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省級疫情防控保障資金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省級疫情防控保障資金管理辦法》是為規範新階段省級疫情防控保障資金(以下簡稱疫情防控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提高疫情防控資金使用效益制定的辦法。由黑龍江省財政廳、黑龍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黑龍江省中醫藥管理局於2023年3月3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省級疫情防控保障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3日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3日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財政廳、黑龍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黑龍江省中醫藥管理局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黑龍江省財政廳 黑龍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黑龍江省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黑龍江省省級疫情防控保障資金管理辦法通知
 黑財規〔2023〕3號
各市(地)、縣(市)財政局、衛生健康委員會(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規範加強疫情防控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研究制定了《黑龍江省省級疫情防控保障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財政廳 黑龍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黑龍江省中醫藥管理局
2023年3月3日

辦法全文

黑龍江省省級疫情防控保障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新階段省級疫情防控保障資金(以下簡稱疫情防控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提高疫情防控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級疫情防控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疫情防控方面的資金,包括省本級支出以及對市縣專項轉移支付支出。
第三條資金安排原則:
(一)財事權相統一原則。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用於應由省級財政負擔的疫情防控相關支出。
(二)資源共享原則。疫情防控資金安排首先推動資源共享,最佳化資源配置,然後根據輕重緩急,切實保障必要和急需支出。
(三)依法依規原則。疫情防控資金申請、安排、撥付和使用,按規定嚴格規範,實行全過程績效管理,提升資金使用效益。
(四)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原則。對疫情防控急需資金,在保障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可最佳化審批流程,簡化資金撥付程式。
第四條疫情防控資金使用範圍包括患者救治費用、醫務人員補助、一線城鄉社區工作人員工作補助,市縣異地轉運隔離費用、省屬醫院救治運營補助、醫療設備購置補助,省級政府防疫物資、藥品儲備補助等支出。
第五條疫情防控資金安排採取因素法或項目法的方式。患者救治費用在規定的醫保政策報銷以外,個人負擔部分按照省級財政應負擔的比例給予補助;醫務人員補助、一線城鄉社區工作人員工作補助、市縣異地轉運隔離費用按照補助人數、天數和補助標準給予補助。省屬醫院救治運營補助按照救治醫院上年度決算基本支出、補助天數給予補助。醫療設備購置補助根據醫療救治工作需要和政府採購結果給予補助。省級政府防疫物資、藥品儲備補助按照儲備計畫、實際儲備數量和採購金額補助。其他相關支出按照一事一議原則,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補助金額。
第六條疫情防控資金由省衛生健康、交通、醫保等部門和相關市縣根據使用範圍提出初審意見,提報申請,省財政廳依規審核提出意見報省政府審批後撥付。疫情防控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規定執行,對於急需資金,可採取先預撥、後核銷方式辦理。
第七條為滿足疫情防控工作急需,提高工作效率,採購疫情防控相關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可開通疫情防控政府採購“綠色通道”。
第八條市縣財政部門在收到省級下達的疫情防控資金後,需一個月內批覆分解到具體執行單位,並督促單位按規定的範圍和用途使用,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九條各級衛生健康、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督促指導疫情防控資金使用單位建立健全資金使用明細賬,完整保存相關資料和數據,加強核算管理,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使用疫情防控資金購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條對已發生尚未結算完畢的疫情防控相關費用,按照《黑龍江省財政廳黑龍江省審計廳黑龍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印發〈疫情防控相關費用結算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黑財規審〔2022〕20號)規定,各級財政承擔本級疫情防控支出主體責任。其中省級財政應承擔的疫情防控支出,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疫情防控資金使用,應按照預算公開規定及時公開預算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各地各部門應按照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要求,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及時開展績效評價,加強評價結果套用,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擠占、挪用、截留、滯留疫情防控資金,嚴禁用於購置與疫情防控工作無關的設備、器材、交通工具等。階段性疫情結束後,尚未執行完畢的結餘資金應按照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政策規定予以收回省級財政。
第十四條各級衛生健康、財政等有關部門、資金使用單位以及有關人員在資金分配、使用和監督等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以及弄虛作假、擠占挪用、騙取疫情防控資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等部門和市縣負責提出資金需求和初步分配意見,依據資金管理辦法做好資金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等績效管理工作;省財政廳負責籌集安排資金,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及時撥付疫情防控資金,加強財會監督;資金使用單位負責落實預算執行主體責任,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工作;審計機關做好審計監督工作。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各市縣財政局、衛生健康委員會(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疫情防控保障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此前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內容以此檔案為準。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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