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醫藥條例

北京市中醫藥條例

《北京市中醫藥條例》是為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發揮中醫藥在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中的獨特作用,增進人民健康,促進健康北京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0年11月27日發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中醫藥條例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1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信息,條例全文,內容解讀,爭議情況,

發布信息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五屆〕第40號
《北京市中醫藥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20年11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1月27日

條例全文

北京市中醫藥條例
(2020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中醫藥服務保障
第三章 中醫藥規範管理
第四章 中醫藥人才培養與傳承傳播
第五章 中醫藥科學研究與創新發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發揮中醫藥在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中的獨特作用,增進人民健康,促進健康北京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醫療、預防保健、科研、教育、文化、產業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傳承精華、守正創新,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堅持中西醫並重,支持中西醫相互補充、協調發展,促進中西醫結合;推動中醫藥央地合作、區域協同,促進中醫藥對外交流、開放發展。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醫藥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將發展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建立持續穩定的中醫藥發展多元投入機制,為中醫藥發展提供必要條件和保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中醫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本行政區域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政策,指導、督促有關政策措施的落實,協調解決中醫藥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區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藥管理工作,統籌協調中醫藥資源配置,合理配備人員力量。
發展和改革、教育、科技、經濟和信息化、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統計、智慧財產權、醫療保障、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做好與中醫藥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 本市支持中醫藥行業組織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依法開展服務,參與相關法規、規章、政策、規劃以及標準的制定,維護行業信譽和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七條 本市弘揚中醫藥文化,普及中醫藥知識,營造關心、支持中醫藥事業發展的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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