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

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是一則地方條例,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上,《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草案)》首次提交常委會進行審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6-7-22
簡介,涉及內容,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解讀,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簡介

昨日,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上,《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草案)》首次提交常委會進行審議。

涉及內容

根據草案,北京將建設統一的院前醫療急救指揮調度平台;院前醫療急救產生的醫療服務費將納入醫保報銷。
僅4%市民受過急救培訓
所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是指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按照院前醫療急救指揮調度機構的指揮調度,在患者送達院內醫療急救機構救治前開展的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緊急救治和監護為主的診療活動以及與院內醫療急救機構的交接活動。120、999都屬於院前醫療急救範疇。
據北京市法制辦統計,2010年以來,北京院前急救呼叫量年均增長6.49%,2014年已達72.6萬人次,按常住人口計算,平均每百人急救呼叫3.4次。
目前,已開發國家、城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呼叫滿足率多在95%以上,而2014年北京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呼叫滿足率僅達到87.13%。此外,已開發國家和地區接受過急救知識培訓的人占國民總數的50%以上,歐洲一些已開發國家比例高達95%,而北京接受過紅十字會系統急救知識培訓的市民僅占常住人口的4%左右。
為此,北京市法制辦認為需要通過立法,帶動急救事業發展。

條例全文

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
(2016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服務機構
第三章 服務規範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五章 社會急救能力建設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眾生命健康權益,規範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提高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能力和水平,及時、有效搶救急、危、重患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是指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按照調度機構的調度,在將急、危、重患者送達院內醫療急救機構救治前開展的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緊急救治和監護為主的醫療活動以及與院內醫療急救機構的交接活動。
本條例所稱調度機構,是指受理院前醫療急救呼叫、調派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提供服務的機構。
本條例所稱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是指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條件,從事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醫療機構。
本條例所稱院內醫療急救機構,是指具有急診搶救能力,接收、救治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轉運患者的醫療機構。
第三條 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是政府舉辦的公益性事業,是基本公共服務和城市安全運行保障的重要內容。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工作的領導,對全市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實施統一規劃布局、統一服務規範、統一監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研究建立符合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特點的管理體制,明確劃分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責任,並將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區人民政府按照全市統一規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設定規劃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持續保障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事業發展投入,保障本行政區域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居民需要相適應。
第六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主管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活動。
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下,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人力社保、民政、公安、交通、教育、通信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相關工作。
第七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執業範圍、服務規範和收費標準,持續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
院內醫療急救機構應當配合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做好轉運急、危、重患者的交接工作。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配合院前醫療急救機構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自覺維護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秩序。
第九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醫療急救公益性宣傳,普及醫療急救知識,提高社會醫療急救意識。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將醫療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作為地方課程專題教育內容,在專業組織的指導下,開展適合學校實際和學生特點的針對性培訓,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公益捐贈、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支持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事業。
