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醫藥條例

202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安徽省中醫藥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中醫藥條例
  • 施行時間:2020年6月1日
  • 通過時間:2020年3月27日
內容解讀,解讀一,解讀二,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

內容解讀

解讀一

《條例》共9章69條,主要內容包括明確政府及部門職責,完善中醫藥管理體制;結合中醫藥特點,發展中醫藥服務;完善中藥管理制度,促進中藥發展;加強中醫藥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促進中醫藥文化傳承與傳播等。
《條例》明晰了各方職責,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服務體系和保障體系,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全面發展,發揮中醫藥作用。
為加強中醫醫療機構和服務能力建設,《條例》明確規定每個市、縣人民政府至少舉辦一所獨立的公立中醫醫院,同時對中醫科室、中醫醫師、中醫病床等作出規定。
《條例》還完善了中醫醫師準入以及管理制度,對師承和醫術確有專長人員,規定了依法獲得中醫醫師資格的途徑。
其中,第十八條規定,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後,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並可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第四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中醫藥師承教育,支持有豐富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的中醫醫師和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帶徒授業,帶徒授業情況按照規定作為職稱評審、評優評先的相關依據。
此外,為促進中醫藥文化傳承與傳播,《條例》還提出要遴選中醫藥學術傳承項目和傳承人,並為傳承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資料庫、保護名錄,加快搶救發掘中醫藥古籍文獻、民間技術及秘方驗方、中藥鑑定和炮製等技術;建設中醫藥博物館、文化館和宣傳教育基地,推動中醫藥知識進鄉村、進社區、進家庭,將中醫藥基礎知識納入中國小相關課程,普及中醫藥知識。

解讀二

條例共9章69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政府及部門職責,完善中醫藥管理體制。一是明確適用範圍是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醫療、保健、科研、教育、產業、文化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第二條)。二是完善管理體制,明晰各方職責,切實加強中醫藥管理工作。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服務體系和保障體系,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全面發展,發揮中醫藥作用(第四條)。三是明確了各部門責任(第五條)。四是在融入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等方面作出規定(第六條)。
(二)結合中醫藥特點,發展中醫藥服務。一是加強中醫醫療機構和服務能力建設(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為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明確規定每個市、縣人民政府至少舉辦一所獨立的公立中醫醫院,同時對中醫科室、中醫醫師、中醫病床等作出規定。二是完善中醫醫師準入以及管理制度。對師承和醫術確有專長人員,規定依法獲得中醫醫師資格的途徑(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三是發揮中醫藥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保健中的作用(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特別是在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中醫藥深度介入、全程參與救治患者,取得了顯著效果,為提高治癒率、降低病死率、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發揮了重要作用,條例據此強化了相關內容。
(三)完善中藥管理制度,促進中藥發展。一是制定中藥材保護和發展規劃,支持皖產道地中藥材開發和利用(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二是嚴格中藥材綠色種植養殖,推動建設質量追溯制度,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中藥材品種監管體系建設,建立覆蓋全品種、全過程、可追溯的中藥材質量監管體系(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三是加強中藥飲片、中醫製劑等的管理(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七條)。
(四)加強中醫藥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一是完善學歷教育,支持中醫藥院校開展具有中醫藥特色的自主招生(第三十九條)。二是鼓勵中醫藥師承教育,支持優秀中醫醫師帶徒授業(第四十條)。三是發展中醫藥繼續教育,加強基層中醫藥人才和中西醫結合人才培養(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四是加強中醫藥科學研究,規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科研評價標準和體系,完善中醫藥創新的激勵政策,促進中醫藥科研成果轉化(第四十五條)。五是省、設區的市和有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納入科學技術發展規劃,支持建立中醫藥科研機構、臨床研究基地、技術創新中心、重點研究室和重點實驗室等創新平台(第四十八條)。
(五)促進中醫藥文化傳承與傳播。一是遴選中醫藥學術傳承項目和傳承人,並為傳承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第五十一條)。二是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資料庫、保護名錄,加快搶救發掘中醫藥古籍文獻、民間技術及秘方驗方、中藥鑑定和炮製等技術(第五十二條)。三是建設中醫藥博物館、文化館和宣傳教育基地,推動中醫藥知識進鄉村、進社區、進家庭,將中醫藥基礎知識納入中國小相關課程,普及中醫藥知識(第五十三條)。
(六)強化保障措施。一是政府應當為中醫藥事業發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條件保障,健全中醫藥管理機構,加強工作人員力量,建立中醫藥工作考核評估機制,按照規定納入政府績效考核(第五十五條)。二是建立持續穩定的中醫藥發展多元投入機制,將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落實對公立中醫醫院的投入傾斜政策(第五十六條)。三是制定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政策、藥物政策等醫藥衛生政策,落實對中醫藥的傾斜政策,推進中醫藥適宜技術和優勢病種支付方式改革(第五十七條)。四是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基本醫療保險、科研教學、職稱評定、學科建設等方面享有與公立中醫醫療機構同等的權利(第五十九條)。
此外,還對有關方面不依法履行職責、擅自從事中醫醫療執業活動、生產銷售假劣中藥、在中藥材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等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

