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目錄

醫保目錄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要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5號),經過專家評審,會同有關部委制定了《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以下簡稱《藥品目錄》)。

截至2022年10月,已有2860種藥品進入國家醫保目錄,國內67%的已上市罕見病用藥都在其中。

2022年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談判工作於2023年1月8日正式結束,阿茲夫定片、清肺排毒顆粒經過本次談判納入國家醫保藥品目錄後,國家醫保藥品目錄內治療發熱、咳嗽等新冠症狀的藥品已達600餘種

藥融雲數據顯示,2022年醫保目錄解限的清開靈注射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
  • 外文名:Health Care Directory
  • 別名:醫保目錄、報銷目錄、藥品目錄
藥品目錄2009年版,藥品目錄2017年版,藥品目錄2019年版,藥品目錄(2020年),藥品目錄2022年版,藥品目錄2023年版,

藥品目錄2009年版

2009.11.27發,人社部發〔2009〕159號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9〕1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勞動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精神,重點做好與加快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初步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加強醫療服務監管和探索建立醫療保險談判機制4方面政策的銜接,我部按照《醫藥衛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國辦函[2009]75號)的要求,以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5號)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經過組織專家進行藥品遴選,制定了《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09年版)》(以下簡稱《藥品目錄》),現印發各地,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制定2009年版《藥品目錄》,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檔案的重要舉措,對於完善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制度,提高民眾的保障水平,逐步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保障的目標,具有重要的意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認真做好《藥品目錄》的組織實施工作。
二、2009年版《藥品目錄》在保持參保人員用藥政策相對穩定連續的基礎上,根據臨床醫藥科技進步與參保人員用藥需求變化,適當擴大了用藥範圍和提高了用藥水平。本版《藥品目錄》適用於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參保人員藥品費用和強化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政策依據及標準。
三、《藥品目錄》分西藥、中成藥和中藥飲片3部分。其中,西藥部分和中成藥部分用準入法,規定基金準予支付費用的藥品,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時區分甲、乙類,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支付時不分甲、乙類;中藥飲片部分用排除法,規定基金不予支付費用的藥品。參保人員使用目錄內西藥、中成藥和目錄外中藥飲片所發生的費用,具體給付標準按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的治療性藥品已全部列入《藥品目錄》甲類藥品。統籌地區對於甲類藥品,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全額給付,不得再另行設定個人自付比例。對於乙類藥品可根據基金承受能力,先設定一定的個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給付。對於國家免費提供的抗愛滋病病毒藥物和國家基本公共衛生項目涉及的抗結核病藥物、抗瘧藥物和抗血吸蟲病藥物,參保人員使用且符合公共衛生支付範圍的,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衛生支付範圍的,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五、各地要分步做好《藥品目錄》的組織實施工作。甲類藥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再進行調整,各統籌地區應於今年12月份開始執行使用。