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加強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建設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加強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建設的通知
  • 檔案號:國中醫藥函〔2009〕94號
  • 頒布單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 主要內容:加強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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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加強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建設的通知
國中醫藥函〔2009〕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中醫科學院,北京中醫藥大學: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以及《國務院關於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精神,加強中醫藥人才隊伍建設,根據《中醫藥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和《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管理辦法》的要求,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決定遴選設立一批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同時,請各省(區、市)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照《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管理辦法》的要求,參照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建設的有關要求,積極開展本省(區、市)的省級、地(市)級、縣級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建設。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由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初審,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定;省級以下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由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審定,同時將省級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
現將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優勢學科繼續教育基地、城市社區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示範基地、農村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示範基地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並要求如下:
一、請各地中醫藥管理部門按照通知要求,組織申報單位根據相應類別繼續教育基地實施方案要求,填寫相應類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申報書》,報所在地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初審。
二、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將初審合格的材料,於2009年7月10日前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北京市朝陽區白家莊東里13號樓,郵政編碼:100026)。申報書上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一式三份,並將電子版發到指定信箱(略)。
三、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是實施中醫藥繼續教育、加強中醫藥人才培養的重要平台。請各地認真組織,抓好落實。
附屬檔案:
1、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優勢學科繼續教育基地實施方案
2、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優勢學科繼續教育基地申報書(略)
3、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城市社區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示範基地實施方案
4、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城市社區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示範基地申報書(略)
5、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農村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示範基地實施方案
6、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農村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示範基地申報書(略)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附屬檔案1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檔案內容

中醫藥優勢學科繼續教育基地實施方案
為加強中醫藥繼續教育工作,提高中醫藥繼續教育質量,根據《中醫藥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和《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管理辦法》的要求,“十一五”期間,設立一批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優勢學科繼續教育基地(以下簡稱“優勢學科基地”),開展內容系統、中醫藥優勢特色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先進性較強的繼續教育培訓。為做好此項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建設目標
“十一五”期間,計畫擇優遴選確定200個優勢學科基地,覆蓋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基地任務
(一)優勢學科基地是實施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的主要單位,具有實施本學科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並授予相應學分的任務。優勢學科基地每兩年至少應舉辦一期本學科的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培訓人員不少於100人。
(二)承擔本學科繼續教育師資培訓任務。
(三)接納國家中醫藥管理部門和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組織的人才培養專項學員的進修、短期培訓。
(四)承擔國家中醫藥管理部門和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委託的中醫藥培訓任務。
布點範圍
(一)優勢學科基地設定在中醫藥醫療、教育、科研等機構中符合條件的學科(專科)。
(二)布點範圍以中醫藥學科劃分為依據,圍繞突出中醫藥優勢特色,原則上設立在以下29個學科:
中醫基礎理論、中醫診斷學、方劑學、中醫醫史文獻學、中醫臨床基礎、中醫內科腦病學科、中醫內科心血管學科、中醫內科內分泌學科、中醫內科腎病學科、中醫內科消化學科、中醫內科呼吸學科、中醫內科腫瘤學科、中醫內科血液學科、中醫外科皮膚學科、中醫外科肛腸學科、中醫婦科、中醫兒科、中醫眼科、中醫骨傷、針灸學、推拿學、中藥資源學、中藥鑑定學、中藥炮製學、中藥藥劑學、中藥化學、中藥分析學、中藥藥理學、臨床中藥學。
(三)申報單位根據本單位學科情況,可以同時申報多個學科的優勢學科基地。
(四)為突出中醫藥優勢特色,申報單位可以根據本地區、本單位實際情況,申報上述29個學科之外的學科。
(五)民族醫藥學科原則上按照民族醫藥類別進行申報,其申報條件可適當放寬。
申報條件
(一)申報學科所在單位條件
1.申報學科所在單位應為具備條件的中醫藥醫療、教育、科研等機構。
2.申報學科所在單位建有專門負責中醫藥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機構。
3.有院級領導分管優勢學科基地工作,職能部門配備專人負責,分工職責明確。
(二)申報學科基本條件
1.是國家級重點學科、實驗室,或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學科、重點專科(專病),或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認定的碩士或博士授權點等。
2.有一支政治、業務素質較高,能夠滿足培訓需要、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培訓教師應具有豐富的教學經驗,學術造詣深,治學嚴謹,在國內有較高知名度。本學科副高級以上技術職務的培訓教師不得少於五人。