條例全文

(202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中醫藥服務
第三章 中藥保護與發展
第四章 中醫藥人才培養
第五章 中醫藥科學研究
第六章 中醫藥傳承與文化傳播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保護人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醫療、保健、科研、教育、產業、文化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中醫藥事業是醫藥衛生與健康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貫徹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
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發揮華佗醫學、新安醫學特色優勢,推進中醫藥事業高質量發展。
建立中西醫協同發展機制,支持中醫藥和西醫藥相互學習、相互補充、協調發展,發揮各自優勢,促進中西醫結合。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服務體系和保障體系,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全面發展,發揮中醫藥在疾病治療和預防、養生保健、康復服務中的獨特作用,保護和促進人民健康。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發展和改革、教育、科學技術、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中醫藥事業融入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在中醫藥標準體系建設和質量管理、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健康服務、文化傳播以及中藥材基地建設方面開展合作,實現中醫藥服務資源共建共享、信息互聯互通。
第七條 支持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鼓勵中醫藥科學技術創新,推廣套用中醫藥科學技術成果,保護中醫藥智慧財產權。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投資、捐贈、資助中醫藥事業,重視發揮中醫藥行業協會作用,支持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中醫藥文化宣傳,推進中醫藥文化傳播;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和規範中醫藥知識傳播普及,弘揚中醫藥文化,營造關心、支持中醫藥事業發展的社會氛圍。
每年九月的第二周為本省中醫藥宣傳周。
第二章 中醫藥服務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醫療機構建設納入區域衛生健康規劃和醫療機構設定規劃,舉辦規模適宜的中醫醫療機構。合併、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應當依法徵求上一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意見。
每個市、縣人民政府至少舉辦一所獨立的公立中醫醫院。
第十一條 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有條件的專科醫院,應當設定中醫藥科室。縣級以上公立綜合醫院中醫床位占標準床位的比例應當不低於百分之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建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應當配備中醫類別醫師;社區衛生服務站以及有條件的村衛生室應當合理配備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二條 舉辦中醫醫療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遵守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
舉辦中醫診所的,將診所的名稱、地址、診療範圍、人員配備情況等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後即可開展執業活動。中醫診所應當將本診所的診療範圍、中醫醫師的姓名及其執業範圍在診所的明顯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備案範圍開展醫療活動。
非醫療機構,不得在其機構名稱、經營項目以及相關宣傳活動中使用“中醫醫療”“中醫治療”等字樣。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企業登記經營範圍應當使用“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非醫療)”規範表述。
第十三條 發展中醫診所、門診部和特色專科醫院,鼓勵連鎖經營。對社會力量舉辦只提供中醫藥服務的中醫診所、門診部,醫療機構設定規劃和區域衛生髮展規劃不作布局限制。支持有資質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開辦中醫診所、門診部。
第十四條 支持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和其他各類中醫藥健康服務機構,鼓勵公立中醫醫療機構以品牌、技術、人才資源與社會力量合作舉辦多種所有制性質的中醫藥健康服務機構。
第十五條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主要提供中醫藥服務,配備醫務人員以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優先發展和重點建設特色中醫專科。
第十六條 實施分級診療制度應當體現中醫藥特點,發揮中醫藥優勢。中醫醫療機構首診條件和中醫優勢病種目錄由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十七條 鼓勵中醫醫療服務聯合體建設,支持中醫醫院牽頭組建醫療服務共同體。各級中醫醫院應當加強對基層中醫藥服務的指導。鼓勵退休中醫醫師到基層提供中醫藥服務。
第十八條 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人員應當依法通過中醫醫師資格考試取得中醫醫師資格,並進行執業註冊。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後,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並可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第十九條 依法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可以在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專科醫院等醫療機構臨床科室執業,按照所註冊專業開展診療活動;經培訓、考核合格後,可以在執業活動中採用與其專業相關的現代科學技術方法。
第二十條 臨床類別執業醫師、全科醫生、鄉村醫生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中醫藥知識和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的,可以在臨床工作中提供相應的中醫藥服務。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中醫藥在傳染病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作用,建立中醫藥參與應急網路和應急救治工作協調機制,加強中醫藥應急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機構和人員納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和院前急救體系,加強中醫藥機構傳染病防治和應急能力建設。發揮中醫藥在基層公共衛生服務中的作用。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疾病預防與控制中積極運用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推廣有效方劑和特色技術。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中醫藥預防、養生保健服務,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其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統籌實施。支持社會力量舉辦規範的中醫養生保健機構。
