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建立健全防控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長效機制的工作方案》於2006年12月7日以衛規財發〔2006〕471號印發。《工作方案》的主要內容是:加強醫療衛生隊伍建設;完善規章制度,全面加強醫療機構管理工作;加強監督管理工作;建立行賄企業黑名單制度;研究完善相關政策和配套措施。
通知信息,通知內容,
通知信息
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關於印發《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建立健全防控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長效機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衛規財發〔2006〕4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衛生部直屬單位,部機關各司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直屬(管)單位、局機關各部門:
今年以來,各地按照《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開展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實施意見》,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認真開展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現將《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建立健全防控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長效機制的工作方案》印發你們,請你們結合各自實際情況,認真分析產生商業賄賂的原因,以創新的精神,探索完善衛生行業防範商業賄賂的體制機制問題,積極研究開展建立健全防控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長效機制的各項工作,穩步推動衛生行業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深入開展。 各地要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專項治理工作的指導與監督檢查,並注意總結經驗,對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要及時研究,並報部治賄辦。
附屬檔案: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建立健全防控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長效機制的工作方案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抄送:中央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辦公室。
通知內容
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建立健全防控 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長效機制的工作方案
治理商業賄賂是一項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各級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要按照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和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反腐倡廉戰略方針,根據《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開展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實施意見》具體要求,從大局和長遠利益出發,結合衛生行業實際,深入研究建立健全防控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的長效機制。要努力做到開展專項治理工作與加強日常管理相結合;改進內部管理與加強外部監督相結合;開展思想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綜合運用法制、經濟、行政手段相結合;治標與治本相結合;並注意借鑑國外有益經驗。 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各項工作要統一規劃、分類研究、分步實施,做到相互協調,相互促進。同時,積極爭取社會和相關部門支持,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政策環境和輿論環境。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
加強醫療衛生隊伍建設
(一)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和行風建設。 加強宣傳教育,增強醫療衛生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觀念。按照十六屆六中全會要求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和社會主義公德、職業道德教育。宣傳先進典型,倡導良好的醫德醫風,增強職業責任感和使命感,加強醫療機構廉潔從醫與和諧從醫文化建設,樹立依法執業和自覺抵制商業賄賂的良好風氣。對《醫務人員醫德規範及實施辦法》進行修訂,提高醫務人員的職業操守、道德水準,規範各項診療活動。 拓寬學習內容,改進學習方法,健全學習機制,組織醫務人員學習《醫務人員醫德規範及實施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使醫務人員恪守服務宗旨,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維護醫療衛生行業的良好形象.(衛生部由醫政司、直屬機關黨委、糾風辦負責;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由醫政司、直屬機關黨委、糾風辦負責。排在首位的司局為牽頭單位,其他為協辦單位。下同。)
(二)加強醫務人員培訓,開展定期考核。
