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中醫醫院(含中西醫結合醫院、中醫專科醫院,下同)加強管理、突出特色、提高療效,持續改進中醫醫療服務質量,保證醫療安全,充分發揮中醫醫療體系的整體功能,根據《中醫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醫院評審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醫醫院評審是指根據中醫醫院基本標準和中醫醫院評審標準,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對中醫醫院規劃級別的功能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以確定醫院等級的過程。
第三條 全省轄區內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各級各類中醫醫院均應遵照本辦法參加評審。
第四條 中醫醫院評審堅持政府主導、分級負責、公平公正的原則和以評促建、以評促改、評建並舉、重在內涵的方針,圍繞中醫特色、中醫療效、質量、安全、服務、管理,體現以病人為中心的理念。
第五條 各級各類中醫醫院評審標準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制定。我委結合國家和我省中醫藥政策及工作重點等,遵循“內容只增不減,標準只升不降”的原則,適當調整標準,並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核准後執行。
第六條 中醫醫院評審包括周期性評審和不定期重點檢查。
周期性評審是指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在評審期滿時對中醫醫院進行的綜合評審。不定期重點檢查是指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在評審周期內適時對中醫醫院進行的檢查和抽查。
第七條 通過中醫醫院評審,促進構建目標明確、布局合理、中醫特色突出、中醫療效顯著、服務功能完善的中醫醫療服務體系,對中醫醫院實行科學化、規範化、標準化的分級管理。
第二章 評審許可權與組織機構
第八條 省醫院評審領導小組下設中醫醫院評審辦公室,掛靠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領導、組織我省的中醫醫院評審工作。
第九條 市、縣級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成立本轄區中醫醫院評審機構,負責本轄區的中醫醫院評審工作。
第十條 三級中醫醫院的評審由省中醫藥管理局或指定的組織負責具體實施。二級和一級中醫醫院的評審由市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或指定的組織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一條 省中醫藥管理局在省醫院評審領導小組領導下,負責以下事項:
(一)研究制定全省中醫醫院評審的政策、標準及其實施細則;
(二)研究制定全省中醫醫院評審工作制度、工作程式、工作紀律等;
(三)具體負責評審的技術性工作,提出評審結論建議;
(四)組建和管理評審專家庫,組織評審專家的培訓工作;
(五)對一級、二級中醫醫院評審結果進行抽查、覆核;
(六)完成省醫院評審領導小組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二條 省、市中醫藥管理局分別組建由中醫藥管理部門、中醫藥院校、行業學(協)會、醫療機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省、市級評審專家庫。
第十三條 評審專家從評審專家庫中抽選。評審專家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國家或省、市中醫藥管理部門舉辦的培訓、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參加評審工作。
第十四條 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評審工作流程、專家工作制度和迴避制度等,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管理,確保評審質量。
第三章 評審申請與受理
第十五條 中醫醫院評審周期為四年。
第十六條 省中醫藥管理局制訂本周期中醫醫院評審計畫,並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市級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訂年度評審計畫,並報省中醫藥管理局審定。
評審計畫包括:
(一)本年度參加評審的中醫醫院名冊;
(二)本年度評審工作的時間安排。
第十七條 三級中醫醫院在等級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設區市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評審申請,市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向省中醫藥管理局提出評審申請,省屬中醫醫院直接向省中醫藥管理局提出評審申請,並提交評審申請材料。
一級、二級中醫醫院在等級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縣級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評審申請,縣級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向市級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評審申請,並提交評審申請材料:
(一)醫院評審申請及上級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二)評審周期內接受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業務指導及整改情況;
(三)評審周期內各年度中醫醫院醫療質量監測信息及其他反映中醫特色優勢、中醫臨床療效、中醫藥人員比例、醫療質量安全、醫院效率及診療水平等數據信息。
第十八條 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對醫院提交的評審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作出是否受理評審申請的處理意見:
(一)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內容及形式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醫院需要補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醫院逾期不補正或者補正不完全的,不予受理;
(二)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醫院按照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的書面告知進行補正符合要求的,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
第十九條 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理評審申請後,在20個工作日內向中醫醫院發出受理評審通知,明確評審時間和日程安排。
第二十條 新建中醫醫院在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執業滿3年後方可申請首次評審。綜合醫院新變更為中醫類別醫院的,重新申請辦理設定審批手續、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執業滿3年後方可申請首次評審。醫院設定級別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執業滿3年方可按照變更後級別申請首次評審。
第四章 評審的實施
第二十一條 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對中醫醫院發出評審受理通知後,組建評審專家組,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評審工作。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與被評審中醫醫院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申請。醫院也可向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對評審專家的迴避申請。評審專家的迴避由組織評審的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二十三條 中醫醫院周期性評審的主要內容和項目包括:
(一)評審申請材料;
(二)不定期重點評價結果及整改情況報告;
(三)中醫醫院基本標準符合情況;
(四)中醫醫院評審標準符合情況。