實施中醫治未病健康工程,強化中醫藥在疾病預防與控制中的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在醫療機構中推廣中醫治未病技術方法,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中醫治未病項目納入醫保支付範圍。鼓勵家庭醫生提供中醫治未病簽約服務。
普及中醫養生保健知識和方法,倡導和推廣體現中醫治未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中醫藥特色康復和醫養結合服務,可以根據康復服務資源配置需求,設立中醫藥特色康復醫院和療養院,加強中醫醫院康復科建設。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中醫藥特色突出的康復醫院、老年病醫院、護理院等醫療機構。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推動中醫藥與養老、文化旅遊、網際網路、體育休閒、食品等產業融合發展。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布中醫醫療廣告,應當依法報經審查批准;未經審查批准,不得發布。發布的中醫醫療廣告內容應當與經審查批准的內容相符合,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和中醫醫師運用網際網路等技術開展中醫遠程醫療、移動醫療、智慧醫療服務。
第三章 中藥保護與發展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中藥材保護和發展規劃、中藥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開展中藥資源動態監測和定期普查,支持皖產中藥材規範化、規模化、標準化、品牌化發展。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中藥材資源保護,建立健全藥用野生動植物保護制度,建立藥用植物園和中藥材種質資源庫。支持依法開展珍貴、瀕危藥用野生動植物的保護、繁育及其相關研究活動。
鼓勵發展中藥材規範化、生態化種植養殖,支持野生撫育、仿生栽培,嚴格管理農藥、肥料、植物生長調節劑農業投入品的使用,禁止使用劇毒、高毒農藥,支持中藥材良種繁育,提高中藥材質量。
對毒性中藥材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皖產道地中藥材保護目錄並建立評價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皖產道地、特色中藥材品種選育以及產地保護,扶持產業示範基地建設;支持皖產道地、特色中藥材開發與利用。
鼓勵採取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等措施保護皖產道地中藥材,培育皖產道地中藥材知名品牌。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中藥材品種監管體系建設,建立對中藥材從種植養殖、生產、流通到使用的覆蓋全品種、全過程、可追溯的中藥材質量監管體系;經濟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中醫藥主管等部門應當加強中藥材質量監督管理,保障中藥材質量安全。
推進中藥企業誠信體系建設。藥品生產企業、中藥材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管理制度,如實記錄、提供可供追溯的相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支持中藥生產企業裝備升級、技術集成和工藝創新,推進中藥生產工藝、流程的標準化和現代化建設,構建中藥質量控制體系;支持運用現代質量控制技術,促進中藥產品質量提高。
第三十二條 鼓勵依法開展中藥材、中藥飲片中藥配方顆粒、中成藥和經典名方等產品的研究開發、臨床套用。
加強中醫藥老字號等的保護,支持中藥新藥研發和中成藥的二次開發,培育皖產中藥品牌。
第三十三條 支持中藥材專業市場以及國際中藥材交易中心、大數據中心建設,發展與完善中藥材現代商貿相關的倉儲物流、檢驗檢測、電子商務、期貨交易等配套服務。
第三十四條 鼓勵醫療機構配製和使用中藥製劑。醫療機構配製中藥製劑,應當依法取得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或者委託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的藥品生產企業、取得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的其他醫療機構配製中藥製劑。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會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名老中醫經驗方目錄,並加以套用、推廣。
醫療機構申請配製經驗方目錄內中藥製劑的,實行優先審評審批,屬於套用傳統工藝配製的依法實行備案管理。
第三十六條 取得醫療機構製劑批准文號的中藥品種,且臨床安全使用兩年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審核確定製劑品種目錄後,經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可以依法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
第三十七條 以下情形不作為醫療機構中藥製劑管理:
(一)中藥加工成細粉,臨用時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藥傳統基質調配、外用,在醫療機構內由醫務人員調配使用;
(二)鮮藥榨汁;
(三)受患者委託,按醫師處方(一人一方)套用中藥傳統工藝加工而成的製品;
(四)國家規定的不作為醫療機構中藥製劑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中醫藥人才培養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中醫藥人才培養機制,形成院校教育、畢業後教育、繼續教育有機銜接,師承教育貫穿始終的中醫藥人才培養體系。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發展中醫藥高等教育、職業教育,支持中醫藥重點院校和重點學科建設。支持有條件的中醫藥院校依據有關規定,開展具有中醫藥特色的自主招生,開辦傳統中醫班和附屬學校,培養具有中醫藥特長的優秀人才。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中醫藥師承教育,支持有豐富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的中醫醫師和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帶徒授業,帶徒授業情況按照規定作為職稱評審、評優評先的相關依據。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中醫藥繼續教育,加強對醫務人員特別是城鄉基層醫務人員中醫藥基本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所在機構應當為其接受繼續教育創造條件。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完善中西醫結合人才培養政策措施,鼓勵西醫人員學習中醫、按照規定提供中醫藥服務,培養高層次中西醫結合人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將中醫藥知識納入臨床醫師、全科醫師、基層醫務人員教育培訓內容。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中醫藥人才政策,通過定向培養、招募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基層引進中醫藥人才。