1.加強對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的培訓。 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要針對不同的臨床專業人員需要,進行專業培訓。對新分配到崗的職工實行上崗前培訓,制定《崗前培訓辦法》,崗前培訓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崗前培訓應與試用期教育結合起來,並在轉正前做出評價。修訂《繼續醫學教育辦法》,改進和完善在崗醫師繼續醫學教育工作。在崗繼續醫學教育實行學分制,要求在崗職工在一定時間內必須具備一定繼續教育學分。將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教育和人文醫學列為繼續教育課程內容,並給予學分。
(衛生部由科教司、人事司負責;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由人事教育司負責。)
2.加強對執業醫師的考核。 制訂《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結合醫護人員醫德醫風考核工作,加強對醫師執業的考核與管理,提高醫師素質,保證醫療質量與醫療安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要按照《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要求,組織開展醫師、中醫師考核工作。重點對醫師、中醫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等情況進行評定。建立醫德醫風檔案制度,對考核不合格的醫師、中醫師給予相應的處理措施。
(衛生部由醫政司、政法司、監督局、人事司和糾風辦負責;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由醫政司、法監司、人教司、糾風辦負責。)
3.國務院頒布《護士條例》後,各級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要認真組織學習,貫徹落實。 (衛生部由政法司、醫政司負責;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由法監司、醫政司負責。)
完善規章制度,全面加強醫療機構管理
(一)完善醫療服務管理規章。 為加強醫療服務管理工作,同時,加大對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和管理人員收受商業賄賂行為的處罰力度,擬修訂和完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和《處方管理辦法》。根據處方管理要求,編制《醫療機構常用藥品名錄(試行)》。 (衛生部由醫政司、政法司負責;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由醫政司、法監司負責。)
(二)建立健全臨床技術操作規範。 建立健全各項臨床技術操作規範,探討建立臨床路徑管理辦法,加強單病種管理和醫療技術臨床準入管理,依法規範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加快制定《臨床診療指南》,做好已制定並下發的《臨床操作技術規範》的實施工作。
(衛生部由醫政司負責,相關司局參加;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由醫政司負責。)
(三)改進醫療機構管理工作。
1.全面推行醫院院務公開制度。 醫療機構要向社會公開醫療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藥品及醫用耗材價格,接受社會監督。要向內部職工公開醫院重大決策事項、運營管理情況、人事管理情況、採購管理情況等。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強化集體領導。堅持依法、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式,對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研究決定,防止權力過於集中,以利監督。對重點崗位人員要定期輪崗。通過推行醫院院務公開制度,促進醫院依法執業、誠信行醫。 (衛生部由醫政司、人事司、規財司負責;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由醫政司、人教司、財務司負責。)
2.規範醫院的採購行為。 按照《招標投標法》、《政府採購法》要求,進一步規範醫院的採購行為。大力推行以政府為主導、以省為單位的網上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儘快研究出台完善採購工作的意見。規範醫療器械集中採購工作,制訂《關於進一步加強醫療器械集中採購管理的通知》,規範操作程式,加強監督檢查,保證醫院採購工作健康規範有序進行。嚴格執行《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合理配置與使用大型醫用設備,加強監督檢查。
(衛生部由規財司、監察局、糾風辦負責;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由財務司、監察部門、糾風辦負責。)
3.規範醫療衛生單位接收贊助行為。 深入研究醫療衛生單位接收贊助的具體情況,制定《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管理暫行辦法》,規範接收捐贈贊助行為及其管理與使用。明確醫務人員接受企業資助外出學習、進修、培訓、參加學術活動、科研工作的管理辦法。規範醫療機構會計核算工作。
(衛生部由規財司、政法司、監察局負責;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由財務司、法監司、監察部門負責。)
4.加強基本建設項目管理。 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建設項目必須在批准的單位總體規劃下實施。建設項目要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程式,規範工程招標,加強工程建設管理,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制訂《衛生部部屬(管)單位基本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局屬(管)單位基本建設管理辦法(試行)》,並要求其他醫療機構參照執行。 (衛生部由規財司負責;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由財務司負責。)
5.健全內部控制與內部審計。 加強醫療機構內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和自我約束機制,確保資產安全,避免片面追求經濟效益,提高社會效益。制訂《醫療機構財務會計內部控制規定(試行)》和《衛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並做好實施相關工作。