乙類藥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按規定進行調整後,再由所轄統籌地區執行使用。民族藥和中藥飲片部分,各地按現有政策繼續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於2010年3月31日前發布本地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各統籌地區要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藥品資料庫的更新工作。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調整乙類藥品時,不得要求企業申報,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企業收取費用。對國家基本藥物和僅限工傷保險的品種,不得將其從目錄中調出。對《藥品目錄》規定的藥品限定支付範圍,可以進行調整但不得取消。對藥品名稱不得使用或標註商品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乙類藥品調整品種應按規定報我部備案,調整品種總數(含調入、調出和調整限定支付範圍的藥品品種)不得超過243個。
七、各統籌地區要嚴格執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並按照有關規定更新定點醫療機構納入基金支付範圍的醫院製劑清單,但不得以任何名義調整《藥品目錄》或另行制訂藥品目錄。要根據轄區內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藥品使用情況,做好《藥品目錄》內藥品名稱的對應工作,及時更新信息管理系統的藥品資料庫,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統一更新藥品資料庫。要按照藥品通用名稱支付參保人員藥品費用,不得按商品名進行限定,不能以藥品資料庫沒有更新為由拒付參保人員費用。
八、各地要加強《藥品目錄》使用情況的監測與分析。通過統一藥品代碼,完善分析指標,逐步建立藥品使用情況的監測分析體系。要充分利用藥品使用情況基礎數據,對參保人員各類藥品用量和各項保險費用支出情況進行分析,加強對用量大、費用支出多藥品的重點監測,有重點、有針對性地採取監管措施,以加強對醫療過程中藥品濫用等不良行為的控制。
九、各地要加強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使用《藥品目錄》的管理。醫師開具西藥處方須符合西醫疾病診治原則,開具中成藥處方須遵循中醫辯證施治原則和理法方藥,對於每一最小分類下的同類藥品原則上不宜疊加使用。對按西醫診斷開具中成藥、按中醫診斷開具西藥等不合理用藥、重複用藥和藥物濫用等,要明確相應的處罰措施並納入定點協定管理。要採取措施鼓勵醫師按照先甲類後乙類、先口服製劑後注射製劑、先常釋劑型後緩(控)釋劑型等原則選擇藥品,鼓勵藥師在調配藥品時首先選擇相同品種劑型中價格低廉的藥品。
十、各地要參照衛生等有關部門制定的處方管理辦法、臨床技術操作規範、臨床診療指南和藥物臨床套用指導原則等,加強對臨床用藥合理性的監督檢查,進一步明確藥品限定支付範圍,完善藥品費用審核辦法,嚴格藥品費用支付管理。要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執行使用《藥品目錄》的情況,納入定點服務協定管理和定點服務考核範圍,並進一步完善管理考核指標,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十一、各地要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險用藥分類支付管理辦法。對於《藥品目錄》內同一品種劑型規格的藥品,可探索設定最高支付限額標準。對乙類藥品中主要起輔助治療作用的藥品,可適當加大個人自付比例,拉開與其他乙類藥品的支付比例檔次。對臨床緊急搶救與特殊疾病治療所必需的目錄外藥品,要建立定點醫療機構申報制度並明確相應的審核管理辦法。對於《藥品目錄》內可用於自我藥療的藥品,原則上規定為,參保人員住院使用時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門診使用時限個人賬戶支付。對於未列入《藥品目錄》但由目錄內西藥品種組成的複合藥(包括含藥大輸液),如果其價格不高於其所組成藥品價格之和的,可視同乙類藥品按規定予以支付,具體管理辦法由各地制訂。
十二、做好藥品目錄管理與醫療服務項目管理和費用結算管理的銜接。本版《藥品目錄》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類藥物,將納入醫療服務項目範圍進行管理,各地在具體辦法出台前仍可按原有政策執行。對於《藥品目錄》內的影像診斷用藥,要結合醫療服務項目管理,加強費用的審核支付。對實行按總額、按病種、按定額等結算辦法的地區,要從保障參保人員獲得必需藥品的角度出發,探索完善相應的考核管理措施,以確保在控制費用、強化管理和建立風險共擔機制的同時,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權益。
十三、本次發布的《藥品目錄》中未包括談判準入的藥品。我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藥品談判機制的有關規則,建立相應的工作組織體系,確定談判準入的藥品類別,組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藥品供應商,對臨床療效確切有重大創新價值但價格昂貴可能對基金產生風險的部分藥品品種及其費用支付方式和標準進行談判。具體辦法另行發布。
十四、各地在《藥品目錄》調整工作和組織實施過程中,如有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藥品目錄2017年版