第十一條 鼓勵醫學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急救和急診醫學相關研究,提高醫療急救和急診醫學科學技術水平;鼓勵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使用先進醫療科學技術。
本市倡導中醫藥診療技術和方法在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中的推廣和套用。
第二章 服務機構
第十二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根據本市醫療機構設定規劃,綜合考慮城鄉布局、區域人口數量、服務半徑、交通狀況和院內醫療急救機構分布情況、接診能力等因素,編制本市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設定規劃,統籌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及其急救工作站的布局,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設定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及其急救工作站,應當符合本市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設定規劃。
現有的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及其急救工作站設定不符合規劃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規劃組織調整。
第十四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及其急救工作站的建設應當符合統一的標準。具體標準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本市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五條 院內醫療急救機構的名錄、地址、急診搶救能力等信息,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定期統計、更新,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在有突發事件或者其他公共安全應急需要的情況下,全市院前醫療急救機構、院內醫療急救機構及其人員和急救車輛,應當接受政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調度。
第十七條 調度機構應當與110、119、122等城市公共服務平台建立聯動機制,共同做好突發事件和其他公共安全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章 服務規範
第十八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制定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規範和質量控制標準,並向社會公開;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對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執行服務規範和質量控制標準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和定期考核。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應當按照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規範和質量控制標準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定期組織急救業務培訓。
第十九條 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專用呼叫號碼為“120”。
“999”為市紅十字會履行“救護、救助、救災”職責的呼叫號碼。市紅十字會可以協助政府提供部分院前醫療急救服務。
市紅十字會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應當按照全市統一的規劃設定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及其急救工作站,遵守統一的服務規範,並接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監督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惡意撥打、占用急救呼叫號碼和線路。
第二十條 調度機構應當根據人口規模、急救呼叫業務量,設定相應數量的專線電話線路,保證急救呼叫電話暢通,並配置專門的調度人員24小時接聽急救呼叫電話。
調度人員應當掌握醫療急救知識、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設定基本情況和院內醫療急救機構接診能力,及時接聽急救呼叫電話,詢問並記錄患者信息,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進行分類登記處理。對急、危、重患者,按照就近原則迅速派出院前救護車;對非急、危、重患者,告知其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解決。
急、危、重患者的具體標準,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
患者及其家屬或者現場相關人員應當配合調度人員詢問,如實提供患者病情、位置、聯繫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的急救人員應當及時接聽派車電話,在規定時間內出車;及時與患者及其家屬取得聯繫,詢問病情、指導自救;按照醫療急救操作規範對患者實施救治,並將患者及時轉運至院內醫療急救機構;按照規定標準收取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費用,不得因收費問題延誤救治。
第二十二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應當根據患者情況,遵循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兼顧患者及其家屬意願的原則,將患者及時轉運至具有相應急診搶救能力的院內醫療急救機構。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由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決定送往相應的院內醫療急救機構進行救治: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險的;
(二)疑似突發傳染病、嚴重精神障礙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和急救人員不得為謀取本單位利益或者個人利益,違反患者轉運原則。
患者轉運的具體辦法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患者被送達院內醫療急救機構前,調度機構和急救人員應當與院內醫療急救機構進行溝通,將患者有關情況提前告知擬轉運的院內醫療急救機構,院內醫療急救機構應當做好接診準備。
患者被送達院內醫療急救機構後,急救人員應當與接診醫生、護士交接患者病情、初步診療及用藥情況等信息,並按照規定填寫、保存病情交接單。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協調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和院內醫療急救機構建立有效銜接機制。具體辦法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院內醫療急救機構應當設定專線電話,並保持24小時暢通,保證與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調度機構、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及時溝通院前醫療急救相關信息。
院內醫療急救機構應當堅持首診負責制,不得拒絕接收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轉運的急、危、重患者。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轉院治療的,應當由首診醫生判斷轉運安全性,並聯繫接收醫院,在保證患者安全的前提下轉運至其他院內醫療急救機構。
