為老年人治療、用藥、費用結算等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和中醫藥部門應當支持中醫院為老年人提供醫療、護理、康復、養生等服務,增強中醫藥康養結合服務能力。
支持中醫執業醫師到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組織內設定的醫療機構開展多機構執業活動。
第二十四條 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科醫院在符合條件的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組織內提供醫療服務。
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以及具備服務能力的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組織,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務。
第二十五條 從事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醫療、食品安全、衛生健康、特種設備、應急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開展服務活動。制定突發事件處置和消防安全應急預案,開展經常性安全檢查,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和安全培訓。突發事件發生後,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落實應急處置措施,並且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從事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的組織和個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侵犯所服務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四章 支持與保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經費保障機制,並將資金主要用於居家和社區養老基礎設施建設和服務保障。
鼓勵和支持公益慈善力量、各類組織和個人以投資、捐助、捐贈等方式參與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壯大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市場,實現居家和社區養老事業與產業協同發展。
第二十七條 提供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的納稅人依法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對行政事業性收費予以減免。用電、用水、用氣、用熱以及電視、電話、寬頻網路等費用享受居民價格政策。
第二十八條 鼓勵商業銀行加大對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行業的信貸支持,創新貸款擔保方式,開發適應需求的金融產品。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依法規範養老服務用工,保障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獲得合理勞動報酬。
第三十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開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課程)和設定培訓項目,在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組織設立實習實訓基地,培養培訓專業人才。
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參加相關職業技能培訓,按照規定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第三十一條 對取得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並且從事居家和社區養老護理崗位工作的從業人員,按照相應等級,由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入職補貼。
對取得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並且在本省連續從事居家和社區養老護理崗位工作滿五年的從業人員,由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從業補貼。
第三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應當推動老年教育融入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增加老年教育資源供給,引導多元社會主體為老年人提供教育服務。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職業學校、老年大學開展包括雲課堂、網上老年人大學等在內的老年教育,為有學習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教育服務。
鼓勵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組織和個人設立學習場所,開展老年人學習教育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政府、社會、企業和家庭的養老服務資源,推動信息技術在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中的套用,打造多層次智慧養老服務體系。
鼓勵和支持企業、組織和個人參與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數位化建設,創新和推廣符合老年人需求的服務技術,幫助老年人解決運用智慧型技術困難,保留和改進傳統服務方式,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務。
第三十四條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應當依託本地區氣候、森林、溫泉、民族醫藥、紅色文化、民族文化等資源,開發和引進健康養生、避暑養老、旅居養老、生態康養、中醫保健等地方特色品牌康養項目,發展“銀髮經濟”,推進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多業態發展。
第三十五條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需要其子女進行照料護理的,所在單位應當給予陪護假。獨生子女的陪護假每年累計20日,非獨生子女的陪護假每年累計10日,陪護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第三十六條 凡具有本省戶籍並且年齡在8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享受高齡津貼,對100周歲以上老年人應當予以特殊照顧。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可以依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提高高齡津貼標準。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組織進行等級評估,並將等級評估結果作為等級評定的主要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據第三方等級評估結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組織進行覆核,確定評定等級,並且作為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享受相關補貼和獲得獎勵的依據。
對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組織的等級評估、評定結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工作評估機制,對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政策的實施情況,間隔1年進行評估,並且將評估結果作為有關政策調整依據。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協同監管機制,完善監管措施。依據部門職責落實監管責任,及時查處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門應當建立信用分級制度,確定信用等級,實行差異化監管措施。建立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從業信用檔案,信用檔案包括登記、備案、變更、監督檢查結果、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等級評定結果等信息,並且依法向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歸集。由有關部門對嚴重失信的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組織和個人及其工作人員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組織和個人實施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向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組織和個人及其工作人員了解情況;
(二)進入涉嫌欺老、虐老等違法的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組織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或者複製有關契約、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拒絕、阻礙。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電子信箱等,對投訴舉報的事項及時核查、處理、反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情節輕微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變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途、侵占城鎮住宅區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配建用房和其他規劃用於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組織或者個人騙取政府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補貼、補助、獎勵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回,並且處以騙取資金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組織和個人未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開展服務活動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是指為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的房屋、場所、場地等。
本條例所稱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組織,是指提供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的養老機構、市場主體、社會服務機構、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站)以及其他為老年人提供服務的組織。
本條例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本條例所稱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站),是指建有養老床位和老年助餐等設施,具備助餐、助潔、助浴、助醫、助行、應急支持等功能,提供集中住宿、短期託管和日間照料等服務,為老年人提供上門服務的組織。
本條例所稱一刻鐘助老服務圈,是指在步行一刻鐘的行程範圍內,整合醫療、商超等社會資源,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生活照料等服務,滿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醫療保健、社交等服務需求,形成的生活功能圈。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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