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醫院評審暫行辦法

《中醫醫院評審暫行辦法》是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的辦法,文號是國中醫藥醫政函〔2012〕96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醫醫院評審暫行辦法
  • 屬性:國中醫藥醫政函〔2012〕96號
  • 對象:自治區、直轄市
  • 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
國家通知,全文,

國家通知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中醫醫院評審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中醫藥醫政函〔2012〕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
為進一步促進中醫醫院保持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全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保證公開、公平、公正地開展中醫醫院評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和《醫院評審暫行辦法》,我局制定了《中醫醫院評審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在工作過程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聯繫我局醫政司。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中醫醫院評審暫行辦法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中醫醫院(含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下同)突出特色、提高療效、促進發展、深化改革、加強管理,統籌利用全社會的中醫醫療資源,充分發揮中醫醫療體系的整體功能,逐步建立由中醫藥管理部門、行業學(協)會和專家參與的中醫醫院評審評價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院評審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醫醫院評審是指根據中醫醫院基本標準和中醫醫院評審標準,中醫藥管理部門對中醫醫院規劃級別的功能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以確定醫院等級的過程。
中醫醫院評審組織是指在中醫藥管理部門領導下,具體負責中醫醫院評審技術性工作的專門機構。評審組織可以由中醫藥管理部門組建或是受中醫藥管理部門委託的適宜第三方機構。
第三條 各級各類中醫醫院均應遵照本辦法參加評審。
第四條 中醫醫院評審堅持政府主導、分級負責、公平公正的原則和以評促建、以評促改、評建並舉、重在內涵的方針,圍繞中醫特色、中醫療效、質量、安全、服務、管理,體現以病人為中心的理念。
第五條 各級各類中醫醫院評審標準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六條 中醫醫院評審包括周期性評審和不定期重點檢查。
周期性評審是指中醫藥管理部門在評審期滿時對中醫醫院進行的綜合評審。不定期重點檢查是指中醫藥管理部門在評審周期內適時對中醫醫院進行的檢查和抽查。
第七條 通過中醫醫院評審,促進構建目標明確、布局合理、中醫特色突出、中醫療效顯著、服務功能完善的中醫醫療服務體系,對中醫醫院實行科學化、規範化、標準化的分級管理。
第二章 評審許可權與組織機構
第八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醫院評審委員會負責全國中醫醫院評審的領導、組織、質量控制及監督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
第九條 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成立中醫醫院評審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的中醫醫院評審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兼任。
第十條 三級和二級中醫醫院的評審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組建或指定的評審組織負責具體實施。一級中醫醫院的評審由地市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組建或指定的評審組織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一條 上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的評審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十二條 評審組織負責以下事項:
(一)在中醫藥管理部門和中醫醫院評審領導小組領導下,具體負責評審的技術性工作,提出評審結論建議;
(二)在中醫藥管理部門領導下,參與組建和管理評審專家庫,參與組織評審專家的培訓工作;
(三)完成中醫藥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三條 省級以上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組建由中醫藥管理部門、中醫藥院校、行業學(協)會、醫療機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評審專家庫。
第十四條 評審專家由中醫藥管理部門選聘。評審專家應當按照規定參加中醫藥管理部門和評審組織舉辦的培訓、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參加評審工作。
第十五條 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評審工作流程、專家工作制度和迴避制度等,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管理,確保評審質量。
第三章 評審申請與受理
第十六條 中醫醫院評審周期為四年。
第十七條 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按年度制訂評審計畫,並報上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備案。
評審計畫包括:
(一)本年度參加評審的中醫醫院名冊;
(二)本年度評審工作的時間安排;
(三)年度評審重點和組織實施方案;
(四)中醫藥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中醫醫院在等級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可以向有評審權的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評審申請,提交評審申請材料:
(一)醫院評審申請書;
(二)評審周期內接受中醫藥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檢查、指導結果及整改情況;
(三)評審周期內各年度中醫醫院醫療質量監測信息及其他反映中醫特色優勢、中醫臨床療效、醫療質量安全、醫院效率及診療水平等的數據信息;
(四)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中醫藥管理部門對醫院提交的評審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作出是否受理評審申請的處理意見:
(一)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內容及形式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醫院需要補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醫院逾期不補正或者補正不完全的,不予受理。
(二)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醫院按照中醫藥管理部門的書面告知進行補正符合要求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
第二十條 中醫藥管理部門在受理評審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向中醫醫院發出受理評審通知,明確評審時間和日程安排。
第二十一條 中醫醫院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申請評審的,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要求其在15個工作日內補辦申請手續;在限期內仍不申請補辦手續的,視為放棄評審申請。
第二十二條 新建中醫醫院和綜合醫院新變更為中醫類別醫院的,在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執業滿1年後方可申請首次評審。
第四章 評審的實施