3.近三年舉辦過本學科或相關學科的省級以上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
4.有滿足培訓需要的教學場所、現代化教學設施。
5.有明確的基地負責人,全面負責培訓工作,配備有專、兼職的基地管理人員,有明確的管理制度,分工職責明確。
申報、評審程式
(一)由申報單位提出申請,填寫《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局級中醫藥優勢學科繼續教育基地申報書》,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初審。
(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初審合格後,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每省申報數量原則上應限制在16個以內,並排序。
(三)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委託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四)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對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評審結果進行審核後,擇優確定並公布。
組織管理
(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優勢學科基地的管理。
(二)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優勢學科基地組織實施工作的管理、審核與監督。
(三)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委託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定期對基地進行評審、評估和業務指導。
(四)優勢學科基地所在單位負責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檢查與評估
(一)優勢學科基地要進行年度自查自評,並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年度工作總結和自查自評報告,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委託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對基地培訓工作進行評估。評估優秀的,予以表彰;評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資格。
(三)優勢學科基地實行動態管理,評定周期一般為3年。優勢學科基地應在本周期結束前半年提出再認證申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委託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對優勢學科基地實施培訓工作情況和基地條件進行書面或實地評審,於本周期結束前做出再認證的結論。
附屬檔案2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城市社區
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示範基地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指導意見》精神,加快培養一支適應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需求的中醫藥隊伍,根據《中醫藥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的要求,“十一五”期間,設立一批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城市社區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示範基地(以下簡稱“社區示範基地”),開展城市社區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為做好此項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建設目標
“十一五”期間,每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一個社區示範基地。
基地任務
(一)根據本省的城市社區中醫藥培訓總體部署,承擔中醫類別全科醫師崗位培訓、規範化培訓及城市社區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等培訓任務。
(二)承擔本省中醫類別全科醫學師資培訓任務。
(三)開展中醫類別全科醫學教育模式研究,總結中醫類別全科醫學教育經驗,示範、引導、推動省級城市社區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基地建設和本省城市社區中醫藥人員培訓工作。
(四)承擔國家中醫藥管理部門和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組織的適宜技術等專項培訓。
(五)承擔國家中醫藥管理部門和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委託的城市社區中醫藥培訓任務。
基地組成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一個社區示範基地。原則上一個社區示範基地由一個理論培訓基地、兩個臨床實踐基地、三個社區實踐基地共同組成,並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確定牽頭單位,簽署《城市社區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合作協定書》。
申報條件
(一)理論培訓基地基本條件
1.能夠開展全科醫學理論教學的中醫藥教育機構或三級醫療機構。
2.本單位師資至少能夠開展全科醫學概論、醫學心理學與精神衛生、預防醫學、中醫養生保健學、中醫康復學、社區基本診查技能、中醫適宜技術套用中的四種以上的課程,能夠開展社區臨床常見病證及處理課程教學。
3.授課教師必須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接受過省級以上中醫類別全科醫學師資培訓,具有豐富的教學經驗和全科醫學理念。
4.外聘教師占師資隊伍比例應低於20%。
5.應具有教學所需的教室、示教室或教學診室,現代化教學設施。
(二)臨床培訓基地基本條件
1.二級甲等或縣級以上中醫醫院。
2.醫院科室設定基本齊全,包括內、外、婦、兒、急診、傳染病、針灸科(推拿科)等科室。
3.申報單位的主管領導需經全科醫學相關知識培訓,對全科醫學認識清楚。
4.各科轉科的總床位數、年收治病人數、所收治的病種應能夠滿足中醫類別全科醫師培訓要求。
5.內科、外科等主要科室應保證每名受訓醫師在病房工作期間能夠管理5張以上病床,在門診工作期間能夠日接診20名以上患者。
6.主要科室至少有4名相對固定的醫師隊伍,帶教醫師應接受過省級以上中醫類別全科醫學師資培訓,具有較豐富的教學、臨床實踐經驗和一定的全科醫學理念。
(三)社區實踐基地基本條件
1.社區實踐基地必須是轄區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為醫療保險部門認可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2.應設有規範的全科醫學科,能提供較為全面的中醫藥服務。
3.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有一定的服務範圍及相對的管理人口;每個帶教醫生應經常聯繫的服務對象不少於200人。
4.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根據社區人群基本醫療保健需求,能運用中醫藥和現代醫學,開展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提供急診服務和危重症的院外急救;提供社區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社區中醫康復服務;提供中醫適宜技術;提供婦女、兒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殘疾人等重點人群保健等。
5.在社區居民健康調查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開展社區主要慢性病的篩查和規範管理,有社區診斷及近、遠期社區干預計畫。
6.負責轄區內社區衛生服務信息資料的收集、統計、分析與上報。
7.具有社區健康促進網路,能利用社區資源開展社區中醫藥服務。
8.社區服務中心與上級醫院建立健全定點協作關係或雙向轉診關係。
9.醫護人員有良好的醫患關係,有較高的病人和服務人群滿意度,滿意度應達到80%以上。
10.社區實踐基地必須有教室(會議室)、圖書室、黑板、投影儀、計算機等;圖書室至少有3種以上全科/家庭醫學雜誌,20種以上常用參考書或工具書。
11.帶教醫生每日門診量不低於20人。
12.帶教醫生參加過省級以上中醫類別全科醫學師資培訓,能夠實施全科醫學服務模式,具有全科醫學教學意識和經驗,具有良好的人際交流能力和教學能力,具有帶教意願和能力。
(四)除上述基本條件外,基地還必須有明確的分管領導、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
申報、評審程式
(一)按照“自願申請、自願結合”的原則,由申報單位提出申請,對應填寫《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城市社區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示範基地申報書》中的理論培訓基地、臨床實踐基地、社區實踐基地申報表,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初審。
