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醫療機構命名管理辦法

《北京市醫療機構命名管理辦法》部分條款於2021年7月13日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修改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醫療機構命名管理辦法
  • 修改時間:2021-07-13
部分條款
將第十四條的規定:“醫療機構不按有關規定命名,經勸告不改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令其進行停業整頓。經停業整頓仍堅持不改的,按無證執業處理”。修改為“醫療機構不按有關規定命名,按照《北京市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給予積分記錄,並要求其及時糾正;未按要求改正的,按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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