第二十五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不得擅自停業、中斷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因故停業、中斷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應當至少於停業、中斷服務前兩個月向原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該區域內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不受影響。
第二十六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院內醫療急救機構應當做好醫療急救信息的登記、保存、匯總、統計、分析等工作,並按照規定報送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具體辦法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院前醫療急救信息平台,實現全市院前醫療急救信息共享互通。
第二十七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區域人口狀況、交通狀況和院前、院內醫療急救機構分布情況,合理確定院前救護車配備數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應當建立院前救護車定期查驗和報廢制度,保持車況和車載醫療設備、物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確保車輛處於正常待用狀態。
第二十八條 院前救護車應當統一噴塗院前醫療急救標識和呼叫號碼,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標誌燈具和警報器,不得用於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以外的其他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擅自配置、使用院前救護車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不得設定、使用標誌燈具、警報器。
院前救護車應當安裝計價器,並在明顯位置貼上價格公示,標明收費項目名稱、標準及價格舉報電話。
第二十九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應當為有需要的急、危、重患者提供搬抬服務,患者家屬和現場相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條 每輛院前救護車應當配齊包括駕駛員、醫師、護士、擔架員等急救人員,具備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搬抬服務的能力。
第三十一條 從事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工作的醫師應當依法取得醫師執業資格,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臨床類別急救醫學專業;
(二)臨床類別非急救醫學專業的醫師,應當在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急救醫學專業系統培訓或者專業進修,並經考核合格。
中醫類別醫師應當按照其執業範圍從事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工作。
從事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工作的護士,應當依法取得護士執業資格;駕駛員、擔架員應當經過院前醫療急救機構組織的急救技能培訓並考核合格。
第三十二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可以聘用醫療救護員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開展輔助性醫療救護工作。
醫療救護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後,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聘用醫療救護員,應當審核其職業資格,並進行崗前培訓、考核;未經考核合格的,不得聘用。
本市醫療救護員職業資格管理和聘用、培訓、考核的有關規定,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根據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確定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本市將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產生的醫療服務費納入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報銷範圍。具體辦法由市人力社保、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分別制定。
第三十四條 患者及其家屬應當按照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收費標準支付費用。
患者及其家屬因自身原因拒絕接受調度機構已派出的院前救護車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應當支付已經發生的院前救護車使用費。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三十五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院內醫療急救機構及其急救人員依法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其正常工作。
第三十六條 院前救護車執行院前醫療急救任務受法律保護,並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
(二)使用公交專用車道、消防車通道、應急車道;
(三)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
(四)在禁停區域或者路段臨時停車; 
(五)免交收費停車場停車費和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
市衛生計生、交通、公安交通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院前救護車信息共享機制,為院前救護車管理和通行提供保障。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行駛中遇有執行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院前救護車,應當採取停車、減速等方式主動避讓;因避讓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免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八條 患者確無能力支付醫療急救費用的,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和院內醫療急救機構實施救治後,可以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等申請經費補助。
第三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向院前醫療急救事業進行公益捐贈的,依法享受相應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四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院前醫療急救人員隊伍建設。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社保等行政部門,制定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引進、培養和職業發展規劃,建立與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特點相適應的醫護人員崗位輪轉機制和薪酬待遇、職務晉升等激勵、保障機制。
第五章 社會急救能力建設