(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對申報單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原則上按照1:2:3的比例協調理論培訓基地、臨床實踐基地、社區實踐基地申報單位共同組成社區示範基地,確定牽頭單位,並簽署《城市社區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合作協定書》後,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三)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委託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四)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對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評審結果進行審核,對合格者予以公布。
組織管理
(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社區示範基地的管理。
(二)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社區示範基地組織實施工作的管理、審核與監督,協調各分基地之間的協作。
(三)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委託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定期對社區示範基地進行評審、評估和業務指導。
(四)社區示範基地牽頭單位負責社區示範基地培訓工作的協調與管理。
(五)社區示範基地所在單位負責社區示範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檢查與評估
(一)社區示範基地根據本省城市社區中醫藥培訓總體部署,逐年制訂基地培訓計畫,並於每年1月31日前將年度培訓計畫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同時年底進行自查自評,並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年度自評報告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
(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委託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對社區示範基地培訓工作進行評估。評估優秀的,予以表彰;評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資格。
(三)社區示範基地實行動態管理,評定周期一般為3年。社區示範基地應在本周期結束前半年提出再認證申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委託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對社區示範基地實施培訓工作情況和社區示範基地條件進行書面或實地評審,於本周期結束前做出再認證的結論。
附屬檔案3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農村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示範基地實施方案
為加強農村中醫藥人才培養,加快培養一支適應農村衛生服務需求的中醫藥隊伍,根據《中醫藥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的要求,“十一五”期間,設立一批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農村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示範基地(以下簡稱“農村示範基地”),面向農村,開展中醫藥優勢特色突出、針對性、實用性較強的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為做好此項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建設目標
“十一五”期間,在全國建設一批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農村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示範基地,原則上五千萬人口以下省確立一個,五千萬人口以上省確立兩個。
基地任務
(一)根據本省的農村中醫藥培訓總體部署,承擔農村中醫藥人員培訓和農村醫技人員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等培訓任務。
(二)承擔本省農村中醫藥人員培訓師資的培訓任務。
(三)開展農村中醫藥人才培訓模式研究,總結農村中醫藥培訓經驗,示範、引導、推動省級農村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基地建設和本省農村中醫藥人員培訓工作。
(四)承擔國家中醫藥管理部門和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組織的農村中醫藥適宜技術等專項培訓。
(五)承擔國家中醫藥管理部門和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委託的農村中醫藥培訓任務。
基地組成
農村示範基地主要由理論培訓基地和臨床實踐基地兩部分組成,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應根據本省實際情況,統籌協調,合理安排兩部分基地比例,原則上一個理論培訓基地配套臨床實踐基地不超過兩個。
申報條件
(一)理論培訓基地的基本條件
1.能夠開展農村中醫藥理論培訓的中醫藥教育機構或縣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
2.有一支政治、業務素質較高,能夠滿足培訓需要、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培訓教師應具有豐富的教學、臨床和農村中醫藥服務經驗。授課教師必須具有專科以上學歷。
3.外聘教師占師資隊伍比例應低於20%。
4.有開展農村中醫藥人員培訓的經驗。
5.應具有教學所需的教室、示教室或教學診室,現代化教學設施等。
6.有明確的分管領導、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
(二)臨床培訓基地基本條件
1.二級甲等或縣級以上中醫醫院。
2.醫院科室設定基本齊全,包括內、外、婦、兒、急診、傳染病、針灸科(推拿科)等科室。
3.各科轉科的總床位數、年收治病人數、所收治的病種應能夠滿足農村中醫藥人員培訓要求。
4.主要科室至少有4名相對固定的醫師隊伍,帶教醫師具有較豐富的教學、臨床實踐經驗和一定的農村中醫藥人員帶教經驗。
5.應具有培訓所需的教室、示教室或教學診室,現代化教學設施。
6.有明確的分管領導、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
申報、評審程式
(一)申報單位對應填寫《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農村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示範基地申報書》中的理論培訓基地、臨床實踐基地申報書,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初審。
(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對申報單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後,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三)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委託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四)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對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評審結果進行審核,對合格者予以公布。
組織管理
(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農村示範基地的管理。
(二)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農村示範基地組織實施工作的管理、審核與監督。
(三)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委託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定期對農村示範基地建設進行評審、評估和業務指導。
(四)農村示範基地所在單位負責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檢查與評估
(一)農村示範基地根據本省農村中醫藥培訓總體部署,逐年制訂基地培訓計畫,並於每年1月31日前將年度培訓計畫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同時年底進行自查自評,並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年度自評報告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
(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委託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對農村示範基地培訓工作進行不定期評估。評估優秀的予以表彰;評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資格。
(三)農村示範基地實行動態管理,評定周期一般為3年。農村示範基地應在本周期結束前半年提出再認證申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委託局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對農村示範基地實施培訓工作情況和農村示範基地條件進行書面或實地評審,於本周期結束前做出再認證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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