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醫療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承擔醫療機構許可工作,負責辦理醫療機構設定、執業登記、變更、校驗、註銷等行政許可事項。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我市醫療機構許可管理工作,市衛生計生委和市中醫管理局對2010年4月21日原北京市衛生局、北京市中醫管理局發布的《北京市醫療機構審批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制定了《北京市醫療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簡介,修訂要點,

簡介

《北京市醫療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將於2014年9月1日起施行。調整和下放醫療機構審批許可權,將醫療機構審批時限縮短到10個工作日之內,最長不超過45日。

修訂要點

一是調整和下放醫療機構審批許可權。將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明確標準的100張床以下的專科醫院的設定審批許可權,以及醫學檢驗所、中外合資、合作及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設定的門診部和診所的登記註冊許可權下放至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同時,除國家有特殊規定的個別類別的醫療機構外,通過許可權調整,總體上使受理設定審批和登記註冊的行政機關保持一致。
二是縮短醫療機構審批時限。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若干政策的通知》、《行政許可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相關要求,規定在辦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許可時,對於正式受理的申請材料,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執業登記許可決定。1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許可決定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45日。
三是強調鼓勵社會資本辦醫及做好醫療機構設定規劃的相關政策。在《辦法》中明確,本市鼓勵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優先支持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鼓勵社會資本舉辦中醫類別醫院、康復醫院、護理院及特色專科醫院,鼓勵有資質人員依法開辦個體診所。同時強調,市和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定規劃並向社會公示。通過以上條款,體現鼓勵社會資本辦醫和公開公平的政策導向。
四是進一步統一審批材料和審批程式。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規定和配套檔案,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辦理設定審批、登記註冊、變更、校驗和註銷登記程式時應提交的申請材料和程式進行了整合和統一規定。同時,根據原衛生部和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醫療機構審批的相關檔案,將涉及許可的內容在《辦法》中予以整合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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