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醫診所不良執業行為記錄暫行管理規定》由北京市中醫管理局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中醫診所不良執業行為記錄暫行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2月17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中醫管理局
- 發文字號:京中醫政字〔2022〕11號
引言,正文,解讀,制定背景,適用範圍,積分規則,積分管理,
引言
京中醫政字〔2022〕11號
各區衛生健康委、經開區社會事業局: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中醫藥條例》,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要求,市中醫局組織制定了《北京市中醫診所不良執業行為記錄暫行管理規定》,並經2021年12月27日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中醫管理局
2022年2月17日
正文
北京市中醫診所不良執業行為記錄暫行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中醫診所監督管理,增強中醫診所依法執業意識,規範中醫診所執業行為,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北京市中醫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北京市中醫診所不良執業行為記錄暫行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中醫診所,指取得《中醫診所備案證》的診所。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不良執業行為,指中醫診所在執業活動中,違反中醫藥服務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常規以及有關規範性檔案要求的行為。
第四條 中醫診所不良執業行為記錄是中醫藥主管部門對中醫診所執業活動中存在的不良執業行為進行記錄和積分,積分結果作為中醫診所評價、考核的主要依據,並作為評先評優的重要參考。
第五條 中醫診所不良執業行為記錄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 市中醫藥主管部門對全市中醫診所的積分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各區中醫藥主管部門對轄區內中醫診所不良執業行為實行積分管理並記錄。
第七條 中醫藥行業組織、社會機構、媒體、公民等發現中醫診所涉嫌存在不良執業行為時,應向中醫藥主管部門反映,並由中醫藥主管部門及時調查核實。經核實,中醫診所確實存在不良執業行為的,中醫藥主管部門查處後予以積分。
第八條 中醫診所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並構成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予以查處,並按照相關條款實施不良執業行為積分,不得以不良執業行為積分代替行政處罰。
第二章 積分規則
第九條 中醫診所不良執業行為實行累計積分制度。
中醫診所不良執業行為的累計積分周期以自然年為單位,一個積分周期期滿後,該周期內的積分分值消除,重新開始積分。
中醫診所發生名稱、地址等變更的,其不良執業行為積分周期不變,該周期內累計的積分繼續有效。
第十條 根據中醫診所不良執業行為的情形,每次積分的分值依次設定為10分、6分、4分、2分、1分,共五個檔次。
第十一條 中醫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積1分:
(一)未按規定將《中醫診所備案證》、衛生技術人員信息在診所明顯位置公示的;
(二)中藥處方內容不全,或者醫師未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的;
(三)開具對調劑、煎煮有特殊要求(如打碎、先煎、後下等)的藥品,未按要求在藥品右上方註明,並加括弧的;
(四)對外宣傳超出診所備案的範圍的;
(五)未每年對煎藥人員進行一次體檢的;
(六)使用未在該診所備案的盲人醫療按摩人員開展執業活動的;
(七)有《北京市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1分檔次相關情形之一的。
第十二條 中醫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積2分:
(一)使用中醫(專長)醫師超出註冊執業範圍開展診療活動;
(二)病歷中沒有中醫診斷,或者中醫診斷未包括疾病診斷或證候診斷;
(三)單張中成藥處方藥品數量超過市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五)中藥飲片與中成藥未分別單獨開具處方的;
(六)煎煮中藥時,未將內服藥與外用藥使用不同標識區分的;
(七)開具、調劑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過常用劑量等可能引起用藥安全問題的處方,處方醫生未“雙簽字”確認或重新開具處方的;
(八)一次性使用的器具超過有效期限仍然使用的;
(九)中醫外治操作時,相關器具和物品未做到“一人一用一滅菌(消毒)”的;
(十)中藥煎藥室未遠離各種污染源的;
(十一)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動時未進行備案的;
(十二)有《辦法》中2分檔次相關情形之一的。
第十三條 中醫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積4分:
(一)擅自更改設定未經備案或者實際設定與取得的《中醫診所備案證》記載事項不一致開展診療活動;
(二)使用未持有《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事醫療按摩資格證書》的盲人從事醫療按摩活動;
(三)超出備案範圍開展醫療活動的;
(四)擅自開展醫療氣功活動的;
(五)未建立中藥飲片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的;
(六)未對煎藥人員進行相關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崗位培訓的;
(七)有《辦法》中4分檔次相關情形之一的。
第十四條 中醫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積6分:
(一)出賣、轉讓、出借《中醫診所備案證》的;
(二)開具按毒麻藥品管理的中藥飲片,未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三)一次性中醫診療器具重複使用的;
(四)開展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注射劑、穴位注射等存在安全隱患的,造成醫療事故;
(五)有《辦法》中6分檔次相關情形之一的。
第十五條 中醫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積10分:
(一)提交虛假備案材料取得《中醫診所備案證》的;
(二)拒不配合中醫藥主管部門監督執法或者拒不改正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有《辦法》中10分檔次相關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積分管理
第十六條 中醫診所不良執業行為不涉及行政處罰的,區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在發現問題後的7個工作日內製作《中醫診所不良執業行為積分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並送達該中醫診所。