根據需要可以在縣級公立中醫醫院設立特設崗位,引進急需的高層次中醫藥人才,提高縣域中醫藥服務水平。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建立符合中醫藥崗位特點的人才評價體系和激勵機制,完善公立中醫醫療機構薪酬制度,落實服務基層的中醫醫師職稱晉升傾斜政策。
第五章 中醫藥科學研究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科研評價標準和體系,完善中醫藥創新的激勵政策,促進中醫藥科研成果轉化。
第四十六條 支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企業等,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和傳統中醫藥研究方法,開展中醫藥科學研究,鼓勵多學科交叉融合、協同創新,促進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的繼承和創新。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管理部門應當在省級科技計畫中將中醫藥科學研究列為重點支持領域和方向,安排中醫藥科研項目資金,組織實施中醫藥科學計畫項目;鼓勵支持中醫藥領域科學技術成果提名參評省科學技術獎。
支持開展中醫藥防治重大、疑難、罕見疾病和新發突發傳染病等臨床研究,加快中藥新藥創製研究,研發先進的中醫器械和中藥製藥設備。
支持開展中醫優勢病種和重大疑難疾病中西醫結合的協同攻關,支持基於華佗醫學、新安醫學等原創知識的中醫藥技術、工藝、裝備創新和產品研發。
第四十八條 省、設區的市和有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納入科學技術發展規劃,支持建立中醫藥科研機構、臨床研究基地、技術創新中心、重點研究室和重點實驗室等創新平台。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中醫藥科研成果、獨特診療技術和工藝等中醫藥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落實科技創新人員激勵政策,完善成果轉化與評價機制,推進中醫藥科技成果產出和轉化套用。
中醫藥傳統知識持有人可以將其持有的中醫秘方、驗方以及中醫專門技術、中醫藥科研成果依法轉讓或者合作開發,並依法享有利益分享等權利。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組織加強中醫藥文化研究,挖掘華佗醫學、新安醫學等中醫藥文化資源,整理、研究、利用著名中醫藥專家的學術思想和診療經驗、民間中醫藥技術方法,實現數位化、影像化記錄。
第六章 中醫藥傳承與文化傳播
第五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遴選中醫藥學術傳承項目和傳承人,並為傳承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支持國醫大師、名中醫、名中藥師和學術流派傳承工作室建設,傳承推廣中醫藥學術和臨床經驗。
第五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資料庫、保護名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中醫藥傳統知識的保護,加快搶救發掘中醫藥古籍文獻、民間技術及秘方驗方、中藥鑑定和炮製等技術,對中醫藥文化古蹟、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其他有價值的歷史遺存進行保護、修繕、利用。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支持建設中醫藥博物館、文化館和宣傳教育基地,鼓勵創作中醫藥文化和科普產品,推動中醫藥知識進鄉村、進社區、進家庭。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中醫藥基礎知識納入中國小相關課程,普及中醫藥知識。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依法組織開展中醫藥學術、人才、技術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鼓勵各類機構開展中醫藥對外合作、文化傳播和服務貿易,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境外設立中醫藥海外中心、國際合作基地和服務出口基地,推動中醫藥開放發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中醫藥事業發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條件保障,協調解決中醫藥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健全中醫藥管理機構,加強工作人員力量,建立中醫藥工作考核評估機制,按照規定納入政府績效考核。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持續穩定的中醫藥發展多元投入機制,將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落實對公立中醫醫院的投入傾斜政策。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政策、藥物政策等醫藥衛生政策,應當有中醫藥主管部門參加,注重發揮中醫藥優勢,落實對中醫藥的傾斜政策,推進中醫藥適宜技術和優勢病種支付方式改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藥飲片、中藥配方顆粒、中成藥和醫療機構中藥製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並逐步提高報銷比例。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價格管理許可權,合理確定中醫藥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並實行動態調整。
第五十九條 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基本醫療保險、科研教學、職稱評定、學科建設等方面享有與公立中醫醫療機構同等的權利。
鼓勵依法設立中醫藥發展基金,支持發展中醫藥金融產品和商業健康保險
第六十條 對在中醫藥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名中醫評選制度,按照規定開展名中醫表彰活動。
第六十一條 依法開展與中醫藥有關的評審、評估、鑑定活動,應當成立中醫藥評審、評估、鑑定的專門組織,或者有中醫藥專家參加。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未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擅自合併、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性質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頒發執業許可證或者執業證書的;
(三)未履行中醫藥監管職責的;
(四)挪用、截留中醫藥事業經費或者專項經費的;
(五)未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定中醫醫療機構,擅自從事中醫醫療執業活動,或者超出登記範圍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等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醫療機構在其機構名稱、經營項目以及相關宣傳活動中使用“中醫醫療”“中醫治療”等字樣,或者違反規定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中醫藥主管等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或者銷售假、劣中藥的,由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中藥材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公安等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自 2020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安徽省發展中醫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的說明

