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範圍管理暫行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市中醫管理局制定印發,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範圍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機構:北京市物價局、市財政局
- 實施時間:2001年4月1日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範圍管理暫行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市中醫管理局制定印發,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範圍管理暫行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市中醫管理局制定印發,2001年4月1日起施行。辦法發布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物價局、財政局、衛生局,各委、辦、局、總公...
2022年7月18日,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印發《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發布信息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醫保發〔2022〕23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定點醫藥機構:為做好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管理工作,依據《基本醫療保險用藥暫行...
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以及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條 個人帳戶支付下列醫療費用:(一)門診、急診的醫療費用;(二)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三)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四)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
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是2010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下發的檔案。檔案信息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 京政發〔2010〕3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名市屬機構:現將《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予以印發,請認真組織貫徹實施。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
醫療保險一般指基本醫療保險,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通過用人單位與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機構對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集聚了單位和社會成員的經濟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資助,可以使患病的社會成員從...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83)北京市大額醫療費用互助暫行辦法(99)北京市個人委託存檔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103)北京市外地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107)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加強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門(急)診醫療費用管理工作的通知(112)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衛生局關於進一步促進社區...
醫療保險報銷範圍指為保障參保人員基本醫療需求,規範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診療等方面的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了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報銷範圍(俗稱“三大目錄”)。參保人員在定點醫院發生的符合三大目錄的相關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給予支付。城鎮醫保報銷 醫保報銷城鎮醫療保險報銷範圍是指城鎮所有用人...
《北京市個人委託存檔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是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2002年3月1日發布的地方法規。【發布文號】【失效日期】【檔案來源】北京市個人委託存檔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個人委託存檔人員的基本醫療,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號令,...
具體辦法由各省轄市制定。第十四條 門診慢性病醫療待遇。各地要參照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關政策,選擇部分需長期或終身在門診治療且醫療費用較高的疾病(或治療項目)納入門診慢性病管理範圍。門診慢性病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不低於65%,實行定點治療、限額管理。具體辦法由各省轄市制定。第十六條 ...
(二)醫療補助經費按上年確定的籌資標準籌集並列入中央財政當年預算,由財政部統一撥付給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財政局通過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向北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撥。(三)醫療補助經費用於補助以下開支: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範圍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
計畫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包括職工因計畫生育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生育、計畫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規定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第十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計畫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的結算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
同年7月,該小組推出《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構想(草案)》。1989年,衛生部、財政部頒布了《關於公費醫療管理辦法的通知》,在公費醫療開支範圍內對具體的13種自費項目進行了說明。同年3月,國務院批准了《國家體改委1989年經濟體制改革要點》,指出,在丹東、四平、黃石、株洲進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同時在深圳、海南...
中國的醫療保障制度是在新中國成立後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的。由於各種原因,我國的醫療保障制度是城鄉分離的,各自有不同的特點和發展過程。在城鎮,先後經歷了公費、勞保醫療制度,城鎮醫療保險改革和試點階段,全國範圍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確立,以及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探索等階段;在農村,伴隨著合作醫療制度的...
1.《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目錄》支付範圍外的費用。2.非病情需要到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藥費用(病情危重需就近搶救的除外)。3.因打架鬥毆、自殺、自傷、自殘、吸食或注射毒品、戒毒、酗酒、不孕症、試管嬰兒、煙花...
第二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劃定各自支付範圍,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分別支付。第二十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當符合本市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以及服務設施範圍和支...
北京市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北京市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明確了參加了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可以為本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外商投資企業限於中方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同時對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提取和支付等有關問題作了具體規定,該辦法旨在貫徹落實《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保證醫療保險制度平穩過渡。辦...
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費用:1、不符合國家和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項目及相關就醫管理規定的費用;2、因為醫療事故發生的費用;3、分娩期外治療生育併發症的費用。制度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確定的,在勞動婦女因生育子女而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對生育的職工...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度的決定(165)(1998年12月14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管理暫行辦法(168)(1999年5月12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170)(1999年5月11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173)(1999年4月26日)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的意見(...
第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應當以委託銀行代扣代繳方式按月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發生的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以及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的下列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範圍:(一)門急診醫療費用;(二)住院治療的...
暫行辦法規定,在內地(大陸)依法註冊或者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有僱工的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在內地(大陸)依法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港澳台居民,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