2017. 2.21發,人社部發〔2017〕15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7〕15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福建省醫保辦:
《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09年版)》印發以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藥品目錄要求,不斷規範和完善醫保用藥管理,對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用藥需求、維護基金平穩運行、促進醫藥行業的健康發展等發揮了重要作用。為貫徹全國衛生與健康大會精神,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穩步提高基本醫療保障水平,促進醫療服務和藥品生產技術進步和創新,逐步建立完善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動態調整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5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的規定,我部組織專家進行藥品評審,制定了《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以下簡稱《藥品目錄》)。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藥品目錄支付規定。
《藥品目錄》分為凡例、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四部分。凡例是對《藥品目錄》的編排格式、名稱劑型規範、限定支付範圍等內容的解釋和說明,西藥部分包括了化學藥和生物製品,中成藥部分包括了中成藥和民族藥,中藥飲片部分採用排除法規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費用的飲片。參保人員使用目錄內西藥、中成藥及目錄外中藥飲片發生的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有關規定支付。國家免費提供的抗愛滋病病毒藥物和國家公共衛生項目涉及的抗結核病藥物、抗瘧藥物和抗血吸蟲病藥物,參保人員使用且在公共衛生支付範圍的,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二、規範各省藥品目錄調整。
各省(區、市)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對《藥品目錄》甲類藥品不得進行調整,並應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進行乙類藥品調整。《藥品目錄》調整要堅持專家評審機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切實做好廉政風險防控,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企業收取費用,不得採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護主義行為,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干預專家評審結果。
各省(區、市)應於2017年7月31日前發布本地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調整的數量(含調入、調出、調整限定支付範圍)不得超過國家乙類藥品數量的15%。各省(區、市)乙類藥品調整情況應按規定報我部備案。
各統籌地區應在本省(區、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發布後1個月內執行新版藥品目錄,並按照有關規定更新納入基金支付範圍的醫院製劑清單。
三、完善藥品目錄使用管理。
各統籌地區要根據轄區內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藥品使用情況,做好目錄內藥品對應工作,及時更新完善信息系統藥品資料庫。各省(區、市)要結合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等工作,加快套用《社會保險藥品分類與代碼》行業標準,建立完善全省(區、市)統一的藥品資料庫,實現省域範圍內西藥、中成藥、醫院製劑、中藥飲片的統一管理。
各地要結合《藥品目錄》管理規定以及衛生計生等部門制定的處方管理辦法、臨床技術操作規範、臨床診療指南和藥物臨床套用指導原則等,將定點醫藥機構執行使用《藥品目錄》情況納入定點服務協定管理和考核範圍。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智慧型監控系統和社會保險藥品使用監測分析體系,重點監測用量大、費用支出多且可能存在不合理使用的藥品,監測結果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發揮藥師作用,激勵醫療機構採取有效措施促進臨床合理用藥。
各省(區、市)要按照藥品價格改革的要求加快推進按通用名制定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工作。各統籌地區可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險用藥分類支付管理辦法。對乙類藥品中主要起輔助治療作用的藥品,可適當加大個人自付比例,拉開與其他乙類藥品支付比例差距。對臨床緊急搶救與特殊疾病治療所必需的目錄外藥品,可以建立定點醫療機構申報制度,明確相應的審核管理辦法,並報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四、探索建立醫保藥品談判準入機制。
我部將對經專家評審確定的擬談判藥品按相關規則進行談判,符合條件的藥品納入醫保支付範圍,名單另行發布。
各地在《藥品目錄》調整工作和組織實施過程中,遇有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本檔案印發後,《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59號)檔案同時廢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7年2月21日