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安徽省中醫藥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中醫藥發展重大戰略部署的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發展中醫藥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論斷。今年7月,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有關檔案,這些檔案對中醫藥事業發展提出新的發展方向和具體要求。這些新思想、新要求,亟需通過立法予以貫徹落實。
(二)落實《中醫藥法》,依法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需要。2016年12月,《中醫藥法》公布施行。《中醫藥法》對中醫藥服務等作出明確規定。我省於2001年7月施行的《安徽省發展中醫條例》的一些規定,已與《中醫藥法》的規定和精神不相一致,為了落實國家規定,有必要制定《安徽省中醫藥條例》,將國家對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最新要求制度化、法制化。
(三)保障和推動我省中醫藥事業發展的需要。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中醫藥事業發展目前面臨一些新問題、新挑戰,主要表現為:中醫藥服務能力有待提升;中醫藥人才培養途徑比較單一;中醫藥事業發展的保障措施有待加強等。因此,需要立法加以促進。
二、制定的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19年立法計畫,省衛生健康委起草並向省政府報送草案送審稿。省司法廳會同省衛生健康委對送審稿進行修改後,書面徵求各市、部分縣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意見,公開徵集公眾意見;分別到亳州、安慶等地開展立法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召開立法論證會、協調會和專家預審會,聽取中醫藥、法學等領域專家、學者意見,會同省衛生健康委、省人大常委會有關機構,認真研究各方意見、建議,反覆修改送審稿,形成《條例(草案)》。2019年9月4日,省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通過《條例(草案)》。
三、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60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適用範圍和中醫藥管理體制。一是明確適用範圍為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醫療、保健、科研、教育、產業、文化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第二條)。二是完善管理體制,明晰各方職責,切實加強中醫藥管理工作(第四條、第五條)。
(二)注重發揮中醫藥特色發展中醫藥服務。一是加強中醫醫療機構和服務能力建設(第八條至第十二條)。二是發揮中醫藥特色,支持中醫醫院牽頭組建醫共體(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三是完善中醫醫師準入管理制度。對師承和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開闢依法獲得中醫醫師資格的途徑(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四是發揮中醫藥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保健、長三角融合發展方面的作用(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五是強化政策支持和保障措施(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三條)。
(三)完善中藥管理制度促進中藥發展。一是制定中藥材保護和發展規劃,支持皖產道地中藥材開發和利用(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二是嚴格中藥材綠色種植養殖,推動建設質量追溯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三是完善中藥飲片管理(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四是促進中藥製劑發展,對僅套用傳統工藝配製的中藥製劑,依法由現行的許可管理改為備案管理(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
(四)多渠道加強中醫藥人才培養和傳承保護。一是完善學歷教育,支持中醫藥院校開展具有中醫藥特色的自主招生(第三十三條)。二是鼓勵中醫藥師承教育,支持優秀中醫醫師帶徒授業(第三十四條)。三是發展中醫藥繼續教育,加強基層中醫藥人才和中西醫結合人才培養(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四是加強中醫藥傳承保護,宣傳普及中醫藥文化(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
此外,草案對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法律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
《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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