評審主要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監測數據進行評價和對中醫醫院進行現場評審,現場評審採取聽取匯報、實地考查、現場訪談、資料檢查、理論與技術操作考核等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式。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組應當在評審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報告,並經評審專家組組長簽字後提交給組織評審的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
評審工作報告應當包括:
(一)評審工作概況;
(二)評價結果;
(三)被評審中醫醫院的總分及評審結論建議;
(四)被評審中醫醫院存在的主要問題、整改意見及期限;
(五)應當說明的其他問題。
第二十五條 評審工作有關的各種原始材料由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存檔保存至少4年。
第二十六條 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在收到評審工作報告後,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評審結論,並報評審領導小組審定。
評審結論以適當方式對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至15天。公示後確定的評審結論報上級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將對二級以上中醫醫院統一編號並反饋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書面通知被評審醫院、評審組織和有關部門。
第二十七條 省中醫藥管理局將不定期組織開展對部分一級、二級中醫醫院評審情況的抽查,抽查發現評審結論與實際嚴重不符的,將責令市級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撤銷原評審結論,取消評審等次。
第二十八條 評審周期內,對中醫醫院的中醫藥特色優勢發揮情況與中醫專科建設等進行不定期重點評價,分值應當不低於下次周期性評審總分的30%。不定期重點評價的具體內容與辦法另行確定。
第五章 評審結論
第二十九 條各級中醫醫院評審結論分為甲等、乙等、不合格。各級中醫醫院的分等標準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定。
第三十條 各級甲等、乙等中醫醫院的等級證書及標識的格式,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規定。
等級證書的有效期與評審周期相同。等級證書有效期滿後,醫院不得繼續使用該等級證書。醫院的等級標識必須與等級證書相符。
第三十一條 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對評審結論為“不合格”的中醫醫院下達整改通知書,給予3-6個月的整改期。
第三十二條 中醫醫院應當於整改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向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再次評審,再次評審結論分為乙等或者不合格。
第三十三條 中醫醫院整改期滿後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再次評審申請的,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判定再次評審結論為不合格。
再次評審不合格的中醫醫院,由負責設定審批的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評審具體情況,適當調低或撤銷醫院級別;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進行相應處理。
第三十四條 醫院自動放棄評審的,視為評審結論為不合格,由負責設定審批的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適當調低或撤銷醫院級別。
第三十五條 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作出不合格評審結論前,應當告知中醫醫院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中醫醫院在被告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
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結合聽證情況,作出有關評審結論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 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不合格評審結論時,應當說明依據,並告知中醫醫院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 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將中醫醫院評審結論以適當方式在轄區內公布。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 條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醫院評審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做到公正、公平評審,確保評審結論的公信力。
第三十九 條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評審組織、評審計畫、評審人員組成、迴避制度、評審程式、紀律執行等方面情況的審查和監督。
第四十條 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干預正常評審工作的,應當及時糾正;後果嚴重的,應當給予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中醫醫院在評審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中止評審:
(一)有民眾來信、來訪反映醫院重大違法、違規、違紀行為,並提供明確線索,評審期間無法調查核實的;
(二)違反評審紀律,採取不規範行為,影響評審專家的公正公平性,干擾評審專家工作的;
(三)評審過程中發現醫院在醫德醫風、醫療質量和醫院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隱患,尚未整改的。
上述情形消失3個月後,中醫醫院可向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再次提出評審申請。
第四十二條 中醫醫院在評審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終止評審,並直接判定評審結論為不合格:
(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其他執業證明檔案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提供虛假評審資料,有偽造、塗改病歷及有關檔案資料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有民眾來信、來訪反映醫院重大違法、違規、違紀行為,並提供明確線索,已經查實的;
(四)借評審盲目擴大規模,濫購設備,浪費資源的;
(五)評審過程中醫院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出現人員傷亡,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六)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
第四十三條 中醫醫院在等級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撤銷原評審結論,取消評審等次,並收回證書和標識:
(一)醫院在中醫藥特色優勢、醫德醫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
(二)在評審周期內醫院實際情況與評審時有較大出入,核心指標嚴重不符合要求的;
(三)經查實在接受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達到規定標準的;
(五)拒絕參加對口支援工作或者未按照要求完成對口支援任務的。
第四十四條 醫院評審結論為不合格的,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或者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醫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原省衛生廳制定的《山東省中醫醫院評審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