藥品目錄2019年版

2019. 8.20發,醫保發〔2019〕46號,
國家醫保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
醫保發〔2019〕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為進一步提高參保人員用藥保障水平,規範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用藥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相關檔案要求,按照《2019年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工作方案》,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專家調整制定了《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以下簡稱《藥品目錄》)。
《藥品目錄》是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藥品費用的標準。《藥品目錄》分為凡例、西藥、中成藥、協定期內談判藥品、中藥飲片五部分。凡例是對《藥品目錄》的編排格式、名稱劑型規範、限定支付範圍等內容的解釋和說明;西藥部分包括了化學藥品和生物製品;中成藥部分包含了中成藥和民族藥;協定期內談判藥品部分包括了尚處於談判協定有效期內的藥品;中藥飲片部分包括醫保基金予以支付的飲片範圍以及地方不得調整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的飲片範圍。為提高醫保基金的使用效益,《藥品目錄》對部分藥品的醫保支付範圍進行了限定。
現將《藥品目錄》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嚴格支付管理
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指導、做好統籌協調,逐步推進省域範圍內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管理政策趨向統一。對有通過一致性評價仿製藥的目錄新準入藥品,以及有仿製藥的協定到期談判藥品,醫療保障部門原則上按照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製藥價格水平對原研藥和通過一致性評價仿製藥制定統一的支付標準。
各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應在省級醫療保障部門的指導下,根據醫保基金的負擔能力和管理要求,制定《藥品目錄》甲乙類藥品相應的支付辦法。對規定有限定支付範圍的藥品,要制定審核支付細則,並加強臨床依據的核查。
參照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國家中醫藥局辦公室印發的《關於印發第一批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化藥和生物製品)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9〕558號)的要求,由具有相應資質的醫師開具的中成藥處方和中藥飲片處方,基金方可按規定支付。各統籌地區要建立醫保協定醫師制度,加強對醫師開具處方資格的核定管理。
二、明確地方許可權
各地應嚴格執行《藥品目錄》,不得自行制定目錄或用變通的方法增加目錄內藥品,也不得自行調整目錄內藥品的限定支付範圍。對於原省級藥品目錄內按規定調增的乙類藥品,應在3年內逐步消化。消化過程中,各省應優先將納入國家重點監控範圍的藥品調整出支付範圍。
對於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上市的民族藥品,可由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牽頭,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當地的基金負擔能力及用藥需求,經相應的專家評審程式納入本省(區、市)基金支付範圍。各省調整民族藥品的情況應報國家醫保局備案後向社會公開。
《藥品目錄》中的中藥飲片是從有國家標準的中藥飲片中經專家評審產生的。對於其他有國家或地方標準的中藥飲片,可由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牽頭,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當地的基金負擔能力及用藥需求,經相應的專家評審程式納入本省(區、市)基金支付範圍,但不得增加目錄中規定的不予支付的飲片。
對於經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治療性醫院製劑,可由省級醫療保障部門牽頭,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當地的基金負擔能力及用藥需求,經相應的專家評審程式,制定納入本省(區、市)基金支付範圍的醫院製劑目錄,並按照有關規定限於特定醫療機構使用。
《藥品目錄》中的中藥飲片、各省(區、市)調整的民族藥品、中藥飲片和醫院製劑的支付管理辦法由省級醫療保障部門自行制定。
三、做好落地實施
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要及時按規定將《藥品目錄》內藥品納入當地藥品集中採購範圍,並根據轄區內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藥品使用情況,及時更新完善信息系統藥品資料庫,建立完善全國統一的藥品資料庫,實現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醫院製劑的編碼統一管理。
各統籌地區要結合《藥品目錄》管理規定以及相關部門制定的處方管理辦法、臨床技術操作規範、臨床診療指南和藥物臨床套用指導原則等,完善智慧型監控系統,將定點醫藥機構執行使用《藥品目錄》情況納入定點服務協定管理和考核範圍。
四、談判準入藥品
國家醫保局將對經專家評審確定的擬談判藥品按相關程式進行談判,達成協定的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具體名單及相關要求另行發布。
各地在《藥品目錄》組織落實過程中,遇有重大問題應及時分別向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報告。本目錄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5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
一、凡例.pdf
二、西藥部分.pdf
三、中成藥部分.pdf
四、協定期內談判藥品部分.pdf
五、中藥飲片部分.pdf
國家醫療保障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19年 8月20日

藥品目錄(2020年)

