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於2022年1月1日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北京市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於2022年1月1日執行。
《北京市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於2022年1月1日執行。制定背景《北京市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制定的出發點是滿足人民民眾的健康需求,目的是加強和規範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
北京市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是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制定的。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北京市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
國家醫療保障局令 第2號 《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20年12月24日第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長:胡靜林 2020年12月3 0日 辦法全文 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醫保發〔2022〕23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定點醫藥機構:為做好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管理工作,依據《基本醫療保險用藥暫行辦法》(...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範圍管理暫行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市中醫管理局制定印發,2001年4月1日起施行。辦法發布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物價局、財政局、衛生局,各委、辦、局、總公司...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等部門為了加強和規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制定的辦法。引言 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勞社部發〔1999〕14號 ...
96102”或到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進行查詢,也可在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和定點醫療機構設定的自助終端機上自行查詢。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第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規定》是為加強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管理,規範工傷醫療和康復服務行為,合理使用工傷保險基金,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研究制定的規定。2022年12月7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通過《...
《北京市醫療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將於2014年9月1日起施行。調整和下放醫療機構審批許可權,將醫療機構審批時限縮短到10個工作日之內,最長不超過45日。修訂要點 一是調整和下放醫療機構審批許可權。將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明確標準的100張床...
《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7年11月30日制定印發。細則發布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定點醫療機構:為保證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
現將《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予以印發,請認真組織貫徹實施。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權益,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醫療保險工作,組織實施醫療保險制度,負責醫療保險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保險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市和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的工傷職工和移交社會化管理的工傷職工。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傷醫療機構,是指根據工傷職工的分布情況和醫療救治的需要,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確認,並與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
依據《關於印發《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就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勞社醫發[2001]23號規定,定點中醫和定點專科醫療機構,為全市參保人員的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可直接到上述醫療機構就醫。 依據《關於印發《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
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由醫院管理、醫學教育、醫療、醫技、護理和財務等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由...
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協定管理,簡化醫藥機構定點申請條件,最佳化評估流程和協商談判機制,為民眾提供更加適宜的醫療和藥品服務。適應民眾就醫需求,支持“網際網路+醫療”等新服務模式規範發展,將符合條件的網際網路醫院等醫療機構納入協定管理。創新對...
第四條 托幼機構,是指經教育行政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託兒所、幼稚園。第五條 在本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以個人名義委託存檔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北京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京政辦發〔...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零售藥店,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處方外配服務的零售藥店。處方外配是指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行為。
各區縣衛生局,各三級醫療機構,各直屬單位:北京市衛生計生委 北京市中醫管理局 2014年3月6日 具體內容 北京市人體研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人體研究管理,保護受試者和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醫療安全和...
最終這張“北京通”將成為一張多功能社會服務卡。北京市醫管局也會做好技術銜接,同時各醫療機構也會逐步完成院內讀卡機的升級改造。到2017年年底,預計面向本市270萬新農合參合農民的發卡率將達到85%。在北京通卡發放後,包括各大醫院...
穩妥推動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改革,規範個人賬戶使用範圍,改進個人賬戶計入辦法,實現個人賬戶定向使用,提高個人賬戶資金使用效率。(二)嚴格落實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制定落實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實施方案。嚴格執行基本制度、基本政策、...
將第十四條的規定:“醫療機構不按有關規定命名,經勸告不改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令其進行停業整頓。經停業整頓仍堅持不改的,按無證執業處理”。修改為“醫療機構不按有關規定命名,按照《北京市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暫行辦法》等...
本辦法所稱基本統籌,是指住院醫療、門診特病、普通門診統籌。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以下簡稱參合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內發生的住院治療費用和門診就醫費用,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用支付範圍及標準》(京醫保字〔2000〕...
機構管理 1、醫保經辦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協定管理。協定內容包括服務範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費用結算、審核與控制的辦法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等,協定有效期為1年。任何一方違反協定,對方均有權解除協定,但須提前3個月通知...
第二十一條 市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制度,按照國家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成藥、中藥飲片和醫療機構中藥製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醫療機構門診質量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衛辦醫發〔202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為加強醫療機構門診質量管理,提高門診醫療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根據《醫療質量管理辦法》,...
(二)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三)負責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評審;(四)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處罰。第四十條 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由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按照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醫療...
經過北京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對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管理情況、醫療費用控制及綜合考評情況進行認真分析和研究而得出的醫院.每年都要選一次.參加醫保的人員,可以直接就醫,不在選擇醫保的四家醫院範圍之內.醫院名單 原有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