(衛生部由規財司負責;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由財務司負責。)
(四)實行院長問責制。 制定《醫院院長問責制》,明確制定醫院院長的管理目標與責任,切實履行院長的法人責任。醫院院長要把提高醫療質量,加強科學管理,提供安全服務,控制醫藥費用等,作為當前管理工作的重點。若發現醫院存在亂收費、私設“小金庫”、嚴重的過度檢查、過度醫療行為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將首先追究醫院院長責任。同時,加強對醫療機構科室主任責、權、利的研究。 (衛生部由人事司、監察局、醫政司、規財司負責;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由人教司、監察部門、醫政司、財務司負責。)
加強監督管理工作
(一)衛生、中醫藥行政監管。 規範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招標管理、項目審批、資金分配、行政許可等行為。 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要依法開展對醫療機構貫徹執行《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醫藥條例》和《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檢查,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執業行為、醫療機構經濟活動的監管。 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制定《醫療機構巡查工作暫行規定》,建立巡查工作制度。通過對醫療機構開展巡查工作,了解醫療機構貫徹執行國家衛生方針政策和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等情況,規範醫療機構執業活動,保證醫療安全。 (衛生部由監督局、醫政司、規財司、糾風辦負責;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由法監司、醫政司、財務司、糾風辦負責。)
(二)醫療機構內部監督。 醫療機構通過自身內部專項檢查、內部審計、醫師考核和處方管理檢查等手段,加強和完善醫院藥品用量動態監測、超常預警制度、醫生不當處方公示點評、醫德醫風考評檔案制度、醫療服務價格執行、醫療保險資金管理等方面工作。 (衛生部由醫政司負責,相關司局參加;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由醫政司負責。)
(三)社會監督。 推行政務公開制度、醫療機構院務公開工作,及時向社會公布衛生政策法規、標準規範、行政許可、醫療服務價格等重要事項。衛生行政部門要暢通信訪渠道,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定期在媒體上公布或通報重大案件的處理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同時通過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動員社會各界關心、支持衛生事業發展,引導民眾合理利用衛生服務,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衛生部由辦公廳、監察局、醫政司負責;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由辦公室、監察部門、醫政司負責。)
建立行賄企業黑名單制度
結合各地開展的藥品、醫用器械、醫用耗材、基建工程招標採購等工作,研究建立行賄企業黑名單制度,建議相關部門與單位對行賄企業進行處罰。制定《關於建立醫藥企業商業賄賂“黑名單”制度的暫行規定(草案)》。 (衛生部由政法司、規財司負責;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由法監司、財務司負責。)
研究完善相關政策和配套措施
建立防控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長效機制工作任務重、政策性強、涉及部門多,不僅要從衛生行業內部管理方面研究解決辦法,而且還要研究解決醫院補償機制、人事分配、藥品生產流通和醫療保障制度體制改革等方面的問題,通過各方面的綜合治理,逐步從根本上解決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產生的體制、機制、政策等問題。 (此項工作納入深化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中一併研究,有關司局積極參與配合。)
(一)研究完善醫療機構補償機制問題。 要按照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和胡錦濤總書記講話精神,深入研究政府對醫療衛生事業的投入政策問題,逐步規範和加大財政補助,徹底改變“以藥補醫”的機制缺陷。同時,合理調整醫療技術服務價格。降低藥品和醫療設備檢查價格,提高技術勞務性服務價格,從經濟運行與管理政策上引導醫院健康發展。
(二)研究探索建立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收入分配製度。 研究建立反映醫務人員技術勞動價值,完善分配要素,適當拉開收入差距,醫務人員個人收入與藥品、耗材、儀器檢查收入徹底脫鉤,建立與醫療質量、服務質量、醫療成本、職業道德掛鈎,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格的收入分配製度。 (衛生部由人事司負責;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由人教司負責;並請求中央治賄辦予以協調。)
(三)繼續研究解決藥品價格虛高問題。 規範政府定價藥品範圍和定價行為,逐步擴大政府對藥品的定價範圍,改進藥品定價機制,降低藥品虛高價格。組織開展對地方政府物價部門備案藥品價格的核查工作。同時,改進醫用耗材的價格管理與藥品銷售加成辦法。
(四)整頓醫藥生產流通秩序。 研究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保證民眾基本用藥。整頓藥品、醫療器械生產流通秩序,儘快改變生產和流通企業過多、過小、過散、過亂的狀況。規範企業推廣銷售行為,加強對企業行賄行為的打擊力度。
(五)規範醫藥代表行為。 學習和借鑑國外經驗,針對我國醫藥代表不規範行銷行為,有關部門要研究制訂《醫藥代表行銷行為規範》,做好醫藥代表的行為監督管理工作。 (六)完善城鄉醫療保障制度。 研究擴大醫療保障制度覆蓋面的辦法,有效解決民眾看病經濟負擔重的問題。同時,利用第三方付費機制,規範醫療服務行為,促進醫療機構的健康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