2020.12.28發,醫保發〔2020〕53號
國家醫保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
《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0年)》的通知
醫保發〔2020〕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及《2020年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工作方案》,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專家調整制定了《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0年)》(以下簡稱《2020年藥品目錄》),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20年藥品目錄》構成
《2020年藥品目錄》收載西藥和中成藥共2800種,其中西藥部分1264種,中成藥部分1315種,協定期內談判藥品221種。另外,還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藥飲片892種。
二、加強藥品支付管理
各地要嚴格執行《2020年藥品目錄》,不得自行制定目錄或用變通的方法增加目錄內藥品,也不得自行調整目錄內藥品的限定支付範圍。要及時調整信息系統,更新完善資料庫,將本次調整中被調入的藥品,按規定納入基金支付範圍,被調出的藥品要同步調出基金支付範圍。
協定期內談判藥品(以下簡稱談判藥品)執行全國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各統籌地區根據基金承受能力確定其自付比例和報銷比例,協定期內不得進行二次議價。《2020年藥品目錄》中醫保支付標準有“*”標識的,各地醫保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得在公開發文、新聞宣傳等公開途徑中公布其醫保支付標準。
三、做好目錄落地工作
《2020年藥品目錄》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執行。各省(區、市)藥品集中採購機構要儘早將談判藥品在省級藥品集中採購平台上直接掛網採購。協定期內有同通用名藥品上市的,同通用名藥品的直接掛網價格不得高於談判確定的同規格醫保支付標準。規格與談判藥品不同的,直接掛網價格不高於按照差比價原則計算的醫保支付標準。各省級醫保部門可在同通用名藥品掛網後,按規定對該通用名下所有藥品制定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
各地醫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定點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目錄內藥品,可結合醫療機構實際用藥情況對其年度總額做出合理調整。加強定點醫療機構協定管理,將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2020年藥品目錄》內藥品的情況納入協定內容。
創新工作方式方法,通過完善門診保障政策、開通醫保定點藥店通道、合理調整總額控制等方式,推動《2020年藥品目錄》落地。各地要建立完善談判藥品落地監測制度,按要求定期向國家醫保局反饋《2020年藥品目錄》中談判藥品使用和支付等方面情況。
各省級醫保部門要加快原自行增補品種的消化工作,按要求清理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的品種,推進用藥範圍的基本統一。
《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醫保發〔2019〕46號)和《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將2019年談判藥品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範圍的通知》(醫保發〔2019〕65號),自2021年3月1日起同時廢止。在此之前,2018年談判準入的17個藥品仍按原政策由基金支付。
《2020年藥品目錄》落實過程中,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報告。
附屬檔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0年)
一、凡例
二、西藥部分
三、中成藥部分
四、協定期內談判藥品部分
五、中藥飲片部分
國家醫療保障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20年12月25日

藥品目錄2022年版

國家醫保局日前印發《2022年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調整工作方案》,2022年6月30日前經國家藥監部門批准上市的罕見病治療藥品有望納入新版醫保藥品目錄。
根據基本醫保功能定位、藥品臨床需求、基金承受能力,6類目錄外藥品可納入2022年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調整範圍,包括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8年版)》的藥品;納入最新版《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的藥品;納入鼓勵仿製藥品目錄或鼓勵研發申報兒童藥品清單,且於2022年6月30日前經國家藥監部門批准上市的藥品等。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徵求意見稿,獨家藥品的認定將以2022年6月30日為準。這意味著,將有更多新藥、好藥被納入2022年國家醫保藥品目錄。
自國家醫保局成立以來,連續4次開展醫保藥品目錄準入談判,累計將250種藥品通過醫保談判新增納入目錄,價格平均降幅超過50%。通過談判降價和醫保報銷,2021年累計為患者減負1494.9億元。
根據徵求意見,2022年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分為準備、申報、專家評審、談判、公布結果5個階段,並將於2022年11月公布醫保藥品目錄調整結果。
2022年10月16日,國家醫保局發布公告,國家醫保局組織專家對2022年通過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調整形式審查的申報藥品進行了綜合評審,專家評審工作已結束。

藥品目錄2023年版

2023年6月29日,國家醫保局公布了《2023年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調整工作方案》,這是醫保局成立以來,連續六年開展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工作。
2023年藥品目錄調整範圍為,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間,經國家藥監部門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藥品,適應證或功能主治發生重大變化,且針對此次變更獲得藥品批准證明檔案的藥品,和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8年版)》的藥品等。最終目錄調整結果將於今年11月公布。
2023年9月1日,國家醫保局發布了《關於公布2023年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調整通過形式審查藥品名單的公告》,386個藥品通過形式審查,其中包括222個目錄外藥品,164個目錄內藥品。
2023年12月13日,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調整並制定了《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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