第二十三條 中醫藥管理部門對中醫醫院發出評審受理通知後,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通知評審組織;評審組織接到通知後,應當從中醫醫院評審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建評審小組,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評審工作。其中,組建三級中醫醫院和中西醫結合醫院評審小組時,應從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建的專家庫中抽取本省(區、市)外的專家,承擔“中醫藥服務功能”部分的評審任務。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與被評審中醫醫院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申請。醫院也可向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對評審專家的迴避申請。評審專家的迴避由中醫藥管理部門決定。
第二十五條 中醫醫院周期性評審的主要內容和項目包括:
(一)評審申請材料;
(二)不定期重點評價結果及整改情況報告;
(三)中醫醫院基本標準符合情況;
(四)中醫醫院評審標準符合情況。
評審主要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監測數據進行評價和對中醫醫院進行現場評審,現場評審採取聽取匯報、實地考查、現場訪談、資料檢查、理論與技術操作考核等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式。
第二十六條 評審小組應當在評審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報告,並經評審小組組長簽字後提交給評審組織。
評審工作報告應當包括:
(一)評審工作概況;
(二)評價結果;
(三)被評審中醫醫院的總分及評審結論建議;
(四)被評審中醫醫院存在的主要問題、整改意見及期限;
(五)應當說明的其他問題;
(六)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七條 評審工作報告經評審組織審核同意後,報中醫藥管理部門。
評審組織認為必要時,可要求評審小組對某些內容進行重新審議或者評審。具體程式由省級以上中醫藥管理部門規定。
第二十八條 評審工作有關的各種原始材料由評審組織存檔保存至少4年。
第二十九條 中醫藥管理部門在收到評審工作報告後,對擬作出三級乙等(含三級乙等)以下等級評審結論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評審結論。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擬作出三級甲等中醫醫院評審結論的,應將評審報告、打分匯總表、核心指標檢查記錄表等材料複印件報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審批同意後,方可正式作出三級甲等的評審結論。
評審結論應以適當方式對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至15天。公示結果不影響評審結論的,書面通知被評審醫院、評審組織和有關部門,同時報送上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評審周期內,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中醫醫院的中醫藥特色優勢發揮情況與中醫專科建設等進行不定期重點評價。
不定期重點評價的具體內容與辦法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定。
第五章 評審結論
第三十一條 各級中醫醫院評審結論分為甲等、乙等、不合格。各級中醫醫院的分等標準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 各級甲等、乙等中醫醫院的等級證書及標識的格式,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規定。
等級證書的有效期與評審周期相同。等級證書有效期滿後,醫院不得繼續使用該等級證書。醫院的等級標識必須與等級證書相符。
第三十三條 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對評審結論為“不合格”的中醫醫院下達整改通知書,給予3-6個月的整改期。
第三十四條 中醫醫院應當於整改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醫藥管理部門申請再次評審,再次評審結論分為乙等或者不合格。
第三十五條 中醫醫院整改期滿後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再次評審申請的,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直接判定再次評審結論為不合格。
再次評審不合格的中醫醫院,由中醫藥管理部門根據評審具體情況,適當調低或撤銷醫院級別;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進行相應處理。
第三十六條 醫院自動放棄評審的,視為評審結論為不合格,由中醫藥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適當調低或撤銷醫院級別。
第三十七條 中醫藥管理部門作出不合格評審結論前,應當告知中醫醫院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中醫醫院在被告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
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結合聽證情況,作出有關評審結論的決定。
第三十八條 中醫藥管理部門在作出不合格評審結論時,應當說明依據,並告知中醫醫院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將中醫醫院評審結論以適當方式在轄區內公布。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醫院評審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做到公正、公平評審,確保評審結論的公信力。
第四十一條 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評審組織、評審計畫、評審人員組成、迴避制度、評審程式、紀律執行等方面情況的審查和監督。
第四十二條 中醫藥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干預正常評審工作的,應當及時糾正;後果嚴重的,應當給予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 評審組織及其工作人員、評審專家違反規定,干預正常評審工作的,中醫藥管理部門、評審組織應當及時糾正;後果嚴重的,應當取消其參與評審工作資格;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四條 中醫醫院在評審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中止評審:
(一)有民眾來信、來訪反映醫院重大違法、違規、違紀行為,並提供明確線索,評審期間無法調查核實的;
(二)違反評審紀律,採取不規範行為,影響評審專家的公正公平性,干擾評審專家工作的;
(三)省級以上中醫藥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3個月後,中醫醫院可向中醫藥管理部門再次提出評審申請。
第四十五條 中醫醫院在評審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終止評審,並直接判定評審結論為不合格:
(一)提供虛假評審資料,有偽造、塗改病歷及有關檔案資料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有民眾來信、來訪反映醫院重大違法、違規、違紀行為,並提供明確線索,已經查實的;
(三)借評審盲目擴大規模,濫購設備,浪費資源的;
(四)省級以上中醫藥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中醫醫院在等級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原評審結論,取消評審等次,並收回證書和標識:
(一)醫院在中醫藥特色優勢、醫德醫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
(二)在評審周期內醫院實際情況與評審時有較大出入,核心指標嚴重不符合要求的;
(三)經查實在接受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拒絕參加對口支援工作或者未按照要求完成對口支援任務的;
(五)省級以上中醫藥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醫院評審結論為不合格的,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或者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醫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四十八條 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評審的中醫醫院名單、評價結論、評審工作總結及本年度評審工作計畫報送上級中醫藥管理部門。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的《中醫醫院分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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