第四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急救能力建設,組織開展社會急救技能培訓和急救知識的宣傳普及等工作。
第四十二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醫療急救規範和社會急救能力建設要求,編制統一的社會醫療急救培訓大綱和教學、考核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單位和個人開展社會醫療急救培訓活動,應當執行統一的培訓大綱和教學、考核標準。
第四十三條 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履行醫療急救知識普及、初級衛生救護培訓、組織民眾參加現場救護等職責。
鼓勵醫學行業協會、醫學科研機構、醫療機構等具備專業能力的組織開展社會醫療急救培訓活動。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學者、具備專業能力的組織等對單位和個人開展的社會醫療急救培訓情況進行定期評估,並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第四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他人有醫療急救需要的,可以撥打急救呼叫電話,並提供必要幫助。
鼓勵具備醫療急救專業技能的個人在急救人員到達前,對急、危、重患者實施緊急現場救護,其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
鼓勵個人學習醫療急救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志願者組織可以招募、組織志願者開展醫療急救公益性宣傳、普及醫療急救知識等醫療急救志願服務活動。
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志願者組織參與醫療急救志願服務活動。志願者組織應當為志願者提供醫療急救志願服務所需的安全、衛生、醫療等條件和保障,開展相關的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四十六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利用網際網路技術宣傳普及急救知識、統籌利用社會急救資源,提高社會急救能力。
第四十七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等應急救援隊伍應當掌握必要的基本醫療急救知識和技能;設定應急救援隊伍的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參加醫療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提高應急救援隊伍的醫療急救能力。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醫療急救保障等相關內容納入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實施。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應當根據需要設定醫療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等相關內容,提高工作人員在預防、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中的醫療急救能力。
鼓勵其他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根據本單位工作性質和特點,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參加醫療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掌握必要的醫療急救知識和技能。
第四十八條 影劇院、體育場館、機場、火車站、學校、景區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安全保障需要配置醫療急救設備設施和藥品,定期組織員工學習醫療急救知識和技能,提高醫療急救保障能力。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社會醫療急救需要,分級分類制定醫療急救設備設施、藥品配置指導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 大型民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將醫療急救服務保障內容納入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為參加者提供必要的醫療急救服務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院前醫療急救機構、院內醫療急救機構、調度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可以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投訴、舉報電話,並向社會公布。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及時作出處理;需要公安、交通、發展改革、人力社保等行政部門配合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配合。
第五十一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拒不配合日常監督檢查和定期考核的,由市或者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 調度機構及其調度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提供服務不符合規定的,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三條 急救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提供服務不符合規定的,由市或者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對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不按照規定轉運患者的,由市或者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 院內醫療急救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不按照規定與院前醫療急救機構交接急、危、重患者信息或者拒不接收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轉運的急、危、重患者的,由市或者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停業、中斷服務前未按照規定報告的,由市或者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使用院前救護車從事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以外其他活動的,由市或者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擅自配置、使用院前救護車或者使用假院前救護車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由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非法安裝警報器、標誌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強制拆除、收繳,並處罰款。
第五十八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不按照規定配備急救人員的,由市或者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擾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工作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惡意撥打、占用急救呼叫號碼和線路的;
(二)阻礙執行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院前救護車通行的;