中醫診所不良執業行為涉及行政處罰的,區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在結案後的7個工作日內製作《通知書》,並送達該中醫診所。
《通知書》應當載明中醫診所基本情況、不良執業行為的事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診療規範的依據,處置意見等。
第十七條 各區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轄區中醫診所不良行為日常監督記錄檔案,並將積分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公示系統。
第十八條 本市實行中醫診所不良執業行為記錄公示制度,引導社會公眾安全就醫。
中醫診所上一自然年累計不良執業行為積分超過6分的,由區中醫藥主管部門給予“黃牌”警示,並將“黃牌”警示牌張貼在診所顯著位置。區中醫藥主管部門將加強日常監督,增加檢查頻次。
中醫診所上一自然年累計不良執業行為積分超過12分的,由區中醫藥主管部門給予紅牌警示,並將紅牌警示牌張貼在診所顯著位置。區中醫藥主管部門將其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強化監督檢查,並及時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和開展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
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每年年初匯總上一自然年度全市獲黃牌、紅牌警示的中醫診所名單,並予以公示。
被黃牌警示的中醫診所,在下一個自然年度積分未超過6分的,區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撤銷對其的黃牌警示。被紅牌警示的中醫診所,在下一個自然年度積分未超過6分的,區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撤銷對其的紅牌警示,超過6分但未超過12分的,應撤銷對其的紅牌警示,給予黃牌警示。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中醫診所不良執業行為積分通知書》由市中醫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市中醫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試行一年。
解讀
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中醫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的要求,作為《條例》的配套規範性檔案“北京市中醫診所不良執業行為記錄暫行管理規定”須於《條例》實施一周年以內出台實施。同時,《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十八條也規定“縣級中醫藥主管應當建立中醫診所不良執業行為記錄製度”。此外,我市雖然一直以來均實施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制度,但中醫診所僅開展中醫診療活動,作為醫療機構的一類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不良執業行為規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制定單獨的積分制度予以特殊規範。
適用範圍
適用主體為中醫診所,即取得《中醫診所備案證》的診所。
適用對象為中醫診所在執業活動中,違反中醫藥服務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常規以及有關規範性檔案要求的行為。
積分規則
(一)積分的周期和基本規則,以一個自然年度作為一個積分周期,在一個積分周期內,名稱、地址等變更不影響積分有效性。
(二)積分分為五檔,即10分、6分、4分、2分、1分,依據主要是《北京市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暫行管理辦法》分檔規定。
(三)充分吸納中醫診斷、中藥處方、中藥飲片調劑和煎煮等相關規章、規範性檔案中的規定,將實踐中常見的違反中醫診療活動規範的行為按嚴重程度分檔列出,體現對中醫診所執業行為的特殊規範。
(四)與《北京市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暫行管理辦法》進行了有效的銜接,《規定》中每一檔積分情形的最後一條都與《北京市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暫行管理辦法》相對應的積分檔進行了銜接,凡是在《北京市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暫行管理辦法》里列出的積分情形都對中醫診所適用。(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
(五)不良執業行為積分不能替代行政處罰。《規定》第八條規定,中醫診所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並構成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予以查處,並按照相關條款實施不良執業行為積分,不得以不良執業行為積分代替行政處罰。
積分管理
(一)中醫診所不良執業行為記錄製度具體實施的流程以及文書規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中醫診所不良執業行為不涉及行政處罰的,區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在發現問題後的7個工作日內製作《中醫診所不良執業行為積分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並送達該中醫診所。
中醫診所不良執業行為涉及行政處罰的,區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在結案後的7個工作日內製作《通知書》,並送達該中醫診所。
《通知書》應當載明中醫診所基本情況、不良執業行為的事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診療規範的依據,處置意見等。
(二)不良執業行為積分到一定程度的懲罰規則。一個自然年累計積分超過6分的,黃牌警示,主管部門加強日常監管,超過12分的,紅牌警示,主管部門重點監管,並及時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和開展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黃牌和紅牌均張貼在診所顯著位置。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每年年初匯總上一自然年度全市獲黃牌、紅牌警示的中醫診所名單,並予以公示。
(三)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的後續管理。被黃牌警示的中醫診所,在下一個自然年度積分未超過6分的,區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撤銷對其的黃牌警示。被紅牌警示的中醫診所,在下一個自然年度積分未超過6分的,區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撤銷對其的紅牌警示,超過6分但未超過12分的,應撤銷對其的紅牌警示,給予黃牌警示。
(四)各區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轄區內中醫診所不良行為日常監督記錄檔案,並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公示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