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轉運與院內銜接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院前醫療急救轉運與院內急救銜接工作,保證急危重患者醫療急救服務的順利開展,依據《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院前醫療急救轉運與院內銜接工作過程中涉及的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院前與院內急救銜接是指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在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過程中,按照調度機構的調度,與院內醫療急救部門進行信息交換和患者交接的過程。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服務對象為一般急、危、重患者,及突發公共事件、傳染性疾病、高危孕產婦、新生兒、“三無”人員(無身份、無家屬、無經濟來源)等特殊患者。
第二章 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院前醫療急救轉運與院內銜接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立與管理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信息平台。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院前醫療急救轉運與院內銜接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調度機構職責:
(一)根據患者病情和院內醫療急救機構的能力,確定患者轉送醫院,告知院內醫療急救部門做好接診準備;
(二)啟動院前與院內信息溝通渠道;
(三)定期分析院前院內急救銜接情況為院前醫療急救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依據;
(四)建立院前、院內信息互聯互通機制,推動醫療急救、急診信息數據開放融合、共建共享。
第七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職責:
(一)嚴格落實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兼顧患者及家屬意願的轉運原則,將患者及時轉運至具有相應急診搶救能力的醫療機構,並對患者及家屬做好解釋工作,引導其樹立科學合理的就診觀念;
(二)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應按照相關標準對患者病情進行充分評估並初步分級,第一時間向醫療機構傳遞急危重患者信息、病情等數據,其中胸痛、卒中、創傷、孕產婦、新生兒等五類患者依託相關流程,通過院前急救調度信息平台,或通過急診專用綠色通道APP、即時溝通工具等方式與院內溝通,並及時提供患者信息;
(三)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將患者轉送至院內醫療急救部門,雙方進行規範交接並簽署院前院內患者交接單。
第八條 醫療機構職責:
(一)著力提升急危重患者的接診能力,改善服務質量,通過急診預檢分診分級,有效分流非急危重症患者,確保急危重症患者得到有效救治;
(二)嚴格落實預檢分診原則及流程,對急危重症患者按照“先及時救治,後補交費用”的原則救治,不得因費用問題拒絕或者延誤搶救工作;
(三)院內急診科室至少保證急救周轉備用平車1個,不得用於非危重症急救患者;
(四)嚴格實行首診負責制,禁止推諉患者及未經聯繫的危重症急救轉診行為。
第三章 交接規範
第九條 醫療機構接到院前救護車轉運的患者後,應儘快轉移到備用平車,不占用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急救設施設備。危重症急救患者滯留在院前救護車擔架上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0分鐘。
第十條 一般急危重患者交接: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根據急危重患者現場情況將患者信息上報至院前醫療急救信息平台;調度機構根據患者信息和院內急救能力,確定轉送醫療機構並與院內溝通;院內醫療急救部門及時接收患者診療信息,做好接診準備,根據患者情況必要時與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溝通。
第十一條 特殊患者交接: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到達現場後,確認為突發公共事件、傳染性疾病、高危孕產婦、新生兒、“三無”等特殊患者的,院前醫療急救人員蒐集現場情況及時報告調度機構,並將患者信息上傳至院前醫療急救信息平台;調度機構根據相關規定確定轉診醫療機構;向院內醫療急救部門告知特殊患者的具體情況,院內做好接診準備。
第十二條 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將患者送至院內急診指定區域,與值班醫生、護士交接病情與治療情況,雙方簽署院前院內患者交接單,並將其列入病歷管理。
第十三條 對於“三無”的急危重患者,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和醫療機構應當先行救治,不得因費用等問題拒絕救治。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和醫療機構實施救治後,可以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等申請經費補助。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對院前醫療急救轉運與院內銜接工作的指導、監督、考核和質量評估,指導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下,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院前醫療急救轉運與院內銜接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依託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質控數據,將院前院內銜接管理納入醫療機構績效管理,依據院前院內交接危重症急救患者過程院前救護車滯留時間超過10分鐘的次數、因各種原因不能接診危重症急救患者的次數進行累計扣分,定期通報。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不按照規定與院前醫療急救機構交接急危重患者信息或者拒不接收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轉運的急危重患者的,由市或者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建立院前院內急救銜接工作通報制度,對未按照相關規定開展院前院內急救銜接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相應罰款、行政處分,並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