(三)侮辱、毆打急救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急救人員實施救治的;
(四)其他擾亂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秩序的行為。
第六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工作中存在不履行、違法履行、不當履行職責行為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問責和行政處分。
第六十一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院內醫療急救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工作中對患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中醫醫療機構、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由中醫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
醫療急救根據急救的不同階段可劃分為院前醫療急救和院內醫療急救,此次立法定位於院前醫療急救,具體而言,包括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在事發現場、轉送途中提供的醫療急救服務以及與院內醫療急救機構開展的交接活動。
院前醫療急救關係廣大人民民眾的生命健康,是公共衛生服務的重要內容,是社會的公益性事業。本市醫療急救事業開始於50 年代。1955年,參照蘇聯模式成立了專門從事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北京市急救站。1983年,在義大利政府的援建下組建了北京急救中心,設有院前急救和院內醫療兩部分,於1988年3月25日正式投入使用,並開通了120急救專用電話。2004年,為了加強本市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在北京急救中心基礎上加掛北京緊急醫療救援中心牌子,承擔突發事件應急救援任務。2005年,北京急救中心進行部分功能轉型,撤銷了院內醫療部分,專司院前醫療急救,120醫療急救網路格局逐步形成。2001年5月18日,本市成立了全國第一家集救護、救助、救援功能為一體的人道救援機構———北京市紅十字會緊急救援中心,使用緊急救援電話號碼999,同時也向社會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此後,999醫療急救網路逐步形成。目前,本市已形成由120和999兩個服務網路組成的院前醫療急救體系。120網路隸屬市、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由北京急救中心指揮調度。999網路隸屬市紅十字會,由北京市紅十字會緊急救援中心指揮調度。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全市院前急救網路共有290個急救站點,其中,120網路160個站點,999網路130個站點。
近年來,居民對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需求不斷增長。據統計,2010年以來,全市院前急救呼叫量年均增長6.49%,2014年已達到72.6萬人次,按常住人口計算,平均每百人急救呼叫3.4次,出車量達到63.3萬車次。與日益增長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需求相比,目前的醫療急救服務和管理水平還存在諸多不適應之處,迫切需要通過立法解決當前制約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發展的突出問題,回應社會需求。
(一)院前醫療急救立法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立法主動適應改革的需要。
本市院前醫療急救事業創始至今,不斷在改革中發展和創新。一方面,改革積累了許多有益經驗和做法,需要通過立法鞏固下來。例如,本市引入紅十字會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不僅分擔了政府的壓力,而且緩解了醫療急救服務的供需矛盾,符合國務院大力推進社會辦醫的醫改政策要求,有必要通過立法保障社會力量參與的法律地位,鞏固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發展改革成果。另一方面,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發展至今,也遇到一些需要進一步深化改革的現實問題,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體系建設還不夠合理、指揮調度職能分散、統一監管不力等,有必要通過立法明確改革目標,發揮立法引領和規範改革的作用。
(二)院前醫療急救立法是提升首都城市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維護廣大人民民眾生命健康權益的需要。
急救醫療服務水平是衡量城市醫療衛生服務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標誌,其中,院前醫療急救呼叫滿足率是一項重要指標(急救呼叫滿足次數與呼叫次數的比值)。目前,國際上已開發國家、城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呼叫滿足率多在95%以上。與之相比,2014年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呼叫滿足率僅達到87.13%。2008年奧運期間,通過採取多項臨時措施,一度達到95%以上,但奧運結束後,急救呼叫滿足率又有所下降。
此外,社會急救知識的普及程度和急救能力水平對於提升城市急救服務水平也發揮著重要作用。在急救專業人員到達前,由掌握一定急救知識和技能的患者家屬或者社會公眾對患者採取必要的急救措施,對於控制傷病發展、爭取搶救時間具有重要意義。目前,市民急救知識的普及情況與已開發國家和地區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據了解,已開發國家和地區接受過急救知識培訓的國民占到全體國民總數的50%以上,歐洲一些已開發國家這一比例更高達95%,而本市接受過紅十字會系統急救知識培訓的市民僅占常住人口的4%左右,不利於有效控制傷病和最大限度地爭取搶救時間。
(三)院前醫療急救立法是解決當前院前醫療急救存在問題、促進首都醫療急救事業健康發展的需要。
本市院前醫療急救事業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一是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發展院前醫療急救事業中的定位不夠清晰,履職有不到位的現象。二是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不合理,急救網路一方面重複布局,另一方面是布局不足。三是尚未實現對所有院前醫療急救機構的統一指揮調度,使緊缺的院前醫療急救資源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利用,也無法最大限度地方便社會。四是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服務標準不統一、不規範,尚未實現對所有院前醫療急救機構的統一監督管理。五是院前與院內醫療急救服務的有效銜接機制尚未建立。
二、立法工作過程
(一)主要工作
2011年12月8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醫療急救服務條例》的立項論證報告,並對立法主要解決的問題提出了明確要求。市衛計委經過三年多的調研起草、專題論證和修改完善,形成了《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條例(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草案送審稿),於2015年3月9日報送市政府審查。在審查階段,市政府法制辦按照法定程式書面徵求了市政府各部門和區縣政府意見,在首都之窗網站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與發改、財政、規劃、交通、公安、旅遊等行政部門以及北京急救中心、部分三級醫院、區縣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等院前、院內醫療機構和北京市紅十字會等專業社會組織代表召開座談會當面聽取意見,還專門徵求市高級法院的意見;組織召開了市政府立法專家工作組會議,邀請10位專家對院前醫療急救向社會資本開放、統一指揮調度、好心人施救免責、黑救護車執法等問題做進一步研究論證;向市政府主管領導進行專門匯報。在起草和審查期間,市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體辦、法制辦提前介入,給予了有針對性的指導。6月26日,在市人大常委會杜德印主任就醫療急救立法調研期間,市政府法制辦、市衛生計生委和市紅十字會結合各自職責分別就醫療急救立法問題做了匯報。
