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8日,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印發《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22年7月18日,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印發《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
2022年7月18日,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印發《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發布信息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醫保發〔2022〕23號各區醫療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
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是2010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下發的檔案。檔案信息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 京政發〔2010〕3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名市屬機構:現將《北京市城鎮居民...
(一)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且男年滿60周歲和女年滿50周歲的居民(以下簡稱“城鎮老年人”)。包括以下人員:1.參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辦法享受醫療待遇的退養人員。2.參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
辦法全文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範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職工和退休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合理控制診療費用,規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範圍管理,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5號)、《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3號)、《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五條 本市在實行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建立大額醫療費用互助制度,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鼓勵用人單位和個人參加商業醫療保險。第六條 結合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積極推進城鎮醫藥衛生體制...
《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7年11月30日制定印發。細則發布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定點醫療機構:為保證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提高參保人員的用藥保障水平,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及《2022年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調整工作方案》要求,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調整並制定了《...
《北京市個人委託存檔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是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2002年3月1日發布的地方法規。【發布文號】【失效日期】【檔案來源】北京市個人委託存檔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個人委託存檔人員的基本醫療...
關於印發《北京市工傷職工就醫和醫療費用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人社工發﹝2011﹞381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用人單位:根據《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42號),我局制定了《...
(一)目錄外西藥和中成藥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且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目錄外藥品,可以申報參加 2022年藥品目錄調整。1.2017年1月1日至 2022年6月30日(含,下同)期間,經國家藥監部門批准上市的...
你市《關於報送〈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報審稿)的請示》(京政文〔2000〕78號)收悉。國務院原則同意《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請你市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以及全國城鎮職工基本...
各省級醫保部門要加快原自行增補品種的消化工作,按要求清理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的品種,推進用藥範圍的基本統一。《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的通知》(醫保發〔2019〕46號)和《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
持續加強改進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工作,增強全民參保意識,促進應保盡保。適應新業態發展,完善新業態從業人員參保繳費方式。穩妥推動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改革,規範個人賬戶使用範圍,改進個人賬戶計入辦法,實現個人賬戶定向使用,提高個人賬戶...
1998年12月,我國頒布了《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標誌著新型醫療保障制度的建立。為了保障職工基本醫療用藥,合理控制藥品費用,次年5月下發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通過制定...
第十二條 本市鼓勵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重點專科建設、科研教學、等級評審、特定醫療技術準入、醫療衛生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同等的權利。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的...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暫行辦法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及《2020年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工作方案》,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專家調整制定了《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
的通知(2000年12月29日)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2001年2月20日 第68號)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就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01年2月28日)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
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勞社部發〔1999〕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是2003年中國農業科學技術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內容簡介 本目錄包括抗微生物藥,營養治療藥,調節免疫功能藥,神經系統藥等西藥目錄,以及中藥目錄,中藥飲片目錄,單獨管理藥品...
為保障參保職工享有基本的醫療服務並有效控制醫療費用的過快增長,中國政府加強了對醫療服務的管理,制定了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對提供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醫療機構、藥店進行資格認定並允許參保職工進行選擇。為...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
中藥飲片的基本藥物管理暫按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中藥飲片定價、採購、配送、使用和基本醫療保險給付等政策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鼓勵科研機構、醫藥企業、社會團體等開展國家基本藥物循證醫學、藥物經濟學評價工作。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衛生計生...
《湖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 參保居民在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範圍內住院醫療費,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按比例支付: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不低於80%;縣級醫療機構不低於...
2016年11月1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辦法指出,城鄉居民醫保費用的籌集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建立政府和個人合理分擔、可持續的籌資機制。城鄉居民醫保的最低個人繳費標準和...
《通知》要求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精神和2022年《政府工作報告》部署,完善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辦法,進一步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 工作,並印發《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經辦規程...
為加強和規範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