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中醫藥繼續教育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組織管理,第三章 內容和形式,第四章 登記,第五章 考核,第六章 獎懲,第七章 經費,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中醫藥繼續教育的規定,建立和完善中醫藥繼續教育制度,提高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中醫藥服務能力和水平,結合我省中醫藥事業發展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是繼承和發展中醫藥特色優勢的重要舉措,其任務是增強專業技術人員職業道德,繼承、更新、補充、拓展專業知識和技能,不斷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和創新能力。參加中醫藥繼續教育是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應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
第三條 我省中醫藥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中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二級及以上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護理人員。鼓勵中醫醫療機構“西醫學習中醫”人員參加中醫藥繼續教育。
第四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中醫藥管理部門應加強對中醫藥繼續教育的領導,提供條件和制度上的保證。各醫療衛生單位、醫學院校和學術團體應將開展中醫藥繼續教育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切實抓好工作任務落實。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工作實行行業管理。由山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統一管理,委員會下設中醫藥繼續教育工作辦公室(掛靠山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中醫藥綜合處),負責中醫藥繼續教育規劃、計畫、管理和實施。具體職責為:
1.研究中醫藥繼續教育政策,擬定全省中醫藥繼續教育總體規劃和實施計畫,對全省中醫藥繼續教育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評估。
2.依據國家中醫藥繼續教育有關規定,制訂相應實施細則和政策措施。
3.負責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的組織申報、初評與推薦;負責省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的評審,評審結果作為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藥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依據;負責對項目的實施進行指導、檢查和評價。
4.負責省內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的初評、推薦。負責省級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的評審,評審結果作為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藥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依據。
5.組織和指導中醫藥繼續教育文字、聲像教材的編寫、出版和發行工作,負責開展遠程教育。
6.開展省中醫藥繼續教育信息化管理系統和省中醫藥遠程教育系統建設,加強中醫藥繼續教育的管理和學習質量的監管。
第六條 各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的中醫藥繼續教育規劃、計畫、管理和實施,負責貫徹落實上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的中醫藥繼續教育計畫和要求,負責本地區中醫藥繼續教育活動的組織、考核、登記等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要有職能部門或專人管理中醫藥繼續教育工作,在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本單位的中醫藥繼續教育活動。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要積極主動地參加中醫藥繼續教育活動,服從所在單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學習期間享受國家和本單位規定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在接受中醫藥繼續教育後,有義務更好地為本單位服務。

第三章 內容和形式

第八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的內容應當體現中醫藥學的特點,堅持中醫臨床思維、弘揚中醫藥文化、突出中醫藥預防保健,注重針對性、實用性和先進性,與不同層次、不同專業技術人員的實際工作需要相適應。在中醫藥繼續教育活動中要注意加強政治思想、職業道德、衛生法律法規和醫學倫理學等有關內容的教育。
第九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的形式要靈活多樣,以短期培訓、業餘學習和自學為主。主要形式有:培訓班、進修班、研修班、跟師學習、學術會議、學術講座、遠程教育、業務考察、臨床進修、實地指導和有計畫、有組織、有考核的自學等。為中醫藥繼續教育提供教材、學術報告,以及發表論文、出版專著,獲得科研立項、獎勵等亦視為參加中醫藥繼續教育。
第十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和中醫藥人才培養專項是實施中醫藥繼續教育的重要形式。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可分為國家級和省級,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由全國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評審,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公布;省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由省中醫藥繼續教育委員會評審,省中醫藥管理局公布。各市可根據實際工作情況設立市級中醫藥繼續醫學教育項目。中醫藥人才培養專項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省中醫藥管理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立。各級醫療衛生機構、中醫藥醫療機構、教育、科研單位、學術團體、醫學院校應積極申報和舉辦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並按照要求參加中醫藥人才培養專項。

第四章 登記

第十一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實行登記制度。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藥管理局具體負責中醫藥繼續教育的登記工作,並制定相關的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登記的內容包括繼續教育對象參加學習的項目名稱、項目實施時間、項目實施形式、證書編號、學時量和學分數、考核結果等基本情況,作為其接受繼續教育的有效憑證和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三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考核通過省中醫藥繼續教育信息化管理系統進行,實行年度驗證和任期考核制度。年度驗證由各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負責。任期考核由省醫學繼續教育委員會中醫藥繼續教育工作辦公室統一管理,各市任期考核工作由市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省直單位任期考核工作由省中醫藥繼續教育辦公室負責,考核合格者發放全省統一印製的中醫藥繼續教育任期考核合格證書。任期考核結果作為專業技術職務晉升、聘任和執業再註冊的必備條件之一。
第十四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中醫藥繼續教育對象任職期限內學分可以累計計算,平均每年取得的中醫藥繼續教育學分不得低於25分,當年所獲學分不得低於20分,同時應完成每年的中醫藥繼續教育必修項目(中醫藥繼續教育培訓對象無需學習西醫類繼續教育必修項目)。年度記分周期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學分的授予與管理嚴格執行《山東省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建立中醫藥繼續教育的評估制度。省醫學繼續教育委員會制定中醫藥繼續教育評估指標,對地區、單位開展中醫藥繼續教育的情況和效果進行評估,對繼續教育實施機構舉辦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的質量進行評估。

第六章 獎懲

第十六條 各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對在中醫藥繼續教育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細則》及有關規定,中醫藥繼續教育開展不力的單位由上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對在中醫藥繼續教育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業技術人員,視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緩聘、低聘、解聘衛生技術職務和不準參加相應技術職務資格考試、不準晉升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不予執業再註冊的處理。
1.不服從本單位中醫藥繼續教育工作安排的;
2.未達到學習目標的基本要求,不合格的;
3.學習期間違反辦學單位的有關規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響的;
4.未獲得規定學分數的;
5.在學分登記、年度和任期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6、其他違反本《細則》及有關規定情況。

第七章 經費

第十九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的經費,採取國家、單位、個人等多渠道籌集的辦法解決。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將中醫藥繼續教育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各單位用於中醫藥繼續教育經費不能低於職工工資總額的1.5%,參加學習的專業技術人員本人也應承擔一定的費用。鼓勵通過其他途徑籌集資金。中醫藥繼續教育經費要做到專款專用。
第二十條 中醫藥繼續教育活動舉辦單位,可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收取合理學習費用,但不以盈利為目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發布之前制定的有關中醫藥繼續教育規定,與本細則相牴觸的條款,以本細則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4日。在此之前開展的中醫藥繼續教育活動及所登記學分仍認可有效,不再重新核實、登記。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山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