(二)各方面意見
徵求意見期間,社會公眾、醫療機構及專業醫務人員、專家學者等積極參與,通過各種形式向我辦反饋各類意見170餘條。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建議政府進一步加大投入,保障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發展;二是建議加大救護車通行保障力度,解決社會車輛避讓救護車問題;三是建議採用降低急救醫生準入標準等各種方式解決急救專業人員數量的不足;四是建議引入急救分級分類制度,區分急救需求緊急程度分派不同急救人員,提高院前醫療急救資源使用效率;五是建議加強社會急救知識普及培訓,提高公眾急救能力。
市政府法制辦在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草案送審稿從體系、結構及篇幅上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已經2015年6月30日第8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條例(草案)》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內容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立項審查意見,結合本市實踐,此次《條例(草案)》的基本思路:一是,堅持急救立法以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權益為根本目的,以人為本,尊重生命;二是,立足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的公益屬性和公共衛生服務特徵,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院前醫療急救並行,促進全社會提高急救能力;三是,堅持對所有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實施統一規劃布局、統一指揮調度、統一服務標準、統一監督管理。
《條例(草案)》共六章57條,分為總則、院前醫療急救服務體系、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規範、社會急救能力建設、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涉及以下五個方面:
(一)明確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的公益屬性和普遍服務原則。
為了確保院前醫療急救事業堅持正確的發展方向,《條例(草案)》規定,院前醫療急救是公益性事業,是公共衛生服務和城市安全運行保障的重要內容;院前醫療急救秉持以人為本、尊重生命的宗旨,堅持普遍服務原則。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執業範圍、服務和收費標準,為居民持續提供服務。(第3條)
(二)構建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有關政府部門的職責體系和醫療急救機構以及患者及其家屬的權利義務框架。
1.針對院前醫療急救管理中政府職責不合理、履行不到位的問題,《條例(草案)》除將必須由政府、並以政府名義承擔的責任規定為政府職責外,將其他具體工作儘可能明確由相關部門負責:(1)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持續保障投入,保障院前醫療急救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居民需要相適應(第5條)。(2)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主管本市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設定規劃;建設院前醫療急救指揮調度平台;制定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標準和患者傷病急、危、重程度標準;監督管理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活動等。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設定規劃,並履行相應監督管理職責。發展改革、財政、規劃、人力社保、民政、公安、交通、教育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院前醫療急救相關工作(第6條)。
2.根據權利義務平衡的原則,明確醫療急救機構和患者的權利義務框架:(1)要求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按照標準提供服務,院內醫療急救機構應當做好配合和患者交接工作,同時明確醫療急救機構及其急救人員的急救活動受法律保護(第7條)。(2)患者及其家屬有權撥打電話獲得醫療急救服務,同時有義務配合醫療急救機構開展服務,並按照標準支付費用(第8條)。
(三)明確院前醫療急救服務體系的基本構成以及各構成主體的設立。
1.構成主體。《條例(草案)》規定,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體系由院前和院內醫療急救機構以及指揮調度機構組成。(第12條)
2.院前醫療急救網路的建設以及院前醫療急救機構的設立審批條件。院前醫療急救的根本目的是滿足患者的緊急醫療需求,對服務時間、呼叫滿足率等有特殊要求,科學合理的規劃是實現這一目的的根本保障。針對目前本市急救服務網路建設缺乏合理規劃、網點重複建設與不足並存的問題,《條例(草案)》在明確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設定規劃是構建急救網路基本依據的基礎上,重點規定了有關設定規劃的內容:一是明確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設定規劃的編制主體;二是明確設定規劃編制的基本依據為人口數量、交通狀況和院內醫療急救機構分布和接診能力等因素;三是明確對現有不合理網路布局的調整機制,即現有網路站點設定不符合規劃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整;現有網路站點不足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財政補貼等方式補足。(第13、14條)
為了彰顯向社會開放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態度,《條例(草案)》明確了院前醫療急救機構的設立審批條件,只要符合六個方面的條件、並履行合法審批手續,任何社會力量均可以參與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第15條)
3.指揮調度機構的設立。目前,本市院前醫療急救網路由120和999構成,分別由北京急救中心和市紅十字會緊急救援中心各自指揮調度,這也是本市獨有的特點。自2011年7月15日起,本市正式啟用“120/999聯合指揮調度平台”,實現了兩個急救網路呼叫信息在技術上可自動切換的功能,但並未從根本上實現統一的指揮調度。
針對這一問題,在起草和審查期間,曾有過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維持目前各自分別調度、加強信息技術切換聯動的格局,有利於競爭和調動各方參與者的積極性;第二種意見認為,統一指揮調度勢在必行,只有統一,才能最大限度地充分利用急救資源、方便服務,也是急救服務向社會開放後實現統一服務標準和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第三種意見認為,從長遠和最大限度地方便公眾出發,統一指揮調度確有必要,但考慮到統一指揮調度需要協調各方面利益,有一定難度和複雜性,可能需要一個過程,可以本著尊重現狀、逐步推進的方針,先確定統一指揮調度機構的改革目標,在統一之前,加大對現行指揮調度機構的聯動機制融合,最終實現統一指揮調度。這樣既可以實現統一指揮調度的目標,又能贏得一些調整的時間。期間經多輪協調,《條例(草案)》最終規定:本市建設統一的院前醫療急救指揮調度平台,組織、協調、指揮、調度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提供服務;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整合現行分別設立的指揮調度機構,組織設定統一的指揮調度機構,負責院前醫療急救指揮調度平台的運營、管理。(第17條)
(四)明確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行為規則。
針對本市尚未建立統一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規範的問題,《條例(草案)》根據指揮調度機構、院前醫療急救機構、院內醫療急救機構的不同性質,明確了其各自的服務內容和服務要求。
1.關於指揮調度機構。《條例(草案)》規定,指揮調度機構應當配置專門指揮調度人員24小時接聽電話呼叫,接聽電話時應當詢問患者病情、位置、聯繫方式等信息,根據有關標準對患者傷病程度進行分類登記;按照就近原則指派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按照就近原則指派醫療急救機構提供服務;接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對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執行急救任務情況實施監督管理等。(第19條)
2.關於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條例(草案)》規定,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應當按照指揮調度機構的要求派出救護車、醫療急救人員;執行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標準;按照診療規範對患者實施救治;遵循就急、就近、滿足專業需要的原則將患者及時轉運至院內醫療急救機構;與院內醫療急救機構做好交接工作等。(第24條)
3.關於院前、院內醫療急救機構的銜接。為了解決院前、院內醫療急救機構銜接不暢的問題,《條例(草案)》規定了相應的銜接機制。一是明確在患者被送達院內醫療急救機構前,指揮調度機構、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應當與院內醫療急救機構進行提前溝通。二是對交接主體、交接內容作出規定: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到達院內醫療急救機構後,應當與接診醫生、護士交接患者病情、初步治療及用藥情況等信息,填寫並保存病情交接單。三是就銜接保障機製作出規定:院內醫療急救機構應當設定專線電話,並保持24小時暢通,方便溝通醫療急救相關信息;堅持首診負責制,不得拒絕接收急、危、重患者。因特殊情況需轉院治療的,應由首診醫生判斷轉運安全性,並聯繫接收醫院,在保證患者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轉運。四是為提高操作性,明確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協調院前和院內醫療急救機構建立有效的銜接機制,具體辦法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第25、26條)
此外,針對社會上反映較多的如何保障救護車通行便利問題,《條例(草案)》賦予執行任務的救護車若干項通行保障權利,同時明確了相關部門在一定條件下視情況可以採取必要的通行保障措施以保障救護車快速通行。(第28條)
(五)強化社會急救知識普及、培訓等能力建設。
社會急救知識的普及程度和急救能力水平對於提升城市急救服務水平至關重要。在急救專業人員到達前,由掌握一定急救知識和技能的患者家屬或者公眾對患者採取必要的急救措施,對於控制傷病發展、爭取搶救時間具有重要意義。為此,《條例(草案)》重點規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社會醫療急救培訓活動統一培訓大綱和教學、考核標準,單位和個人開展社會醫療急救培訓活動,應當執行統一標準(第35條)。二是鼓勵醫學行業協會、醫療機構等具備專業能力的組織開展社會醫療急救培訓(第36條)。三是要求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學者、具備專業能力的組織等對社會醫療急救培訓情況進行定期評估,並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第36條)。四是考慮到紅十字會具有依法履行社會急救培訓的法定職責,重點規定了市紅十字會的培訓職責及內容(第37 條)。五是明確特殊行業(比如,消防隊)和重點單位(比如,機場、影劇院等)的急救能力建設要求(第40、41、42條)。
此外,針對街頭突發病症由於害怕擔責而無人施救以及好心人出手相救反遭誣陷的現象,本次立法應當秉持什麼樣的態度,我們組織有關專家進行了專門研討。多數意見認為,立法應當回應社會呼聲,並認為立法應當按照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弘揚正氣,鼓勵並保護好心人,同時讓惡意誣陷者承擔責任,但北京作為地方能否就好心人施救免責作出相應規定出現了認識上的分歧。多數意見認為,好心人因施救造成損害承擔什麼責任、按照什麼歸責原則承擔責任,屬於民事基本制度,地方沒有這方面的創製權。我們考慮,《條例(草案)》可以在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前提下,在侵權責任法框架內規定:鼓勵具備醫療急救專業技能的個人在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到達前對急、危、重患者實施緊急現場救護;其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此外,針對惡意誣陷者,《條例(草案)》規定:患者及其家屬不得捏造事實向提供幫助的人惡意索賠,因惡意索賠侵害幫助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38條)
最後,《條例(草案)》還規定了指揮調度機構、院前和院內醫療急救機構以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第五章)
《條例(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員,請予審議。

解讀

12月17日,區衛生計生委組織召開懷柔區落實《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工作推進會。區發改委、財政局、紅十字會等部門工作負責人參加了此次會議。
會上,區衛生計生委就《懷柔區貫徹落實<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工作方案》具體內容進行了解讀,明確了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年度任務清單及我區2020年、2025年工作目標。就民進懷柔區工委《建言專報》中提及的我區在貫徹執行《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向各成員單位進行通報。
據悉,《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出台後,區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分別於6月28日、7月6日對我委落實《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工作開展情況進行了2次專題調研。調研組先後到山區120急救工作站、120急救分中心及999急救工作站進行實地調研。實地察看了各急救分站搶救室、門診呼叫系統、120急救分中心指揮大廳、調度室、急診室等。
調研組深入了解了各院前醫療急救機構人員編制、薪酬待遇、車輛設備配備、院前醫療急救轉運與院內銜接、急救車收費標準等情況。
為做好院前急救工作,區衛生計生委多措並舉。
一是完善急救體系,合理規範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布局。在中醫醫院遷建工程中建設999急救工作站,建築規模500平方米,與中醫醫院同步投入使用。北京懷柔醫院二期整體建設中加建120急救分中心,規模251平方米,預計2020年投入使用。在雁棲鎮、橋梓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增設120急救工作站,前期各項手續正在辦理中,預計2020年正式運行。
二是加大監管力度,促進醫療急救服務規範化、法制化。結合區衛生計生委雙隨機抽查和專項監督檢查,依法對我區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機構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和定期考核,堅決制止和查處各種違法行為。
實施120飛行檢查
三是加強隊伍建設,提高醫療服務能力和水平。完善院前醫療急救從業人員績效考核方案,加大向院前醫療急救崗位傾斜力度,激發院前醫療急救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加強院前急救人員崗位練兵,強化應急培訓與演練,提高隊伍應急處置均等化能力和水平。
“5.12”防災減災日宣傳
四是加大普法宣傳力度,進一步提高社會急救能力。採取多種方式加大《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的宣傳力度,以“5.12”防災減災日宣傳為契機,多場次高頻次開展急救知識宣傳和心肺復甦技能操作,提高社會知曉率,增強公眾防災減災風險防範意識和自救互助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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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在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審議通過,將於明年3月1日起實施。《條例》明確,北京市將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產生的醫療服務費納入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報銷範圍。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應當為有需要的急危重患者提供搬抬服務,患者家屬和現場相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據介紹,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是指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按照調度機構的調度,在將急危重患者送達院內醫療急救機構救治前開展的,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緊急救治和監護為主的醫療活動以及與院內醫療急救機構的交接活動。
《條例》明確,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專用呼叫號碼為“120”,“999”為北京市紅十字會履行救護、救助、救災職責的呼叫號碼。北京市紅十字會協助政府提供部分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應當按照全市統一規劃,設定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及其急救工作站,遵守統一的服務規範,並接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監督管理。
《條例》規定,院前醫療急救機構的急救人員應當根據患者情況,遵循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兼顧患者及其家屬意願的原則,將患者及時轉運至具有相應急診搶救能力的院內醫療急救機構。院內醫療急救機構堅持首診負責制,不得拒絕接收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轉運的急危重患者。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轉院治療的,應當由首診醫生判斷轉運安全性,並聯繫接收醫院,在保證患者安全的前提下轉運至其他院內醫療急救機構。
《條例》明確,擅自配置、使用院前救護車或者使用假院前救護車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由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非法安裝警報器、標誌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強制拆除、收繳,並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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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一年審議,《北京市院前急救服務條例》昨日在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上,正式表決通過。這也是北京市近年來首次進行四次審議後表決的地方性法規。明年3月1日起實施。
在表決稿中,對保護急救呼叫號碼、市紅十字會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性質、患者轉運規則和 急救車上的人員配備等,進行了明確規定。
“立法的目的就是滿足廣大市民的院前急救需求,提高北京市院前急救服務的能力”,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相關負責人介紹,立法目的在於,明確院前急救服務的性質、服務規範、公眾權利等方面的問題。
焦點1
市紅會可提供部分院前急救服務
昨日下午,《北京市院前急救服務條例(表決稿)》(以下簡稱《條例》)經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表決通過。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小娟介紹,審議草案修改三稿時,有委員就保護急救呼叫號碼提出,原本規定的“不得因非醫療急救需求撥打'120,呼叫號碼”,該情形主觀上不好判斷,禁止的實際意義不大。
因此,該部分內容刪去後,修改體現在另一款規定中,內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惡意撥打、占用急救呼叫號碼和線路”。
至於市紅十字會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性質,《條例》也明確規定了市紅十字會提供的服務如何定性、是否遵守統一規劃、統一的服務規範,並接受統一的監管等問題。
根據《紅十字會法》,人民政府對紅十字會給予支持和資助,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並對其活動進行監督;紅十字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有關的活動。
同時,市紅十字會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應當按照全市統一的規劃設定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及其急救工作站,遵守統一的服務規範,並接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監督管理。
焦點2
院前救護車應配擔架員等急救人員
在《條例》過去一年的審議過程中,患者轉運原則是備受關注的內容。
李小娟介紹,在上一次審議中,有委員提出“在不影響救治的情況下,兼顧患者及其家屬意願”也應當作為轉運原則,而不僅僅是酌情考慮的因素,且“不影響救治”在實踐中不好判斷。
因此,《條例》最終規定,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應當根據患者情況,遵循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兼顧患者及其家屬意願的原則,將患者及時轉運至具有相應急診搶救能力的院內醫療急救機構。
同樣進行修改的,還有救護車上的人員配備情況。李小娟介紹,在審議草案修改三稿時,有委員提出,關於救護車上應當配備4人的規定不夠靈活,急救人員的配備應當根據患者的實際情況隨時調整。
考慮到實踐中患者的急救需求確實存在多種情形,最終《條例》規定,每輛院前救護車應當配齊包括駕駛員、醫師、護士、擔架員等急救人員,具備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搬抬服務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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